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2022年招聘18名聘用合同制人员模拟卷(含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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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2022年招聘18名聘用合同制人员模拟卷(含答案)(图片大小可自由调整)全文为Word可编辑,若为PDF皆为盗版,请谨慎购买!卷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以下占有属于善意占有的是:A:甲受乙之托照看乙的自行车B:甲捡到钱包之后等待失主前来认领C:母亲在收拾孩子的房间时发现1本新书,以为是自己的孩子买的(其实是自己的孩子向他人借的),便放在自己的房间里D:甲趁乙不在,将乙的笔拿回自己的家中答案:B,C解析:A选项为有权占有,BC选项为无权占有中的善意占有,D选项为恶意占有。2.甲欲杀害李某,但又不想自己动手。所以就将装好子弹的枪支交给丙,并骗丙说枪里没有子弹,让丙向李某开枪吓唬他,结果丙未对枪支进行检查即向李某开枪,但由于瞄得不准,打死了李某身边的丁。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丙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B:甲和丙构成共同犯罪C: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D: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答案:A,C

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2022年招聘18名聘用合同制人员模拟卷(含答案)(图片大小可自由调整)全文为Word可编辑,若为PDF皆为盗版,请谨慎购买!卷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以下占有属于善意占有的是:A:甲受乙之托照看乙的自行车B:甲捡到钱包之后等待失主前来认领C:母亲在收拾孩子的房间时发现1本新书,以为是自己的孩子买的(其实是自己的孩子向他人借的),便放在自己的房间里D:甲趁乙不在,将乙的笔拿回自己的家中答案:B,C解析:A选项为有权占有,BC选项为无权占有中的善意占有,D选项为恶意占有。2.甲欲杀害李某,但又不想自己动手。所以就将装好子弹的枪支交给丙,并骗丙说枪里没有子弹,让丙向李某开枪吓唬他,结果丙未对枪支进行检查即向李某开枪,但由于瞄得不准,打死了李某身边的丁。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丙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B:甲和丙构成共同犯罪C: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D: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答案:A,C

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打击错误的认定。详解:首先,由于甲的行为基于杀人故意,丙的行为则基于过失,二人之间缺乏意思联络,所以不构成共同犯罪。其次,在这种利用他人过失行为实施犯罪的情形下,可适用间接正犯理论,即将丙视为甲犯罪的工具,如此则丙的行为可被视为甲的行为。那么丙的行为导致了意外结果,也就相当于甲自己的行为导致了意外结果,甲自然应当对其承担责任。最后,尽管出现了打击错误,但这种事实认识错误并没有跨越构成要件,所以依照刑法理论的通说并不会影响刑事责任的承担,甲在杀“人”故意的支配下利用丙的行为成功杀死了一个“人”,已经满足了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所以在本案中甲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既遂。所以正确答案为AC选项。3.某县政府发布通知,对直接介绍外地企业到本县投资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投资项目实际到位资金金额的千分之一奖励。经张某引荐,某外地企业到该县投资500万元,但县政府拒绝支付奖励金。县政府的行为不违反下列哪些原则或要求?A:比例原则B:行政公开C:程序正当D:权责一致答案:A,B,C,D解析:【考点】行政法基本原则(信赖保护原则)【详解】A选项,比例原则属于合理行政原则的内容,它要求行政机关在行政活动中所采用的手段必须能达到其行政目的或者至少有利于目的的达成,且在有多种手段可供选择时,采用必要且对相对人侵害最小(保护最大)的手段,最终手段侵害的利益要小于目的所追求的利益。县政府的行为不违反比例原则。B选项,行政公开要求行政机关的信息和行政行为的过程、结果等的公开。县政府的行为不违反行政公开的要求。C选项,程序正当原则即行政程序合理原则,其内容包括程序公正、程序公开和程序参与。县政府的行为并不违反程序公正、公开和参与的要求。D选项,权责一致要求行政机关在行政活动中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管理时,由法律、法规赋予其行政手段,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行使职权时,应当依法承担责任。县政府的行为并不违反权责一致的要求。信赖保护原则是行政法的另一项基本原则,是指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行政权力的正当合理信赖应当予以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生效的行政行为,确需改变行政行为的,对于由此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补偿。综上,本题中张某因信赖县政府的奖励通知因而作出了引荐的行为,事后县政府否认奖励通知,违反了信赖保护原则。综上,本题应选ABCD。4.下列关于我国土地使用权法律制度的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就权利性质而言,土地使用权属于用益物权B.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主体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个入C.土地使用权既可以有偿取得,也可以无偿取得D.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收益和处分受到严格限制答案:A,B,C,D解析:考查土地使用权的基本特征。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条、第23条的规定可知,B选项正确;根据《土地管理法》第9条的规定可知,C选项正确;根据《土地管理法》第2条对划拨的规定可知,D选项正确。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他物权。土地使用权是对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所以土地使用权是典型的用益物权,因此A选项正确。

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张某与经营自行车买卖的王某签订了买卖自行车的合同,期间张某还与王某协商购买王某珍藏多年的一幅古画,则此题中涉及的物有( )。A.动产B.不动产C.种类物D.从物E.特定物答案:A,C,E解析:知识点:物的分类。自行车和艺术品都属于动产。张某与王某买卖的自行车属于种类物。张某欲购买的王某的古画属于特定物。6.在某合同纠纷中,中国当事方与甲国当事方协议选择适用乙国法,并诉至中国法院。关于该合同纠纷,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5年)A.当事人选择的乙国法,仅指该国的实体法,既不包括其冲突法,也不包括其程序法B.如乙国不同州实施不同的法律,人民法院应适用该国首都所在地的法律C.在庭审中,中国当事方以乙国与该纠纷无实际联系为由主张法律选择无效,人民法院不应支持D.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即将结束时决定将选择的法律变更为甲国法,人民法院不应支持答案:A,C解析:本题考查冲突规范和合同的法律适用。A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9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应适用的法律,仅指有关国家或地区的实体法,不包括冲突法和程序法。A项正确。B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6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B项错误。C项,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7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以双方协议选择的法律与系争的涉外民事关系没有实际联系为由主张选择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C项正确。D项,该司法解释第8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协议选择或者变更选择适用的法律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D项错误。7.以下有关法院调解的理解中,正确的有A.张华诉周波离婚案,经法院调解二人和好,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B.对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调解书,检察机关有权依法提出抗诉或检察建议C.法院调解原则贯穿于民事司法程序的全过程D.当事人自行和解后,可以请求法院按照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或判决书

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解析: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可以不制作调解书,选项A的说法正确。检察机关对调解书的监督范围是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不包括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选项B的说法错误。民事司法程序包括诉讼程序、非讼程序和执行程序,在非讼程序中不适用调解,此外,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婚姻等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根据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案件,不得调解。因此选项C的说法错误。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调解达成协议后,请求人民法院按照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选项D的说法错误8.以下关于海上旅客运输客票性质表述正确的是:()A.是海上旅客运输合同B.是一种运输合同成立的前提条件C.是一种可以要求承运人履行义务的债权合同D.是海上旅客运输合同成立的凭证答案:D解析:。《海商法》第110条规定:“旅客客票是海上旅客运输合同成立的凭证。”9.甲公司业绩一直很好,因此向国务院有关部门申请股票公开募集发行,经过核准后,该公司在制作招股说明书时,对公司未来发展方向的问题,主要股东间意见不合,最大的股东乙(该公司创始人,一直以来的公司发展方向都是乙制定的)召集股东大会要求公司回购自己的股份,股东大会通过了乙的申请。招股说明书中并没有对此说明,股票全部发行完毕后一年,公司由于发展方向有问题而濒临破产,债权人要求法院成立清算小组。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公司构成欺诈发行股票罪B.甲公司构成诈骗罪C.乙构成抽逃出资罪D.乙构成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答案:A解析:。10.乔某在担任市规划局局长期间,为某房地产开发商非法发放规划许可证,并因此收受该开发商免费“赠送”的三套住宅房和一处门面房。乔某在被立案追究刑事责任期间逃匿,在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3年后仍未到案,对此,下列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选项是A.由公安机关写出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移送检察院,再由检察院申请法院裁定B.案件由犯罪地或乔某居住地的中级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乔某的父亲如果对法院没收乔某违法所得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提出上诉D.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如果在逃的乔某到案,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检察院向原受理申请的法院提起公诉的,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答案:B,C解析:按照《刑事诉讼法》第280条的规定,如果刑事案件是公安机关侦查的,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应是:公安机关写出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移送检察院→检察院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裁定;如果是检察院自侦案件,则是检察院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裁定,结合题干,本题表述的是检察院自侦案件。因此,A表述错误。按照《刑事诉讼法》第281条的规定,违法所得没收案件由犯罪地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级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可见,B表述正确。按照《刑事诉讼法》第282条的规定,被告近亲属、利害关系人、检察院不服法院关于违法所得没收的裁定,可以在5日内提出上诉、抗诉。因此,C表述正确。按照《高法解释》第520条的规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的,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检察院向原受理申请的法院提起公诉的,可以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因此,D表述错误。11.共用题干甲向花店订了一束玫瑰花,要求花店于10月1日将花送到其女友乙处,给乙过生日用。但10月1日花店忘记送给乙。就此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乙不可以要求花店承担违约责任B:甲、乙可同时要求花店承担违约责任C:花店可要求继续履行,甲不得拒绝D:花店可要求继续履行,乙不得拒绝答案:B,C,D解析:《合同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乙并不是合同的当事人,因此只能由甲要求违约方承担责任。违约方继续履行已经不符合合同订立的目的,因此不得再要求继续履行。依《合同法》第72条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本题中,甲公司部分履行并不损害乙公司的利益,因此,乙公司不得拒绝接收货物,但可要求甲公司承担因部分履行给乙公司增加的费用。同时,依《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甲公司未与乙公司协商即部分履行合同,虽不给乙公司造成损害,但仍然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故本题正确选项为B、C两项。12.甲国籍渔船“玛丽”轮在乙国专属经济区进行捕鱼作业时,乙国海上执法船赶来制止,随后将“玛丽”轮带回乙国港口。甲乙两国均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缔约国,且两国之间无其他相关的协议。依海洋法的有关规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只要“玛丽”轮向乙国有关部门提交适当保证书和担保,乙国必须迅速释放该船B.只要“玛丽”轮向乙国有关部门提交适当保证书和担保,乙国必须迅速释放该船船员C.如果“玛丽”轮未能向乙国有关部门及时提交适当担保,乙国有权对该船船长和船员处以3个月以下的监禁D.乙国有义务将该事项迅速通知甲国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____海洋法____专属经济区。“玛丽”轮非沿海国籍船舶,未经沿海国批准所进行的捕鱼行为为非法行为,乙国有权对其采取相应的执法措施。依《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沿海国对外国船舶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时应遵行的规则,沿海国执法船舶可将违法船舶带至其港内,但对被捕的船只及其船员,在其提出适当的保证书或担保后,应迅速予以释放,AB对。依公约,沿海国对在专属经济区内仅违反渔业法规的处罚,如有关国家间无相反的协议,不得包括监禁或任何形式的体罚,C错。公约还规定,在专属经济区内逮捕或扣留外国船只时,沿海国应通过适当途径将所采取措施和随后进行的处罚迅速通知船旗国。作为缔约国乙国有义务尽速将该事件通知甲国,D正确。13.甲答应赠与乙8000元,资助乙一项研究。甲在给3000元以后,就不再给了,乙认为甲答应赠与就应全部赠与,于是向甲索要另外5000元。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应再给乙5000元,否则即违约B.赠与合同无效C.甲可向乙要求返还已给的3000元D.赠与3000元的合同有效,另5000元的赠与可以撤销答案:D解析:本题涉及的是关于赠与的撤销。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14.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A:虐待被监管人罪的犯罪对象,既可以是刑事案件中的已决犯,也可以是刑事案件中的未决犯,但不能是行政案件中的行政拘留人员B: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主体,是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担保人和协助执行义务人,且不包括单位C:脱逃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刑事案件中的已决犯,不能是刑事案件中的未决犯D:破坏监管秩序罪的犯罪主体,既可以是刑事案件中的已决犯,也可以是刑事案件中的未决犯答案:A,C,D

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犯罪主体。详解:一对于A项,虐待被监管人罪的犯罪对象可以是一切被监管机关监管的人,包括已被判刑而正在服刑的已决犯、被司法机关怀疑但未判决有罪而在看守所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以及被行政拘留、刑事拘留、司法拘留的人员,所以A项错误。对于B项,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的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主体包括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担保人和协助执行义务人,并不包括单位,所以B项正确。对于C项,脱逃罪的犯罪主体,属特殊主体,包括三种人:依法被关押的罪犯、依法被关押的被告人、依法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脱逃罪的犯罪主体既可以是已决犯,也可以是未决犯,所以C项错误。对于D项,破坏监管秩序罪规定的犯罪主体为依法被关押的罪犯。所谓罪犯是指经法院生效判决认定犯有罪行的人。可见破坏监管秩序罪的犯罪主体仅限于被关押的罪犯,所以D项错误。15.甲区公安局乙派出所以汪某向体育比赛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为由,处以300元罚款。汪某不服申请复议,要求撤销处罚决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可以对汪某当场作出罚款决定B.被申请人为甲区公安局C.汪某可以向甲区政府申请复议D.如汪某申请复议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复议机关决定撤销罚款处罚时,无权责令被申请人返还罚款答案:C解析:考查治安管理处罚、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以及行政复议的决定。依据为《行政复议法》第15条第1款第2项。A项不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0条规定,BD与《行政复议法》第10条第4款、第29条第2款规定不符。16.某商场使用了由东方电梯厂生产、亚林公司销售的自动扶梯。某日营业时间,自动扶梯突然逆向运行,造成顾客王某、栗某和商场职工薛某受伤,其中栗某受重伤,经治疗半身瘫痪,数次自杀未遂。现查明,该型号自动扶梯在全国已多次发生相同问题,但电梯厂均通过更换零部件、维修进行处理,并未停止生产和销售。职工薛某被认定为工伤且被鉴定为六级伤残。关于其工伤保险待遇,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如商场未参加工伤保险,薛某可主张商场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或者承担民事人身损害赔偿责任B.如商场未参加工伤保险也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薛某可主张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C.如商场参加了工伤保险,主要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但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仍由商场支付D.如电梯厂已支付工伤医疗费,薛某仍有权获得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医疗费答案:B,C

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AB项:《社会保险法》第41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因此,如商场未参加工伤保险,薛某只能主张商场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因此,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C项:《社会保险法》第39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因此,C选项正确。D项:《社会保险法》第42条:“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此,D选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C。17.甲将头痛粉冒充海洛因欺骗乙,让乙出卖“海洛因”,然后两人均分所得款项。乙出卖后获款4000元,但在未来得及分赃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关于本案,根据司法解释,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甲与乙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犯B.甲的行为构成诈骗罪C.甲属于间接正犯D.甲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答案:B,C解析:本题考查间接正犯。诈骗罪的具体适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诱使他人交付财物。行为人接受财物,他人财物遭受损失,这属于诈骗罪。18.根据有关司法解释,人民法院规定了民事诉讼当事人举证期限,下列哪一说法符合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A.举证期限一经确定,在任何情况下,当事人都不可以申请延长举证期限B.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确有困难的,经法院允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但只允许延长一次C.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确有困难的,经法院允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延长举证期限后,当事人提交证据材料还有困难的,当事人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D.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多次申请延长举证期限,但自第二次申请起,是否准许由上级人民法院决定答案:C解析:。《民诉证据规定》第36条。19.“金刚号”原由甲国国民所有,后被乙国拿捕,并成为乙国的军用船舶,在甲国近海航行中,遭遇强风暴和严重机械故障后进人甲国港口避难。甲国对该乙国军用船舶的哪种处置是符合国际法的?()A、因该船属于乙国国家财产,甲国对该船无管辖权

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甲国可将该船判归本国国民所有C、甲国可以该船侵入其领水,扣押该船并要求乙国道歉D、甲国可没收该船,作为对该船侵入本国领水的报复答案:A解析:基于国家主权平等,一国的国家财产和国家行为免受他国的管辖。另外,乙国船舶由于强风暴和严重机械故障进入甲国港口避难的行为属于危难,可以排除其行为的不当性,而不构成对甲国领水的侵犯。20.中国南方某航运公司将其所有的一艘悬挂巴拿马国旗的远洋货轮转让给印度一家航运公司,该船舶所有权的转让应适用下列哪一国法律?A.中国法律B.巴拿马法律C.印度法律D.船舶所在地国法律.答案:B解析:.《海商法》第270条。21.关于渎职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A.县财政局副局长秦某工作时擅离办公室,其他办公室人员操作电炉不当,触电身亡并引发大火将办公楼烧毁。秦某触犯玩忽职守罪B.县卫计局执法监督大队队长武某,未能发现何某在足疗店内非法开诊所行医,该诊所开张三天即造成一患者死亡。武某触犯玩忽职守罪C.负责建房审批工作的干部柳某,徇情为拆迁范围内违规修建的房屋补办了建设许可证,房主凭此获得补偿款90万元。柳某触犯滥用职权罪D.县长郑某擅自允许未经环境评估的水电工程开工,导致该县水域内濒危野生鱼类全部灭绝。郑某触犯滥用职权罪答案:C,D解析:本题考查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的成立条件:(1)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行为:滥用职权罪,指不法行使职务上的权限的行为,包括超越职权、玩弄职权、故意不履行职责、故意不正确地履行职责等;玩忽职守罪,指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包括擅离职守、违反职责、马虎大意等。两罪成立都要求致使国家、人民的利益和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3)主观:滥用职权罪为故意,即明知自己滥用职权的行为会侵害国家机关公务行为的合法、公正以及公民对此的信赖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玩忽职守罪为过失。A项,秦某是财政局领导,对自己权力范围内的财政管理事务负有责任,但是对于财政局其他工作人员的个人行为并不负有责任。其他人员操作电炉不当引发火灾,不属于财政局领导的权力应当承担责任的范围,秦某不成立玩忽职守罪。故A项错误。

1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项,负有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没有认真履行其监管职责,从而未能有效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才可能成立玩忽职守罪。武某未能发现足疗店内开诊所,并不是“没有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因为足疗店并不属于卫计局管理,卫计局在没有任何线索的情况下并不能知晓足疗店内的非法诊所。武某对该案件并没有监督过失,不成立玩忽职守罪。故B项错误。C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柳某徇私情超越职权为他人违法补办证件,给国家造成超过30万的经济损失的,成立滥用职权罪。故C项正确。D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郑某擅自决定涉及公共利益的事项,滥用自己的权力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成立滥用职权罪。故D项正确。22.甲于某晚9时驾驶货车在县城主干道超车时,逆行进入对向车道,撞上乙驾驶的小轿车,乙被卡在车内无法动弹,乙车内黄某当场死亡、胡某受重伤。后查明,乙无驾驶资格,事发时略有超速,且未采取有效制动措施。(事实一)甲驾车逃逸。急救人员5分钟后赶到现场,胡某因伤势过重被送医院后死亡。(事实二)交警对乙车进行切割,试图将乙救出。此时,醉酒后的丙(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52mg/100m1)与丁各自驾驶摩托车“飙车”经过此路段。(事实三)丙发现乙车时紧急刹车,摩托车侧翻,猛烈撞向乙车左前门一侧,丙受重伤。20分钟后,交警将乙抬出车时,发现其已死亡。现无法查明乙被丙撞击前是否已死亡,也无法查明乙被丙撞击前所受创伤是否为致命伤。(事实四)丁离开现场后,找到无业人员王某,要其假冒飙车者去公安机关投案。(事实五)王某虽无替丁顶罪的意思,但仍要丁给其5万元酬劳,否则不答应丁的要求,丁只好付钱。王某第二天用该款购买100克海洛因藏在家中,用于自己吸食。5天后,丁被司法机关抓获。(事实六)请回答第题。(2013年)关于事实一的分析,下列选项错误的是:查看材料A.甲违章驾驶,致黄某死亡、胡某重伤,构成交通肇事罪B.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的想象竞合犯C.甲对乙车内人员的死伤,具有概括故意D.乙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同车人黄某当场死亡、胡某重伤,构成交通肇事罪答案:B,C,D解析:本题考查交通肇事罪。A项,甲驾驶机动车逆行,导致他人死亡的,属于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造成危害结果的情形,构成交通肇事罪。故A项正确。BC项,由于无证据证明甲对他人的死亡具有希望、放任的故意,而且一般的交通事故,行为人对于违规是有认识的,对于灾难性的后果是没有故意的,所以甲并不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乙车内人员的死亡没有故意。故BC项错误。D项,成立交通肇事罪,不仅需要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危害结果,还需要行为人对于事故承担相当的责任。依据《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成立交通肇事罪至少要承担50%以上的责任,事实一中乙的责任明显属于次要责任,低于50%,因而不成立交通肇事罪。故D项错误。23.君平昌成律师事务所是一家采取特殊普通合伙形式设立的律师事务所,曾君、郭昌是其中的两名合伙人。在一次由曾君主办、郭昌辅办的诉讼代理业务中,因二人的重大过失而泄露客户商业秘密,导致该所对客户应承担巨额赔偿责任。关于该客户的求偿,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1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向该所主张全部赔偿责任B.向曾君主张无限连带赔偿责任C.向郭昌主张补充赔偿责任D.向该所其他合伙人主张连带赔偿责任答案:A,B解析:选项A正确。《合伙企业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可知,客户可向该所主张全部赔偿责任,只不过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曾君、郭昌追偿。选项B正确、选项C、D错误。《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据此可知,曾君和郭昌应对该损失承担无限连带赔偿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24.下列哪些情形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A.警察王某之子玩弄王某手枪走火,致人伤残的B.章某因盗窃被判刑后,为达到保外就医目的而自伤的C.民事诉讼中,申请人提供担保后,法院未及时采取保全措施致使判决无法执行,给申请人造成损失的D.警察接到报警后,拒不出警造成财物被抢劫的答案:C,D解析:。《国家赔偿法》第2条、笫19条第(5)项。25.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的规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有、()A.服务贸易要求各缔约方适用的原则是逐步自由化的原则B.服务贸易中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都要求适用于同类服务和服务提供者C.中国某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在越南承包桥梁施工项目属于国际服务贸易的方式D.服务贸易中的最惠国待遇是适用于所有成员的一般义务,而国民待遇则是各成员具体承诺的义务答案:A,B,C,D解析:A、B、C、D

1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服务贸易总协定讲解:《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是第一个调整国际服务贸易的多边性、强制性的规则。《服务贸易总协定》规定了国际服务贸易的四种方式:(1)跨境交付,指从一成员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境内提供的服务——服务产品跨境流动;(2)境外消费,指在一成员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消费者跨境流动;(3)商业存在,指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通过在任何其他成员境内的商业现场提供的服务——服务者跨境流动且设立机构;(4)自然人流动,指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通过在任何其他成员境内的一成员自然人的商业现场提供的服务——服务者跨境流动但不设立机构。C正确,属于国际服务贸易的四种方式之一即商业存在,ABD也是对《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正确描述。26.关于国际融资担保,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A.信用担保是指借款人或者第三人用自己的资信作为偿还贷款债务的担保,具体方法有保证、备用信用证和意愿书B.在见索即付保证的情况下,一旦主债务人违约,债权人在向主债务人追索不能获得清偿的情况下,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偿付责任C.备用信用证的保证人是银行,贷款人出具信用证要求的违约证明时,银行即向贷款人付款,并不需要对违约的事实进行审查D.意愿书通常是一国政府或其机构为其下属机构或一母公司为其子公司向贷款人出具的表示愿意帮助借款人偿还贷款的书面文件,通常只具有道义上的约束,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答案:B解析:从见索即付保证的字面来看,即可知该保证是一旦主债务人违约,债权人无须先向主债务人追索,即可无条件地要求保证人承担偿付责任,因此B错误。备用信用证独立于基础合同,所以银行无需对基础合同的违约事实进行审查,因此C正确。意愿书最大的特点是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D正确。所以本题ACD当选。27.国际私法调整的对象是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下列法律关系,不属于国际私法调整的有哪几项?()A.中国公民甲与英国公民乙之间针对位于东京的动产发生的继承纠纷B.中国籍甲某继承其父死后遗留在英国的房产的继承关系C.两中国登记的船舶在大连港附近海域相撞产生的侵权关系D.中国某公司告韩国公司侵犯其商标权答案:C

1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国际私法概述____调整对象____涉外因素。A中一方当事人为外国人且标的物位于国外。B中标的物位于囯外。C没有涉外因素,不属于国际私法调整的范围。D中当事人一方具有涉外因素,知识产权保护属于商事关系,也属于国际私法调整的范围。只有C不属于。28.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关于中国缔约程序问题,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中国外交部长参加条约谈判,无需出具全权证书B.中国谈判代表对某条约作出待核准的签署,即表明中国表示同意受条约约束C.有关引渡的条约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批准,批准书由国家主席签署D.接受多边条约和协定,由国务院决定,接受书由外交部长签署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查条约的缔结。A项,根据《条约法公约》,以下情形无需出具全权证书:(1)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外交部长谈判缔约;(2)使馆馆长议定派遣国和接受国之间的条约约文;(3)国家向国际会议或国际组织派遣的代表,议定该会议或组织中的条约约文。A项正确。B项,待核准的签署是等待政府确认的签署,在本国确认以前,它只有认证条约约文的效力,并非表明国家同意受条约约束,B项错误。C项,根据《缔结条约程序法》第7条,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前款规定的条约和重要协定是指:(1)友好合作条约、和平条约等政治性条约;(2)有关领土和划定边界的条约、协定;(3)有关司法协助、引渡的条约、协定;(4)同中国法律有不同规定的条约、协定;(5)缔约各方议定须经批准的条约、协定;(6)其他须经批准的条约、协定。批准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签署,外交部长副署。C项正确。D项,根据《缔结条约程序法》第12条,接受多边条约和协定,由国务院决定;接受书由外交部长签署,具体手续由外交部办理。D项正确。29.刘青向法院申请宣告王锋死亡,法院应予受理的最早申请日期是哪一天?A.1998年7月5日B.1998年7月6日C.1996年7月5日D.1996年7月6日答案:A解析:。《民法通则》第23条。解答本题的关键在于,认定是意外事故(出海打鱼遇台风未归)导致了王锋下落不明。30.以下关于驰名商标保护的说法正确的是:()A.驰名商标的认定以行政主动认定为原则,以司法个案认定为例外B.就商标争议案件中涉案商标是否属于驰名商标,争议中的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可以进行认定C.驰名商标保护不涉及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对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或者翻译D.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宣传等商业活动中

1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本题涉及驰名商标的保护问题。驰名商标的认定以被动认定和个案认定为原则。被动认定是指只能基于纠纷当事人的申请才能认定驰名商标,法院、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均不得主动依职权认定。个案认定是指只能在发生纠纷的个案中,商标是否驰名对争议的解决具有直接意义时才能依照法律标准进行审查认定。因此选项A错误。驰名商标的认定只能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进行认定,因此选项B错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依法在处理相关纠纷时认定驰名商标。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因此选项C错误。驰名商标认定的法律意义仅限于处理特定的纠纷,让在特定纠纷中的相关当事人依法获得特殊保护措施或待遇。驰名商标不是授予给商标权人或持有人或其产品或其服务的荣誉称号,因而《商标法》第14条第5款明确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因此选项D正确。故本题答案为D。31.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 )。A.只能是被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人B.在公诉和自诉案件中都存在C.不能是未成年人D.不能提起反诉答案:B解析:本题考核刑事诉讼被告人的相关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对因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诉的人在不同的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两种不同称谓。在公诉案件中,因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诉的人,在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以前,是犯罪嫌疑人;在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以后是被告人。所以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未成年人可以成为刑事诉讼的被告。所以选项C错误。在公诉案件中被告不可以提起反诉,在自诉案件中被告可以提出反诉,所以选项D错误。32.1997年6月23日,甲故意伤害张某至重伤,一直未被发现:2010年5月7日他再次伤害王某,致王某轻伤。关于甲伤害张某行为的追诉截止时间,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2007年6月23日B.2025年5月7日C.2012年6月23日D.2015年5月7日答案:B

1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我国的追诉时效计算问题。甲故意伤害张某致重伤,根据《刑法》第234条的规足,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故张某对应法定最高刑的刑期是10年。根据《刑法》第87条的规定,法定最高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诉期限是15年,此处的“10年以上”包括10年本身。所以,甲故意伤害张某致重伤的追诉时效是15年,到2012年6月23日;又因为甲在追诉期限内再次伤害王某致轻伤,再次犯罪,甲伤害张某致重伤的追诉期限应从他犯新罪时重新计算,即从2010年5月7日重新计算15年,也就是说至2025年5月7日。所以,B项正确。33.下列关于律师事务所的变更、终止及责任承担的说法错误的是、()A、甲律师2006年5月1号受到6个月以上停止执业处罚,其在2009年6月1号可以以新合伙人的身份加入合伙律师事务所B、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经所在地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报原审核机关批准C、律师事务所在取得设立许可后,6个月内未开业的,视为自行停办,应当终止D、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造成律师事务所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律师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答案:A,B,D解析:根据《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24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报原审核机关批准。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报原审核机关备案。故B项说法错误。该法第26条规定,新合伙人应当从专职执业的律师中产生,并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但司法部另有规定的除外。受到六个月以上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处罚期满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合伙人。选项A中甲律师处罚期满未逾三年,故A项说法错误。该法第29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在取得设立许可后,六个月内未开业或者无正当理由停止业务活动满一年的,视为自行停办,应当终止。故C项说法正确。该法第44条规定,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律师事务所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律师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律师事务所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故D项说法不全面,错误。故选A、B、D。34.在下列哪一或者哪些情况下,检察官的职务应该被提请免除?()A.甲由检察院调动到政法委B.乙被选为某市人大代表C.丙因为健康原因长期不能履行职务D.丁达到退休年龄,正式退休答案:A,B,C,D解析:项不应提请免除,因为检察官不得兼任的乃是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而并非人大代表。

1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5.某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发现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15年的第二审生效判决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该检察分院按下列哪一个程序处理是正确的?A.向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B.向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C.报请市人民检察院,由市人民检察院向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D.向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答案:C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05条第3款。36.根据《宪法》规定,下列哪些权利是公民享有的监督权?A、罢免权B、集会、游行、示威自由C、批评和建议的权利D、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答案:C,D解析:【考点】公民基本权利;监督权【详解】监督权,是指宪法赋予公民监督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活动的权利,是公民作为国家管理活动的相对人对抗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权利,其具体包括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监督权不仅是公民监督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监督性权利”,而且是公民受到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不公正对待时的“防御权”。监督权受到宪法的绝对保障,即使被判处刑罚的人也享有监督权,不得因公民行使监督权而带来不利后果。根据《宪法》第41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应当是CD项。37.根据《行诉证据规定》,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对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B:证据形成的原因是人民法院审查证据真实性的重要方面C: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应在法庭出示,并接受当事人质证D:人民法院经调取未取得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时,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对此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答案:A,C,D

