湖南省人事厅关于转发国家人事部关于印发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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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省人事厅关于转发国家人事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湘人薪[1995]50号各地、州、市人事(劳动人事)局、省直及中央在湘机关事业单位:现将国家人事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人薪发[1995]50号)文件,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一、考核范围(一)凡机关、事业单位中已转正定级的技术工人(含劳动合同制工人,下同),均列入技术等级岗位考核范围。(二)执行技术工人工资标准,不在工人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原则上

2、应参加本人原从事工种的技术等级岗位考核。二、考核内容技术业务水平考核主要包括:技术业务理论、实际操作技能两方面。技术业务理论的考核,按照不同和等级技术业务理论的要求,一般采取笔试的方法进行,实际操作技能的考核,按照不同工种和等级操作技能的要求,尽可能结合生产或作业项目进行。三、技术等级考核的申报条件(一)符合人事部人薪发[1994]50号文件第四条第四款规定条件的工人,可申报高级工人的考核。(二)符合下列条件的工人,可申报中级工的考核。1、在省直厅(局)工地、州、市级技术比赛中获得前三名的工人。2、在技术革新、技术发明

3、中取得成果并有地、市级成果证书的工人。3、获得地、市级劳动模范符号,并保持荣誉的工人。四、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一)对于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有年龄要求的特殊工种需适当放宽年龄限制条件的另行规定)的老技术工人,考核时以实际操作为主,技术业务理论的考核可采取口试的形式进行。(二)受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及其以上处分,或发生重大责任事故至本单位工人考核工作实施前不满一年,或处分期未满的技术工人,暂不能申报考核,待满一年或处分期满后,经单位批准,可申报相应的技术等级考核。五、工人技术等级岗位工资的调整凡经考评合格的

4、工人,均可按新的技术等级领取相应的技术等级的工资和奖金、津贴。(一)原技术等级岗位工资低于新技术等级岗位工资最低档的,进入新技术岗位工资标准以内,就近就高进入新技术等级岗位工资标准档次。(二)经考评合格的技术等级岗位与工资改革套改时的技术等级岗位相对应的,工资不变动,但可正式确定其技术等级岗位工资。(三)经考评合格的技术等级岗位低于工资套改时的技术等级岗位的,应就近就低套入新的技术等级岗位工资标准。六、组织实施(一)为保证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工作顺利开展,省人事厅成立“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

5、岗位(职务)考核办公室”,与工资处合署办公。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可委托各行业主管部门组成各类工种考评小组,负责各工种的具体考核工作。(二)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在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指导下按行业组织实施,其中:理论考试由省人事厅统一组织,各地、州、市人事部门组织实施:实际操作考核,由各行业考评小组组织进行(其中某些特殊工种高级工的实际操作考核将根据其工种特点另行规定)。(三)1993年9月30日前非经政府人事部门考核已取得技术等级的工人,亦按本文规定的人员条件重新审批;审核不合格的和1993年10月1日以后未经政府

6、人事部门考核取得技术等级的工人,均参与本单位同工种技术等级岗位的考核。(四)审批权限。省直及中央在湘机关、事业单位中级工及其以上工人技术等级岗位的确定,由省人事厅审批;地、州、市机关事业单位中级工人及其以上工人技术等级岗位的确定,由地、州、市人事(人事劳动)局审批(其中某些特殊工种的高级工种将根据其工种特点由省另行规定);初级工的考核,由省直各厅局和地、州、市政府人事部门结合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合格的,由审批机关核发国家人事部统一印制的技术等级岗位证书。上述人员调整兑现技术等级岗位工资均按现行工资

7、审批权限审批。(五)集体事业单位的工人,可参照本通知执行。人事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人薪发[1994]50号(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中央、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劳资部门:按照国办发[1995]60号文件批准人事部“三定”方案中关于组织指导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工作,适应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和工资管理工作的需要,加强工资总量控制,处理好各类人员的工资关系,我部制定了《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

8、遵照执行。附件: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暂行办法。附件: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暂行办法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7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制定本办法。一、考核范围机关、事业单位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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