1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行诉证据规定》第7条第2款规定,原告或者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无正当理由未提供而在第二审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接纳。这意味着有正当理由,可以接纳,A项表述太绝对,错误。根据该《规定》第56条第1项的规定,法庭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证据形成的原因方面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因此,B项正确。该《规定》第38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由申请调取证据的当事人在庭审中出示,并由当事人质证。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由法庭出示,并可就调取该证据的情况进行说明,听取当事人意见。可见,C项表述不够准确。该《规定》第25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调取证据的申请,经审查符合调取证据条件的,应当及时决定调取;不符合调取证据条件的,应当向当事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说明不准许调取的理由。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答复。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经调取未能取得相应证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因此,D项错误,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C、D项。38.关于诉讼代表人和法定代表人,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当事人一方10人以上,适用代表人诉讼B.诉讼代表人的性质如同诉讼代理人,均是代表“被代表人”或“被代理人”进行活动C.诉讼代表人是由法律规定,当事人推选或人民法院指定产生的,而法定代表人一般由行政机关在颁发的证照中确定D.诉讼代表人也是当事人之一,他参与行政诉讼的目的不只是维护他人的合法权益答案:A,C,D解析:考查行政诉讼的诉讼代理人。B项错在混淆了代表人与代理人的区别,代理人只代表委托人进行诉讼但并不是当事人,而代表人则是当事人。39.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关于该条文的表述,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条文规定了应为模式和可为模式B.条文规定了法律后果C.条文表述了命令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D.条文表述了禁止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答案:B,C,D解析:①A选项正确,②B错,条文没有规定法律后果③C错,条文表述的属于命令性规则和授权性规则,且内容确定,都可以直接适用,属于确定性规则。④D错。条文表述的属于命令性规则和权利性规则,其中,命令性规则属于强行性规则,权利性规则属于任意性规则。40.甲乙两国在其交界处发现一处跨国界的油气田,两国谈判共同开发未果。当甲国在其境内对该油田独自进行开发时,乙国派军队进入甲国该地区,引发了两国问的大规模武装冲突。甲国是1949年日内瓦四个公约的缔约国,乙国不是。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下列判断何者为错误?A.由于战场在甲国领土,甲国军队对乙国军队的作战不受战争法规则的拘束B.由于甲国作战是行使自卫权,甲国军队对乙国军队的作战不受战争法规则的拘束C.由于乙国不是日内瓦四公约的缔约国,甲国军队对乙国军队的作战不受该四个公约的约束D.由于乙国不是日内瓦四公约的缔约国,乙国没有遵守战争法规则的法律义务

1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D解析:。战争法主要是一些习惯规则,19世纪中叶以来编纂和缔结了大量关于战争法的国际公约,这些国际公约一般被分为两大类,即海牙公约体系和日内瓦公约体系。海牙公约体系主要规定了禁止或者限制的作战方法或者手段,日内瓦公约主要规定了保护平民和战争受难者的规则。《日内瓦公约》共同条款第1条强调了《日内瓦公约》的强制效力,无论诉诸武力是否合法,也无论是冲突方还是国际机构作出这种判断,国际人道法的适用均不受影响。公约共同条款第2条详细规定,公约适用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缔约国之间所发生之一切宣战的战争或任何其他武装冲突。凡在一缔约国的领土一部或全部被占领之场合,即使此项占领未遇武装抵抗,亦适用本公约。冲突之一方虽非缔约国,其他曾签订本公约之国家于其相互关系上,仍应受本公约之拘束。设若上述非缔约国接受并援用本公约之规定时,则缔约各国对该国之关系,亦应受本公约之拘束”。因此无论两国之间发生的是战争还是武装冲突,战场在哪里,战争是否合法(如自卫),甲国军队对乙国军队的作战均受战争法规则的拘束。故AB项错误。即使乙国不是日内瓦四公约的缔约国,甲国军队对乙国军队的作战仍受该四个公约的约束。故C项错误。战争法规则主要是一些习惯规则,即使乙国不是日内瓦四公约的缔约国,乙国也应遵守战争法规则的法律义务。故D项错误。41.甲国A公司和乙国B公司签订机器设备的合同,运输途中B公司又与中国D公司就货物转卖达成协议,但双方对货物所有权产生了争议,D公司将争议诉诸中国某法院。根据我国有关法律适用的规定,关于电视机所有权的法律适用,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当事人有约定的,可以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也可以适用乙国法B.当事人有约定的,应当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C.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应当适用甲国法D.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应当适用乙国法答案:B,D解析:《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8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运输中动产物权发生变更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运输目的地法律。因此,对于当事人有约定的,适用约定的法律;若没有约定的,,适用运输目的地法律。-42.赵某驾驶一辆大型货车途经某市,该市道路交通管理局工作人员钱某以本市8:00至20:00点期间严禁大型货车通过为由,当场对赵某予以罚款1000元,并扣押了赵某驾驶的火车,赵某不服提起诉讼,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赵某必须先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提起行政诉讼  B.该市道路交通管理局无权对赵某的货车进行扣押  C.钱某有权对赵某当场作出处罚决定,但无权当场收缴罚款  D.若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市道理交通管理局所作的行政处罚无法定依据,则应作为确认该处罚不成立的判决

1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B。此类案件并不属于复议前置的案件,A错误;市道路交通局没有强制执行权,因此无权对赵某的货车进行扣押,B正确;对公民予以处罚,只有警告和50元以下的罚款才能当场作出,C错误;无法定依据进行处罚或是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处罚无效,法院应作出处罚无效的判决,并无确认不成立的判决,D错误。43.共用题干丙承租了甲、乙共有的房屋,因未付租金被甲、乙起诉。一审法院判决丙支付甲、乙租金及利息共计10,000元,分五个月履行,每月给付2,000元。甲、乙和丙均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乙请求改判丙一次性支付所欠的租金10,000元。甲请求法院判决解除与丙之间租赁关系。丙认为租赁合同中没有约定利息,甲、乙也没有要求给付利息,一审法院不应当判决自己给付利息,请求判决变更一审判决的相关内容。丙还提出,为修缮甲、乙的出租房自己花费了3,000元,请求抵销部分租金。根据上述事实,请回答97-100题。关于一审法院判决丙给付甲、乙利息的做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违背了民事诉讼的处分原则B:违背了民事诉讼的辩论原则C:违背了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D:违背了民事诉讼的同等原则答案:A解析:【考点】民事诉讼基本原则【详解】处分原则是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指的是民事诉讼当事人在诉讼进行中,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有权处置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本题中,甲、乙两人并未要求丙支付利息,一审法院却主动判决丙支付利息,这是对甲、乙两人处分权利的侵犯,违背了民事诉讼的处分原则,A选项正确,应选。辩论原则也是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指的是双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主持下,有权就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等有争议的问题,陈述各自的主张和意见,相互进行反驳和答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民事权益。本题中,一审法院就当事人未提出的事项作出判决,侵犯了当事人就该事项进行辩论的权利,违背了民事诉讼的辩论原则,B选项正确,应选。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平等地享有和行使诉讼权利。本题中,一审法院并没有违反这一原则,C选项错误,不应选。同等原则,是指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我国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本题并不涉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因此,一审法院的判决并不涉及对同等原则的违背,D选项错误,不应选。本题正确答案为AB。司法部所给答案为A,值得商榷。【考点】上诉程序中当事人的确定【详解】《民诉意见》第176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和第三人都提出上诉的,均为上诉人。本题中,双方当事人甲、乙、丙三人都提出了上诉,因此,三人都应当成为上诉人。D选项正确,应选,A、B、C三项错误,不应选。本题正确答案为D。

2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二审裁判【详解】《民诉意见》第184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本题中,甲在上诉中提出的解除与丙的租赁关系的请求属于增加的诉讼请求,对于这一请求,二审法院不能直接改判,也不能发回重审,而应当经当事人同意进行调解解决,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A、B两项说法都是错误的,不应选,C选项说法正确,应选。甲和乙在一审程序中为必要共同原告,甲在上诉中提出要求解除租赁关系的请求时,应当征得共同所有人乙的同意,故D选项说法正确,应选。本题正确答案为CD。【陷阱】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时,二审法院不能直接改判,也不能发回重审,而应当经当事人同意进行调解解决,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需要注意的是,独立的诉讼请求指的是不同于在一审法院中所提出的诉讼请求的请求,若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出了与一审请求相同或者相似的诉讼请求,比如请求增加赔偿的数额,就不属于独立的诉讼请求。非独立诉讼请求在二审中原则上是不允许提出的。【考点】二审中的反诉【详解】反诉,是指在已经开始的诉讼活动中,被告向原告提出的,目的在于抵销或吞并原告的诉讼请求的反请求。提出反诉应符合五个条件:第一,提出反诉的人必须是本诉的被告,反诉的对象必须是本诉的原告;第二,反诉的提起必须以本诉的存在为前提,反诉的诉讼标的和理由须与本诉有牵连;第三,反诉的目的在于吞并或者抵销本诉的请求;第四,反诉的提起必须是在本诉起诉以后,法庭辩论终结之前;第五,反诉必须向受理本诉的人民法院提起。本题中,丙提出用房屋修缮款抵销租金的请求,构成了反诉,根据《民诉意见》第184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因此,本题中二审法院正确的处理办法是经当事人同意进行调解解决,调解不成的,告知丙另行起诉。D选项正确,应选,A、B、C三项错误,不应选。本题正确答案为D。44.★甲乙两国締结某条约并约定甲乙两国文字的文本同样为作准文本,以第三种文字的文本作为参考文本。条约生效后,两国发现三个文本的某些用语有分歧。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下列关于该条约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甲乙两国应接受各自语言文本的拘束B.因乙国文本解释对甲国更有利,则甲国可以仅依乙国文本进行解释适用C.締约国不得从对方文字约文的不同解释中获得利益D.由于三种文本用语分歧,该条约无效答案:A,C解析:。根据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3条的规定,A正确。BC错,因为締约国不得从对方文字约文的不同解释中获得利益。D错,条约的分歧应采用公约规定的方式消除,或依目的及宗旨调和,而不是无效。AC正确。45.甲忘带家门钥匙,邻居乙建议甲从自家阳台攀爬到甲家,并提供绳索以备不测,丙、丁在场协助固定绳索。甲在攀越时绳索断裂,从三楼坠地致重伤。各方当事人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甲诉至法院。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A:法院可以酌情让乙承担部分赔偿责任B:损害后果应由甲自行承担C:应由乙承担主要责任,丙、丁承担补充责任D:应由乙、丙、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答案:A

2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本题中,乙、丙、丁对于甲的损害都没有过错,但是考虑到甲是出于乙的建议而行动,并且由于乙提供的绳索断裂而受损害,因此可酌情让乙承担部分赔偿责任。46.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公告规定,属于税务行政许可项目的是(  )。A.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B.拆本使用发票审批C.跨规定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的审批D.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审批答案:A解析:(1)选项A:属于目前税务行政许可项目之一;(2)选项BCD:已取消行政审批。47.米多工作室是沈某、陈某和徐某共同设立的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沈某和徐某以资金出资,陈某以劳务出资;沈某不从事具体的合伙事务执行,由陈某和徐某负责合伙事务的执行,但陈某对外签约权仅限在10万元以下;沈某不承担合伙企业的债务,但是三人平分企业收益。关于合伙协议所约定的事项,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有效,但是对陈某的对外签约权限制只对企业内部有效B.无效,陈某不能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C.有效,合伙企业具有人合性,协议只要是当事人自由意志的体现即可D.部分无效,沈某、陈某和徐某三人必须共同承担企业亏损,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答案:D解析:合伙协议不得约定由部分的合伙人来承担全部亏损,故该合伙协议部分约定无效。其他的约定事项都是符合法律规定的。48.被告人李阳,因故意杀人罪、间谍罪被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在上诉期间内,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的量刑不当,依法提起抗诉。二审法院不开庭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没有错误,量刑过轻,依法撤销原判,改判为死刑立即执行,并核准执行死刑立即执行。该案中哪些做法是违法的A.二审法院改判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B.二审法院核准执行死刑C.二审法院没有发回重审D.二审法院不开庭审理本答案:B,D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87,190条,《六机关规定》第46条。

2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9.劳动争议诉讼的条件包括()。A.双方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B.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做出受理决定或仲裁裁决,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C.劳动者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做的终局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D.用人单位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做的终局裁决不服,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该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E.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答案:A,B,C,D,E解析:劳动争议诉讼的条件:1、双方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做出受理决定或仲裁裁决,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劳动者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做的终局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4、用人单位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做的终局裁决不服,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该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5、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人民法院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6、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16条规定申请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后,劳动者依据调解协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7、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仅就劳动报酬争议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不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给付义务,劳动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8、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9、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无管辖权为由对劳动争议案件不予受理,当事人提起诉讼的。50.中国甲公司通过海运从某国进口一批服装,承运人为乙公司,提单收货人一栏写明“凭指示”。甲公司持正本提单到目的港提货时,发现货物已由丙公司以副本提单加保函提取。甲公司与丙公司达成了货款支付协议,但随后丙公司破产。甲公司无法获赔,转而向乙公司索赔。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本案中正本提单的转让无需背书B、货物是由丙公司提走的,故甲公司不能向乙公司索赔C、甲公司与丙公司虽已达成货款支付协议,但未得到赔付,不影响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承担责任D、乙公司应当在责任限制的范围内承担因无单放货造成的损失答案:C

2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无正本提单交货责任【详解】根据是否可以流通,即根据提单“收货人”栏内的书写内容可将提单分为“记名提单”、“指示提单”和“不记名提单”。“记名提单”是在提单的抬头上注明指定的收货人,这种提单是不能转让的,只能由提单上注明的收货人提货;指示提单,又分为不记名指示提单和记名指示提单:不记名指示提单仅填写“Toorder(凭指定)”,必须由托运人背书后才能转让,又称“空白抬头”。所以A选项是错误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承运人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造成正本提单持有人损失的,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承担侵权责任。故B错误。第11条规定,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承运人与无正本提单提取货物的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C正确。第4条规定,承运人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承担民事责任的,不适用海商法第五十六条关于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第6条承运人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造成正本提单持有人损失的赔偿额,按照货物装船时的价值加运费和保险费计算。故D错误。51.关于不作为犯,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刑法规定,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该罪以不报告为成立条件,属于不作为犯罪B:偷税罪是一种不履行纳税义务的行为,只能由不作为构成C:遗弃罪是一种不履行扶养义务的行为,属于不作为犯罪D:刑法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构成犯罪。该罪以拒不退还为成立条件,属于不作为犯罪答案:A,C解析:根据不作为犯罪的构成特征,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应当有及时报告的职务上的义务,如不及时报告而造成严重后果,则构成不作为的丢失枪支不报罪,故A项正确。根据《刑法》第201条的规定,偷税罪(现变更为“逃税罪”)既可以以不作为的方式构成,也可以以积极作为的方式构成,因此B项错误。根据《刑法》第261条的规定,遗弃罪只能由不作为的方式构成,因此C选项正确。行为人代为保管他人财物,具有返还的义务,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拒不返还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应当属于侵占罪。但是其拒不返还既可以以不作为的方式构成,也可以以积极作为的方式构成,因此选项D不正确。本题选AC。52.下列关于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刑法不溯及既往B: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刑事立法制定合理的刑罚体系C: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刑罚与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罪犯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D: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在行刑中合理地运用减刑、假释等制度答案:B,C,D解析:本题中,A选项是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BCD三项符合,为本题答案。53.部分中国企业向商务部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要求对原产于某国的某化工原材料进口产品进行相关调查。商务部终局裁定确定倾销成立,决定征收反倾销税。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构成倾销的前提是进口产品对我国化工原材料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R对不同出口经营者应该征收同一标准的反倾销税税额

2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征收反倾销税,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作出决定,商务部予以执行D.商务部负责与反倾销有关的对外磋商、通知和争端解决事宜答案:A,D解析:。本题考查对外贸易管理制度____贸易救济措施____反倾销。《反倾销条例》第2条规定:“进口产品以倾销方式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并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查,采取反倾销措施。”倾销构成要素中给进口国产业造成的损害,不仅包括实质性损害,也包括实质性威胁和实质性阻碍,A正确。依第41条的规定,反倾销税应当根据不同出口经营者的倾销幅度,分别确定。故B选项中关于反倾销税税额征收采取同一标准的说法错误。第38条规定征收反倾销税,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建议做出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可知执行机关为海关,C错误。第57条规定商务部负责与反倾销有关的对外磋商、通知和争端解决事宜。”D正确。54.关于破产案件的申请和受理,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的案件,债权人可以申请和解B:破产案件受理后,申请人请求撤回破产申请的,应予驳回C: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的,申请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D: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告知申请人补充、补正相关材料,当事人补充、补正相关材料的期间不计入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受理裁定的期限答案:B,C,D解析:根据《企业破产法》第95条,破产和解只能由债务人提出,债权人不能提出和解,A项错误。根据《企业破产法》第9条,申请人的撤回权是有时间限制的,即请求撤回申请只能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前,B项正确。根据《破产法规定(一)》第9条,C项正确。根据《破产法规定(一)》第7条,D项正确。55.中国某大型国有企业向美国一家生产商定购了一套大型采矿设备,合同规定该设备分四批到货。前三批设备均按期按质到货,但在收到第四批设备时,发现有严重的质量问题,这种情况下,中方依《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应该如何处理?()A.中方有权宣告该批货物的交付行为无效,但无权解除整个合同B.中方有权要求生产商就该批设备承担违约责任,但无权解除整个合同C.中方有权将整套设备退还给生产商,要求其交付符合合同的设备D.中方不仅有权宣告该批设备的交付行为无效,也有权解除整个合同答案:D

2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讲解:因为成套设备的各部件是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如果不能将其中的任何一批货物用于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设想的目的,则买方可以在宣告解除合同时也宣告已经交付或今后将交付的各批货物均无效。参见《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3条。因此,D项是正确答案。56.田某涉嫌挪用公款被立案侦查并逮捕,侦查过程中发现田某还涉嫌重婚。关于本案处理,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如挪用公款与重婚互有牵连,检察院可并案侦查B、对田某的侦查羁押期限可自发现其涉嫌重婚之日起重新计算C、如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认为田某构成挪用公款而不构成重婚,应当对重婚罪作出不起诉决定D、如检察院只对田某以挪用公款罪提起公诉,重婚罪的被害人可向法院提起自诉答案:A,D解析:选项A正确,《检察院规则》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多个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相互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和诉讼进行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对相关犯罪案件并案处理。选项B错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该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据此可知,这里是发现“另有重要罪行”,需要立案侦查时,才需要重新计算,并非一律重新计算。选项C错误,《检察院规则》第四百零二条规定,公诉部门对于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具有本规则第四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退回本院侦查部门,建议作出撤销案件的处理。选项D正确,重婚罪属于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如果检察院没有对此提起公诉,则被害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57.16岁的甲与13岁的乙是好朋友,均为中学生。某日二人在住宅小区中玩耍,一辆某快餐店的送餐车前来小区送餐停放在路边。甲对乙说:“我最讨厌这家快餐店了,上次去吃快餐,钱没带够被老板骂了一顿,你悄悄去把车上的广告画弄脏,给我出出气。”乙遂找来一块废金属片在车厢上乱刻一气。这时,快餐店送货员正好送货出来碰见,大声制止,乙慌忙逃跑,不小心撞上修电视机回来的丙,将丙的电视撞翻在地。车身被划坏造成损失3000元,丙的电视被撞坏造成损失1000元。请问:?对于快餐店遭受的损失,责任由谁承担?()查看材料A.由乙的监护人承担B.由甲自行承担C.由乙的监护人与甲承担D.由甲的监护人与乙的监护人共同承担答案:D

2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甲和乙虽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他们均具有侵权行为的认识能力,他们存在侵权的共同故意,他们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故应由他们的监护人对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D。58.关于缓刑的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甲犯抢劫罪,所适用的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缓刑只适用于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故对甲不得判处缓刑B.乙犯故意伤害罪与代替考试罪,分别被判处6个月拘役与1年管制。由于管制不适用缓刑,对乙所判处的拘役也不得适用缓刑C.丙犯为境外非法提供情报罪,被单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完毕后又犯帮助恐怖活动罪,被判处拘役6个月。对丙不得宣告缓刑D.丁17周岁时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刑满释放后的第4年又犯盗窃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2年。对丁不得适用缓刑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查缓刑制度。A项,依据《刑法》第72条的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有侮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其中“3年以下有期徒刑”包括本数3年。甲犯抢劫罪,所适用的是“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中“3年以上”同样包括本数3年,故对甲可能判处缓刑。故A项错误。B项,依据《刑法》第69条第2款的规定,对乙掏役和管制并罚的原则是并科,拘役执行完毕再执行管制,也即管制刑的执行不影响拘役的执行,对拘役可以适用缓刑。故B项错误。C项,丙先前所犯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又犯恐怖活动犯罪的,成立特别累犯,对累犯不得适用缓刑。故C项正确。D项,丁犯第一个罪时不满18周岁,即使在刑满释放后5年内又犯新罪,也不能成立累犯,不受禁止缓刑的限制,对其第二个罪,满足条件的,仍然可以适用缓刑。故D项错误。59.关于危害结果的相关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甲男(25岁)明知孙某(女)只有13岁而追求她,在征得孙某同意后,与其发生性行为。甲的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B:警察乙丢失枪支后未及时报告,清洁工王某捡拾该枪支后立即上交。乙的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C:丙诱骗5岁的孤儿离开福利院后,将其作为养子,使之过上了丰衣足食的生活。丙的行为造成了危害后果D:丁恶意透支3万元,但经发卡银行催收后立即归还。丁的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答案:A

2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危害结果。详解:危害结果是危害行为对法益所造成的实际侵害,它具有因果性、侵害性、现实性、多样性和规范性。甲的行为侵害了孙某的合法权益,已经造成了实际损害,所以A是错误的,应选。根据《刑法》第129条的规定,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丢失枪支不报罪。B项中警察乙虽然在枪支丢失后没有及时报告,但是清洁工王某捡到枪支后立即上交,没有造成重大人身伤亡后果,没有对法益造成实际侵害,所以B的说法是正确的,不应当选。根据《刑法》第262条规定,拐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构成拐骗儿童罪。C项中丙诱拐5岁孤儿离开其监护场所,尽管该孤儿在丙的养育下过上丰衣足食的生活,但丙的行为仍触犯了《刑法》第262条的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所以C项的说是正确的,不应当选。根据《刑法》第196条规定,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D项中丁的行为并没有构成对法益的实际侵害,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所以D项的说法是正确的,不应当选。60.地方人大在调查特定问题时,可以组成调查委员会。下列关于调查委员会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委员长会议或主任会议、1/5以上常委会成员提出,经常委会批准可以成立调查委员会B.调查委员会调查产生的相关结果,以调查报告的方式提交给常委会C.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必须实时公布调查结果D.提供材料的公民,要求对材料来源保密的,应当对材料来源保密答案:A,B,D解析:考查地方人大的工作方式。调查结束后,调查委员会可以不公布调查的情况和材料,避免影响下一步调查工作的开展。61.关于英美、大陆两大法系特点的表述有:①以判例法为主要渊源;②以制定法为主要渊源;③以日耳曼法为历史渊源;④法官对法律的发展起举足轻重的作用;⑤以归纳为主要推理方法;⑥以演绎法为主要推理方法;⑦诉讼程序传统上倾向于职权主义,法官起积极主动的作用。下列哪一归纳是正确的?()(2017年)A.属于英美法系特点的有:①③⑥⑦B.属于大陆法系特点的有:②④⑤⑦C.属于英美法系特点的有:①③④⑤D.属于大陆法系特点的有:②③⑤⑦答案:C解析:①是英美法系的特点;②是大陆法系的特点;③是英美法系的特点;④是英美法系的特点;⑤是英美法系的特点;⑥是大陆法系的特点;⑦是大陆法系的特点。故C项应选。62.思法公司诉瑞旭公司要求瑞旭公司支付著作权使用金,瑞旭公司称已经将款项交付思法公司的员工李某,思法公司承认李某为其财务人员,但公司并未收到款项。法院依据申请,通知李某参加诉讼。关于李某在本案中诉讼地位的确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共同原告B.共同被告C.第三人D.证人

2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李某作为瑞旭公司的工作人员,因其职务行为引发纠纷应当以公司作为当事人,故张某不能以当事人身份参加诉讼。通知其参加诉讼仅仅是因为其对案件知情,故只能以证人身份参加诉讼,63.某村村委会经镇政府同意,在自村荒山开办一家采石厂,随即承包给村民甲和乙经营。因甲、乙不交第二年的承包费,村委会在请镇政府出面干预未果的情况下,欲请县矿产局进行干预。县矿产局经调查后认为,该采石厂未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村委会不具备采矿权的主体资格,其所收承包费属非法所得。为此,县矿产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甲、乙两人停止开采,没收采出的产品,没收村委会及甲、乙两人的违法所得。如甲、乙两人申请行政复议,谁可为行政复议机关?()A.县矿产局B.镇政府C.县矿产局的上级机关D.县政府答案:C,D解析:。考查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法》第12条。64.甲男与乙女是夫妻,两人经常吵架。一日夫妻两人吵架,乙女威胁说不想活了,要喝农药,甲男从家中出去。大约20分钟后甲男回家,发现乙女口吐白沫,脸色发青,身上有浓重的农药味,已经在屋中昏迷,甲男敞开房门,步行前往距自己家1公里的父母家诉说此事,甲男的父母赶紧喊其他村民和甲男一起将乙女送往距出事地点约2.5公里的乡卫生院抢救,但因抢救无效,乙女死亡。对于甲的行为说法正确的是:()A.甲放任乙的死亡,在主观上具有间接故意B.甲的行为是不作为的故意杀人C.甲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D.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答案:A,B解析:甲和乙是夫妻关系,存在法律上相互扶助的义务,甲看到乙处于危险状态,不实施有效救助,放任乙死亡结果的发生,构成了以不作为的方式实施的故意杀人罪。65.甲公司排污致使周围鱼塘中的鱼苗大面积死亡,市环保局对甲公司处以罚款,甲公司不服该处罚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甲公司向法庭提交了其排放污水的日常监测记录表,以证明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污标准;市环保局向法庭提交了对周围鱼塘进行调查时拍摄的录音、录像资料。下列有关当事人提交证据的各项表述中,正确的有(  )。A.甲公司提交的日常监测记录表属于书证

2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甲公司提交的日常监测记录表属于物证C.市环保局提交的录音录像资料属于视听资料D.市环保局提交的录音录像资料属于物证E.市环保局提交的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答案:A,C,E解析:(1)选项AB:书证是通过表达或反映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的事实;物证是以物品的“自然状态”来证明案件事实,不带有任何主观内容,本题中,甲公司提交的证据是以材料中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因此属于书证。(2)选项CD: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计算机储存等手段所反映出的声音、影像或其他信息证明案件事实的资料。(3)选项E:视听资料中的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66.赵龙酷爱养马,某日于周瑾处发现某名贵宝马,遂动了买马之念,双方商定价金20万元。现周瑾已向赵龙交付该马,但未交付该马的血统证明书。若周瑾请求赵龙付款,则赵龙:()A.不得主张同时履行抗辩,因为交付证书义务为从给付义务B.不得主张同时履行抗辩,因为付款与交付证书不具有对待给付关系C得主张同时履行抗辩,因为从给付义务不妨碍抗辩权的成立D。得主张同时履行抗辩,因为从给付义务虽通常不得成立该抗辩,但本案从给付义务与合同目的实现关系密切答案:D解析:。本题涉及从给付义务未履行能否成立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问题。依照民法原理,从给付义务一般不能成立同时履行抗辩权,因为从给付义务不构成债务的内容,而是属于附随义务的内容;但是从给付义务的履行与债务的核心要棄(如标的、价格)的确定是密切相关的,从给付义务的未履行也可成立同时履行抗辩权。本题中,赵龙与周瑾之间买卖的标的是名责宝马,卖方的偾务是交付该马,买方的债务是付款,但交付血统证明书与该名责宝马的身份确定及其价值具有核心意义,因此,卖方未交付该马的血统证明书可成立买方的同时履行抗辩权,故D选项正确,ABC选项错误。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D。67.关于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表述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原告资格是充当行政诉讼原告所应具备的条件B.有原告资格的人一定而且也只能是原告C.原告资格要求起诉人必须具备民事主体资格,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D.原告资格要求起诉人所受具体行政行为的侵害是已经发生的损害答案:A

3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查行政诉讼的原告。B项错在有原告资格的人还有可能作为第三人。C项错在起诉人并不一定具有民事主体资格,更不需要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例如,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伙企业也可以成为行政诉讼主体。D项错在行政诉讼中,并不要求侵害已经发生,只要行政行为作出后,当事人认为其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即可。68.下列有关劳动争议的说法错误的是:()A.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如果当事人的申请先予执行的,仲裁庭可以直接裁决先予执行B.我国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要有: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C.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经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可以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D.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不论劳动关系是否终止,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1年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答案:A,C,D解析:考查劳动争议的相关法律规则。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4条规定,A选项的说法没有注意到先予执行裁定作出的条件限制,故错误。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10条规定,B选项正确。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规定,C选项去除了限制性的条件,故不全面因而错误。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D选项错误。69.某市人民法院依照第一审程序对某盗窃案审理并作出判决后,没有上诉、抗诉,被告人占某在服刑期间提出申诉,提出了自己无罪的有力证据,该市人民法院经审查,作出再审的决定,那么有关本案的再审,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应当由原审合议庭成员进行再审B: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C:如果再审后的判决确有错误,该市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起抗诉D:如果再审后的判决确有错误,该市人民检察院不得提起抗诉答案:B,C解析:按照《刑事诉讼法》第24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根据此法条的规定,再审案件必须另行组成合议庭,本案是第一审生效的,而且又是实行再审,再审时仍然要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所以再审后的判决,该市人民检察院可以抗诉。70.关于责任年龄与责任能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在不满14周岁时安放定时炸弹,炸弹于甲已满14周岁后爆炸,导致多人伤亡。甲对此不负刑事责任

3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  B.乙在精神正常时着手实行故意伤害犯罪,伤害过程中精神病突然发作,在丧失责任能力时抢走被害人财物。对乙应以抢劫罪论处  C.丙将毒药投入丁的茶杯后精神病突然发作,丁在丙丧失责任能力时喝下毒药死亡。对丙应以故意杀人罪既遂论处  D.戊为给自己杀人壮胆而喝酒,大醉后杀害他人。戊不承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答案:C解析:选项A错误。《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在本案中,甲在满14周岁后,对于之前安放定时炸弹所造成的危险有消除的义务,能够履行不予履行的,可构成不作为的爆炸罪。选项B错误,选项C正确。《刑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据此可知,乙在精神病发作期间实施抢劫行为,对此不承担刑事责任。丙在精神正常时实施下毒行为,并造成被害人死亡的,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选项D错误。《刑法》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71.某市甲公司(位于A区)和乙公司(位于B区)发生买卖合同纠纷,甲公司得知乙公司已经濒临破产,正欲转移所余财物。于是甲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要求查封乙公司位于C区的房产一处。双方合同履行地在D区。下列关于保全和先予执行中担保的说法中错误的是:()A.某案中,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涉及损害赔偿,其申请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B.A商业银行是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具有独立偿付债务能力的金融机构。在其起诉郭某偿还贷款纠纷一案中,A商业银行申请保全的,法院必须责令其提供担保C.申某因生意周转不灵,向好友周某借款并将自身的房屋抵押给周某。后申某由于经营方针有误损失惨重,被生意伙伴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返还欠款。若张某在诉讼中申请保全申某的房屋,则该房屋在诉讼中应当由法院保管D.经某与冯某人身损害赔偿一案,双方就赔偿数额未能达成一致,经某欲通过诉讼解决纠纷。在起诉前,经某发现冯某欲损毁证明其侵权的关键证据并伺机转移财产,则经某可以同时申请证据保全和诉前保全,且只需提供一份担保答案:B,C,D

3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A项正确,根据《财产保全规定》第9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涉及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B项错误,根据《财产保全规定》第9条第1款第6项的规定,申请保全人为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由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具有独立偿付债务能力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C项错误,根据《民诉解释》第154条的规定,查封、扣押、冻结担保物权人占有的担保财产,一般由担保物权人保管:D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1条和第101条第1款的规定,申请诉前证据保全和诉前财产、行为保全的,均应提供担保,同时申请的,两类保全的担保并不能合二为一。本题B、C、D项当选。72.共用题干甲、乙、丙、丁四家有限责任公司遇到的下列问题应给予肯定回答的是:()A:甲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时,监事王某有事不能参加,监事会主席认为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是权利也是义务,必须列席,监事会主席的想法符合法律规定吗B:乙公司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监事会自行进行调查,并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协助其工作,乙公司监事会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吗C:丙公司监事会中有5名成员,监事陈某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认为只有陈某一名监事不能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遂拒绝召集会议,监事会主席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吗D:丁公司监事会要求公司报销自己行使职权时花费的必要费用,丁公司董事会认为监事会花费的费用应事先经股东会批准,未经批准的公司不予承担,董事会的做法正确吗答案:B解析:【考点】国有独资公司的重大事项决定权。详解:《公司法》第66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前款所称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根据该法条可以直接得出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D。【考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详解:《公司法》第1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据此,A项中甲属于第(5)项所规定之情形,故甲不得担任公司高管,润发公司对其的聘任违反了法律规定;而乙刑满获释已经超过5年,丙的公司破产清算完结已经超过3年,丁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因违法被责令关闭已经超过3年,所以乙、丙、丁的聘任均未违反法律规定。【考点】发起人的责任。详解:根据《公司法》第94条,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如果公司未设立的,则由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若公司成立后,则应由公司承担,选项A错误。《公司法解释(三)》第5条规定:“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成立后受害人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未成立,受害人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或者无过错的发起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据此,B、C、D三项正确。

3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股东代表诉权。详解: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并不能直接提起诉讼,而必须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只有在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收到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才能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以A、B项均错误,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项。【考点】股东查阅权。详解:公司是独立的实体,股东一旦完成出资就不再对其资本享有直接支配控制的权利,而只能通过股权的形式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如果股东不能对公司的经营决策进行监督,就无法保证其权利。《公司法》第33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选项A不正确,公司不能以商业秘密为由拒绝提供查阅。公司只能在有合理根据认为刘某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时才能拒绝,且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所以,选项C也不正确。对于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的查阅和复制,不要求一定要书面提出,所以,B项也不正确。D项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属于对股东查阅权行使的救济。【考点】公司监事的权利。详解:《公司法》第54条第1款规定: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根据该款规定,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而不是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故A选项不正确。该条第2款规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根据该款规定,B选项正确。该法第55条第1款规定: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根据该款规定,C选项不正确。该法第56条规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监事会行使职权花费的必要费用无须事先经股东会批准,故D选项不正确。【考点】发起人的责任。详解:《公司法》第94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B项所述的情形下,公司设立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原则上由成立后的公司承继,而非发起人承担=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C、D。

3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股东临时大会。详解:《公司法》第102条第1款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30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本题中,公司董事会决定于8月20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于8月10日向所有记名及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发出会议通知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时间要求,故AB选项不当选。第102条第2款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本题中,甲、乙、丙合计持有本公司的股份达到3.3%,所以有权联合提出临时提案,C选项表述错误,当选。第22条第2款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由此可见,张某对于程序违法的股东大会决议主张撤销的期间限制为会议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故本题中,会议结束后2个月零5天张某已经无权主张撤销会议决议,D选项表述错误,当选。【考点】公司资本制度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详解:将公司财务会计报表置备于公司备查,主要目的在于维持信息公开化,保护股东的利益。股份有限公司中的股东一旦将其财产以股份的形式投入公司,便丧失对其出资的直接控制权,此时建立规范化的财务会计制度,保证信息的公开、完整、准确,就成为股东监督董事、经理行使职权,了解财产运营状况,保护自身利益的主要手段,这也是股份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在本公司中公示的主要目的,故D项属于本题的应选答案。A、C项显然是为了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设置的规定。B项累计债券余额是指已发行尚未到期的债券金额。这项规定的目的是使公司发行公司债券与其净资产保持合理的比例,以保证公司有足够的偿还公司债券的能力,也是为了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因此,A、B、C项不选。【考点】上市公司巨额亏损的处理。详解:《公司法》第100条规定:“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本题中东方公司的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的35%,符合该条文的要求,故A项应选。第168条第1款规定:“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故B项应选,C项错误。《证券法》第55条:“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一)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二)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三)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四)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五)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故D项不应选。综上所述,本题应选A、B。73.下列法律关系中,不属于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是、()A、中国公民甲与美国公民乙因离婚而产生的有关法律关系B、中国进出口公司与某国海运公司约定由海运公司在指定港口装货运至指定港口而发生的有关法律关系C、某跨国公司在中国设立的分支机构与我国某一大型国有企业就购销合同产生争议的法律关系D、我国某大型国有企业为完成股份制的改造,通过政府接受某国际组织的大额贷款而产生的法律关系答案:D解析:【考点】国际私法调整对象。详解:一般认为,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具有国际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或称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本题中A、B、C三项均属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范畴,但D项系政府间贷款,不属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故为正确答案。74.关于检察监督,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县检察院认为乙县法院的生效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对其提出检察建议B:丙市检察院就合同纠纷向仲裁委员会提出检察建议,要求重新仲裁

3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丁县检察院认为丁县法院某法官在制作除权判决时收受贿赂,向该法院提出检察建议D:戊县检察院认为戊县法院认定某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判决存在程序错误,报请上级检察院提起抗诉答案:C解析:【考点】检察监督【详解】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8条第2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该法第200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13项规定,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属于当事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再审法定情形。据此,C选项正确。A选项中,甲县检察院只能向其同级的甲县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而不是乙县法院,A选项错误。而且根据该条规定,检察院只能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其无权向仲裁委员会提出检察建议,所以B选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8条的规定,依照特别程序的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且由于特别程序自身的规则而不能适用再审程序,所以D选项错误。本题的正确答案因为C。75.下列行为构成受贿罪的是:()A.负责审批房地产项目申请的甲在审核某开发商的项目时,帮助其顺利通过审核,甲以30万元购买该开发商的某小区住宅,该房市值100万元B.证监会工作人员乙在某公司上市前收受干股若干,答应帮助其上市,该公司成功上市后,乙所拥有的股票价格100万元C.某市副市长丙帮助某公司获得政府工程,该公司老总承诺送丙的儿子到国外留学,并负责所有费用D.某领导丁和房地产开发商打牌,打牌前某开发商老总刘某想让丁疏通关系,丁不置可否。在打牌时刘某故意输给了丁几十万的赌资,第二天刘某的事办成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各种隐蔽新型的受贿行为。全选。76.关于国家文化制度,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我国宪法所规定的文化制度包含了爱国统一战线的内容B.国家鼓励自学成才,鼓励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C.是否较为系统地规定文化制度,是社会主义宪法区别于资本主义宪法的重要标志之一D.公民道德教育的目的在于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答案:B,D

3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我国宪法所规定的文化制度包含国家发展教育事业、科学事业、文学艺术及其他文化事业,国家开展公民道德教育。爱国统一战线的内容属于我国宪法所规定的政治制度。故A项错。《宪法》第19条第3款规定:“国家发展各种教育设施,扫除文盲,对工人、农民、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劳动者进行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的教育,鼓励自学成才。”第4款规定:“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故B项对。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不仅详尽地规定公民的文化权利,而且还明确地规定了国家的基本文化政策。这部宪法第一次比较全面系统地规定了文化制度,后为许多资本主义国家宪法所效仿。社会主义宪法,比如我国现行宪法,也对文化制度的原则、内容等作了比较全面和系统的规定。故C项错。《宪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宪法这一规定的目的在于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故D项对。77.2013年9月,郭明明与蔡晓花在A县结婚,婚后育有一女郭丽丽。之后郭明明便不常回家,而且一回家就对蔡晓花和郭丽丽拳脚相加。蔡晓花一气之下向A县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在立案后开庭审理前,郭家所住的乡镇区划发生变化,被划分到B县。郭明明对A县管辖提出了管辖权异议,A县法院遂将案件移交B县法院审理,B县法院认为案件应由A县法院审理,遂又将案件移交A县法院。A县法院就案件开庭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蔡晓花要求法庭追加王小菜为第三人,因为其与郭明明感情破裂是由于王小菜的介入。并提出,离婚后女儿归自己扶养,每月郭明明给付1000元抚养费,且要求分割两人的共同财产。郭明明辩称两人关系破裂不是由于王小菜的原因,而且女儿郭丽丽不是他亲生的,要求分割两人的共同财产,对女儿不承担抚养义务。最后法院判决两人离婚,两人共有的房子由蔡晓花所有,两人共有的一辆汽车归郭明明所有。但遗漏了郭丽丽的抚养权问题。判决书送达后,蔡晓花对原判决不服,而且新发现郭明明在他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私下存了50万元,遂上诉至二审法院,要求二审法院对郭丽丽抚养权问题给予审理,且分割50万元存款。二审法院对蔡晓花的上诉请求应如何处理:A.二审法院对于抚养权问题,可先调解,调解不成,发回重审B.二审法院对于抚养权问题,可先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另行起诉C.二审法院对于50万元存款问题,可先调解,调解不成,发回重审D.二审法院对于50万元存款问题,可先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另行起诉答案:A,D解析:《民诉解释》第326条规定,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可见,对于抚养费的请求一审法院未作处理的,就需要适用调解,调解不成发回重审,据此A正确,B错误。《民诉解释》第328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可见,分割财产是当事人新增加的诉讼请求,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据此,C错误,D正确。78.需要保全证据的情况有两种:一是证据可能灭失,二是:()A.证据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B.证据在以后难以取得C.证据持有人是外国人D.证据为案外人掌握答案:B

3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4条的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79.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从下列哪种人员中选举产生?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B、各代表团推荐的候选人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组成人员D、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领导人答案:A解析:根据《全国人大组织法》第23条规定,A项正确,BC两项错误。至于D项,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也是错误的。80.某县公安局开展整治非法改装机动车的专项行动,向社会发布通知:禁止改装机动车,发现非法改装机动车的,除依法暂扣行驶证、驾驶证6个月外,机动车所有人须到指定场所学习交通法规5日并出具自行恢复原貌的书面保证,不自行恢复的予以强制恢复。某县公安局依此通知查处10辆机动车,要求其所有人到指定场所学习交通法规5日并出具自行恢复原貌的书面保证。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通知为具体行政行为B:要求10名机动车所有人学习交通法规5日的行为为行政指导C:通知所指的暂扣行驶证、驾驶证6个月为行政处罚D:通知所指的强制恢复为行政强制措施答案:C解析:县公安局的通知是一种抽象行政行为,A项错。行政指导不具有强制性,而此处的“要求”,具有命令性、强制性,故B项错误。C选项是在发现确定非法改装机动车之后做出的行政行为,不是在未查明实施情况下为防止危害发生做出的暂时性控制的行政强制措施。因此,C项正确。根据《行政强制法》第12条的规定,强制恢复原状应为行政强制执行方式之一,因为直接在物理形态上实现了行政决定所确定的义务状态。故D项错误。81.陈某是甲国有公司的经理,因炒股向乙公司的周某借了10余万元,但炒股失利无钱可还。周某向陈某支招可以利用陈某主管财务的便利侵占公司的财产,在周某的策划下陈某顺利贪污了公司的财物共计20余万元。关于陈某和周某的行为,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A.陈某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其贪污财物的行为构成贪污罪B.周某不是国家工作人员,所以周某不构成贪污罪C.陈某定贪污罪,周某定侵占罪D.陈某定贪污罪,周某是共犯,也定贪污罪

3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C解析:根据《刑法》第382条第3款的规定,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周某帮陈某策划贪污财物的行为,构成了贪污罪的共犯。所以本题BC错误,当选。82.2011年9月6日,甲和乙签订《借款合同一》,约定甲向乙借款160万元,借款期限为6个月。丙承担对甲向乙借入本金中的160万元及利息支付的担保。但乙并未按照约定将钱借给甲。2012年5月22日,甲和乙又签订《借款合同二》,三人约定,甲方向乙方借人人民币160万元,借款期限为6个月,自2012年5月22日至2012年11月21日止,借款利息为月息2.5%。甲方自愿用个人球磨机做质押,到期不能归还乙方的借款,乙方有权处理球磨机。甲方承诺每月按时支付月利息4万元,并保证借款合同到期时,按照合同借款金额如期返还。如果甲方未能按时归还借款和支付利息,甲方在合同到期之日起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的每日5%D的违约金。丙承担对甲向乙借入本金中的100万元及利息支付的担保,如甲方未能如期向乙方归还借款本息,保证人丙有义务承担连带履行责任。同日,甲方出具一份借条:“今甲向乙借到人民币160万元,借款期限6个月。”由于甲还需要球磨机,就没有将球磨机交付给乙。结果借款到期后,甲未按时还款。问题:1.《借款合同一》和《借款合同二》二者是否都已经生效?何时生效?2.甲到期未还款,乙可否对磨球机行使质押权?3.甲到期未还款,则乙是否可以只起诉丙?4.如果乙于2013年2月6日将丙告上法庭,则是否超过保证期间?5.甲可否要求法院降低借款的利息?答案:解析:【参考答案】1.《借款合同一》未生效,《借款合同二》生效,自乙将160万元交付给甲时生效。《合同法》第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第一个合同乙并没有按照约定履行,因此该借款合同未生效。第二个合同中乙按照约定借给了甲160万元钱,因此第二个借款合同自乙将钱交付给甲时生效。2.乙不能行使质押权。《物权法》第212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据此甲未将磨球机交付于乙,则甲乙间的质权未成立,甲到期未还款,乙不能对磨球机行使质押权。

3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可以只起诉丙。合同中丙约定承担连带履行责任,因此丙的保证方式为连带保证责任。在连带保证中,一旦债务人到期不能偿还债务,债权人可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也可以一并要求债务人和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担保法解释》第126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可以将债务人或者保证人作为被告提起诉讼,也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据此,乙可以选择只将丙告上法庭。4.没有超过保证期间。《担保法》第26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因此丙的保证期间为6个月,乙于2013年2月6日将丙告上法庭,并没有超过保证期间。5.可以。《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国家规定自然人间借贷的利息不得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据此,甲可以请求法院将借贷利息调整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83.甲、乙、丙三人成立一合伙企业,总资本10万元,成立时甲投入一台机器,价值2万元。经营3年后,该合伙企业对外欠债11万元。现甲提出退伙,那么:()A: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了结后进行结算B:甲对退伙前已经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乙、丙承担连带责任C:甲必须在半年内与乙、丙结算完毕D:甲无须承担债务,也不能要回自己的出资答案:A,B解析:【考点】退伙人的责任。详解:《合伙企业法》第51条规定:合伙人退伙的,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该法第53条规定:退伙人对基于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A、B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对于C选项中关于半年的期限,法律并没有规定,C选项也错误。因此,正确答案为A、B两项。84.共用题干市林业局接到关于孙某毁林采矿的举报,遂致函当地县政府,要求调查。县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形成会议纪要:由县林业局、矿产资源管理局与安监局负责调查处理。经调查并与孙某沟通,三部门形成处理意见:要求孙某合法开采,如发现有毁林或安全事故,将依法查处。再次接到举报后,三部门共同发出责令孙某立即停止违法开采,对被破坏的生态进行整治的通知。请回答第97~98题。责令孙某立即停止违法开采的性质是:A:行政处罚B:行政强制措施C:行政征收D:行政强制执行

4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考点】具体行政行为类型【详解】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行政征收是指行政机关或者法定授权的组织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偿收取一定财物的行政行为。行政征收须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负有行政法上的缴纳义务为前提,其实质是国家以强制方式无偿取得管理相对人一定的财产所有权。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在行政相对人拒不履行行政主体所作出的,并且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强制该相对人履行该义务,或者由国家机关本身或第三人直接履行或代为履行该义务,然后向义务人征收费用的法律制度。由上可知,本题中三部门共同实施的责令孙某立即停止违法开采的行为非行政处罚,也非行政征收,且此具体行政行政行为的作出更非在相对人拒不履行义务的前提下进行的强制执行,而是对其行为具有责令改正性质的行政强制措施。综上,本题选B。【考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详解】A选项正确,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1、12条关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市林业局的致函仅是行政机关之间一种业务上的沟通需要,不具有强制力且尚未对相对人产生实际影响,因此不具有可诉性。同样,县政府的会议纪要仅是行政机关的工作安排,是过程性行为,尚未对相对人产生实际影响,因此也不具有可诉性,B选项错误。行政合同也叫行政契约,指行政机关为达到维护与增进公共利益、实现行政管理目标的目的,与相对人之间经过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因此,三部门之间达成的处理意见,不是与行政相对人达成的,只是一般的共同行政行为,而非订立行政合同,内容上也不涉及相对人民事权利、义务的得丧变更,故而C选项说法错误。三部门的通知行为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对相对人刘某产生了实际影响,具有可诉性,故D选项正确。综上,本题选AD。85.关于大赦和特赦,下列表述正确的有:()A.大赦既能赦犯罪人之刑,也能赦犯罪人之罪;特赦只能赦犯罪人之刑,不能赦犯罪人之罪B.大赦所涉及的犯罪人的人数一般比特赦所涉及的犯罪人的人数多C.我国现行宪法只规定了特赦,没有规定大赦D.新中国成立后至今,我国先后实行了七次特赦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关于赦免的基本知识,四个备选答案的叙述都是正确的。86.(2008年)案情:因某市某区花园小区进行旧城改造,区政府作出《关于做好花园小区旧城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王某等205户被拆迁户对该通知不服,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该通知。区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告知书》,告知王某等被拆迁户向市政府申请复议。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通知》是抽象行政行为,裁定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王某等205户被拆迁户不服市政府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的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在非复议前置前提下,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决定不服而起诉,要求法院立案受理缺乏法律依据,裁定驳回原告起诉。问题:

4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本案是否需要确定诉讼代表人?如何确定?2.行政诉讼中以复议机关为被告的情形主要包括哪些?3.若本案原告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的主要理由是什么?4.如果二审法院认为复议机关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应当如何判决?5.本案一、二审法院审理的对象是什么?为什么?6.若本案原告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在二审期间市政府会同区政府调整了补偿标准,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法院是否应予准许?理由是什么?答案:解析:本题主要考核行政诉讼的相关知识。通过阅读材料可知,某小区205户拆迁户对区政府的拆迁通知不服而提起行政复议,但复议机关拒绝受理,于是对复议机关的不予受理决定提起诉讼,但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1.关于诉讼代表人,《行政诉讼法解释》规定,同案原告为五人以上,应当推选一至五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在指定期限内未选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指定。据此可知,本案原告多达两百多人,属于法律规定的应当推选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的情形。2.关于行政诉讼中以行政复议机关为被告的情形,对于经复议而起诉的案件,有两种情况是由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作被告的:行政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除此之外的情况,复议机关作被告。本案属于“复议机关拒绝受理复议申请”的情况,相对人可以复议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3.关于上诉理由,如果原告认为驳回起诉的裁定违法,即可以提起上诉。关于驳回起诉的裁定是否违法,要看原告的起诉是否属于被诉法院的受案范围,如果属于受案范围,则驳回起诉的裁定违法;如被诉人民法院驳回起诉有法定理由,则驳回起诉的裁定合法。这里原告起诉的是复议机关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的决定。属于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的情形,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违法。4.关于行政诉讼判决的种类,行政诉讼判决可分为维持判决、撤销判决、履行判决、变更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和确认判决六种。这六种判决有各自不同的适用情形,若法院认为行政机关不作为的理由不成立,应当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作出撤销判决。5.关于行政诉讼的审理对象。行政诉讼审查的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本案中的审理对象应为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的行为是否合法,即审查“不予受理决定书”,法院应依法审查该决定书是否合法。6.关于在二审期间,被告行政机关作出新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法院应予以审查,符合法律规定(自愿、合法、不侵害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撤诉。1.本案需要确定诉讼代表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同案原告为五人以上,应当推选一至五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在指定期限内未选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指定。2.行政诉讼中以复议机关为被告的情形主要包括:(1)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原告不服复议决定的;(2.)复议机关在复议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原告不服的;(3)复议机关拒绝受理复议申请或者不予答复,原告不服的。3.若本案原告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的主要理由是:复议机关不受理复议申请的行为是行政机关的一项具体行为,无论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前置的情形,只要原告不服该复议决定,均可以起诉,法院应予受理。4.如果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复议机关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应当作出撤销“不予受理决定书”,判令复议机关受理复议申请。

4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本案第一、二审人民法院审理的对象是市政府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的决定。因为原告起诉要求撤销的就是该决定,故人民法院应当以该决定作为合法性审査的对象。6-若本案原告上诉后市政府会同区政府调整了补偿标准,上诉人可以申请撤回上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若认为该市、区政府调整补偿标准的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超越或放弃职权,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申请撤回上诉是上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第三人无异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87.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监视居住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 )。A.1个月B.6个月C.3个月D.12个月答案:B解析:本题考核监视居住的期限。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88.甲从乙处购置一批家具,给乙签发一张金额为40万元的汇票。乙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丙请丁在该汇票上为“保证”记载并签章,随后又将其背书转让给戊。戊请求银行承兑时,被银行拒绝。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丁可以采取附条件保证方式B.若丁在其保证中未记载保证日期,则以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C.戊只有在向丙行使追索权遭拒绝后,才能向丁请求付款D.在丁对戊付款后,丁只能向丙行使追索权答案:B解析::选项A错误。《票据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据此可知,丁的保证不能附条件。选项B正确。《票据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前条第(四)项(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选项C错误。《票据法》第五十条规定,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汇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据此可知,丁与丙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戊可直接向丁请求付款。选项D错误。《票据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据此可知,丁对戊付款后,可向甲、乙、丙行使追索权。

4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9.2013年5月15日,李某与杨某签订了借款合同,2013年8月杨某到期不还款,9月李某向法院提交了起诉状,法院受理案件,被告如期提交答辩状,开庭审理时两人均委托了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后李某和杨某达成和解,李某申请撤诉,法院裁定撤诉。在本案中,没体现哪一种原则或制度:A.辩论原则B.平等原则C.处分原则D.法院调解自愿合法原则答案:D解析:李某提交起诉书与杨某提交答辩状是行使辩论权的表现,可见,A正确;开庭审理时两人均委托了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是平等原则的表现。可见,B项正确;后李某和杨某达成和解,李某申请撤诉这是处分原则的表现,可见C项正确。综上所述,D项错误。90.★★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未缴纳的,通知其开户银行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和滞纳金。下列说法哪项是正确的?()A.加收滞纳金为行政强制措施,通知银行扣缴税款和滞纳金为行政强制执行B.加收滞纳金为行政强制执行,通知银行扣缴税款和滞纳金为行政强制措施C.加收滞纳金与通知银行扣缴税款和滞纳金,均为行政强制措施D.加收滞纳金为间接强制执行,通知银行扣缴税款和滞纳金为直接强制执行答案:D解析:。加收滞纳金、通知银行扣缴税款和滞纳金均为行政机关为保护缴纳人履行纳税义务而进行的行政强制执行,只不过前者为间接强制,后者为直接强制。91.买卖合同的买方甲公司为汇票出票人,开出以卖方乙公司为收款人,X公司为付款人的见票即付汇票,乙持该汇票向丙银行申请贴现,丙银行同意接受贴现申请,乙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银行。丙银行向X公司提示汇票遭拒付,丙银行向甲追索时,甲以乙所交货物严重违反合同规定为由进行抗辩。关于此案,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甲公司的抗辩不能成立,应无条件向丙银行付款B:丙银行不能直接向甲公司追索,而应当先向乙公司进行追索,再由乙公司向甲公司追索C:对丙银行的追索,甲公司和乙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D:如甲公司向丙银行付款,可再向乙公司追索答案:A,C

4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汇票的追索、抗辩。详解:本题参见《票据法》第13条、第61条、第68条、第69条的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故甲公司不得以其与乙公司之间的抗辩事由来对抗丙银行的追索,A正确。另外,如果甲公司向丙银行付款,则其不可以再向乙公司追索。因为被追索的票据债务人付款后,只能向其前手再追索,而不能向其后手再追索;而且甲是出票人,在追索时承担最终的付款责任,故B、D错误。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因此,C项正确。92.执行法院对下列哪些财产不得采取执行措施?A:被执行人未发表的著作B: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C:金融机构交存在中国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D:金融机构的营业场所答案:A,B,C,D解析:【考点】执行措施【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所以A、B两个选项是正确的。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4条规定:“被执行人为金融机构的,对其交存在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不得冻结和扣划,但对其在本机构、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及其在人民银行的其他存款可以冻结、划拨,并可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采取执行措施,但不得查封其营业场所。”所以C、D两个选项也是正确的。93.陈某是一名网络黑客,其经常非法侵入腾飞网络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非法进行修改、删除和干扰,同时盗窃腾飞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货币,在网络游戏中肆意挥霍。这些行为都导致腾飞网络系统经常不能正常运行,给腾飞网络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对陈某的定罪处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陈某只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B.陈某利用计算机实施盗窃罪,仍然只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C.陈某既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也构成盗窃罪。但应从一重罪处罚D.陈某既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也构成盗窃罪,对于二者数罪并罚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盗窃罪的具体适用。《刑法》第287条规定,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处罚。

4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4.甲(男)、乙(女)结婚后,甲承诺,在子女出生后,将其婚前所有的一间门面房,变更登记为夫妻共同财产。后女儿丙出生,但甲不愿兑现承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离婚,女儿丙随乙一起生活。后甲又与丁(女)结婚。未成年的丙因生重病住院急需医疗费20万元,甲与丁签订借款协议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支取该20万元。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A:甲与乙离婚时,乙无权请求将门面房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B:甲与丁的协议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共同财产C:如甲、丁离婚,有关医疗费按借款协议约定处理D:如丁不同意甲支付医疗费,甲无权要求分割共有财产答案:D解析:依据《婚姻法》第19条的规定以及《物权法》第9条第1款的规定,甲乙间并未对门面房进行物权变动登记,因此该财产的所有权还是属于甲,二人离婚时,不能对不属于共同财产的房屋进行财产分割。因此A项表述正确,不当选。根据题意,甲系与丁经协商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支取20万元,因此是在处分共同财产。但是,20万元中,有甲和丁两人的财产份额,因此,就丁的份额,应按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处理,因此选项B、C表述正确,不当选。依据《物权法》第99条的规定,D项错误,当选。95.共用题干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下列关于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描述,不正确的是、()A、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管理地方财政的自主权,凡是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都应当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安排使用B、广西壮族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有关民族文化发展的自治条例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C、自治区主席必须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也必须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D、我国民族区域自治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实行民族自治答案:A,B,C,D

4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0条第3款规定:“前款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据此,选项A“每季度公布一次”表述错误,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2条规定:“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负责村民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其中应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机构成员。村务监督机构成员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可以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根据该条,村务监督机构的成员在村民中推选产生,故B项错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3条第1款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应当接受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其履行职责情况的民主评议。民主评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由村务监督机构主持。”据此,民主评议,除了针对村委会成员外,还针对“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故C项错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5条第2款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部门、财政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审计结果应当公布,其中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在下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之前公布。”据此,对村委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县级农业部门、财政部门或者乡镇政府负责组织,审计局并无组织权限,故D项错误。《选举法》第5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选举他的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常务委员会接受辞职,须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接受辞职的决议,须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公告。故选A、C、D。根据《选举法》第29条第2款规定,选民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故A选项正确。根据《全国人大组织法》第15条规定,全国人大三个以上的代表团或者1/10以上的代表,可以提出对全国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国家主席、副主席、国务院组成人员、中央军委的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邓某等337名代表,超过了全国代表2971名的1/10,所以他们有权提出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罢免案,故B选项正确。根据《全国人大组织法》第16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的代表联名,有权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故C项正确。《选举法》第47条第1款规定:对于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50人以上联名,对于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3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人大书面提出罢免要求,故D项错误。《选举法》第56条规定,主持选举的机构发现有破坏选举的行为或者收到对破坏选举行为的举报,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及时移送有关机关予以处理。破坏选举应当由公安机关处理,故B和D正确。《选举法》第26条规定: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每次选举前对上次选民登记以后新满18周岁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予以登记。对选民经登记后迁出原选区的,列入新迁入的选区的选民名单;对死亡的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从选民名单上除名。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该法第27条规定: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20日以前公布,实行凭选民证参加投票选举的.并应当发给选民证。该法第28条规定: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c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1条第1款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据此,乡镇人民政府并无撤换村委会成员的权限,故A项错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6条第1款规定:“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据此,B项表述正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6条第2款规定:“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据此,罢免案,只要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同意即可通过,而非经全体有选举权的村民的过半数同意而通过,故C项表述错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8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据此,D项表述正确。

4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根据我国《宪法》第117条之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确实有地方财政自主权,但是其财政收入,依照国家财政体制规定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才由自治机关自主安排使用,故A项错。另外,根据《宪法》第116条的规定,自治地方的人大常委会不能制定自治条例,自治条例必须由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才能制定,所以B项错。C项中自治区高级法院不属于自治机关,所以院长也不一定必须是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D项中“我国实行民族自治”的提法是不对的,我国应该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答案选择A、B、C、D项。请注意澳门与香港基本法的比较。《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7条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7条不同,表述为:澳门特别行政区境内的土地和资源,除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前已依法确认的私有土地外,属于国家所有……香港特别行政区境内的土地和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在任职期内不得具有外国居留权(《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44条、《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49条)。香港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均不得同基本法相抵触,不包括法令、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1条,《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1条)。行政长官任期二者相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46条、《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48条)。A项中,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院都享有终审权,这是特区高度自治内容的一部分。B项中,澳门特区的法律制度是大陆法系的法律制度,在司法体制上,有专门的行政法院,这是香港特区所没有的。在刑事检控职能方面,香港特区受英美法系的影响,由行政部门的律政司承担这一工作,而在澳门,这一工作由专门的检察院承担,而且,检察院亦被认为是司法机关的一部分,所以,C、D两项也正确。根据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12条第2款,民族自治地方内其他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或者民族乡。据此,选项A说法错误。根据《宪法》第112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并非自治机关,不享有自治权。故选项B错误。根据《宪法》第120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特别注意批准机关必须是国务院,故选项C错误。96.法官王某的下列哪些行为违反了法官职业道德规范?()A、根据领导批条办案,谁的官大就按谁的批示办理B、同学朋友问案,总能仗义地告之案件审理和合议情况C、对双方律师宣称、该吃可以吃、该喝可以喝,案子该怎么办还怎么办D、一方托情相约,在承诺保密的情况下,同意私下单独接触答案:A,B,C,D解析:根据《法官法》第7条规定:“法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二)审判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第32条规定:“法官不得有下列行为:……(二)贪污受贿;(三)徇私枉法;……(六)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审判工作秘密;……(十)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十二)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4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7.关于定金,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当事人约定定金超过合同标的额20%的部分,不支持该部分定金的效力B.当事人可约定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的生效要件,如果定金没有交付,而主合同的义务人履行了债务,债权人也接受债务人履行的,定金合同不因此而生效C.因意外事件或者不可抗力导致主合同不能履行者,如果交付了定金,则收受定金一方应双倍返还定金D.因第三人原因导致主合同不能履行者,收受定金一方应双倍返还定金,若合同履行了一部分时,则按比例适用定金罚则答案:C解析:《担保法》第91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担保法解释》第121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A正确,不当选。举例来说,甲与乙签订一份货款为人民币50万元的买卖合同,并依约定交付给乙定金人民币15万元。后乙违约没有履行该合同。乙应返还给甲人民币为多少首先,50万元的20%,即10万元的部分有定金的效力,乙应双倍返还,但剩余的5万元,应原款返还,一共需要返还的是25万元。B项中说明的主合同与定金合同成立的关系。约定交付定金作为合同的条件,是为成约定金。约定了成约定金的,如果不交付定金,原则上主合同不成立,但是,若主合同实际履行的,主合同依然可以有效。由于定金合同的实践性质,虽然主合同履行可以使得主合同生效,但是定金没有交付,定金合同不会因此生效,故B正确,不当选。《担保法解释》第122条规定:“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据此,意外事件和不可抗力导致主合同不能履行的,均可免除定金责任,C错误,当选。根据前述第122条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导致主合同不能履行的,基于合同的相对性,违约方需要先承担定金责任,而后再向第三人追偿。又根据《担保法解释》第120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若是不完全履行合同之情形,则按比例适用定金罚则,D正确,不当选。举例来说,合同标的额100万元,甲向乙交付20万元定金,如果乙履行了60万元,则违约部分占40%,计算定金责任时,用40%乘以20万元,所得数额8万元的部分双倍返还,即16万元,加上没有违约部分12万元原款返还,乙共需要返还28万元。98.某甲等30名律师各出资100万元合伙设立了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顶呱呱律师事务所。该所的非合伙人律师某乙将委托人丙某的500万赔偿款卷走,下落不明。下说法错误的是()A.丙某可以请求顶呱呱律师事务所赔偿其损失B.顶呱呱律师事务所向丙某赔偿损失后,可以向某乙追偿C.某甲仅以其在顶呱孤律师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D.某甲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考点:律所及合伙人的责任讲解:本题为选非题。《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44条第1款规定:“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某乙卷走委托人款项,显然是违法执业,故A、B项说法正确。《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44条第2款规定:“……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律师事务所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律师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律师事务所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某乙并非顶呱呱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其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应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C项说法错误,D项说法正确。99.某商场发特快专递给某电视机厂说:“急欲以每台1500元的价格购某品牌的彩电,请即发货。”电视机厂立刻将电视机交付运输,后另有人出更高价格买这批彩电,电视机厂立即派人中途取回运输中的电视机。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A:电视机厂的行为撤回了承诺B:电视机厂的行为撤销了承诺C:商场和电视机厂间的彩电买卖合同成立D:商场和电视机厂间的彩电买卖合同不成立答案:A,B,D解析:《合同法》第26条第1款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商场的要约中要求电视机厂立即发货,故电视机厂按要约的要求将电视机交付运输时承诺生效。另《合同法》第27条规定: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故承诺只能撤回不能撤销,而本题中承诺已经生效,已不能撤回。因此,A、B两项错误,当选。《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故商场和电视机厂间的彩电买卖合同成立。因此,C项正确不选,D项错误当选。100.★现行法律援助条例对于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的具体法律援助机构作了明确规定。据其规定,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是哪一或哪些?()A-请求国家赔偿的,向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B.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向申请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C.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向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D.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向被请求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答案:B解析:。《法律援助条例》第14条。

5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卷I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甲与乙为多年夫妻,后因家庭琐事常发生争执,甲因无法忍受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乙离婚,关于本案的审理,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应当不公开审理B.应当公开审理C.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D.当事人如不服法院对是否公开审理的决定,可以以此决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答案:C解析:考查公开审判制度。《民事诉讼法》第13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故AB错误;D错误,《民事诉讼法》并未赋予对是否公开审理决定的救济机制。2.下列哪一情形不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情况?()A.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甲,将公款借给其好友王某做生意B.国家工作人员乙,个人决定将单位的公款借给某国有企业C.某国有公司总经理丙,私自决定以公司名义将公款借给另一家国有企业使用,以使其子能顺利得到该企业的项目D.某事业单位主任丁,以单位名义将公款借给某国有企业使用答案:D3.关于犯罪记录封存的适用条件,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2年)A.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B.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C.初次犯罪D.没有受过其他处罚答案:A,B

5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刑事诉讼法》第286条第1款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据此直接看出,A、B选项正确,C、D选项错误。本题选AB。4.甲地法院负责执行的一案中,经审查发现被执行人的主要财产在乙地,于是甲地法院请求乙地的不动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乙地的不动产管理部门在接到协助执行通知后拒绝协助执行。则甲地法院的下列做法中正确的有:()A.可以对乙地不动产管理部门予以罚款B.可以对乙地不动产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予以罚款C.由于乙地不动产管理部门为单位,故在此种情况中不可以适用拘留这一强制措施D.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答案:B,C解析:考查协助执行单位拒不协助执行的处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4条的规定,BD项正确。5.下列哪项是广义的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关系?()A.专属经济区的法律问题B.甲国籍人A与乙国籍人B之间的婚姻关系C.甲国家与乙国家间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D.中国甲公司与中国乙公司之间的采购合同关系答案:C解析:。A不属于,专属经济区的法律问题厲于国际公法调整的关系。B不属于,虽然该选项的主体是不同国家的当事人,具有涉外因棄,但所涉及的是婚姻关系,而不是经济关系,因此不是国际经济法调整的对象。C属于,不同国家之间的经济关系,厲于广义国际经济法调整的范围。D不厲于,因为没有涉外因柰,只是两个中国公司之间的国内采购合同关系,属于国内合同法调整的范畴。本题答案为C。6.根据《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的规定,关于多边投资担保机构(MIGA)的下列哪一项说法是正确的?()A.MIGA承保的险别包括征收和类似措施险、战争和内乱险、货币汇兑险和投资方违约险B.作为MIGA合格投资者(投保人)的法人,只能是具有东道国以外任何一个缔约国国籍的法人C.不管是发展中国家的投资者,还是发达国家的投资者,都可向MIGA申请投保D.MICA承保的前提条件是投资者母国和东道国之间有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答案:C

5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国际经济法领域的其他法律制度——国际投资法。A错误,应当是政府违约险。政府违约险针对的情形是东道国对担保权人违约,且担保权人无法求助于司法或仲裁部门对违约的索赔作出裁决,或司法或仲裁部门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作出裁决,或有这样的裁决而不能实施。东道国的违约行为包括东道国作为主权者的违约行为和作为一般商业伙伴的违约行为。B错误,因为如投资者和东道国联合申请,且用于投资的资本来自东道国境外,经MIGA董事会特别多数票通过,可将合格投资者扩大到东道国的自然人、在东道国注册的法人以及其多数资本为东道国国民所有的法人。C选项正确,MIGA只对向发展中国家成员领土内的投资予以担保,并不限制投资者来自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D错误,MIGA要求外资必须能够在发展中国家东道国得到公正平等的待遇和法律保护,并未要求必须有双边投资协定。7.某省人民政府制定了《关于食品加工处理应注意事项的通知》(非以政府令的形式颁布),用于加强对食品加工处理的管制。此通知可以:A:设定警告的处罚B:设定一定数量罚款的处罚C:不能设定任何处罚D:设定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任何处罚答案:C解析:《行政处罚法》第14条规定,除法律、法规、规章以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任何行政处罚。本题中,某省政府制定的通知不以政府令的形式颁布,应属于其他规范性文件,故没有设定任何行政处罚的权力。8.罗某从外地采购一批玉米存放在一粮食仓库销售,甲市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这批玉米已发生霉变举报后,即派员前往现场检查核实。该局人员对这批玉米全部进行查封,并从这批玉米中抽出四袋样品送检,制作了现场笔录。罗某对此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查封的物品交给某公司保管,后造成物品损毁。下列说法正确的有:()查看材料A.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得将物品交给第三人保管,故违法B.对保管发生的保管费,应由罗某承担C.对造成的损失,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先行赔付D.对造成的损失,罗某应直接要求某公司赔偿答案:C解析:考查行政强制措施程序。参见《行政强制法》第26条。9.根据《刑法》第263条的规定,构成抢劫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下列情形”包括下列哪个情形?A:在尚未运营的公交车上抢劫乘客B:抢劫由保安公司押解的某民营银行运钞车

5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进入临时搭建工棚抢劫民工甲D:持玩具枪拦路抢劫答案:B解析: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认定“入户抢劫”时,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因此,C选项不符合题意。“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主要是指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售、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在未运营中的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上针对司售、乘务人员抢劫的,或者在小型出租车上抢劫的,不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因此A选项不符合题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的规定,《刑法》第263条第(7)项规定的“持枪抢劫”,是指行为人使用枪支或者向被害人显示持有、佩带的枪支进行抢劫的行为。“枪支”的概念和范围,适用《枪支管理法》的规定。持玩具枪拦路抢劫不属于加重情节,D也不应当选。10.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是( )。A.占有和交付B.占有C.交付D.登记答案:C解析:知识点:动产物权的生效要件。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是交付。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是登记。11.下列哪些事项属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A.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B.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C.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D.具体承办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答案:B,C,D解析:。考查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主要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4条规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包括:具体承办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故BCD的说法均正确。

5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2.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自2010年3月25日起至2011年3月24日止。乙银行未向甲公司主张过债权,直至2013年4月15日,乙银行将该笔债权转让给丙公司并通知了甲公司。2013年5月16日,丁公司通过公开竞拍购买并接管了甲公司。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因乙银行转让债权通知了甲公司,故甲公司不得对丙公司主张诉讼时效的抗辩B:甲公司债务的诉讼时效从2013年4月15日起中断C:丁公司债务的诉讼时效从2013年5月16日起中断D:丁公司有权向丙公司主张诉讼时效的抗辩答案:D解析:【考点】诉讼时效的中断【详解】《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题中,借款期限的截止时间为2011年3月24日,即甲公司的还款时间从2011年3月25日开始,也由这一天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至2013年3月25日止。至2013年4月15日,乙银行将该笔债权转让给丙公司并通知甲公司时,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尽管乙银行的通知行为是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但是此时由于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原因不再发生中断的效果。由于丁公司购买并接管了甲公司,因此丁公司承继了甲公司的权利和义务,得以向丙公司主张诉讼时效的抗辩。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D。13.甲有借条证明乙欠其1000元,到期后经多次催要未果,遂将乙诉至人民法院并申请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受理后,考虑情况并不紧急,遂于受理申请后第3日作出财产保全决定,将乙家中新买的价值10,000元的笔记本电脑扣押。乙不服提出了复议申请并要求暂停执行保全措施,法院受理了该申请但未暂停保全措施。本案中法院的做法正确的是:()A.以决定的方式作出财产保全措施B.扣押乙新买的笔记本电脑C.在诉讼中,对情况不紧急的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作出裁定D.暂停保全措施的执行答案:C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财产保全应以裁定的方式作出,故A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4条的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故B项错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99条的规定,D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C项正确。14.法院审理没收蔡某违法所得一案,下列说法是哪些是正确的?()A.法院经审理,对经查证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应当全部裁定予以没收B.蔡某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C.对于法院作出的没收违法所得裁定,蔡某的亲属不服可以上诉D.没收蔡某财产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返还、赔偿

5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考点:没收违法所得程序讲解:《刑事诉讼法》第282条第1款的规定:“人民法院经审理,对经查证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裁定予以没收;对不属于应当追缴的财产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裁定予以没收,故A太绝对,错误。《刑事诉讼法》第282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裁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上诉、抗诉。”《刑事诉讼法》第283条规定:“在审理过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人民法院应当终止审理。没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财产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返还、赔偿。”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人民法院应当“终止”审理,不是“中止”审理,故B错误。是“近亲属”不是“亲属”不服可以上诉。故C错误。D正确。15.当今世界各宪政国家,大多制定了成文宪法典,请问下列选项中哪一项被认为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A.1787年《美利坚合众国宪法》B.1689年英国《权利法案》C.1791年法国《宪法》D.1215年英国《自由大宪章》答案:A解析:。美国《宪法》制定于1787年,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B项的《权利法案》和D项的《自由大宪章》均出自英国,前者颁行于1689年,后者颁行于1215年,但两者均属于英国不成文宪法的组成部分,其本身并不是成文宪法。1791年的法国《宪法》是欧洲第一部成文宪法,比美国宪法颁布时间晚。16.下列案件的受理的说法哪一项是正确的?A:公安机关以美国人杰克未持有效旅行证件前往不对外国人开放的地区旅行为由处以3日拘留,杰克不服,直接向法院起诉。因涉及外国人入境管理,法院应不予受理B:某县粮食局建议该县农民种植水稻,张某依此种植水稻,但后出现水稻滞销,向法院起诉粮食局,法院应予以受理C:李某要求某管理局汇总和分析房屋价格政府信息遭到拒绝后向法院起诉,法院不予受理D:孙某认为某规划局未公开发放规划许可证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应不予受理答案:C

5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对拘留等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同时,第70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行政诉讼,适用本法。县粮食局的建议行为为行政指导,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选项C的判断,请参见《关于审理政府信息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第(3)项。选项D的判断,请参见《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17.关于格式条款的解释,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有义务按照对方的要求,对条款予以说明B: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C: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D: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答案:A,B,C,D解析:依《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因此,A项正确。依据《合同法》第41条的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因此,B、C、D三项正确。18.关于盗窃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盗窃伪造的货币的行为,不成立盗窃罪B:盗窃伪造的国家机关印章的行为,不成立盗窃国家机关印章罪C:盗窃伪造的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不适用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关于“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规定D:盗窃企业违规制造的枪支的行为,不成立盗窃枪支罪答案:B,C解析:【考点】盗窃罪。详解:在刑法上,伪造的货币也是普通财物,和枪支、国有档案并不相同。因此,盗窃伪造的货币的,构成盗窃罪。注意:即使行为人不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盗窃的,也构成盗窃罪。而且根据法定符合说,这种行为是盗窃既遂。盗窃国家机关印章罪侵犯的是国家机关对印章的管理权,会使国家机关的印章处于失控状态。而盗窃伪造的国家机关印章的行为,并不能使真实的国家机关印章处于失控状态,因此不构成盗窃国家机关印章罪。《刑法》第196条关于“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定盗窃罪”的规定是为了保护信用卡持有人的财产权益。盗窃伪造的信用卡并不会损害伪造的信用卡的持有人的财产权益,因此不构成盗窃罪。如果其仅有盗窃行为,不构成犯罪。如果其盗窃伪造的信用卡又使用的,应当按照“使用伪造的信用卡”定罪,罪名为信用卡诈骗罪。盗窃企业违规制造的枪支的行为也是盗窃枪支。因为无论是怎样制造的枪支,都是枪支。违规制造的枪支是指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违反枪支制造规定制造的枪支。例如,以非法销售为目的,制造的无号、重号、假号的枪支。19.

5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国人柯里在甲国出版的小说流传到乙国后出现了利用其作品的情形,柯里认为侵犯了其版权,并诉诸乙国法院。尽管甲乙两国均为《伯尔尼公约》的缔约国,但依甲国法,此种利用作品不构成侵权,另外,甲国法要求作品要履行一定的手续才能获得保护。根据相关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柯里须履行甲国法要求的手续才能在乙国得到版权保护B、乙国法院可不受理该案,因作品来源国的法律不认为该行为是侵权C、如该小说在甲国因宗教原因被封杀,乙国仍可予以保护D、依国民待遇原则,乙国只能给予该作品与甲国相同水平的版权保护答案:C解析:根据《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第10条之二规定:1.对在报纸或期刊上已发表的经济、政治和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或无线电已转播的同样性质的作品,本联盟成员国法律有权准许在报刊上转载,或向公众作无线或有线广播,如果对这种转载、广播或转播的权利未作直接保留的话。但任何时候均应明确指出出处;不履行该项义务的后果由向之提出保护要求的国家以法律规定。2.本联盟成员国法律也有权规定,在何种条件下,对在时事事件过程中出现或公开的文学和艺术作品,在为报导目的正当需要范围内,可予以复制,或者以摄影或电影手段或通过无线电或有线广播向公众作时事新闻报道。所以,C选项正确。20.陈某从事个体仓储业务当年,2012年3月,陈某在某省A市甲区新建丁两座大仓库·为了便于承揽仓储业务,陈某将其个体经营的两座大型仓库挂靠在乙储运公司名下,以其名义对外承揽仓储业务。2012年6月15日,丙贸易公司将其400辆摩托车存放在这两座大型仓库中,2012年6月23日,一场意外火灾致使4o0辆摩托车被烧毁,就损赔偿一事,丙贸易公司与乙储运公司多次协商未果,丙贸易公司诉至甲区法院·要求陈某与乙储运公司赔偿其损失400万元。甲区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决陈某赔偿100万元,而乙储运公司赔偿300万元。判决作出后,乙储运公司不服,上诉至A市中级法院·要求改判自己与陈某各赔偿200万元,并提出丙贸易公司尚拖欠20万元的仓储费,请求A市中级法院责令丙贸易公司支付。A市中级法院经过审理后改判陈某与乙储运公司各赔偿丙贸易公司200万元。陈某以生效判决认定案件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为由申请再审。请结合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如果丙贸易公司与陈某及乙储运公司就摩托车损害赔偿二一事协商的过程中,达成如果就此争议协商不成,由A市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协议。丙贸易依据该仲裁协议向A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责令陈某及乙储运公司赔偿损失400万元并支付利息10万元,A仲裁委员会组成仲裁庭裁决支持了丙贸易公司的上述仲裁请求。关于仲裁裁决效力的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仲裁裁决无效,因为仲裁裁决的事项超出仲裁协议的范围B.仲裁裁决有效,因为仲裁裁决的事项具有可仲裁性C.仲裁裁决有效,因为仲裁裁决的事项未超出仲裁请求的范围D.仲裁裁决部分有效部分无效,因为利息部分超出仲裁协议的范围答案:D解析:根据仲裁理论,仲裁庭只能对当事人基于仲裁协议提出的仲裁请求作出裁决。在本题中,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仲裁事项是摩托车损害赔偿一事,丙贸易公司依据该仲裁协议请求责令陈某及乙储运公司赔偿损失400万元属于仲裁协议约定的事项范围,但其要求支付利息10万元的请求则超出仲裁协议约定的事项范围,因此,仲裁庭对400万元赔偿金作出的裁决是有效的,而对利息作出的裁决是无效的,故选项D是正确的,而选项A、B与C均是不正确的。

5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1.孙某是某部热播电视剧中的人物,在剧中的角色是一级政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孙某每天按时上下班,一刻不耽误;不贪污,也不怎么干事。其座右铭是“无私者无畏”:只要不贪不占,就没什么好害怕的。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官员应依法全面履行职责,既不能乱作为,也不能不作为B.对不能依法办事,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官员应调离领导岗位C.“庸官”即使不贪不占,其“懒政”也可能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D.官员不能仅满足于不腐败,而应积极为人民谋福利答案:A,B,C,D解析:行政机关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勇于负责、敢于担当,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故A、D项正确。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在相同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对特权思想严重、法治观念淡薄的干部要批评教育,不改正的要调离领导岗位。故B项正确。C项显然正确,不赘。22.在行政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应遵循哪些原则?()A.诚实信用原则B.实际履行原则C.全面、适当履行原则D.本人履行原则答案:A,B,C,D解析:考查行政合同的履行。根据行政合同的一般原理解答本题。23.共用题干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提出质询和询问的国家机关是、()A、国务院B、中央军事委员会C、国务院各部委D、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答案:A,C,D

5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根据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23条第1款,常务委员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经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通过,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故选项A正确。根据该法第24条第2款,执法检查组的组成人员,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中确定,并可以邀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据此,选项B错误。根据该法第25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有关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据此,进行委托的人大常委会只能是全国的或者省级的,故选项C错误。根据该法第26条第1款,执法检查结束后,执法检查组应当及时提出执法检查报告,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据此,选项D正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5条第1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选举本次会议的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本次会议的议程和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故A项正确。第6条规定,主席团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互推若干人轮流担任会议的执行主席。主席团推选常务主席若干人,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故B项错误。第10条规定,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的代表,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故C项错误。第11条规定,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故D项错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8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选举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所以,B、C项不需要中央任命。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90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院独立行使法律赋予的检察职能,不受任何干涉。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长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由行政长官提名,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48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行使下列职权:……提名并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下列主要官员:各司司长、副司长,各局局长,廉政专员,审计署署长,警务处处长,入境事务处处长,海关关长;建议中央人民政府免除上述官员职务。所以,A、D项为本题的正确答案。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18条第2款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0人以上联名,乡级人大代表5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大提出议案,故A项正确。根据该法第26条第2款规定,乡级人大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1/5以上的人大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案,故B项正确。根据该法第28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质询案,故C项正确。根据该法第31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主席团或1/10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提出成立调查委员会的建议,据此可知,乡级人大无权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故D项错误。由此可见A、B、C三项正确,合题意。我国现行《宪法》第98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第106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据此,县级人民政府每届任期也应是5年,故A项错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64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工作部门。”据此,县级人民政府可设工作部门,故B项不正确。我国现行《宪法》第110条第2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据此,C项正确。我国现行《宪法》第105条第1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据此,县级人民政府属于行政机关,而非权力机关,并不在“国家权力机关系统中”,故D项表述错误。

6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根据宪法和相关法律,人大代表或者常委会成员提出的质询案针对的对象是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不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当然也不接受质询。另外,国家主席也不接受质询。《宪法》第8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该法第8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故本题选A、B。根据我国《宪法》第65条第4款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国务院总理属于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和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分别是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职务。所以A、B、C三项入选。根据《宪法》第67条第(二十)项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而根据《宪法》第89条第(十六)项的规定,国务院有权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所以本题答案应该为B项。我国《宪法》第94条规定:“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据此,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的是中央军委主席,而非中央军委,且中央军事委员会无需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故选项A、B、C错误;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故选项D正确。24.甲给机场打电话谎称“3架飞机上有炸弹”,机场立即紧急疏散乘客,对飞机进行地毯式安检,3小时后才恢复正常航班秩序。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3年)A.为维护社会稳定,无论甲的行为是否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都应追究甲的刑事责任B.为防范危害航空安全行为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应以危害公共安全相关犯罪判处甲死刑C.从事实和法律出发,甲的行为符合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犯罪构成,应追究其刑事责任D.对于散布虚假信息,危及航空安全,造成国内国际重大影响的案件,可突破司法程序规定,以高效办案取信社会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A项,根据《刑法》第291条之一的规定,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成立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故A项错误。B项,行为在客观上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具体危险之时,即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时,才成立危害公共安全的相关犯罪。谎称“3架飞机上有炸弹”这一行为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具体危险,不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的相关犯罪。故B项错误。C项,甲谎称飞机上有炸弹(爆炸信息)而迫使机场紧急疏散乘客的,严重扰乱了机场的秩序,成立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故C项正确。

6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项,对于造成国内国际重大影响的案件,也不能突破司法程序规定来办案,这是对社会主义法治的公然破坏。故D项错误。25.关于禁止令,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12年)A.甲因盗掘古墓葬罪被判刑7年,在执行5年后被假释,法院裁定假释时,可对甲宣告禁止令B.乙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缓刑,因附带民事赔偿义务尚未履行,法院可在禁止令中禁止其进入高档饭店消费C.丙因在公共厕所猥亵儿童被判处缓刑,法院可同时宣告禁止其进入公共厕所D.丁被判处管制,同时被禁止接触同案犯,禁止令的期限应从管制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查禁止令。A项,根据《刑法》第38条、第72条和《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条的规定,禁止令只适用于管制犯和缓刑犯,对假释犯不能适用禁止令。故A项错误,当选。B项,关于禁止令的内容,《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条第4项规定,附带民事赔偿义务未履行完毕的,禁止从事高消费活动。故B项正确,不当选。C项,禁止出入的区域,依据《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条的规定,应该是娱乐场所、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中小学校区、幼儿园,以及其他对于保护被害人有特别意义的区域。不应该包括作为正常人必然要出现在那里的公共厕所。这对于实现禁止令的保护秩序作用没有意义。故C项错误,当选。D项,关于禁止令的期限,《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条第3款规定,禁止令的执行期限,从管制、缓刑执行之日起计算。故D项错误,当选。26.下列哪些国家工作人员有任职两届的限制?A、国家副主席B、国务院总理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D、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答案:A,B,C,D解析:根据《宪法》第79条规定,A项正确。根据《宪法》第87条规定,B项正确。《宪法》第66条规定,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所以,C项正确。《宪法》第130条第2款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所以D项正确。27.有研究表明,在实施行贿犯罪的企业中,有一部分企业是由于担心竞争对手提前行贿,自己不行贿就会“输在起跑线上”,才实施了行贿行为。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7年)A.市场环境不良是企业行贿的诱因,应适当减轻对此类犯罪的处罚B.应健全以公平为核心的市场法律制度,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C.应加快反腐败立法,从源头上堵塞企业行贿的漏洞D.必须强化对公权力的制约,核心是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

6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C,D解析:减轻处罚必须有法律认可的理由。市场环境不良也许是企业行贿的诱因,但不能据此减轻对此类犯罪的处罚,A项错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必须以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有效监管为基本导向,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故B项正确。加快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坚决遏制和预防腐败现象。为了预防腐败,也需要从源头上堵塞企业行贿的漏洞,故选项C正确。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而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是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而“经济体制改革”必然涉及强化对公权力的制约,故D项正确。28.★★甲国政府与乙国开拓公司在乙国签订一份合同,后开拓公司称甲国政府未按合同及时支付有关款项,遂向乙国法院起诉,甲国明确表示放弃该案的诉讼管辖豁免权。依国际法规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乙国法院不能对甲国财产进行査封B.乙国法院原则上不能对甲国强制执行判决,除非甲国明示放弃在该案上的执行豁免C.如第三国法院曾对甲国强制执行判决,则乙国法院可对甲国强制执行判决D.如乙国主张限制豁免,则可对甲国强制执行判决答案:A,B解析:。国家对于管辖豁免的放弃并不意味着对执行豁免的放弃。也就是说,即使国家放弃了管辖豁免,外国法院也不能因此当然地对该国国家财产实施扣压、查封等强制执行措施。执行豁免的放弃必须另行明示作出,AB对。国家豁免权的放弃是国家的一种主权行为,必须是自愿、特定和明确的。一囯不能通过本国立法来改变别国的豁免立场,也不能将一国对某一特定亊项上的豁免放弃推移到其他事项上,或将一国的豁免放弃推移到另一国家上,CD错。29.2010年2月,泰跃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泰跃公司)和实华实业总公司(以下简称实华总公司)共同投资1,000万元,与市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城建公司)签定一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市建筑公司承建由泰跃公司开发的欣欣家园1期与2期各六栋商品住宅楼,2011年9月,工程必须完工。2011年8月初,工程已经完工,但因市场建筑材料价格上涨较大,城建公司除要求按合同给付工程款外,还要求增加给付部分建筑工程款;泰跃公司与实华总公司则提出因城建公司偷工减料,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要求赔偿损失。双方就此发生较大争议。2011年8月底,城建公司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遂向甲市的人民法院和乙市的人民法院均递交了起诉状,甲市人民法院和乙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件的管辖权问题发生争议。在管辖权争议解决后,人民法院进行了开庭审理,但实华总公司因公司内部财务问题,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后,既不说明理由,也不参加开庭审理。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支持城建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按合同给付工程款外,还增加部分建筑工程款。泰跃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在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因实华总公司财务危机加剧,为摆脱困境,泰跃公司与实华总公司合并成恒泰科技实业公司(以下简称恒泰公司)。

6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合并完成之后,恒泰公司继续进行诉讼,对城建公司提起反诉,要求赔偿因工程质量问题给己方带来的损失。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恒泰公司并没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城建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恒泰公司进行了重组。原来的恒泰公司分立为恒华投资公司和实恒产业公司。问题:1.如果在案件的管辖权争议未解决之前,甲市的人民法院却抢先对该案件作出了判决,对于该判决应如何处理?为什么?2.实华总公司不参加开庭审理,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3.在实华总公司没有提起上诉后,诉讼参加人在二审程序中的诉讼地位如何?为什么?4.在恒泰公司对城建公司提起反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如何处理?为什么?5.在本案的执行程序中,当恒泰公司发生分立但尚未完成分立时,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为什么?6.在恒泰公司完成分立后,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为什么?答案:解析:1.由上级人民法院撤销其判决,并将案件移送或者指定其他法院审理或自己提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如对管辖权有争议,在争议未解决前,任何一方人民法院均不得对案件作出判决。对抢先作出判决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以违反程序为由撤销其判决,并将案件移送或者指定其他人民法院审理,或者由自己提审。2.可以缺席判决。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3.城建公司为被上诉人,未上诉的实华实业总公司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根据《民诉意见》规定,上诉是对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其他共同诉讼人利益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本案中,泰跃房地产公司城建公司为被上诉人,未上诉的实华实业总公司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4.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恒泰公司另行起诉。根据《民诉意见》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5.裁定中止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6.由其权利义务承受人恒华投资公司和实恒产业公司履行。根据《民诉意见》的规定,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的,其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受。30.对于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犯罪主体是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B.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行为人必须明知帮助的对象是涉嫌犯罪的人C.如行为人已知通风报信对象有犯罪嫌疑人,而行为人为使其逃避处罚,即使被通风报信的对象经查不构成犯罪。行为人的通风报信行为也可以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D.该罪的主观方面只可能是直接故意答案:A,B,C,D

6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具体适用。根据《刑法》第417条的规定,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31.列关于仲裁裁决的中止执行、终结执行和恢复执行的表述,哪些是错误的?()A.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法院应裁定中止执行B.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的,应裁定终结执行C.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的,法院应判决恢复执行D.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被驳回后,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法院应裁定中止执行答案:C,D解析:。中止执行、恢复执行应以裁定的形式作出,而不是决定或是判决;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被驳回后,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法院不予执行。32.共用题干下列哪些选项属于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A、各国法律对同一问题的规定不同B、不同国家法律的域内与域外效力在同一涉外民事关系上存在冲突C、各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法律在内国的域外效力D、各国人民之间存在民商事交往,各国承认外国人在内国享有平等的民商事法律地位答案:A,B,C,D解析:【考点】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详解: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概括起来至少有以下几点:(1)各国法律对同一问题的规定不同;(2)不同国家法律的域内与域外效力在同一涉外民事关系上存在冲突;(3)各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法律在内国的域外效力;(4)各国人民之间存在民商事交往;(5)各国承认外国人在内国享有平等的民商事法律地位。因此,选项A、B、C、D是正确答案。【考点】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详解: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是指其系属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但只选择其中之一来调整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冲突规范,A、B、D项均属于此种类型的冲突规范;C项属于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即其系属虽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但必须同时适用于某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冲突规范。【考点】准据法的特点。详解:准据法必须通过冲突规范的指定,准据法必须是现行有效的实体法,准据法不同于系属。

6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涉外合同法律适用。详解: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1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民法通则》第145条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考点】区际法律冲突。详解: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6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故C选项正确。33.依我国法律,在技术贸易中,技术的供方不得强迫受让方胃不合理的限制性要求。下列哪些内容属于未经审批机关特殊批准,合同中不得含有的限制款?A.限制受让方自由选择从不同来源购买材料及零部件B.限制受让方从其他来源获得类似技术C.双方改进技术的条件不对等D.禁趟上施合同期满后继续使用引进的技术答案:A,B,C,D解析:。依我国法律,在技术贸易中,技术供方不得强迫受让方接受不合理的限制性要求,包括:(1)要求受让方结合合同技术引进无关的附带条件,包括购买不需要的技术、技术服务、原材料、设备或产品。(2)限制受让方自由选择从不同来源购买材料及零部件或设备。(3)限制受让方发展和改进所引进的技术。(4)限制受让方从其他来源获得类似技术或与之竞争的同类技术。(5)双方交换改进技术的条件不对等。(6)限制受让方利用引进的技术生产产品的数量、品种或销售价格。(7)不合理地限制受让方的销售渠道或出口市场。(8)禁止受让方在合同期满后继续使用引进的技术。(9)要求受让方为不使用的或失效的专利支付报酬或承担义务。因此本题所列选项均属于限制性的技术转让条款。34.根据《法官法》和《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规定,下列哪些行为是允许的?()A.李法官参加法学会B.王法官出版学术专著C.张法官参加学术研讨会D.杨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答案:A,B,C解析:《关于人民法院落实廉政准则防止利益冲突的若干规定》第8条规定,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在离职或者退休后的规定年限内,不得具有下列行为:(1)接受与本人原所办案件和其他业务相关的企业、律师事务所、中介机构的聘任:(2)担任原任职法院所办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3)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故D选项中,杨法官的做法是错误的。

6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5.承运人东宝公司,承运一批货物到达天津新港后,甲凭正本提单向东宝公司提取了货物。后乙公司同样凭正本提单要求东宝公司交付货物。东宝公司无货可交,引发诉讼至中国法院。经审查,甲所凭提货之正本提单系伪造,乙的正本提单为真实正本提单。对于该案,根据中国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东宝公司应当向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B、甲所凭提货之正本提单系伪造,东宝公司作为承运人不具有审核单据真实性的义务,故不应承担责任C、乙公司可以要求东宝公司与甲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D、甲公司与乙公司另行达成货款赔付协议,则不得要求东宝再承担无单放货的赔偿责任,否则将构成双重赔偿答案:A,C解析:直接考查司法解释的条款。A、C两项正确,符合《规定》的相关规定。依该《规定》第5条的规定,提货人凭伪造的提单向承运人提取了货物,持有正本提单的收货人可以要求承运人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民事责任。故B项不选。另根据《规定》第13条,正本提单持有人与收货人另行达成货款偿付协议,在协议款项得不到赔付时,不影响承运人承担无单放货的责任,故D项不选。36.某市南关区岳阳税务征管所肖某、李某和陈某在对市造纸阀门厂进行税务检查时,认为该厂偷逃税款,遂将其会计账簿带回所内查验。经查,认定其偷逃税3万元,即责令限期缴纳并处罚款6万元。该厂不服,申请复议,复议机关维持原处罚决定。在该厂拒不履行期问,税务局扣押了其生产设备,致其停产5个月,日常开支3,6万元,损失可得利润8,2万元,并会同公安局将其法定代表人梁某行政拘留15日。该厂向人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其间,该厂并入华伟纸业有限公司。问题:(1)谁有权以原告身份起诉?为什么?(2)行政相对人可通过哪几种方式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为什么?(3)谁为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为什么?(4)本案赔偿额如何确定?为什么?答案:解析:(1)市造纸阀门厂有权以原告身份起诉。详见《国家赔偿法》第6条。值得注意的是,《行政赔偿规定》第16条规定,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行政机关撤销、变更、兼并、注销,认为经营自主权受到侵害,依法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原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对其享有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具有原告资格。二者因起诉原因不同而原告资格不同。同时,梁某也可以对行政拘留处罚提起行政诉讼。(2)市造纸阀门厂只能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起赔偿要求,而不得单独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因为本案中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违法性问题在此之前并未得到确认,不能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3)某市南关区税务局为赔偿义务机关。详见《国家赔偿法》第8条。本案中,虽有行政复议程序,但复议机关维持了原具体行政行为,故应以作出原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又因为市南关区岳阳税务征管所是南关区税务局的派出机构,其行为是以税务局的名义作出,应由区税务局承担责任。

6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本案中原告的赔偿额只能是因扣押措施而停产期间的日常开支,如其生产设备被扣押期间有毁损灭失的,也应予以相应的赔偿。其可得利润因不具有现实性和确定性,故不计入赔偿范围。详见《国家赔偿法》第36条第6项、第7项。37.下列哪一选项的说法是错误的?()A.在英美法系国家,法官几乎都是从具有丰富从业经验的优秀律师或下级法院的优秀法官中选拔的B.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官、检察官不一定是从律师当中选拔的,但要成为法官、检察官,必须经过多年的法律学习C.我国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后,所有担任法官的人员必须首先通过司法考试并获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D.在我国,法律职业主要是指应用类法律人才,主要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和公证员答案:C解析:考点:法官的选拔、法律职业讲解:《法官法》第2条规定:“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据此,法院院长、副院长也属于法官。而该法第12条规定:“初任法官采用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并且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应当从法官或者其他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由此可知,法院院长、副院长不一定需要“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只需要具备法官条件即可。而该法第9条关于法官条件的规定并无“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之要求。故C项不准确,应选。其他选项正确,不赘述。38.甲于2009年1月1日借给好友乙100万元,约好年底归还,乙未经甲的同意,先与丙约定由丙承受其对甲之债务;甲于同年12月12日将债权转让与丁,次日甲将事实通知了乙,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乙与丙约定由丙承受其对甲之债务,该约定应当经甲方同意,否则不生效力B.甲将债权让与丁的协议,通知乙时生效]C.12月12日,丁可以请求乙归还欠款D.2009年年底,丁可以请求乙归还欠款和利息答案:A39.小贝购得一只世界杯指定用球后兴奋不已,一脚踢出,恰好落入邻居老马家门前的水井中,正在井边清洗花瓶的老马受到惊吓,手中花瓶落地摔碎。老马从井中捞出足球后,小贝央求老马归还,老马则要求小贝赔偿花瓶损失。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小贝对老马享有物权请求权B:老马对小贝享有物权请求权

6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老马对小贝享有债权请求权D:如小贝拒绝赔偿,老马可对足球行使留置权答案:A,C解析:【考点】物权的保护方法【详解】《物权法》第34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本题中,老马占有本属于小贝的足球,小贝对老马享有返还原物的物权请求权,选项A正确。根据前述规定,享有物权请求权以所有物存在为前提,本题中老马所有的花瓶已被损坏,老马不能行使物权请求权,只能对小贝行使损害赔偿的债权请求权,因此选项B错误,选项C正确。《物权法》第230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本题中,小贝虽然造成老马的损失,但老马只能通过合法途径解决而不能非法占有小贝的足球,因此老马不能取得留置权,选项D错误。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AC。40.关于税务行政许可的实施中,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与申请人不在同一县的,申请人可在规定的申请期限内,选择由其主管税务机关代为转报申请材料B.主管税务机关在核对申请材料后出具材料接收清单C.主管税务机关在核对申请材料后向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转报D.代办转报一般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E.有条件的税务机关可以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申请材料网上传递答案:A,B,C,E解析:选项C:代办转报一般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41.下列哪一行为构成叛逃罪?()A:军官甲在一次战斗中向敌国投降,为敌人指出我国部分军事部署B:曾经担任政府官员的乙(现已退休)出国探望国外友人C:公务员丙在生病住院期间以亲友邀请之名,逃至他国,与单位脱离关系D:驻外使馆三等秘书丁在假日里离开使馆,逃至第三国家答案:D解析:【考点】叛逃罪。详解:A选项不正确,因为行为人并没有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其行为是投降敌人,并且为敌人效力,符合投敌叛变罪的构成。B选项不正确,因为其已经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再具有叛逃罪主体的特征,因而不构成叛逃罪。C选项不正确,因为叛逃罪要求发生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务期间,生病住院期间因为不是履行公务期间,所以不构成叛逃罪。D选项正确,是因为驻外使馆的三等秘书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即使是在假日离开使馆,但仍然属于履行职务期间,所以符合叛逃罪的构成特征。

6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2.上市公司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应当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这里所说的及时是指( )。A.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B.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三个交易日内C.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五个交易日内D.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十个交易日内答案:A解析:这里所说的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43.下列关于行政法律关系特征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A.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一方必须是行政主体B.行政法律关系具有对等性,即行政主体和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对等C.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通常可以自由选择权利和义务D.行政主体实体上的权力与义务往往是重合的E.行政法律关系争议通过行政程序或准司法程序以及司法程序解决答案:A,D,E解析:(1)选项B:行政法律关系具有非对等性,即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对等;(2)选项C: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一般是法定的,即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通常不能相互约定权利义务,不能自由选择权利和义务,必须依据法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44.上市公司发生下列情形时,属于证券法律制度禁止其增发股票的有()。A.公司在3年前曾经公开发行过可转换公司债券B.公司现任监事在最近36个月内曾经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C.公司在前年曾经严重亏损D.公司现任董事因涉嫌违法已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答案:B,C,D解析: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6个月内未受到过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12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因此选项B构成障碍;上市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因此选项B构成障碍;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因此选项D构成增发股票的障碍。45.关于渎职罪,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7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甲系警察,他在查办席某故意伤害案件中,收受席某家人3万元贿赂后,故意放松对席的监视居住,致使席某逃往外地,无法追诉。对甲应以徇私枉法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B.乙系食品安全监管人员。他在对猪肉的监管过程中极端不负责任,只管收钱(先后收受贿赂10万元),不管检查猪肉品质,导致大量含有“瘦肉精”的猪肉流向市场。对乙应以食品监管渎职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C.丙系税务局局长。他在税务局新办公大楼的发包过程中,收受贿赂,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建设单位资质的A公司,导致该楼在建设中倒塌,3人死亡,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由于刑法只规定了“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因此对其渎职行为无法定罪D.丁系公安局局长,他滥用职权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应以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答案:B解析:【解析】B。A是刑法399条的明文规定,应择一重罪;B是司法解释的明文规定。凡是法无明文规定的,都以渎职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C应当认定为滥用职权罪。D应当按特别法条定罪,认定为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46.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和《最高院关于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有关规定,下列有关它们的适用的说法正确的有?A.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实施以前发生的涉外民事关系,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该涉外民事关系发生时的有关法律规定确定应当适用的法律;当时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确定B.我国所参加的民商事条约在国内均应优先适用C.中国法律和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D.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施行后发生的涉外民事纠纷案件,《最高院关于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施行后尚未终审的,适用该解释;该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也适用该解释答案:A,C47.刘某欠王某2万元,王某多次催促,刘某拖延不还。后王某告知刘某必须马上偿还,否则将诉诸法律,刘某立即将家中所剩的值钱物品以1500元的价格卖给其好友张某,并告知张某等避过这段时间再将物品返还,后被王某发现。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王某可书面通知刘某、张某二人,撤销该买卖合同B:如王某发现之日为2013年5月1日,则自2014年5月2日起,不再享有撤销权C:如王某向法院起诉,应以刘某为被告,法院可以追加张某为第三人

7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如王某的撤销权成立,则其为此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应由刘张承担答案:B,C,D解析: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有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因债权人的撤销权对于第三人利益关系重大,故应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诉讼方式才能进行,在这个意义上讲债权人撤销权又叫做撤销诉权或者废罢诉权。债权人撤销权具有请求权和形成权的双重性质,它突破了债的相对性原理,是债的效力的扩张。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因债务人行为的无偿抑或有偿而不同。无偿情形下,只要具备客观要件即可。但在有偿情形下,就需要同时具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根据《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债权人撤销权成立的客观要件有以下几个方面:(1)债务人为民事法律行为。具体来说,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务人放弃、延期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债权,又无其他财产清偿到期债务,可能影响债权人实现其债权的;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担保,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或出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情形的。(2)债务人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表现在两个方面,即积极财产的减少和消极财产的增加。积极财产的减少如转移所有权、让与债权、设定他物权、免除债务等。消极财产的增加如承担债务、提前清偿未到期债务、为他人提供财产担保等。(3)债务人的行为以财产为标的。债务人的行为不是以财产为标的不得撤销,如结婚、收养、继承、提供劳务等。此外,财产上的拒绝行为、不得扣押的财产等也不得撤销。债权人撤销权成立的主观要件是指债务人的恶意以及受益人的恶意。债务人的恶意是指明知其行为可能引起自己的债务清偿能力的降低且有损债权人利益的主观心理状态。受益人的恶意是指其在获得利益时明知债务人的行为可能有损于债权人利益的主观心理状态。债务人行为时的恶意是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受益人受益时的恶意是撤销权的行使要件。《合同法》第75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合同法解释(一)》第24条规定:债权人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该解释第26条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综上所述,B、C、D三项正确。48.关于简易程序的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共同犯罪案件一律不得适用简易程序B.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但对罪名有异议不能适用简易程序C.只要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都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D.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为20日答案:A,B,C,D解析:A、B、C、D考点:简易程序讲解:《刑事诉讼法》第20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2)有重大社会影响的;(3)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4)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并不是所有共同犯罪案件都不能适用简易程序,故A错误。《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

7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2)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3)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据此,只要被告人对基本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即可适用简易程序,对罪名有异议可以适用,故B错误。《刑事诉讼法》第210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因此C错误。《刑事诉讼法》第214条规定:适用简易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20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3年的,以延长至1个半月。故D错误。本题选错误的,故ABCD都选。49.甲将价值5万元的房屋一间作抵押向乙借款4万元。抵押期间,甲又将房屋出租给丙居住。因丙忘记关煤气,致使房屋着火,房屋贬值2万元。对此,乙享有何种权利?()A.请求丙向其支付赔偿款1万元B.请求甲提前还款C.请求甲将房屋拍卖,并提存价款D.请求甲将丙赔偿给他的2万元予以提存答案:D解析:。本题涉及柢押权人的保全权问题。根据《担保法》第51条第2款的规定,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的,抵押权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仿作为债权的担保。《担保法解释》第80条进一步规定,在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未届清偿期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采取保全措施。本题中,甲将房屋设定抵押后,又将房屋出租给丙,因丙不慎导致房屋贬值,甲对此并无过错,故乙无权请求甲提前还款,或者请求甲将房屋拍卖并提存价款,B、C选项错误。丙因不慎将承租房屋烧毁,对出租人甲负有赔偿责任,但其并无侵害乙之抵押权的意思,对乙不负赔偿责任,故A选项错误。对于乙赔偿给甲的2万元赔偿款,系抵押物房屋价值的转化,根据《物权法》第174条的规定,乙有权请求甲将该赔偿款予以提存,本题正确选项为D。50.甲国与乙国合并为一个新国家丙国。原甲国中央政府、甲国南方省,分别从丁国政府借债。同时,乙国元首以个人名义从丁国的商业银行借款,用于乙国合并前一次救灾。上述债务均未偿还。甲、乙、丙、丁四国没有关于甲乙两国合并之后所涉债务事项的任何双边或多边协议。根据国际法中有关原则和规则,下列些选项是正确的?()A.上述债务因新的国际法主体丙国的出现而自然消除B.乙国元首个人对丁国商业银行所负之债不在国家继承之列C.甲国南方省对丁国政府的债务不在国债之列D.甲国中央政府所借债务转属丙国政府承担

7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C,D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法的主体____国际法上的继承。就国际法上的国家债务继承一般规则而言,在国家合并的情况下,国家的债务应转属继承国。本题中甲国和乙国合并为丙国,因此甲乙两国的国家债务应转属丙国承担,而不能自然消失,A项错误。乙国元首个人对丁国商业银行所负之债不论目的、用途何在都不在国家继承之列,B正确。甲国南方省对丁国政府的债务不在国债之列,不属丙国继承债务的范围,CD正确。51.甲诉乙侵权纠纷一案,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在答辩期满之前双方当事人同意进行调解。则关于本案的调解,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由于本案尚未正式进入开庭审理,法院不可以主持调解B.由于本案尚未正式进入开庭审理,即使作出生效的调解书,当事人如果不服的,还可以就此侵权纠纷再次起诉C.法院在当事人同意调解之日起15日未达成调解协议的,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继续调解,且延长的调解期间不计入审限D.如果法院在此种情况下主持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其仍然不属于法院的结案方式答案:C解析:考查答辩期满前的调解。根据《调解规定》的第6条,在答辩期满前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调解,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在当事人同意调解之曰起15日内,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在当事人同意调解之日起7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继续调解。延长的调解期间不计入审限。52.张甲、张乙、张丙祖孙三人各出资20000元、30000元、25000元修建了1栋三层小楼,他们各自独立生活。建楼前三人约定建成后张甲、张乙、张丙分别住一楼、二楼、三楼,但对所有权的归属未明确约定。楼房建成后,因对楼房的所有权归属发生争议,如果三人不能协商解决,该楼房的所有权应怎样处理?A:推定三人共同共有B:推定三人按份共有C:推定三人区分所有D:认定张甲拥有所有权,张乙、张丙拥有使用权答案:B解析:本题涉及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认定问题。依照《物权法》第103条之规定,对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约定不明的,除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本例中张甲、张乙、张丙虽系祖孙三代,但各自出资,表明其分家另过,不具有家庭关系,故应推定为按份共有。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B。53.

7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长江公司购买50辆“飞驰”汽车后,委托“招商运输”公司从上海运输到广州,海上运输,2015年3月3日发运,预计3月20到达。2015年3月8日,长江公司、黄河公司签订合同,将运输中的25辆汽车出卖给黄河公司。2015年3月11日,运输中的汽车因不可抗力全部因海啸灌水浸泡。2015年3月13日,长江公司又将运输中的50辆汽车出卖给长城公司,但未告知长城公司汽车被海水浸泡的事实。双方约定,长城公司提出质量异议的期限为交货后1个月,2015年3月20日长城公司收到汽车。长城公司收到货物后2个月,没有提出质量异议,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因长城公司没有及时检验及通知,视为质量符合约定B、因长江公司明知质量有问题,即使超过1个月,长城公司仍然可以提出质量异议C、长城公司有权对长江公司主张违约责任D、长城公司无权对长江公司主张违约责任答案:B,C解析:《合同法》第158条第3款:“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出卖人长江明知标的物不符合约定,买受人不负担及时检验并通知的义务。因此,B选项正确,A选项错误。因买受人不负担及时检验并通知的义务,标的物有质量问题,当然可以要求长江公司承担违约责任。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54.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可以通知人民检察院、执行机关及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参加庭审B.开庭审理应当在罪犯刑罚执行场所或者终审法院进行C.人民法院作出减刑、假释裁定后,应当在五日内送达报请减刑、假释的执行机关、同级人民检察院以及罪犯本人D.减刑、假释裁定书应当通过互联网依法向社会公布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减刑、假释的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执行机关及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参加庭审。”由此可见,是“应当”通知,而非“可以通知”,故,选项A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8条规定:“开庭审理应当在罪犯刑罚执行场所或者人民法院确定的场所进行。”并非是在罪犯刑罚执行场所或者终审法院进行,故,选项B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18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减刑、假释裁定后,应当在七日内送达报请减刑、假释的执行机关、同级人民检察院以及罪犯本人。”由此可见,是“七日”,而非“五日”。故,选项C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19条规定:“减刑、假释裁定书应当通过互联网依法向社会公布。”故,选项D正确。故本题正确答案是D。55.关于假释的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因爆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在服刑13年时,因有悔改表现而被裁定假释

7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乙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犯盗窃罪判8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15年。在服刑13年时,因有悔改表现而被裁定假释C.丙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刑罚执行7年后假释。假释考验期内第2年,丙犯抢劫罪,应当判9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10年。在服刑7年时,因有悔改表现而被裁定假释D.丁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经过缓刑考验期后,发现丁在缓刑考验期内的第2年,犯故意伤害罪,应判9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10年。在服刑7年时,因丁有悔改表现而被裁定假释答案:B,C,D解析:本题考查假释的禁止适用对象。根据《刑法》第81条的规定,假释的条件包括:(1)前提条件——只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2)刑期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3年以上;(3)实质条件——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4)消极条件——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56.黄某(17周岁,某汽车修理店职工)与吴某(16周岁,高中学生)在餐馆就餐时因琐事与赵某(16周岁,高中学生)发生争吵,并殴打赵某致其轻伤。检察院审查后,综合案件情况,拟对黄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对吴某作出不起诉决定。请回答第(1)~(3)题。(2014年)关于本案审查起诉的程序,下列选项正确的是:查看材料A.应当对黄某、吴某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和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社会调查B.在讯问黄某、吴某和询问赵某时,应当分别通知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到场C.应当分别听取黄某、吴某的辩护人的意见D.拟对黄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应当听取赵某及其法定代理人与诉讼代理人的意见答案:B,C,D解析:本题考查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社会调查报告,作为办案和教育的参考。是“可以”而非“应当”,故A错误。第17条第4款规定,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告知法定代理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故B正确。《刑事诉讼法》第280条规定,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和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故C正确。《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3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并制作笔录附卷。被害人是未成年人的,还应当听取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故D正确。本题选BCD。

7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7.下列哪个标志可以作为商标使用?()A.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而产生的形状作为立体商标B.以勋章的图形作为平面商标C.以“红新月”作为文字商标D.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作为商标答案:A解析:本题涉及禁用标志问题。《商标法》第12条规定,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但可以作为商标使用,故A正确。根据《商标法》第10条的规定,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故B错误。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故C错误。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故D错误。本题正确选项为A。58.秦某有一中巴,经有关部门批准,秦某跑起了自北京市区至郊区某线路的短途运输业务。某日,秦某在超速驾驶中,为避免与李某的客车相撞,紧急刹车致使乘客钱某的物品毁损。经查,钱某尚未买车票。则钱某损失秦某应否赔偿?()A.不应赔偿,因为秦某与钱某的合同尚未成立B.不应赔偿,秦某系紧急避险可以免责,应由李某赔偿C.应賠偿,合同虽未成立,但秦某应负締约过失责任D.应赔偿,承运人秦某存在过错答案:D解析:。客运合同存在不同情况,如属长途运输,自旅客购买客票时合同成立,旅客上车合同生效;如属巴士运输;按交易习惯,自旅客上车客运合同即成立生效。本题中,虽然乘客钱某未购买车票,但钱某与秦某之间的客运合同已经成立生效,对于钱某随身携带的物品,承运人秦某负过错责任。秦某因超速驾车,为避免与李某的客车相撞而紧急剎车,造成钱某的物品毁损,对此,秦某存在过错,故秦某应对乘客钱某的物品毁损承担责任,故D选项正确,其他选项错误。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D。59.根据《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规定,关于行政处罚适用的规定说法正确的有( )。A.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初次违法的,不予处罚B.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处罚C.被行政处罚后在1年内又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从重处罚D.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可以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E.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5年内未被发现的,不予处罚

7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E解析:知识点: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选项AC没有法律依据;选项D违反了一事不二罚原则。60.下列投保无效的是:A:张某为自己的婚姻关系投保B:陈某为自己可能购买的房屋投保C:王某为自己儿子考上北京大学投保D:孙某自行为朋友赵某的健康投保答案:A,B,C,D解析:保险利益的成立,必须具备三个要件:(1)必须是法律上承认的利益;(2)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3)必须是可以确定的利益。A选项中婚姻关系不是经济利益,所以不能投保;B选项中可能购买的房屋不是可以确定的利益;C选项中高考成功不是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所以ABC选项均正确。D选项中孙某与朋友之间没有保险利益,所以D选项正确。61.红光、金辉、绿叶和彩虹公司分别出资50万、20万、20万、10万元建造一栋楼房,约定建成后按投资比例使用,但对楼房管理和所有权归属未作约定。对此,下列哪一一说法是错误的?A:该楼发生的管理费用应按投资比例承担B:该楼所有权为按份共有C:红光公司投资占50%,有权决定该楼的重大修缮事宜D:彩虹公司对其享有的份额有权转让答案:C解析:【考点】按份共有【详解】《物权法》第103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本题中,四家公司对楼房所有权没有约定,据该条,应为按份共有,选项B正确。《物权法》第104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据此,四家公司按投资比例确定按份共有份额。《物权法》第98条规定:“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本题中,四家公司均有明确出资份额,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没有约定时,应按照其投资比例也即按份共有的份额承担,选项A正确。《物权法》第97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红光公司虽然占有50%的份额,但还没有达到三之二以上的份额,无权决定该楼的重大修缮事宜,选项C错误。《物权法》第101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据此,彩虹公司有权转让其份额。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C。62.张三以其汽车作为保险标的向某保险公司投保,在保险合同期限内,张三的汽车被其弟弟开去上班。发生保险事故,张三向保险公司索赔,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7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保险公司有权要求解除保险合同B.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C.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退还保险费D.张三有权主张约定的保险金答案:D解析:《保险法》第52条:“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才可解除合同,并非一旦增加即可解除。本案所述情形,张三将车借给弟弟开车“上班”,并没有达到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程度,所以保险公司应该依约向张三支付赔偿金。只有D项正确。63.下列哪项行政行为是最终裁决?()A.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有关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裁决B.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有关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裁决C.国务院部门所作的行政复议决定D.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调整行政区划决定,作出的有关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答案:D解析:考查行政复议范围。依据为《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2款。64.特别法优先原则是解决同位阶的法的渊源冲突时所依凭的一项原则。关于该原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A.同一机关制定的特别规定相对于同时施行或在前施行的一般规定优先适用B.同一法律内部的规则规定相对于原则规定优先适用C.同一法律内部的分则规定相对于总则规定优先适用D.同一法律内部的具体规定相对于一般规定优先适用答案:A,B,C,D解析:根据《立法法》第92条,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据此,A项应选。规则规定是原则规定的具体化,但规则规定也可能对原则作出特别规定,故B项应选。分则规定可能对总则规定作出特别规定,故C项正确。具体规定也可能对一般规定作出特别规定,故D项应选。

7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5.某施工工地升降机操作工刘某未注意下方有人即按启动按钮,造成维修工张某当场被挤压身亡。刘某报告事故时隐瞒了自己按下启动按钮的事实。关于刘某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间接)故意杀人罪B.过失致人死亡罪C.谎报安全事故罪D.重大责任事故罪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重大责任事故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谎报安全事故罪。刘某未履行谨慎义务,在施工中违规操作,导致他人死亡的,符合《刑法》第134条的规定,成立重大责任事故罪。刘某的行为同时也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法条竞合关系,适用特别法条优于一般法条的原则,对刘某最终定性为重大责任事故罪。根据《刑法》第139条之一的规定,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指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行为。刘某虽有谎报,但是没有贻误事故抢救,所以不成立该罪。故D项正确。66.★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对下列情形可以适用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有:()A.某乡政府工作人员殴打村民造成其身体伤残B.某工商管理局吊销一企业的营业执照造成该企业重大损失C.甲被实施逮捕措施后,检察院决定不起诉D.派出所民警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乙死亡答案:A,C,D解析:。《国家赔偿法》第35条。67.甲、乙、丙于2013年3月出资设立东方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2018年10月,该公司又吸收丁入股。2019年12月,该公司因经营不善造成严重亏损,拖欠巨额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人民法院在清算中查明:甲在公司设立时作为出资的房产,其实际价额明显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甲的个人财产不足以抵偿其应出资额与实际出资额的差额。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对甲不足出资的行为,正确的处理方法是( )。A.甲以个人财产补交其差额,不足部分由乙、丙、丁补足B.甲以个人财产补交其差额,不足部分由乙、丙补足C.甲以个人财产补交其差额,不足部分待有财产时再补足D.甲、乙、丙、丁均不承担补交该差额的责任答案:B解析:本题考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的规定。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资产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本题丁并非公司设立时的股东,因此,丁是不需要为此承担责任的,应由乙和丙承担补足出资的连带责任。

8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8.王某因被判入狱,刘某起诉与其离婚,经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如下:房屋归刘某所有,20万元存款归王某所有,双方婚生子女王晓由王某的妹妹王某某抚养。法院根据该调解协议制作了调解书,并经双方当事人签收。一个月后,王某的妹妹王某某称其并不知道该调解协议,也不同意抚养哥哥的孩子王晓。请问下列说法中,哪一种是错误的?()A.本案中本级人民法院有权对该调解书提起再审程序B.本案中王某和刘某有权对该调解书中的抚养子女部分申请再审C.本案中王某某不是本案当事人,但仍能以本人名义对该调解书申请救济D.本案中检察院有权对该调解书提起抗诉答案:D解析:考点:审判监督程序讲解:《民事诉讼法》第198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因此本案中本级人民法院有权对该调解书提起再审程序,A项说法正确,不是应选项。《民事诉讼法》第201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注意,本法第202条规定的“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不适用于本案,因为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是调解书中抚养子女的部分,而非解除婚姻关系的部分;B项的说法正确不是应选项。《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3款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本案中,王某某虽不是本案当事人,但其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且有证据证明该调解书的部分内容损害其民事权益,可以提起诉讼。因此C页的说法是正确的,不是应选项。《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检察院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法院提起检察建议,也可以依法定程序提起抗诉。由此,2012年修订《民事诉讼法》赋予了检察院对调解书抗诉的权力,但仅限于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解书。本案并不涉及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并不能对该调解书提起抗诉。值得注意的是,法院之所以将检察院对调解书的抗诉限定于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是为了避免当事人借调解之机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而这类利益往往又无法由定的个体提起救济,因此赋予检察院对这类调解书的抗诉权。又因为调解书是当事人对权利的自行处分,对于私人权利,只要利害关系人不提出救济,就应当充分尊重利害关系人的自由处分权。所以对于非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解书,国家公权力应当保持足够谦抑。因此本题选D。69.《唐律》开篇言明“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如唐太宗所说“失礼之禁,著在刑书”,根据上述说法,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唐律》“礼律合一”的统治方法体现了对西周“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的法律思想的承袭。B.《唐律》具有继往开来,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其“礼律合一”的思想和方法对后世产生深远影响。

8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唐律》注重“礼律合一”的理论基础,是汉代中期儒家提出的“以德配天,明德慎刑”的策略思想。D.《唐律》与春秋战国时期法家思想同受西周法律思想影响,都主张和实行礼刑合一。答案:A,C,D解析:西周时期的法制思想为"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汉代在此基础上发展为"德主刑辅,礼刑并用"。据此,AC选项均错误。D选项明显错误,战国时期的法家思想重视刑罚的价值,主张重刑主义,与《唐律》和西周的法律思想迥异。70.张三在某服务器上开设了一黄色网站,张贴淫秽图片1万多件、影像资料3000多件,实行免费“注册会员”制度,网民需注册经张三确认才能获取账号、密码登录网站,但无需付款。截至案发时,注册会员已达10万多人。张三网站的运营收入主要来源于广告费用。A公司合法经营成人用品,A公司负责人李四见张三网站火爆,遂与张三取得联系,在张三的网站上投放广告,累计支付广告费5万元。曾有人向张三网站所在的B服务器托管公司举报该网站为黄色网站,要求关闭,但B服务器托管公司负责人王五认为,张三向他们每年上交3万多元的服务费,不应关闭此网站。赵六系某大学学生,注册成为张三网站的注册会员,下载淫秽图片1000件、影像资料100余件存在自己的手提电脑里,曾和女友一起观看。则对于本案,罪名认定正确的有:A:张三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B:李四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共同犯罪C:王五构成窝藏、包庇罪D:赵六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答案:B解析:A项,因张三收取了广告费,故属牟利。B项,明知是淫秽网站,以牟利为目的,通过投放广告等方式向其直接或者间接提供资金,或者提供费用结算服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共犯论。C项,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是淫秽网站,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代收费等服务,并收取服务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D项,自己及与熟人小范围的观看不属“传播”。71.乙基于强奸故意正在对妇女实施暴力,甲出于义愤对乙进行攻击,客观上阻止了乙的强奸行为。观点:①正当防卫不需要有防卫认识②正当防卫只需要防卫认识,即只要求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③正当防卫只需要防卫意志,即只要求防卫人具有保护合法权益的意图④正当防卫既需要有防卫认识,也需要有防卫意志结论:甲成立正当防卫甲不成立正当防卫就上述案情,观点与结论对应正确的是哪一选项?()

8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观点①观点②与a结论对应;观点③观点④与b结论对应B.观点①观点③与a结论对应;观点②观点④与b结论对应C.观点②观点③与a结论对应;观点①观点④与b结论对应D.观点①观点④与a结论对应;观点②观点③与b结论对应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正当防卫的防卫意识。我国传统刑法理论认为,成立正当防卫要求具有防卫意识。防卫意识包括防卫认识与防卫意志。防卫认识指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防卫意志指防卫人出于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目的。观点①认为,不需要有防卫认识就可以成立正当防卫。那么甲对乙(正在进行犯罪的人)进行的攻击,无论甲的主观想法如何,都在客观上救助了被害人,保护了法益,就成立正当防卫。观点②认为,成立正当防卫只需要防卫认识,不需要防卫意志(目的)。即只要求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即使以其他目的对不法侵害人实施打击,只要在客观上救助了被害人,也成立正当防卫。甲对乙攻击时,认识到了乙正在对他人进行强奸的事实,则无论甲是否有救助他人的目的,都成立正当防卫。观点③认为,正当防卫只需要防卫意志,即只要求防卫人具有保护合法权益的意图。按照这种观点,假想防卫也是正当防卫。甲攻击乙并不是基于对被害人的保护,而是基于“义愤”,即认为甲没有防卫的意志(目的),所以不成立正当防卫。观点④认为,成立正当防卫既需要有防卫认识,也需要有防卫意志(目的)。由于认为甲没有保护被害人的目的,所以也不成立正当防卫。故A项正确,当选;BCD项错误,不当选。72.依据《选举法》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根据人15数计算确定的名额数、相同的地区基本名额数和其他应选名额数构成。据此,下列关于代表名额分配的说法中,错误的是哪一项?()A.在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中,人口特少的乡、民族乡、镇,可以没有代表或者有1~2名代表B.散居的少数民族应当有当地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其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C.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全国人大代表名额的分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D.在聚居区内同一少数民族的总人口占境内总人口30%以上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相当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答案:A解析:考查代表名额的分配。A选项错误,在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中,人口特少的乡、民族乡、镇,至少应该有代表1人。73.针对减刑、假释的案件,具有下列哪些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进行调查核实:()A.拟提请减刑、假释罪犯系职务犯罪罪犯,走私犯罪罪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严重暴力恐怖犯罪罪犯B.因罪犯有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拟提请减刑的C.拟提请减刑、假释罪犯的减刑幅度大、假释考验期长、起始时间早、间隔时间短或者实际执行刑期短的D.拟提请减刑、假释罪犯的考核计分高、号项奖励多或者鉴定材料、奖惩记录有疑点的

8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C,D解析:本题考查人民检察院对减刑、假释的监督。《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定》第6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进行调查核实:(1)拟提请减刑、假释罪犯系职务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严重暴力恐怖犯罪罪犯。或者其他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社会关注度高的罪犯;(2)因罪犯有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拟提请减刑的;(3)拟提请减刑、假释罪犯的减刑幅度大、假释考验期长、起始时间早、间隔时间短或者实际执行刑期短的;(4)拟提请减刑、假释罪犯的考核计分高、专项奖励多或者鉴定材料、奖惩记录有疑点的;(5)收到控告、举报的;(6)其他应当进行调查核实的。据此可知BCD选项均正确。A选项中,因走私犯罪并不在列举的罪名当中,且亦未限定为重大影响、社会关注度高的犯罪,故不选。本题答案为BCD。74.2012年10月12日,中国外轮运输公司以其“远航”号货轮作抵押向某银行贷款1000万元,双方签订了书面的抵押合同,并且办理了抵押登记。10月20日,“远航”号从青岛出发,驶向荷兰阿姆斯特丹。10月22日,“远航”号遇到了特大风暴面临倾覆危险,受到荷兰“福特”号的救助后勉强驶入挪威某港口修理,发生修理费若干。因中国外轮公司没有支付修理费,挪威某造船厂将“远航”号留置。请问:依据中国《海商法》的规定,因“远航”号发生的上述费用及权利,应该得到最先受偿的是哪一项?()A:某银行的抵押权B:“福特”号对救助费用的请求权C:在挪威某港口停留所产生的港务费D:挪威某造船厂的留置权答案:B解析:【考点】船舶优先权、留置权、抵押权受偿顺序。详解:根据《海商法》第22条、第23条第1款、第25条第1款的规定,B、C项的费用属于船舶优先权,优先于D项的留置权,D项优先于A项的船舶抵押权;B项的救助费用优先于C项的港务费,故B项正确。75.关于中外法律制度中的习惯法,下列哪一表述是不正确的?A、中国西周时期的礼是对社会生活起着调整作用的习惯法B、英国法的源头是盎格鲁·撒克逊时代的习惯法C、法国公元九世纪至十三世纪是以习惯法为主的时期D、德国学者萨维尼认为法律是分阶段发展的,最初是自然法或学术法阶段,接下来便形成了习惯法阶段答案:D

8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先秦法制主要内容;英美法系的形成;大陆法系的形成;《德国民法典》【详解】西周时期的礼已具备法的性质,具有法的基本特性,即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和强制性;并且在当时对社会生活各个方面都有着实际的调整作用,是一种习惯法。A正确。英国法的源头是盎格鲁·撒克逊时代的习惯法,之后逐渐形成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三大法律渊源,从而确立英国的法律体系。B正确。法国封建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即公元9-13世纪以习惯法为主的时期、公元13-16世纪的习惯法成文化时期和公元16-18世纪王室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的时期。C正确。萨维尼是历史法学派的代表人物,他认为法律是分阶段发展的,最初是自然法或习惯法阶段,接下来是学术法阶段,第三阶段才谈得上法典编纂。他反对德国匆忙制定民法典,理由就是德国当时仍处于第二阶段,制定民法典为时尚早。故D项表述错误。76.王某的汽车被法院违法查封后变卖,后法院确认査封违法。王某请求国家赔偿。就该车的赔偿标准问题,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按王某提出请求时该车的市场价格赔偿B.按法院变卖汽车时该车的市场价格赔偿C.按合法评估机构的估价赔偿D.按该车拍卖的价格赔偿答案:C解析:。考查国家赔偿的计算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77.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对世界各国或各地区的人入境、逗留和离境,特别行政区政府可以实行入境管制B、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各级法院法官、任免检察官C、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因行为不检或违反誓言而经出席会议的议员三分之二通过谴责,由立法会主席宣告其丧失立法会议员资格D、基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答案:A,C,D解析:【考点】特别行政区制度【详解】《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54条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39条规定:对世界各国或各地区的人人境、逗留和离境,特别行政区政府可实行出入境管制。这事实上是特别行政区行使的管理职权的具体体现,所以A项是正确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48条规定的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行使的职权,包括了“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各级法院法官”的权力,但是需要特别注意的是,香港的司法体制中并不存在检察院,所以B选项的说法是错误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79条规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丧资格的情况,其中包括了“行为不检或违反誓言而经立法会出席会议的议员三分之二通过谴责”,此时由立法会主席宣告其丧失立法会议员的资格。所以,C选项的表述是正确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58条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43条规定:基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所以,D选项的说法是正确的。【陷阱】本题的陷阱在于对香港司法体制和澳门司法体制的比较考察:在香港司法机关仅是指特别行政区各级法院,具体包括了终审法院、高等法院、区域法院、裁判署法庭和其他专门法庭,香港并没有“检察院”的机构设置;而在澳门司法机关既包括了法院,也有检察院,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包括了初级法院、中级法院和终审法院,检察院独立行使法律赋予的检察职能。

8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8.1997年7月20日,香港甲公司给厦门乙公司发出要约称:“鳗鱼饲料数量180吨,单价CIP厦门980美元,总值176,400美元,合同订立后三个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请电复。”厦门乙公司还盘:“接受你方发盘,在订立合同后请立即装船。”对此香港甲公司没有回音,也一直没有装船。厦门乙公司认为香港甲公司违约。在此情形下,下列选项哪个是正确的?A.甲公司应于订立合同后立即装船B.甲公司应于订立合同后三个月装船C.甲公司一直未装船是违约行为D.该合同没有成立答案:D解析:。装船时间的改变是交货时间的改变,是实质性变更,因此合同没有成立79.在下列情形中,属于无因管理的是:A:在加工合同中,承揽人管理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B:买方无正当理由拒收卖方交付的货物,卖方对该货物进行管理C:甲拾得乙丢失的牛,在积极寻找失主的同时,对该牛进行管理D:某超市对进入超市的顾客的皮包进行保管答案:C解析:无因管理的核心内容是,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无法定或约定义务。本题ABD选项中的管理人所进行的管理,均为基于法律规定义务的管理,只有C选项中的管理为无法定义务的管理。80.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一定时间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该期限是( )。A.15日B.20日C.30日D.10日答案:A解析: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81.

8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公司在德国注册成立,在中国进行商业活动时与中国的乙公司发生商务纠纷并诉诸中国法院。法院经审理查明:甲公司的控股股东为英国人,甲公司在德国、英国和中国均有营业所。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法院应如何选择确定本案甲公司营业所?A、以其德国营业所为准B、以其英国营业所为准C、以其中国营业所为准D、以当事人共同选择的营业所为准答案:C解析:《民通意见》第185条规定:“当事人有两个以上营业所时,应以与产生纠纷有最密切联系的营业所为准;当事人没有营业所的,以其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准。”本题中,甲公司在中国进行商业活动时与中国的乙公司发生商务纠纷,并且甲公司在德国、英国和中国均有营业所,可以认定中国营业所为与纠纷有最密切联系的营业所。法院应选择甲公司中国营业所为本案中的营业所。故本题答案为C。82.某甲因抢劫他人财物被K县公安机关依法逮捕,在侦查期间,某甲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对于该案件,K县公安机关应当如何处理( )。A.侦查羁押时间自查清某甲真实身份之日起计算B.在查清某甲真实身份以前,不允许其聘请律师为他提供法律帮助C.在查清某甲真实身份以前,停止侦查活动D.在查清某甲真实身份以前,不停止侦查活动E.如果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可以按某甲自报姓名移送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答案:A,D,E解析:本题考核刑事诉讼侦查措施。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83.附带性审查和宪法控诉都是宪法实施保障的重要方式,关于二者区别的表述,以下正确的是、A、在附带性审查中,提出审查的主体既可能是诉讼中的原告,也可能是诉讼中的被告;而在宪法控诉中,提出审查的是普通公民B、附带性审查依赖于具体的争诉,而宪法控诉则不需要有具体的纠纷存在,可单独提出宪法控诉C、附带性审查是一种主动性审查,由法官对法律进行附带的主动审查,而宪法控诉是被动性审查D、在附带性审查中,被裁决为违宪的法律、法规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而在宪法控诉中,被裁决为违宪的法律、法规具有溯及力答案:A,B,D

8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附带性审查是一种被动性审查,审查机关不主动启动一个审查程序,而宪法控诉则是一种主动性审查,它不依赖于诉讼的存在,所以C错误。需要注意的是,二者在审查主体方面也有区别,附带性审查在多数国家由普通法院进行审查;而宪法控诉是德国宪法法院实行的审查方式,是由宪法法院这一特定的机关对于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进行审查。还有,审查的后果也不同,附带性审查的后果是凡被法院宣布为违宪的法律,一般不再被援用,它并不导致这一法律在法典或法律性文件上被删除的后果,而在宪法控诉中,如某一法律被宣布为违宪,一般需要以公告的方式宣布该法规失效。84.(2009年)案情:甲市A县的刘某与乙市B区的何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何某位于丙市C区的一套房屋。合同约定,因合同履行发生的一切纠纷,应提交设立干甲市的M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之后,刘某与何某又达成了一个补充协议,约定合同发生纠纷后也可以向乙市B区法院起诉。刘某按约定先行支付了部分房款,何某却迟迟不按约定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双方发生纠纷。刘某向M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何某履行交房义务,M仲裁委员会受理了此案。在仲裁庭人员组成期间,刘某、何某各选择一名仲裁员,仲裁委员会主任直接指定了一名仲裁员任首席仲裁员组成合议庭。第一次仲裁开庭审理过程中,刘某对何某选择的仲裁员提出了回避申请。刘某申请理由成立,仲裁委员会主任直接另行指定一名仲裁员参加审理。第二次开庭审理,刘某请求仲裁程序重新进行,何某则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主张仲裁协议无效,请求驳回刘某的仲裁申请。经审查,仲裁庭认为刘某申请仲裁程序重新进行、何某主张仲裁协议无效理由均不成立。仲裁庭继续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何某在30日内履行房屋交付义务。因何某在义务履行期间内拒不履行房屋交付义务,刘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何某则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问题:1.刘某、何某发生纠纷后依法应当通过什么方式解决纠纷?理由是什么?2.刘某提出的回避申请和重新进行仲裁程序的申请,何某提出的仲裁协议效力的异议,分别应由谁审查并作出决定或裁定?3.如何评价仲裁庭(委)在本案审理中的做法?理由是什么?4.刘某可以向哪个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何某可以向哪个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对于刘某、何某的申请,法院在程序上如何操作?理由是什么?5.如法院认为本案可以重新仲裁,应当如何处理?理由是什么?6.如法院撤销仲裁裁决,刘某、何某可以通过什么方式解决他们的纠纷?理由是什么?答案:解析:本案是因购房合同发生纠纷而通过仲裁程序解决纠纷的情形,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看似比较凌乱和复杂,考生应当坚持“抽丝剥茧”、“化繁为简”理出头绪。在本案中,买受人刘某与出卖人何某因房屋买卖合同产生民事纠纷,而房屋属于不动产,故考生应当考虑到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看到不动产就应当想到该规定,而不管后文是否提问)。1.《仲裁法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在本案中,当事人在购房合同中约定了仲裁管辖,但随后又达成了补充协议约定由法院管辖。因不符合法律的规定,约定的仲裁管辖无效,但根据该条文但书的规定,当事人没有在首次开庭前提出仲裁管辖权异议,因此,该仲裁协议是视为有效的。并且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法院提出确认该仲裁协议效力的请求,因此,由仲裁庭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确定并对本案进行裁决。2.《仲裁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由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仲裁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因回避而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后,当事人可以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庭也可以自行决定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仲裁法》第二十条第

8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一款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3.《仲裁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在本案中,“在仲裁庭人员组成期间,刘某、何某各选择一名仲裁员,仲裁委员会主任直接指定了一名仲裁员任首席仲裁员组成合议庭”,这里首席仲裁员的选任违反了法律规定,只有在双方共同委托下或是在规定期间内没有选定首席仲裁员的情况下,才由仲裁委员会主任直接指定首席仲裁员。在第一次开庭审理过程中,刘某提出了回避申请,且理由成立,对此,仍是要在何某委托下或是在规定期间内没有另行选定仲裁员的情况下,才由仲裁委员会主任直接另行指定,本案中再次出现了仲裁员选任的程序错误。第二次开庭审理后,刘某请求仲裁程序重新进行,何某提出仲裁协议效力异议,并请求驳回刘某的仲裁申请。根据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应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因此,仲裁庭有权继续审理并作出裁决。4.《仲裁法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刘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何某则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仲裁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本案中,何某在义务履行期间内拒不履行仲裁庭的裁决,如果刘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向被执行人住所地即何某住所地或是不动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何某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即甲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5.《仲裁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据此可知,人民法院认为应重新仲裁的,则应通知仲裁庭,如果仲裁庭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裁定中止撤销程序;如果仲裁庭拒绝仲裁的或仲裁庭未在指定的期间内开始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6.《民诉意见》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修订后为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据此可知,如果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或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因为原仲裁协议被撤销,且原仲裁协议与管辖协议均无效,无论是仲裁机构还是人民法院都不能依据原来的协议对该案进行管辖。1.根据本案情况,当事人应当通过诉讼解决纠纷,因为双方的仲裁协议无效。但刘某向M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何某未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异议的,仲裁协议有效,当事人可通过仲裁解决纠纷。2.仲裁员的回避应当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重新进行仲裁程序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协议的效力由仲裁委员会决定。3.(1)仲裁委员会直接指定首席仲裁员是错误的。因为只有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或者在规定期间内没有选定首席仲裁员的情况下,仲裁委员会才能指定仲裁员。(2)仲裁员回避后,仲裁委员会主任直接另行指定一名仲裁员是错误的。因为仲裁员回避后,仍应当由何某选任仲裁员,只有在何某委托仲裁委主任指定或者在规定期间内没有选定仲裁员的情况下,仲裁委员会主任才能直接指定。(3)仲裁庭继续进行仲裁的做法是正确的。理由有二:一是即使仲裁协议无效,当事人也只能在第一次开庭前提出,在此之后提出不影响仲裁庭的审理;二是仲裁员回避后的程序进行问题由仲裁庭决定。

8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1)刘某应当向乙市中级人民法院或丙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为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对仲裁裁决的申请执行,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2)何某应当向甲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因为根据法律规定,仲裁裁决的撤销由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3)受理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甲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的,受理执行的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甲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何某撤销仲裁申请的,受理执行的法院裁定恢复执行。5.如法院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且仲裁庭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仲裁的或仲裁庭未在指定的期间内开始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6.仲裁裁决被撤销后,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解决,也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因为,一方面原仲裁协议和管辖协议都是无效的,另一方面,仲裁裁决被撤销后,原协议即已失效,只能重新达成协议方能申请仲裁。85.以下结论正确的是、A、歌星范某频繁走穴演出,但是未按规定期限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缴纳,范某逾期仍不缴纳,税务机关经县级税务局局长批准,从范某的个人存款账户中扣划相当于应纳税款的款项。税务机关的做法不正确B、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未缴纳税款,税务机关经县税务局局长批准,直接扣押了该公司相对于应纳税款的商品,并进行拍卖,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税务机关的做法是正确的C、某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对某公司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给该公司造成损害。该公司有权要求税务机关赔偿D、某税务机关对某公司依法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查封了该公司的产品,将其拍卖,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扣除查封、拍卖费用,应纳税款和滞纳金后,剩余价款归还给该公司。税务机关的做法是正确的答案:C,D解析: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0条第1款的规定,税务机关在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前,应当责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限期缴纳或者解缴税款,B选项中税务机关直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税务机关的做法不正确,所以B选项不正确。第40条第2款规定:“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69条第2款规定:“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卖、变卖等费用后,剩余部分应当在3日内退还被执行人。”D选项正确。根据第68条的规定,只要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并且经税务机关责令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都有权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并不限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所以A选项中税务机关的做法正确,因此A选项不正确:需要注意的是,税务机关只能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采取税收保全措施,而不能对所有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第43条规定:“税务机关滥用职权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者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不当,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C选项正确。86.关于发回重审制度,下列做法哪些是不正确的?()A.一审法院对17岁的王某故意伤害一案进行公开审理,二审法院将此案发回重审

9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决定将案件发回重审,原审法院在查清事实后改判,被告人上诉到二审法院,二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仅由书记员对本案进行独任审判不合法,决定再次发回重审C.被告人以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查后发现原判决事实认定清楚,但法律适用错误,被告人实为抢劫罪而非抢夺罪,遂决定将该案发回重审D.被告人以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查后发现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但由于其犯罪性质恶劣,量刑过轻,于是决定将案件发回重审答案:C,D解析:本题考查二审裁判结果。《刑事诉讼法》第236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2)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3)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3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程序违法案件应发回重审,所以A项正确。对事实认定不清的案件,二审法院仅能发回重审一次,但是对程序违法的发回重审次数则没有次数限制,所以B项正确。若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二审法院应直接改判,所以C项错误。不得以加重处罚为目的发回重审,所以D项错误。87.关于恐怖主义犯罪,说法正确的一项是:A、甲穿着印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服装出入公共场所,成立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B、乙组织培训班,专门从事恐怖活动培训的,成立帮助恐怖活动罪C、丙为实施恐怖活动而非法制造、购买枪支的,对丙应数罪并罚D、丁加入某恐怖组织,并实施了组织交付的暗杀任务,对丁应数罪并罚答案:D解析:A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指的是强制他人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的行为,自己穿戴的行为不成立本罪。B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乙的行为成立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而非帮助恐怖活动罪。C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根据刑法120条之二规定,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丙的行为同时触犯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与非法买卖枪支罪,属于想象竞合,应从一重罪论处。D项是正确的。理由在于,根据刑法120条规定,犯前款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88.关于法定诉讼代理人,下列哪些认识是正确的?(2011年)A.代理权的取得不是根据其所代理的当事人的委托授权B.在诉讼中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代理被代理人实施所有诉讼行为

9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在诉讼中死亡的,产生与当事人死亡同样的法律后果D.所代理的当事人在诉讼中取得行为能力的,法定诉讼代理人则自动转化为委托代理人答案:A,B解析:本题考查法定诉讼代理人。《民事诉讼法》第57条规定,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由此可见,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权的取得是基于法律规定,而不是当事人的委托授权,A选项是正确的。如前规定,法定代理人专门为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代理,当事人没有能力参加诉讼,因此其诉讼权利义务全部让渡于法定代理人。因此,法定代理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代理被代理人实施所有诉讼行为。B选项是正确的。当事人死亡,会发生两种后果,一是诉讼中止,且之后由死亡当事人的继承人进行诉讼承担;二是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导致诉讼终结,《民事诉讼法》第15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1)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2)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3)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但是,法定诉讼代理人死亡,只会发生法定诉讼代理人的更替一种后果。因此,C选项是错误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9条之规定,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可见,要想成为委托代理人,必须有当事人的授权委托,法定诉讼代理人不可能自动转化为委托代理人。因此,D选项是错误的。89.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规定,下列关于海关行政处罚案件管辖机关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必须由发现违法行为的海关管辖B.必须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海关管辖C.必须由违法行为人住所地的海关管辖D.可以由发现违法行为的海关管辖,也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海关管辖答案:D解析:知识点:行政处罚的管辖。海关行政处罚由发现违法行为的海关管辖,也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海关管辖。90.根据《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其执业机构在本行政区域的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日常管理,履行下列哪些职责?()A.受理对律师的举报和投诉B.监督律师履行行政处罚和实行整改的情况C.对律师进行表彰D.办理律师执业核准、变更执业机构核准和执业证书注销事项答案:A,B

9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查律师行政管理。C项是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责,D项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责。91.张三一家共4口人:张三夫妇、两岁的儿子及张父。张三自2010年外出打工,2011年春节托人捎给其妻李四一封信和6000元钱,其后音信皆无。2015年4月,对张某的归来不抱希望的李四向法院申请宣告张三死亡,法院依法于2016年4月判决宣告张某死亡。张三和李四共有面积相同的房屋6间,现金6万元。2017年4月,李四将儿子送与王五收养。之后,李四与马六结婚,但1年后马六即病故。如张三生还并申请法院撤销死亡宣告,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张三在被宣告死亡期间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不受影响B.张三与李四的夫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C.张三可以基于收养协议未经其同意而主张无效D.若张三的房屋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第三人可不予返还答案:A,B,D解析:首先,根据《民法总则》第49条的规定,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故A项正确,当选。其次,根据《民法总则》第51条的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故B项正确,当选。再次,根据《民法总则》第52条的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关系无效。故C项错误,不当选。最后,根据《民通意见》第40条的规定,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请求返还财产,其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返还。故D项正确,当选。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D。92.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保证实现的社会规范。关于法的这一特征,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法律具有保证自己得以实现的力量B、法律具有程序性,这是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重要特征C、按照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观点,法律主要依靠国家暴力作为外在强制的力量D、自然力本质上属于法的强制力之组成部分答案:A,B,C解析:【考点】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法的特征【详解】规范都具有保证自己实现的力量。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保证实现的社会规范。因此,法律强制是一种国家强制,法的国家性(正式性)反映了法的强制性特征,是法的本质的表现。而法的程序性是法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重要特征。故ABC正确,D项错误。

9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3.甲因犯抢劫罪被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经一审法院审理,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甲上诉,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缓判决。根据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下列哪一做法是错误的?()A.最高人民法院自行对该案重新审理,依法改判B.最高人民法院指令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C.最高人民检察院对该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D.省检察院对该案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提起再审的主体和理由。选项A、B说法正确。《刑事诉讼法》第243条笫2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选项C说法正确,选项D说法错误。《刑事诉讼法》第243条第3款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本案死缓判决是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那么生效判决就是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依法应由上级检察院即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其抗诉,省检察院不能就该案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94.共用题干下列关于刑事司法鉴定的表述,正确的是:A:人民检察院为了查明案情,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的问题,应当进行鉴定B:人民检察院技术部门有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必要的时候,也可以聘请其他有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无须征得鉴定人所在单位的同意C:对于精神病的鉴定意见,除鉴定人签名外,还必须加盖医院的公章D: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答案:C,D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0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高检规则》第24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为了查明案情,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的问题,可以进行鉴定”,可以进行而不是应当进行;《高检规则》第248条,鉴定由检察长批准,由人民检察院技术部门有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必要的时候,也可以聘请其他有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但是应当征得鉴定人所在单位的同意;《高检规则》第250条,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出具鉴定意见、检验报告,同时附上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质证明,并且签名或者盖章。《刑事诉讼法》第146条,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9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六机关规定》第31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进行查证的,可以建议补充侦查。因此,A选项正确。B选项中的情况在《高检规则》中已作出了明确的肯定,即《高检规则》第38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提出具体的书面意见,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也可以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C选项中的情况《高检规则》第457条已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公诉案件需要补充侦查的,公诉机关应自行侦查,必要时可要求侦查机关提供协助,也可以书面要求侦查机关补充提供证据。D选项中的情况《刑诉解释》第226条已作出了明确规定,发现被告可能有自首、坦白、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案卷中没有相关证据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移送。审判期间.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线索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因为被告人可能有自首、立功等作为法定量刑情节的证据材料属于案件的主要证据,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就应当移送)。《刑事诉讼法》第151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有关人员隐匿其身份实施侦查。但是,不得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对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犯罪活动,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实施控制下交付。第152条规定,如果使用该证据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技术方法等保护措施,必要的时候,可以由审判人员在庭外对证据进行核实。选项A错误。《高检规则》第257条第2款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应当经检察长批准。据此可知,对犯罪嫌疑人辨认应当经检察长批准,而不是由侦查部门负责人决定。选项B错误。《高检规则》第258条规定,辨认应当在检察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在辨认前,应当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被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禁止辨认人见到被辨认对象,并应当告知辨认人有意作假辨认应负的法律责任。据此可知,在辨认前,禁止辨认人见到被辨认的人或被辨认的物。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高检规则》第259条规定,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被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每名辨认人单独进行。必要的时候,可以有见证人在场。据此可知,不能集体进行辨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0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而根据《高检规则》第129条的相关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只有在其中第(4)、(5)种情况,也就是在“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两种情况下,才能决定拘留,故本案中检察机关对正在实施犯罪的嫌疑人决定拘留是错误的。《高检规则》第134条规定,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刑事诉讼法》第16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14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3日,故C项做法符合法律规定。根据《高检规则》第290条,侦查部门应当制作拟撤销案件意见书,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故D项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95.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完善立法体制。下列哪一做法不符合上述要求?A、改进法律起草机制,重要的法律草案由有关部门组织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起草B、完善立法协调沟通机制,对于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引入第三方评估C、完善法规、规章制定程序和公众参与政府立法机制D、加强法律解释工作,及时明确法律规定含义和适用法律依据答案:A

9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选项A不符合要求。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作用。建立由由全国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参与起草重要的法律草案。选项B符合要求。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由决策机关引入第三方评估,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协调决定,不能久拖不决。选项C符合要求。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制度建设,完善行政法规、规章制定程序,完善公众参与政府立法机制。选项D符合要求。加强法律解释工作,及时明确法律规定含义和适用法律依据。96.中国甲公司与法国乙公司订立了进口设备合同。后因遇到无法预见与不能克服的障碍,乙公司未能按照合同履行交货义务,但未在合理时间内将此情况通知甲公司。甲公司直到交货期过后才得知此事。乙公司的行为使甲公司遭受了损失。依《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乙公司可以解除合同,但应把障碍及其影响及时通知甲公司B.乙公司解除合同后,不再对甲公司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C.乙公司不交货,无论何种原冈均属违约D.甲公司有权就乙公司未通知有关情况而遭受的损失请求赔偿答案:A,D解析:本题考查国际货物买卖——《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免责。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9条第4款的规定,虽然乙公司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原因符合免责的条件。但它有通知的义务,A正确。依公约的规定,解除合同并不解除赔偿责任,B错。本题在合同订立后,乙公司未能按照合同履行交货义务的原因是遇到了其无法预见与不能克服的障碍,符合公约规定的免责的条件,其不交货不属于违约,C错。因乙公司没在合理时间内将障碍及其对它履行义务能力的影响通知甲公司,乙公司的行为使甲公司遭受了损失,所以乙公司对由于甲公司未收到通知而造成的损失应负赔偿责任,甲公司有权就乙公司未通知有关情况而遭受的损失请求赔偿,D正确。97.昌昌公司委托拍卖行将其房产拍卖后,按成交价向税务部门缴纳了相关税款,并取得了完税凭证。3年后,县地税局稽查局检查税费缴纳情况时,认为该公司房产拍卖成交价过低,不及市场价的一半。遂作出税务处理决定:重新核定房产交易价,追缴相关税款,加收滞纳金。经查,该公司所涉拍卖行为合法有效,也不存在逃税、骗税等行为。关于此事,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7年)A.该局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B.该公司申报的房产拍卖价明显偏低时,该局就可核定其应纳税额C.该局向该公司加收滞纳金的行为违法D.该公司对税务处理决定不服,可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才可提起诉讼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查收税征管法之征管措施、争议解决。A项:《税收征收管理法》第14条规定,本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9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14条所称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是指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由此看来,稽查局是法定的“税务机关”,具有独立的执法主体资格。A正确。B项:《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5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显然,核定应纳税额的条件是“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B的表述有瑕疵。

9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项:《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2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本题中,既然该公司不存在逃税、骗税等行为,那只能定性为“纳税人计算错误等失误而少缴税款”的情况,对其追征、滞纳金的处理受到3年的限制;而题目中交代是“3年后”,该局不能再采取这些措施。C正确。D项:《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第1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本题中的争议属于纳税上的争议,实行复议前置制度,D是正确的。98.对于机动车善意取得,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甲购买了一辆皇冠车,未进行登记,放在乙处,乙以自己的名义卖给了不知情的丙,自辆车交付丙时起,丙取得该车的所有权B.甲购买了一辆蓝鸟车,登记在乙的名下,并租给乙使用,乙以自己的名义卖给了不知情的丙,自辆车交付丙时起,丙取得该车的所有权C.甲购买了一辆奥迪车,登记在自己名下,并租给乙使用,乙以自己的名义卖给了不知情的丙,自辆车交付丙时起,丙取得该车的所有权D.甲盗得一辆奔驰车,租给乙使用,乙以自己的名义卖给了不知情的丙,自辆车交付丙时起,丙取得该车的所有权答案:A,B解析:本题A选项中,甲作为皇冠车的购买人,未进行初始登记,皇冠车虽为特殊动产,但此时与普通动产无异,交付即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效力。本题B选项中,甲作为蓝鸟车的购买人,将车登记在乙名下,乙作为无权处分人,此时与处分自己的车无异,交付即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效力。登记仅发生对抗效力。对抗是针对善意第三人的,不是针对所有人的。本题C选项中,甲购买奥迪车登记在自己名下,无权处分人乙将其卖给不知情的丙,依照《物权法》第106条,以登记为所有权转移的标志,因为车辆属于应当登记的动产。本题D选项属于盗赃物问题。盗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99.根据《刑事诉讼法》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相关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B.人民法院受理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后,应当发出公告公告期间为3个月  C.在审理过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  D.没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财产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返还、赔偿

9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D。详情请参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1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故A、B项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3条的规定:“在审理过程中……”故C项错误,D项正确。100.甲有一条驳壳船租予乙进行海上运输,租期3年。双方签订了书面合同,乙一次性向甲交付租金50万元。租赁的第二年,甲因资金紧张将该船卖予丙,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价格500万元。约定在船舶过户登记后、乙的租期届满前,丙分期付清全部款项。因甲无法现实交付,双方约定租期届满,由丙向乙行使返还请求权,并由甲通知乙。合同签订后10日内,甲办理了该船的过户登记。丙买得该船后,因资金紧张向丁借款250万元,丙以该船进行抵押,但未办理登记。后丙向戊借款250万元,丙通知乙该船质押于戊。后丙又将该船卖给庚,并通知乙将该船交给庚,且办理了过户登记。租赁期间第二年届满时,该船遇不可抗力灭失(该船未保险)而引起纠纷,请回答下列问题:?1.甲未经乙同意,将该船卖给丙,该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2.若甲丙办理船的过户登记前,双方发生合同纠纷,丙欲起诉甲,应由何地法院管辖?已知甲住所地为A区,丙住所地为B区,合同签订地为C区,约定的合同履行地为D区。?3.丙起诉甲后,甲欲提出管辖权异,应在何时提出?若管辖权异议被法院驳回,甲对此不服,可以寻求何种救济?寻求救济期间,是否影响原法院对案件的审理??4.该船因不可抗力灭失,乙可行使何种权利?为什么??5.丁是否对该船享有抵押权?为什么??6.戊是否对该船享有质权?为什么??7.丙未经丁、戊同意,丙与庚的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8.如果该船未灭失,丁、戊、庚发生权利冲突,何者优先?为什么??9.该船灭失的风险责任应由谁承担?为什么?答案:解析:1.买卖合同有效。甲虽将该船租赁给乙,在租赁期间内,又将该船卖给丙,该买卖行为无须取得承租人乙的同意,因为承租人乙不享有优先购买权(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限于承租的房屋)。2.应由A区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民诉解释》第18条第3款规定,若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甲丙办理船的过户登记前双方发生纠纷,合同尚未实际履行,约定的履行地非甲、丙住所地,因此应由被告甲的所在地A区人民法院管辖。3.甲对管辖权有异议,应在提交答辩状前提出,答辩状应在甲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15日内提交。若管辖权异议被法院驳回,甲可对管辖权异议裁定提起上诉。在上诉期间,原法院不得进入实体审理。4.承租人乙享有租赁合同解除权和剩余租金的返还请求权。在租赁期间内,租赁物发生风险灭失的,如果没有约定,该风险由出租人承担。由于船舶已经灭失,承租人乙的合同目的不可能实现,故承租人乙享有合同解除权。对于剩余期限内的租金,对甲而言构成不当得利,故承租人乙享有剩余租金的返还请求权。5.丁对该船舶享有抵押权。丙已经取得该船舶的所有权,故丙与丁之间的抵押合同有效,丁因有效的抵押合同取得抵押权。同时,船舶抵押权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登记仅起对抗的效力。6.戊对该船舶享有质权。丙对该船舶享有所有权,虽然已抵押于丁,但抵押价值仅为250万元,出质于戊担保数额仅为250万元,不存在重复担保之问题。动产质权以交付为生效要件,虽然丙未现实交付船舶于戊,但已完成了指示交付,动产质权设立的交付方式包括指示交付方式。

9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丙与庚的买卖合同属于效力未定的合同。丙已将该船舶的价值设定了抵押和质押,丙在此种情况下转让船舶应取得担保物权人的同意。在丁、戊同意之前,丙的转让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故该合同属于效力未定合同。如果丁、戊反对,该合同无效。8.庚的权利优先。即使丁、戊反对,庚虽然不能依照合同取得所有权,但可因善意取得所有权。丁的抵押权是未登记的,戊的质权不存在登记且未实际占有,庚的所有权是登记的所有权。依照物权法原理,登记物权优于非登记物权,庚的所有权优先。9.该船灭失的风险应由丙承担。该船虽然在乙处灭失,但乙是承租人,承租人不承担风险灭失的责任。甲与丙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其所有权已转移给丙,通过指示交付的方式也完成了交付义务,故甲不承担该船灭失的风险。因该船设立质权于戊且已完成了指示交付,后丙又将该船卖于庚,虽然已完成了所有权转移的义务,但不可能完成交付之义务。因为对庚的指示交付应以对戊的指示交付为生效要件,未经戊的同意,不能撤销对戊的指示交付。不能撤销对戊的指示交付,就不能完成对庚的指示交付。因该船未交付而发生风险灭失,其风险灭失的责任应由出卖人承担。故该船灭失的风险责任由丙承担。卷II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关于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下列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A.直接言词原则和全面审查原则是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B.刑事诉讼法的原则既包括一般原则,也有刑事诉讼法的独有原则C.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主要适用于刑事诉讼的审判过程中D.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具有抽象性,其作为指导性原则不具有约束力答案:A,C,D解析:A选项错误,直接言词原则属于审判原则,全面审查原则属于二审的原则;B选项正确,刑事诉讼法的原则可以分为一般原则和刑事诉讼法的独有原则;C选项错误,基本原则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D选项错误,刑事诉讼法的原则具有法律约束力。2.下列关于证据保全的说法,不正确的是:()A.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无论在诉讼中还是起诉前可以适用证据保全B.证据保全裁定只能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作出,法院不可依职权主动作出C.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的,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D.当事人申请保全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担保

9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考点:证据保全讲解:《民事诉讼法》第81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因此,无论在诉讼中还是起诉前都可以适用证据保全,A项的说法正确,不是应选项;诉讼过程中的证据保全可以由法院依职权主动作出,B项的说法错误,是应选项;《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23条规定,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当事人申请保全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担保。因此,C、D两项的说法正确,不是应选项。3.行为人甲通过窃取、刺探、收买等多种非法手段获取了某国家机关的绝密文件多份,卖给境外的机构、组织,获取不正当利益,对甲的行为应如何认定处罚?()A: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文件罪与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并罚B:以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一罪定罪处罚C: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文件罪与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从一重罪处罚D: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与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文件罪并罚答案:B解析:【考点】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与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区别。详解: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与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区别要点在于是否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非法获取国家秘密或者是否将非法获取的国家秘密故意向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非法提供。由于泄露、扩散致使非法获取的国家秘密被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知悉、取得的,只要行为人对此情形没有故意,就不构成后罪,而只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因犯间谍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而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的,非法持有的行为不单独成立犯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已包含了非法获取行为,只要是为境外非法提供而实施的,不另定罪。故本题中的甲只能定为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一罪,以一罪处罚。4.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关于年休假的表述,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有(  )。A.冯某在某机关连续工作6个月以上,可享受带薪年休假B.陈某请事假累计20天,不能享受当年的带薪年休假C.褚某自1995年就业于甲公司之后工作至今,2017年累计请病假3个月,不能享受当年的年休假D.卫某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答案:A,B,C

10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1)选项A: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2)选项B: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不享受当年的带薪年休假;(3)选项C: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不享受当年的带薪年休假。参考教材P322、P323。5.共用题干根据我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下列关于民族自治地方有关规定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A、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B、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的人大常委会中,应当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公民担任主任或副主任C、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D、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的批准,变通执行或停止执行;该上级国家机关应当在收到报告之日起30日内给予答复答案:B解析:根据《选举法》的规定,选民登记按选举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故B表述错误。而精神病患者虽然不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但是仍然依照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只是在经选举委员会确认后,不列入选民名单,实际上不能行使选举权利。故C表述错误。《宪法》第6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职权的第(5)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可见,国务院总理人选的提名权由国家主席来行使,所以A项表述错误。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第35条第1款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任免。可见,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是由省级人大常委会任免的,不属于省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所以其人选也就不属于省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名,B项错误。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21条的相关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省长、副省长,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代表依照本法规定联合提名。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0人以上书面联名,可以提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的候选人。可见,CD两项的表述是正确的。《民族区域自治法》第20条规定,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所以,A错而B对。《宪法》第120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所以C对而D错。

10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宪法》第112条、《民族区域自治法》第15条第1款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因此A项表述错误。《宪法》第113条第2款规定,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公民担任主任或副主任。可见B项表述正确。《宪法》第116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可见,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力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其常务委员会不享有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力,故C项错误。《民族区域自治法》第20条规定,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停止执行;该上级国家机关应当在收到报告之日起60日内给予答复,而D选项中的30日表述错误。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52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辞职:(1)因严重疾病或其他原因无力履行职务;(2)因两次拒绝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而解散立法会,重选的立法会仍以全体议员2/3多数通过所争议的原案,而行政长官仍拒绝签署;(3)因立法会拒绝通过财政预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而解散立法会,重选的立法会继续拒绝通过所争议的原案。《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81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终审法院、高等法院、区域法院、裁判署法庭和其他专门法庭。高等法院设上诉法庭和原讼法庭。《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1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6.甲公司委托王某与陈某一起为公司购买服装,陈某未与王某协商,擅自订购了一批不符合甲公司要求的服装,给甲公司造成10万元的损失,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陈某自己向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B:陈某和王某向甲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C:陈某和王某向甲公司承担按份赔偿责任D:陈某和王某向甲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王某承担赔偿责任后,享有向陈某追偿的权利答案:A解析:《民法通则意见》第79条规定:数个委托代理人共同行使代理权的,如果其中一人或者数人未与其他委托代理人协商,所实施的行为侵害被代理人权益的,由实施行为的委托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被代理人为数人时,其中一人或者数人未经其他被代理人同意而提出解除代理关系,因此造成损害的,由提出解除代理关系的被代理人承担。根据该条规定,陈某应自己向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所以A项正确。7.某馒头厂为了节省开支,厂长胡某命令职工王某和张某窃取天然气公司的天然气,王某和张某共窃取天然气1.26万立方米,用于单位生产,价值37,000多元。则胡某、王某和张某的行为属于:()A.因为是为了本单位的利益而组织实施盗窃天然气,所以成立单位犯罪B.应当以盗窃罪仅追究胡某和王某、张某三人个人的刑事责任C.仅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D.既要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又要追究胡某、王某和张某三人个人的刑事责任答案:B8.关于渎职罪的犯罪主体,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食品监管职责罪的犯罪主体是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B.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犯罪主体是负有房地产监管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10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商检徇私舞弊罪的犯罪主体是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D.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的犯罪主体是负责签证办理、签证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答案:B,C,D解析:本题考查渎职罪的犯罪主体。根据《刑法》第408条之一关于食品监管渎职罪的规定,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刑法》第410条关于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刑法》第412条关于商检徇私舞弊罪的规定,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验结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刑法》第415条关于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的规定,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办理出入境证件的,或者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放行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9.下列各项中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是( )。A.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的行为B.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惩戒行为C.中国政府驱逐某国使领馆人员出境D.宣布国家进入紧急状态的行为答案:A解析:本题考核行政诉讼受理案件的范围。国家行为主要是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外交部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等行为。所以选项C、D为国家行为,选项A属于一般的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所以选项B错误。10.关于刑事判决与裁定的区别,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判决解决案件的实体问题,裁定解决案件的程序问题B:一案中只能有一个判决,裁定可以有若干个C:判决只能以书面的形式表现,裁定只以口头作出D:不服判决与不服裁定的上诉、抗诉期限不同答案:D

10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判决、裁定【详解】判决是法院就案件实体问题所作的决定,用于解决案件的实体问题。裁定是法院在审理案件或者判决执行过程中对有关诉讼程序和部分实体问题所作的一种处理,如减刑裁定、假释裁定等是针对实体问题做出的,故选项A不正确。一个案件中可以有若干个裁定,因可能有二审或再审,判决也可能有多个,但发生法律效力并用于执行的只有一个,故选项B不正确。判决只能以书面形式表现出来,裁定既可以是书面,也可以用口头形式表达,口头裁定作出后,记入笔录即可,故选项C不正确。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期限是10日,不服第一审裁定的上诉、抗诉期限为5日,故选项D正确。11.关于刑罚的具体运用,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甲1998年因间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2010年,甲因参加恐怖组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甲构成累犯B:乙因倒卖文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罚金5000元;因假冒专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罚金5000元。对乙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年6个月,罚金1万元。此时,即使乙符合缓刑的其他条件,也不可对乙适用缓刑C:丙因无钱在网吧玩游戏而抢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同时禁止丙在12个月内进入网吧。若在考验期限内,丙仍常进网吧,情节严重,则应对丙撤销缓刑D:丁系特殊领域专家,因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丁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有悔改表现,无再犯危险。1年后,因国家科研需要,经最高法院核准,可假释丁答案:A,B解析:根据《刑法》第65条、66条规定,虽然甲所犯前罪间谍罪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罪,但所犯后罪参加恐怖组织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故不能成立特别累犯。此外,甲在8年以后又犯罪,也不构成一般累犯。A错误。B选项中,乙虽然犯数罪,但法律并不禁止对数罪并罚的犯罪人适用缓刑。B错误。根据《刑法》第77条的规定,C选项中对丙撤销缓刑是正确的。根据《刑法》第81条的规定,D正确。应选AB。12.王某户籍所在地是甲市A区,工作单位所在地是甲市B区。2002年1月王某在乙市出差时因涉嫌嫖娼被乙市A区公安分局传唤,后被该公安分局以嫖娼为由处以罚款500元。在被处罚以前,王某被留置于乙市B区两天。经复议王某对罚款和留置措施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一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A:甲市A区人民法院B:甲市B区人民法院C:乙市A区人民法院D:乙市B区人民法院答案:B解析:《行政诉讼法》第19条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行诉解释》第9条规定:“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现第十九条)规定的‘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诉人民法院可一并管辖。”故选B。

10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3.下列关于除斥期间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除斥期间届满,实体权利并不消灭B.除斥期间为可变期间C.撤销权可适用除斥期间D.除斥期间为请求权怠于行使之时答案:C解析:知识点:除斥期间。(1)除斥期间届满,实体权利消灭。所以选项A错误。(2)除斥期间为不变期间。所以选项B错误;(3)除斥期间为形成权发生之时。所以选项D错误。14.1995年颁布的《保险法》第91条规定:“保险公司的设立、变更、解散和清算事项,本法未作规定的,适用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2009年修订的《保险法》第94条规定:“保险公司,除本法另有规定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请回答第题。根据法的渊源的知识,关于《保险法》上述二条规定之间的关系,下列理解正确的是:()查看材料A.“前法”与“后法”之间的关系B.“一般法”与“特别法”之间的关系C.“上位法”与“下位法”之间的关系D.法的正式渊源与法的非正式渊源之间的关系答案:A解析:1995年《保险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2009年《保险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的,显然属于“前法”与“后法”之间的关系,故A项正确,B、C项错误。两部《保险法》均是制定法,均属于法的正式渊源,故D项错误。15.在刑事案件庭审中,被告人有权( )。A.拒绝辩护人继续为其辩护B.保持沉默C.作最后陈述D.查阅案卷材料E.提出抗诉答案:A,C

10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核被告人的权利。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被告人的保持沉默权。查阅案件材料是律师作为辩护人所享有的权利,其他辩护人和被告都没有这样的权利。提出抗诉是人民检察院的职权和职责。被告人对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所作的没有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判决和裁定,被告人有权上诉;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有权提出申诉。16.甲有一辆宝马牌X5型号的汽车要卖掉,乙欲购买,甲对乙说:“你先开回去试用一个月,满意的话你就买下,价款40万元。”乙同意,开回汽车后未付款。在试用期间乙将汽车出租给丙,乙与丙之间汽车租赁行为的性质为( )。A.可撤销的行为B.无效行为C.效力待定的行为D.有效行为答案:D解析:根据规定,买受人已支付部分或全部价款,或对标的物实施了出卖、出租、设定担保物权等非试用行为的,应视为同意购买。本题中,尽管乙未支付价款,但其实施了出租的非试用行为,此时应视为同意购买,出租行为也是有效的。17.下列有关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的说法中,错误的是、()A.接到报告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B.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C.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调查,向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事故责任调查处理报告D.调查食品安全事故,除了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还应当查明负有监督管理和认证职责的监督管理部门、认证机构的工作人员失职、渎职情况答案:A,B,C解析:A、B、C考点: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讲解:《食品安全法》第71条第3款规定:“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接到报告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上报。”可见,A选项中“或”的说法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同时向两者报告而非只向其一报告。A选项错误,当选。第72条第2款规定:“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置。”可见,只有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而非所有食品安全事故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B选项错误,当选。第73条第1款规定:“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调查,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职责,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事故责任调査处理报告。”可见,C选项中“向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说法不符合法律规定,当选。第75条规定:“调查食品安全事故,除了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还应当查明

10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负有监督管理和认证职责的监督管理部门、认证机构的工作人员失职、渎职情况。”故D选项符合法律规定,不当选。18.甲公司生产“美多”牌薰衣草保健枕,“美多”为注册商标,薰衣草为该枕头的主要原料之一。其产品广告和包装上均突出宣传“薰衣草”,致使“薰衣草”保健枕被消费者熟知,其他厂商也推出“薰衣草”保健枕。后“薰衣草”被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甲公司可在一种商品上同时使用两件商标B:甲公司对“美多”享有商标专用权,对“薰衣草”不享有商标专用权C:法院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可写入判决主文D:“薰衣草”叙述了该商品的主要原料,不能申请注册答案:A,B解析:【考点】注册商标专用权;驰名商标;注册商标构成的条件【详解】商标法并未禁止在一种商品上使用多件商标,据此A项正确。《商标法》第3条第1款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也就是说,商标必须经过注册,才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甲公司拥有“美多”注册商标,因此对其享有商标专用权,但“薰衣草”未经注册,甲公司对其不享有商标专用权,故B项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在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中,人民法院对于商标驰名的认定,仅作为案件事实和判决理由,不写入判决主文;以调解方式审结的,在调解书中对商标驰名的事实不予认定。”故C项错误。2013年《商标法》第11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本题中,“薰衣草”已经被消费者所熟知,取得显著特征,因此D项错误。19.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关于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说法错误的是( )。A.属于实践性合同.双务合同.有偿合同.不要式合同B.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C.动产才可以进行仓储保管,不动产不可以成为仓储物D.保管人应当同意存货人检查仓储物的要求答案:A解析:知识点:仓储合同的相关规定。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仓储合同是诺成性合同、双务合同、有偿合同、不要式合同。所以选项A错误。20.

10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任邮政中心信函分拣组长期间,先后三次将各地退回信函数万封(约500公斤),以每公斤0.4元的价格卖给废品收购站,所得款项占为己有。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退回的信函不属于信件,甲的行为不成立侵犯通信自由罪B:退回的信函虽属于信件,但甲没有实施隐匿、毁弃与开拆行为,故不成立侵犯通信自由罪C:退回的信函处于邮政中心的管理过程中,属于公共财物,甲的行为成立贪污罪D:退回的信函被当作废品出卖也属于毁弃邮件,甲的行为成立私自毁弃邮件罪答案:D解析:【考点】侵犯通信自由罪;私自毁弃邮件罪【详解】根据《刑法》第253条的规定,私自毁弃邮件罪,是指邮政工作人员私自毁弃邮件、电报的行为。本案中,虽然是被退回的信函,但是邮政局有义务将这些信件退回给寄信人,即退回的信函也属于邮件。将这些信函当作废品出卖,也属于一种毁弃邮件的行为。由于甲是邮政中心信函分拣组长,属于邮政工作人员,因此甲的行为成立私自毁弃邮件罪。选项D是正确的。根据《刑法》第252条的规定,侵犯通信自由罪是指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行为。可见,侵犯通信自由罪与私自毁弃邮件罪属于法条竞合关系,私自毁弃邮件罪是身份犯,是特别法条,因此甲的行为虽然也符合侵犯通信自由罪的构成要件,但根据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的原则,甲的行为应定性为私自毁弃邮件罪。因此选项A是错误的。选项B中,虽然甲不成立侵犯通信自由罪,但原因不是甲没有实施隐匿、毁弃与开拆行为,因此选项B是错误的。根据《刑法》第253条第2款的规定,犯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而窃取财物的,以盗窃罪论,从重处罚。因此选项C也是错误的。21.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及合同没有特别约定时,出现的下述情况中,一方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的有()。A.对方当事人有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B.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C.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没有履行合同D.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答案:A,B,C,D解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22.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约定义务。( )答案:错解析: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双方都必须履行。

10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3.陈某因为身为甲公司股东未及时履行出资义务,被公司诉诸法院,下列说法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A.陈某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B.陈某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人民法院就应当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C.法院应当直接判决公司胜诉D.公司提起的该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答案:A解析: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公司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被告股东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以本题中A选项是正确的。题库陆续更新中,瑞牛题库考试软件,www.niutk.com免费更新24.李某,男,24岁,因盗窃案于2013年4月被逮捕,人民检察院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害人马某同时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指定一名审判员独任审理该案。人民检察院认为该案案情比较复杂,应由合议庭审理。人民法院认为该案符合简易程序条件,自己有权决定审判的组织形式,遂于2013年5月6日指派审判员王某开庭审理。法庭审判过程中,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某患有精神病,其盗窃行为是病情所致。人民法院便指定该县医院为李某作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经过一个半月的鉴定,李某确为精神病患者,审判员王某于7月12日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其行为不构成犯罪。7月15日,在押被告人李某得以释放。人民检察院未提起抗诉。7月24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进行审查,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问题:试分析本案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答案:解析:【参考答案】1.法院指定县医院为李某进行精神病鉴定可能不符合法律规定。2.一审人民法院在法庭审理过程中适用的程序有误。法庭审判过程中,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某患有精神病,其盗窃行为是病情所致,由此可以推定,辩护人是在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所以,依据法律规定,在此种情形下,人民法院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应将简易程序转为一审普通程序审理。

10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一审法院的审理超出了审理期限。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审限,同时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是20日。本案从5月6日法院受理开始,经过一个半月精神病鉴定的期间和20日审限,在7月11日审理期限届满,因此审判员在7月12日才作出无罪判决超出了审限。4.释放被告人李某的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的,在宣判后应当立即释放在押被告人。5.马某的上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与刑事部分一并审判的附带民事判决的上诉、抗诉期限按照刑事部分的上诉、抗诉期限确定,即马某应在接到判决书的10日内提起上诉。马某的上诉已过法定期限。6.二审人民法院仅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进行审查的做法违反了法律规定。审理附带民事诉讼的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法理分析】1.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6条的规定,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编入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题目中,县医院是否具有从事司法鉴定业务资格一事并不明确,因此法院指定县医院为李某进行精神病鉴定的做法存疑。2.我国刑事诉讼法既采取以法定刑划分的方式,又采取列举的方式,对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便于司法机关操作,便于当事人参加诉讼。《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89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公诉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在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时,应当询问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意见,告知其适用简易程序的法律规定。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并在开庭前通知人民检察院和辩护人。对人民检察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理;不符合简易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但是,第290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2)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3)有重大社会影响的;(4)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5)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6)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7)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其他情形。本案的审理过程中,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患有精神病。依据《刑法》第18条的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可见,辩护人实际上是提出被告人无刑事责任能力的辩护理由,是在作无罪辩护,因此人民法院应当将简易程序转为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该案。3.《刑事诉讼法》第147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刑事诉讼法》第214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65条规定:“以月计算的期限,自本月某日至下月同日为一个月。期限起算日为本月最后一日的,至下月最后一日为一个月。下月同日不存在的,自本月某日至下月最后一日为一个月。半个月一律按十五日计算。”由此,本案在一个半月精神病鉴定结果上可以看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审限应为20日。人民法院实际的审理时间自5月6日始,中间经过一个半月的精神病鉴定时间和20日的审理期限,至7月11日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在7月12日宣判超过了审限。从《刑事诉讼法》第1

11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8条的规定可以看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期限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的期限要短,比较符合审判实践和诉讼效率的要求。因为简易程序的特点以及这类案件自身的特点,决定了人民法院在20日以内完全能够审结。这对于及时化解公民之间的矛盾,提高办案效率,节省人力、物力和财力,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4.《刑事诉讼法》第249条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应当立即释放。”本条的规定十分简单,但却很容易出错。因为一般来说,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并非终局判决,其作出判决后也并非立即生效,尚有一定的法定上诉、抗诉期限。但为了保护公民人身权利,对于第一审法院作出的关于被告人无罪或者免除刑事处罚的判决,如果被告人在押的,在宣判之后应当立即释放。应注意的是,本法第248条规定的“判决、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与本条规定之间实质上并不存在矛盾。虽然第一审法院作出的关于被告人无罪或者免除刑事处罚的判决在宣告之后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但由于判决被告无罪或者免除刑事处罚不存在收监执行的问题,对于在押的被告人无须等到上诉、抗诉期限届满后才予以释放。当然,立即释放被告人并不影响有关人员和检察机关上诉、抗诉的提起。本案中,被告人在7月12日被宣判无罪后,7月15日才得以释放,违反了此法条的规定。5.《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01条规定:“上诉、抗诉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不服判决的上诉、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上诉、抗诉的期限,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计算。”《刑事诉讼法》第219条规定:“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由此,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的上诉期限至7月22日已届满,于7月24日提起上诉已超过法定期限。考生应注意在上诉期限上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的不同规定。若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马某于24日提起上诉未超过法定期限。《民事诉讼法》第147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即刑事诉讼的上诉期比民事诉讼的上诉期短5天。行政诉讼的上诉期限同于民事诉讼。6.《刑事诉讼法》第222条第1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本条规定的是二审法院对上诉或者抗诉案件审查的范围。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即所谓的全面审查原则。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全面审查的基础上,对案件要作出全面处理,即通盘考虑上诉、抗诉的理由是否充分,第一审判决、裁定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从而使上诉状或抗诉书已指出的和未指出的、涉及已上诉或未上诉的被告人的错误判决、裁定都得到纠正。客观上,全面审查比部分审查更能发现一审裁判的错误,更能发现案件的客观真实情况,有利于保证二审裁判的正确性,从而完成二审监督、把关、纠错、救济的任务。《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13条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只有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经审查,第一审判决的刑事部分并无不当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只需就附带民事部分作出处理;第一审判决的附带民事部分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当以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维持原判,驳回上诉。可见,人民法院对附带民事诉讼的上诉、抗诉,同样适用全案审查原则。这也与附带民事诉讼的性质有关:附带民事诉讼以刑事诉讼为依托,与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相联系,只有实行全案审查才能保证认定事实的正确性。需提醒考生注意的是,只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提出上诉的,第一审刑事部分的判决,在上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发生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中的刑事部分确有错误的,应当对刑事部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并将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与刑事部分一并审理。25.关于监外执行的条件,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B: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C: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D:管制的怀孕妇女答案:D解析:【考点】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详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4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2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所以D选项正确。26.王某的汽车被法院违法查封后变卖,后法院确认査封违法。王某请求国家赔偿。就该车的赔偿标准问题,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按王某提出请求时该车的市场价格赔偿B.按法院变卖汽车时该车的市场价格赔偿C.按合法评估机构的估价赔偿D.按该车拍卖的价格赔偿答案:C解析:。考查国家赔偿的计算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27.大卫是甲国人,同时具有乙国国籍,其住处在甲国,其惯常居所在乙国。后因在丙国为票据行为所引起的票据纠纷在我国涉诉。为了确定大卫之票据行为的效力,我国法院首先要确定他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按照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大卫同时具有甲国国籍和乙国国籍,我国法院应如何确定其本国法?A.以大卫有住所的甲国法律为其本国法B.以票据行为地丙国的法律为其本国法C.以大卫有惯常居所的乙国法律为其本国法D.以与大卫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答案:A,D解析:。《民通意见》第182条。

11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8.某市市政府为了引进外资,搞活地方经济,发布一文件称:如果有关企业或个人介绍外国企业在该市投资达1000万美元以上,市政府奖励10万元人民币。公民甲通过自己的海外关系联系一外商,该外商在该市投资2000万美元。但事后市政府拒绝给予该公民1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甲能否就市政府的拒绝奖励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A.不可以。《行政诉讼法》并未列举行政奖励行为,因行政奖励行为引发的争议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B.不可以。市政府的文件是行政指导行为,对公民甲并不具有强制力,因而市政府拒绝履行行政指导所设定义务的行为是不可诉的C.可以。因行政奖励是具体行政行为,市政府不给予甲公民奖励的行为侵犯了甲的财产权。市政府的行为是可诉的D.不可以。公民甲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因市政府与甲之间是要约—承诺的民事合同关系答案:C解析:考查应予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的案件。《行政诉讼法》虽然在列举的受案范围里没有列举行政奖励,但是在排除受案范围里也没有排除行政奖励的可诉性,所以根据概括性的受案范围的规定,行政奖励可以进行行政诉讼。本题中,有政府的行政奖励,才有外商的投资,使用奖励引导该投资的,有投资就应有奖励,所以该奖励的10万元,属于投资者甲公民的财产,所以,甲公民可以提起行政诉讼。29.蒙某,女,34岁,某镇农民。1998年3月,蒙某因盖厨房和邻居张某发生口角,遭到张某的辱骂,后又和张某的老婆发生厮打,脸上、身上均被抓伤。蒙某一怒之下,产生报复杀人的想法。1998年5月2日,蒙某趁张某夫妇外出,只有4岁的小孩在家之际,将小孩骗至家中,趁其不备,用菜刀将其活活砍死。然后将小孩身上浇满煤油,又托人告诉张某,张某小孩被狗咬伤,让他赶紧回来,待张某的老婆进来后,蒙某从外面将房门锁死,将房子点燃致使张某的老婆被活活烧死,小孩尸体被烧焦。蒙某犯罪后服毒自杀未遂,经抢救脱险。公安机关在调查中发现蒙某有一刚满月的婴儿,正在哺乳期,遂决定对蒙某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后来当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蒙某想到自己将被当作杀人犯执行枪决,十分恐惧,多次企图掐死婴儿后自杀,幸好被邻居发现,将婴儿抱走,并派人日夜看住蒙某。而同时,张某发誓要为妻儿报仇,一定要亲手杀死蒙某,张某的亲属也只得派人日夜守护着。人民法院在得知这些情况后,决定立即逮捕蒙某,并连夜派两名法警将蒙某逮捕,送至看守所关押,同时妥善安排了婴儿的抚养问题,并做了张某的说服教育工作:问题:(1)公安机关对蒙某适用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是否恰当?(2)人民法院在执行逮捕过程中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为什么?答案:

11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1)公安机关对蒙某适用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是恰当的。《刑事诉讼法》第74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①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②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③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抚养人;④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⑤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本案中,蒙某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但是需要哺乳自己未满1周岁的婴儿,所以对其可以适用监视居住。(2)不符合。逮捕只能由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法院只拥有决定逮捕权。所以人民法院直接派法警去执行逮捕是错误的。30.法院在对甲与乙的离婚诉讼进行审理后,认为双方的感情确已破裂而判决离婚,并就财产分割问题一并做出处理,判决生效后甲认为法院判决不公正,她可以就下列哪些事项申请再审?()A:判决涉及的财产分割问题B:判决准许离婚C:判决书中的笔误D:子女的抚养问题答案:A,D解析:【考点】离婚诉讼的再审。详解: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2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所以,B项说法错误。对于判决书中的笔误,应当由人民法院裁定更正,不能申请再审,故C选项不正确。根据《民诉法解释》第382条的规定,涉及判决中已经分割的财产,如果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裁定审理,所以A项正确。对于子女的抚养问题,根据案件的性质,可以申请再审,故D选项正确。31.下列选项中,哪些期限不计入审理期限?()A.中止审理的期间B.审查起诉阶段补充侦查的期间C.二审开庭前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的时间D.在审判阶段对被告人进行精神病鉴定的期间答案:A,C,D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A正确。《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第3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査起诉期限。因此B不正确;《刑事诉讼法》第224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决定开庭审理后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人民检察院应当在1个月以内查阅完毕。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因此,C正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10条规定:“审理期间,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人审理期限。”因此,D正确。本题选ACD。32.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下列关于私有财产权的表述哪一项是不正确的?A.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B.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11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任何人不得剥夺公民的私有财产,D.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答案:C解析:。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22条。33.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主体中,对招股说明书中的虚假陈述记载承担无过错责任的是()。A.发行人B.承销人C.实际控制人D.保荐人答案:A解析:本题考核虚假陈述。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4.下列哪些行为不构成单位犯罪?()A:甲、乙、丙出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专门从事走私犯罪活动B:甲、乙、丙出资设立的公司成立后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为主要经营活动C:某公司董事长及总经理以公司名义印刷非法出版物,所获收入由他们二人平分D:某公司董事长及总经理组织职工对前来征税的税务工作人员使用暴力,拒不缴纳税款答案:A,B,C,D解析:【考点】单位犯罪。详解:关于AB选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因此,AB选项当选。关于C选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自然人犯罪定罪处罚。某公司董事长及总经理以公司名义印刷非法出版物,所获收入由他们二人平分,不构成单位犯罪,应以自然人犯罪处罚。因此,C选项当选。关于D选项。单位犯罪具有法定性,必须是刑法明确规定可以由单位构成。抗税罪的主体是自然人,单位不能构成,某公司董事长及总经理组织职工对前来征税的税务工作人员使用暴力抗缴税款的,应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罪定罪处罚,不能定为单位犯罪。因此,D选项当选。

11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5.共用题干下列有关公法与私法的表述,哪项错误?A、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最早是由古罗马法学家提出来的B、按照乌尔比安的解释,公法是以保护国家(公共)利益为目的的法律,私法是以保护私人利益为目的的法律C、通常认为,宪法、刑法、行政法属于公法,而诉讼法、民法、商法属于私法D、“我们不承认任何‘私法’,在我们看来,经济领域中的一切都属于公法范围,而不属于私法范围。”这一段话是列宁讲的答案:C解析:根据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法的本质最终体现为法的物质制约性,法的内容最终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B项错误。法的本质反映为法的阶级性,国家意志是法律化的统治阶级意志,而非社会成员公共意志,C项错误。法律的作用和国家权力不可分割,法律规范社会的作用直接以国家权力为后盾。在本案中,有关国家机关对违法行为的处罚首先体现了法律的强制作用,在此过程中,其他公民也肯定会受到警示的教育作用。解决法律价值冲突的原则有三个:价值位阶原则、个案平衡原则和比例原则。其中比例原则是指某种价值的实现必然会以其他价值的损害为代价,但应当将损害减到最低限度,实现“最小损害”或“最少限制”,也就是两害相权取其轻,两利相权取其重。在本题中,立法者在解决两项价值冲突时采用的就是比例原则。在三种法的要素里,法律规则详细具体,具有逻辑结构和较强的可操作性,而法律原则则比较抽象概括,是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民法通则》第7条的规定无疑属于法律原则,有时候学理上将其概括为“公序良俗原则”。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标准很多,如主体说、利益说、调整关系说等,但一般认为,诉讼法应该是公法的范畴。所以C选项错误。一般而言,法的效力来自于制定它的合法程序和国家强制力。狭义上的法的效力仅指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所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并不包括其他文件的效力。另外,说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内一律适用中国法,这无疑是法的效力的体现。根据《立法法》的相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因此B和C错误。《立法法》第80条规定,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所以,ABC是正确的。根据《立法法》第80条规定,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故A错误。根据《立法法》第86条规定,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故B错误。根据《立法法》的规定,A项需要报省级人大常委会裁决。B项参见第86条。D项是由于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政府制定的规章。C项是第85条的表述。对周某来说,这是一个法律事件,而非法律行为。

11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法律语言具有开放性,因为现实社会生活千姿百态,为了调整现实生活中的相互关系,法律应该尽可能地包罗万象,尽可能多地去包含社会中方方面面的关系和现象,以达到法律的规范性指引的目的。但不能由此断定法律没有确定性。我们知道,法律语言与立法和司法活动紧密相关。为了实现法律的普遍适用性,立法就必须体现法律的明确性,这就要求规范性法律文件所使用的语言必须符合法律的内在要求,做到准确、严谨、简明。而且,即使有的法律语言本身存在模糊性(比如重大误解、公平原则等),但仍可以通过价值判断、利益衡量和法律论证来克服其模糊性,实现法律的确定性。因此,选项B前半句正确,后半句错误,应选,选项A正确。法的适用,又称司法,通常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在此,司法机关应用法律处理案件,并不是适用法律条文自身的语词。机械地适用法律条文自身的语词,并不能解决任何法律问题。法律适用者需要从用法律语词所表述的法律条文中汲取其涵义和意义,形成一种理性认识,进而来处理案件,做出裁判,以维护社会正义,保持社会正常的法律秩序。因此,选项C说法正确,不应当选。表达法律规则的特定语句往往是一种规范语句,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法律规则的表达都是以规范语句的形式表达,而是可以用陈述语气或陈述句表达。所以选项D错误,应选。36.奔马电子有限公司为一家中美合资企业,外资方所罗门公司欲转让其一部分股权给另一美国公司。关于所罗门公司的部分股权转让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须中方同意B:不须经中方同意C:须报审批机关批准D:不须报审批机关批准答案:A,C解析: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的,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可知答案为AC。37.关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论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持有大量毒害性物质,乙持有大量放射性物质,甲用部分毒害性物质与乙交换了部分放射性物质。甲、乙的行为属于非法买卖危险物质B.吸毒者甲用毒害性物质与贩毒者乙交换毒品。甲、乙的行为属于非法买卖危险物质,乙的行为另触犯贩卖毒品罪C.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甲,将枪赠与他人。甲的行为构成非法出借枪支罪D.甲父去世前告诉甲“咱家院墙内埋着5支枪”,甲说“知道了”,但此后甲什么也没做。甲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危害公共安全罪。A项,买卖不限于用金钱与物品进行交换,还包括以物易物的交易模式。所以甲、乙交换危险物质的行为,可以成立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故A项正确。B项,甲、乙以毒品交换危险物质的行为,甲成立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乙成立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与贩卖毒品罪的想象竞合犯。故B项正确。C项,《刑法》第128条第2款只规定了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行为成立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对非法赠与枪支的行为没有明确。但是依照举轻以明重的当然解释规则,具有要求对方归还意思的出借枪支行为被评价为犯罪,那么比出借的危害性更大的赠与更应该成立犯罪。可以将赠与理解为“不需要归还的出借”,因而可以评价为非法出借枪支罪。故C项正确。

11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项,非法持有枪支罪是指没有持枪资格,却实际控制枪支的行为。甲在知晓自家后院埋有枪支的情况下取得对父亲财产的继承,包括对非法占有财物的“继承”,甲只要不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其父亲原有的各处财产都将归甲支配、控制,包括非法占有的枪支。因而甲即使什么都没有做,在其父亲死亡后,也成立非法持有枪支罪。故D项正确。38.李某因琐事将邻居王某打成轻伤。案发后,李家积极赔偿,赔礼道歉,得到王家谅解。如检察院根据双方和解对李某作出不起诉决定,需要同时具备下列哪些条件?()A.双方和解具有自愿性、合法性B.李某实施伤害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C.李某五年以内未曾故意犯罪D.公安机关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刑事和解的适用条件。《最高检规则》第510条规定:“下列公诉案件,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上述公诉案件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二)被害人明确表示对犯罪嫌疑人予以谅解;(三)双方当事人自愿和解,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四)属于侵害特定被害人的故意犯罪或者有直接被害人的过失犯罪;(五)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节规定的程序。”据此,选项AC正确。该规则第52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作为是否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因素予以考虑,符合法律规定的不起诉条件的,可以决定不起诉。”可见,如需要对李某作出不起诉决定,还必须符合不起诉的法定条件,故B正确。该规则第52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拟对当事人达成和解的公诉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应当听取双方当事人对和解的意见,并且查明犯罪嫌疑人是否已经切实履行和解协议、不能即时履行的是否已经提供有效担保,将其作为是否决定不起诉的因素予以考虑。”可见,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并不需要考虑公安机关是否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故D错误。本题选ABC。39.刘婆婆回家途中,看见邻居肖婆婆带着外孙小勇和另一家邻居的孩子小囡(均为4岁多)在小区花园中玩耍,便上前拿出几根香蕉递给小勇,随后离去。小勇接过香蕉后,递给小囡一根,小囡吞食时误入气管导致休克,经抢救无效死亡。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刘婆婆应对小囡的死亡承担民事责任B.肖婆婆应对小囡的死亡承担民事责任C.小勇的父母应对小囡的死亡承担民事责任D.属意外事件,不产生相关人员的过错责任答案:D

11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一般侵权行为由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主观过错四个要件构成。本题中,4岁多的小囡已经具备了独立食用香蕉的能力,刘婆婆、肖婆婆及小勇的父母对小囡的死亡均不存在过错。小囡吞食时香蕉误入气管导致休克,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造成的,属于意外事件,不产生相关人员的过错责任,因此刘婆婆、肖婆婆及小勇的父母都无需对小囡的死亡承担民事责任。40.被告人郑某因贪污罪被某市中级人民法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决后被告人没有上诉,检察机关也没有抗诉,该中级人民法院遂在抗诉、上诉期满后第二天报请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此时,省高级人民法院不得作出哪种处理?A.同意判处死缓、作出予以核准的裁定B.认为原判适用法律错误,处刑太轻,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直接改判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C.认为原判刑罚太重,不同意辟处死缓,直接改判有期徒刑15年D.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答案:B解析:。《刑诉解释》第278条,复核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法院认为事实清楚,只是适用法律有错误时,不能以提高审级等方式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改判为死刑立即执行,只能裁定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41.邹某死亡,对所遗留财产无遗嘱。邹某有二子一女,长子生有一儿子甲,甲生一女儿乙;邹某的次子生有一女儿丙;邹某的女儿收养一儿子丁。而邹某的二子一女以及长子的儿子甲均于邹某死亡前死亡。现乙、丙、丁为继承而发生争执。丙认为乙是曾孙女,乙无继承权;乙、丙认为丁是收养的,无权代位继承。关于本案下列何者享有继承权:A.乙、丙、丁均有继承权B.乙、丙可以继承,丁不可以C.C丙可以继承,乙、丁均不可以D.乙、丙、丁均无继承权答案:A解析:A.正确。依《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B.错误。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C.错误。根据《继承法意见》第25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D.错误。该《意见》第26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

11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2.某市实行电视问政,市领导和政府部门负责人以电视台开设的专门栏目为平台,接受公众质询,以此“治庸问责”,推动政府积极解决市民关心的问题。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A、社会主义法治是“治权之治”,电视问政有利于强化人民群众对官员的监督B、电视问政体现了高效便民的原则C、电视问政是“治庸问责”的有效法律手段D、电视问政有助于引导市民规范有序地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答案:C解析:【考点】依法治国理念的基本内涵;依法治国理念的基本要求【详解】法律没有对电视问政作出规定,因此电视问政不能算是法律手段,只是行政手段,故C项表述错误。43.市城管执法局委托镇政府负责对一风景区域进行城管执法。镇政府接到举报并经现场勘验,认定刘某擅自建房并组织强制拆除。刘某父亲和嫂子称房屋系二人共建,拆除行为侵犯合法权益,向法院起诉,法院予以受理。关于此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此案的被告是镇政府B:刘某父亲和嫂子应当提供证据证明房屋为二人共建或与拆除行为有利害关系C:如法院对拆除房屋进行现场勘验,应当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D:被告应当提供证据和依据证明有拆除房屋的决定权和强制执行的权力答案:B,C,D解析:【考点】行政诉讼被告;举证责任;调取证据【详解】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规定,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该案中委托机关市城管执法局为被告,A选项错误。根据《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4条第1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因此刘某父亲和嫂子应当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房屋为二人共建或与拆除有利害关系,B选项正确。根据《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33条第2款,法院进行现场勘验,“勘验人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据此C选项正确。根据《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1条,被告行政机关应当对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提供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本案中即表现为应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有权拆除房屋的决定权和强制执行的权力,D选项正确。44.下列合同可以强制履行的是:()A.歌星江某不愿履行演出合同B.田某与程某约定将其父生前遗作字画1幅以5000元价格卖给程某,但当程某来取画时,田某已将其卖给了另一善意第三人宋某,并交货付款完毕C.甲公司依协议向乙公司出售小麦千吨,但因价格上涨而不愿履行D.郑某与张某约定把自己的1幅古画卖给张某,后因房屋遭火灾古画被毁

11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本题涉及合同的性质问题。依《合同法》第110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偾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的。本题A选项中,当亊人订立的合同为具有人身性质的合同,债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B选项中,债务人田某将字画一物二卖,因宋某已基于有效的买卖合同取得了字画的所有权,程某要求强制履行在法律上巳不可能;选项D中,合同标的物古画因灭失致使强制履行成为事实上不可能。故本题正确选项为C。45.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关于我国宪法与公平正义的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A、树立与强化宪法权威,必然要求坚定地守持和维护公平正义B、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公平正义在宪法中的重要体现C、宪法对妇女、老人、儿童等特殊主体权利的特别保护是实现公平正义的需要D、禁止一切差别是宪法和公平正义的要求答案:D解析:【考点】平等权【详解】本题考察对于宪法中平等权的掌握,重点在于理解平等权和合理差别的关系。平等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公平正义的直接体现;树立和强化宪法的权威,必然要求坚定地守持和维护公平正义。《宪法》第33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是宪法中关于平等权的直接规定,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宪法中的平等不仅包括了形式上的平等,也包括了实质上的平等,即通过合理差别对待保证弱势者的实质平等。比如,《宪法》第45条规定的物质帮助权、第49条规定的婚姻家庭制度、第50条规定的对于华侨和归侨的权益保护,这些特殊群体的权利保护体现了宪法中的实质平等的要求。合理差别是实现宪法中实质平等的必要方式,判定一项差别对待的政策是否属于合理差别的范畴,主要是通过判断差别对待的目的是否正当、是否符合比例原则,并且政府需要对合理差别承担举证责任。在本题中,A选项正确表述了宪法权威与公平正义的关系;B选项是正确的,其恰当说明了宪法中平等权的内涵;C选项是正确的,对于弱势者的保护是实现实质公平的必要手段;D选项是不正确的,其将平等与合理差别对立起来,事实上,平等和合理差别是相辅相成、并行不悖的。46.祥瑞化工公司从天空化工公司购买了一批化工产品,后又将该批产品卖给了福盛公司。福盛公司用该批产品作为生产原料。由于该批化工产品质量不合格,导致生产的产品全部为废品。福盛公司对祥瑞公司提起诉讼。祥瑞公司向法院申请追加天空公司参加诉讼。请回答第95~97题。对于天空公司的法律地位,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天空公司是本诉的当事人B.天空公司不是本案当事人C.天空公司与祥瑞公司是本案共同被告D.天空公司是第三人

12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天空公司是本案当事人,不是本诉当事人,选项AB错误,天空公司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选项C错误。47.甲欠乙1.6万元无力偿还,经乙查证:丙欠甲2.5万元,履行期已届满6个月,甲从未向丙要求返还;甲的退休金600元,抚恤金2000元,有关单位已拖延1个月未发放,甲亦未追要,下列陈述正确的是:()A:乙只能向法院请求以甲的名义要求丙归还2.5万元B:乙可以向法院请求以乙的名义要求丙归还2.5万元,有关单位发放退休金600元,抚恤金2000元C:乙可以向法院请求以乙的名义要求丙归还1.6万元D:即使丙仅交付1万元,乙也不能要求有关部门发放甲的退休金、抚恤金答案:C,D解析:《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合同法解释(一)》第11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杈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该解释第12条规定:《合同法》第73条第1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48.以下是关于二审程序的观点,错误的是?A.按简易程序审结的案件,当事人可口头提出上诉。其上诉请求记入法庭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字认可,再随卷宗一并移送二审法院B.二审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不受当事人上诉范围的限制,尤其在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情形下C.在二审中,因一方当事人提出新证据而使案件发回重审的,相对方可以要求新证据的提出方负担由此而增加的差旅费、误工费D.当事人需在二审提供新证据的,均应在开庭审理时提出答案:A,B,D解析:【

12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ABD。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5条的规定,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所以A选项口头上诉的说法错误,应当选。《民事诉讼法》第168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审判方式改革》第35条规定:“第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但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除外。”二审审理范围仅限于对上诉请求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例外规定是,对上诉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时,如果发现在上诉请求以外原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应当予以纠正。所以B选项错误,应当选。《审判方式改革》第39条规定:“在第二审中,一方当事人提出新证据致使案件被发回重审的,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其补偿误工费、差旅费等费用。”所以C选项正确,不选。《证据规定》第42条的规定,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所以D选项错误,应当选。49.下列有关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甲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政府信息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适当形式向法院起诉,法院不应受理B.乙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拒绝更正,向法院起诉,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C.丙要求行政机关为其制作政府信息,遭拒绝后向法院起诉,法院应予受理D.被告能够证明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请求在诉讼中不予提交的,法院应当准许答案:B,D解析:考查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选项A、C的说法分别与《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1条和第2条的规定不符。而BD的说法分别有该规定第1条和第5条的规定作依据。50.共用题干张一、李二、王三因口角与赵四发生斗殴,赵四因伤势过重死亡。其中张一系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王三情节轻微未被起诉,李二在一审开庭前意外死亡。请回答第95~96题。在一审过程中,如果发生附带民事诉讼原、被告当事人不到庭情形,法院的下列做法正确的是:A:赵四父母经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法庭应当择期审理B:赵四父母到庭后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法庭应当按撤诉处理C:王三经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法庭应当采取强制手段强制其到庭D:李二父母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法庭应当缺席判决答案:B解析:【考点】附带民事责任【详解】《刑事诉讼法解释》143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1)刑事被告人以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2)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3)死刑罪犯的遗产继承人;(4)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5)对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亲友自愿代为赔偿的,应当准许。本题中,张一作为未成年刑事被告人,其父母作为监护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王三作为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李二死亡后,案件审结前,其父母作为其遗产继承人,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题选择D。【考点】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详解】《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58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应当按撤诉处理。刑事被告人以外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附带民事部分可以缺席判决。本题中,赵四父母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到庭后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均应当按照撤诉处理,故A错误,B正确。王三、李二父母作为刑事被告人以外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附带民事部分可以而非应当缺席判决。C、D均错误,本题选B。

12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1.甲公司员工魏某在公司年会抽奖活动中中奖,依据活动规则,公司资助中奖员工子女次年的教育费用,如员工离职,则资助失效。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甲公司与魏某成立附条件赠与B:甲公司与魏某成立附义务赠与C:如魏某次年离职,甲公司无给付义务D:如魏某次年未离职,甲公司在给付前可撤销资助答案:A,C解析:从题目的表述来看,本题中的赠与构成附条件的赠与。因此A项正确,B项错误。既然是附条件的赠与,由题意可见,这是一个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员工离职,则所附解除条件生效,甲公司的给付义务也就解除了,因此C项正确。依据《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D项错误。52.关于法条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不考虑数额)?()(2016年)A.即使认为盗窃与诈骗是对立关系,一行为针对同一具体对象(同一具体结果)也完全可能同时触犯盗窃罪与诈骗罪B.即使认为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是对立关系,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也存在法条竞合关系C.如认为法条竞合仅限于侵害一犯罪客体的情形,冒充警察骗取数额巨大的财物时,就会形成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法条元合D.即便认为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是对立关系,若行为人使用公款赌博,在不能查明其是否具有归还公款的意思时,也能认定构成挪用公款罪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法条竞合。A项,成立想象竞合的条件是一个行为造成了两个不同的结果,分别对应不同的犯罪构成。当同一个行为针对同一个对象,制造了同一个结果的时候,不存在成立想象竞合的空间。故A项错误。B项,法条竞合,指的是一个行为制造了一个危害结果,却因为立法的原因同时满足两个罪的成立条件。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不是对立关系,因而二者之间才有法条竞合;如果认为二罪是对立关系,即故意杀人罪成立的同时排斥了故意伤害罪的成立,那么就不会同时出现两个罪,也就不会有法条竞合的情况。故B项错误。C项,法条竞合原则上只侵犯一个客体,但是冒充警察骗取钱财的,却侵犯了不同的客体:国家工作人员的公信力和他人财产,因而是想象竞合,不是法条竞合。故C项错误。D项,对同一笔款项,成立贪污罪就排除了挪用公款罪。但是在二罪必有一个成立,却又无法确证时,如无法查明行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时,存疑做有利于被告人的推定,认定为挪用公款罪。故D项正确。53.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条规定:“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下列哪一项是正确的:()A.体现了公正优先、兼顾效率的理念B.体现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至上的理念

12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体现了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并重的理念D.体现了以人为本、保障和维护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理念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刑事诉讼法的根本任务中包含了尊重和保障人权,体现了以人为本、保障和维护公民基本权利与自由的理念。尊重与保障人权的核心是尊重和保障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但是并不意味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至上。并且尊重和保障人权没有体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并重的理念,也没有体现公正优先、兼顾效率的理念。故D项为正确选项。54.张某被某县人民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同时,被害人李某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予以受理并决定对此案公开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合议庭认定被告人张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只是一般的违法行为,对李某的受伤负有一定的民事责任,于是合议庭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是没有达成协议,则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A: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B:将案件转到人民法院民事庭继续审理C:一并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D:仅对民事部分作出民事判决答案:C解析:《刑诉解释》第160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故C选项正确。55.东方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山水公司签订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但尚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6个月后,在合同约定的转让金支付期限前,东方房地产开发公司又与金陵公司签订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双方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以下说法正确的有、A.由于山水公司签约在前,所以金陵公司不能取得土地使用权B.山水公司提出土地使用权权属存在异议后,主管机关应撤销金陵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C.金陵公司已有效取得土地使用权D.山水公司只能主张债权保护,而无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答案:C,D解析:土地使用权的权属确认需要通过法定的登记手续来完成,尽管山水公司签订的合同在前,但由于土地使用权登记未作变更,便不能对抗金陵公司,而金陵公司的受让行为由于进行了登记,其便获得了土地使用权。东方房地产开发公司不履行与山水公司的合同,当然要承担违约责任。因此,正确答案是选项CD。

12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6.著作权人Y认为网络服务提供者Z的服务所涉及的作品侵犯了自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向Z提交书面通知要求其删除侵权作品。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Y的通知书应当包含该作品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B、Z接到书面通知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删除涉嫌侵权作品,同时将通知书转送提供该作品的服务对象C、服务对象接到Z转送的书面通知后,认为提供的作品未侵犯Y的权利的,可以向Z提出书面说明,要求恢复被删除作品D、Z收到服务对象的书面说明后应即恢复被删除作品,同时将服务对象的说明转送Y的,则Y不得再通知Z删除该作品答案:A,C,D解析:选项A正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或者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权利人认为其服务所涉及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犯自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或者被删除、改变了自己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可以向该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通知书应当包含下列内容:(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和地址;(二)要求删除或者断开链接的侵权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网络地址;(三)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选项B错误,《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应当立即删除涉嫌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涉嫌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并同时将通知书转送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服务对象;服务对象网络地址不明、无法转送的,应当将通知书的内容同时在信息网络上公告。据此可知,Z接到书面通知后,应立即(而非在合理时间内)删除涉嫌侵权的作品。选项C正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服务对象接到网络服务提供者转送的通知书后,认为其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侵犯他人权利的,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书面说明,要求恢复被删除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恢复与被断开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选项D正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服务对象的书面说明后,应当立即恢复被删除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可以恢复与被断开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同时将服务对象的书面说明转送权利人。权利人不得再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57.甲公司于2003年12月5日向乙银行贷款1000万元,借款期限两年,丙公司以一块建设用地使用权为甲公司的借款进行了抵押担保并办理了登记。时至2008年12月5日,因甲公司不能还款,乙银行欲行使抵押权。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乙银行享有的抵押权因主债权诉讼时效已过而消灭B:乙银行享有的抵押权因主债权诉讼时效已过不受法律保护C:乙银行享有的抵押权因诉讼时效已过不受法律保护D:乙银行享有的抵押权仍受法律保护答案:B

12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依据《物权法》第202条的规定,主债权诉讼时效已过,抵押权的行使不受法律保护。58.继受取得,又称传来取得。是指通过某种法律行为从原所有人那里取得对某项财产的所有权,属于继受取得的方式有哪些?()A.买卖房屋获得价金10万元B.房屋所有人取得附合于自己房屋的财产的所有权C.抵押权人基于房屋所有人在其房屋上设定抵押取得房屋的抵押权D.继承人依法定继承方式取得遗产的所有权答案:A,C,D解析:本题涉及财产所有权的继受取得方式问题。本题中,价金的取得是依据买卖合同,抵押权的取得是基于房屋所有人设定抵押权的行为,属于创设的继受取得,遗产所有权的取得是依据继承这一事件。因附合而取得的财产所有权是直接依据法律而取得的。故ACD项正确。59.在刑事诉讼执行程序中,下列哪些情况可以暂予监外执行?A: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女罪犯张某,被发现服刑时怀有身孕B: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的罪犯王某,在狱中自杀未遂,致使生活不能自理C: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李某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D: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妇女赵某,服刑时正在哺乳期答案:A,C,D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60.吴某大学毕业后到武汉自谋职业,由武汉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推荐到某信息中心工作。吴某到该中心正式上班后,双方并未签订聘用合同。上班不久,吴某生病住院,花去医疗费若干。该信息中心以未签劳动合同为由拒付医疗费。吴某应如何请求解决?A.吴某必须首先向该信息中心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B.吴某可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无须先行经过调解C.吴某只能向法院起诉,因为其与用人单位未签仲裁协议D.吴某必须先向劳动聿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此仲裁裁决不服,方可向法院起诉答案:B,D解析:。《劳动法》第79条。

12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1.甲被借调到外地,临行前将自己的电脑和相机委托同事乙保管。后甲另行购买了一台电脑,便委托乙将其保管的旧电脑以适当的价格出售。丙得知后表示自己想买,但希望乙对甲说电脑有毛病以便以低价购买。乙便按照丙的意思告诉了甲,丙于是以较低的价格购买了该电脑。后乙以甲的名义将甲委托保管的相机以合理价格卖给了丁。甲回来得知实情后产生了纠纷。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电脑所有权转移,甲不可以要求丙返还电脑B.丙不能取得电脑的所有权C.乙向丁出售相机的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D.乙以自己的名义出售给丁的,则乙的行为构成无权处分答案:A解析:本题涉及委托代理问题。甲委托乙代为出售电脑,双方形成代理法律关系。但是乙与丙恶意串通,损害李某的利益。依照《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丙不能取得电脑的所有权,甲有权要求其返还电脑,故A错误B正确。乙向丁出售显示器的行为是无权代理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故C正确。乙以自己的名义出售给丁的,则乙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故D正确。62.甲乙两国协议将其海洋划界争端提交联合国国际法院。国际法院就此案作出判决后,甲国拒不履行依该判决所承担的义务。依《国际法院规约》,下列做法哪些是正确的?()A.两国对判决的意义或范围发生争执时,可以请求国际法院作出解释B.乙国可以申请国际法院执行庭对该判决强制执行C.乙国可以向联合国安理会提出申诉,请求由安理会作出建议或采取措施执行该判决D.乙国可以向联合国大会法律委员会提出申诉,执行该判决答案:A,C解析:。本题考查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____国际法院。根据《国际法院规约》,国际法院的判决须在法院开庭宣读,并自宣布之日起对各当事国产生拘束力。国际法院的判决是终局性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对本案及本案当事国产生拘束力,当事国必须履行。如有一方拒不履行判决,他方得向安理会提出申诉,安理会可以作出有关建议或决定采取措施执行判决。当事国对判决的意义或范围发生争执时,可以请求国际法院作出解释,A正确。当事国在判决作出后,如发现能够影响判决的、决定性的且在诉讼过程中不可能获知的新事实,可申请法院复核判决,复核程序与诉讼程序相同。申请复核至迟应于新事实发现后的6个月内并在判决之日起不超过10年内提出。综上,对国际法院判决执行的规则,C正确。63.下列行为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的是:()A.甲向王某出售大量罂粟幼苗

12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乙知道李某在金三角地区制造毒品紧缺三氯甲烷,向其出售自己库存积压的大量三氯甲烷C.丙系医院负责精神药品管理的药师,多次向高中生出售自己管理的大麻供其吸食D.丁企业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向另一企业购买其库存积压的醋酸酐答案:D64.根据国际人权公约设立的人权机构有、()A、人权事务委员会B、联合国人权委员会C、防止歧视及保护少数小组委员会D、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答案:A,C,D解析:国际人权保护的执行机构基于两种原因产生:一是基于《联合国宪章》产生,二是基于专门的人权条约产生。基于《联合国宪章》产生的机构上述已涉及,基于后者产生的有:(1)《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人权事务委员会;(2)《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经社理事会下属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3)《消除一切形式的种族歧视国际公约》: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4)《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的公约》: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5)《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禁止酷刑委员会;(6)《儿童权利公约》:儿童权利专家委员会。以上仅指联合国体系内的。65.李某、陈某、田某等有限责任公司经营案华宁公司是由李某、陈某、田某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中,股东李某以A大厦第13层办公房产出资,但李某既未办理该办公房财产权转移手续,亦未交付于华宁公司使用。2013年5月10日,苏某与华宁公司约定,华宁公司所欠苏某借款本金2500万元,利息600万元,应于同年8月31日返还。2013年9月5日,苏某请求法院判令李某在其出资(200万元)范围内对华宁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3年8月14日,陈某与安某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约定将陈某的全部股权转让给安某。对此,李某与田某并不知情。2013年10月12日,华宁公司召开了董事会会议。会议通过以下决议:(1)用公司的120万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的亏损;(2)出资50万,与甲、乙、丙三人一同设立普通合伙企业B;(3)为股东田某向银行所借100万提供担保。2014年4月20日,华宁公司将公司位于C城的房屋以市场价43%的价格出售于迅达公司;同年5月8日,华宁公司书面通知了债务人董某:华宁公司免除董某债务60万元(本于2014年1

12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月1日到期)。2014年10月10日,华宁公司因经营陷入困境,资不抵债向法院申请破产。【问题】1.法院是否应当支持苏某的请求?为什么?2.陈某与安某间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如何?为什么?3.董事会会议有哪些违法之处?对此,股东可采取哪些救济措施?4.管理人应如何处理华宁公司2014年4月20日与5月8日的行为?为什么?5.请结合问题1,分析在破产清算阶段苏某与李某有哪些权利与义务?答案:解析:1.法院不应支持苏某的请求。因为瑕疵出资股东向公司债权人承担股东瑕疵出资责任的前提是公司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2.有效。因为安某为善意,并未与陈某串通损害其他股东利益。3.董事会会议的违法之处有:(1)公司法禁止用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因此,用公司的120万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的亏损这一决议违反公司法。(2)公司法禁止公司成为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因此,出资50万.与甲、乙、丙三人一同设立普通合伙企业B这一决议违反公司法。(3)董事会无权决议为股东债务担保,此为法定的股东会职权。因此,为股东田某向银行所借100万提供担保这一决议违反公司法。对上述违法决议,股东可以向法院提起无效之诉。4.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1)华宁公司将房屋以明显低于市场价出售于迅达公司的行为;(2)华宁公司免除董某债务,即放弃债权的行为。5.苏某有权在法院确定的申报债权的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其债权。并参加债权人会议。李某有义务补足其出资。

12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6.农民甲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拖拉机,其认为拖拉机不属于《刑法》第133条之一规定的机动车。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未能正确评价自身的行为,存在事实认识错误B.甲欠缺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其行为不构成犯罪C.甲对危险驾驶事实有认识,具有危险驾驶的故意D.甲受认识水平所限,不能要求其对自身行为负责答案:C解析:选项A错误,选项C正确。甲明知自己“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拖拉机”,可知对案件事实不存在认识错误。因其对相关事实是明知的,因此具有危险驾驶的故意。选项B、D错误。法律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行为的法律性质或意义有错误的认识。为了维护公共利益,任何人都必须遵守法律。行为在法律上规定为犯罪而行为人却误认为不构成犯罪的,此时按照有罪处理。不知法律或法律认识错误也不能免责的原则,是维护公共政策和维护公共利益的必要。因此,不允许以不知法律为理由逃避法律责任,也是刑法得以有效实施的保证。据此可知,农民甲可构成危险驾驶罪。67.★依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补充规定》,下列哪项是正确的?()A.申请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的,由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B.我国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效力低于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C.该补充规定只适用于民事判决,不适用支付令和调解书的认可D.申请人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应当提供相关证据,以证明该判决真实并且效力已确定答案:D解析:。A错,《补充规定》第3条规定,申请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的,由最先立案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B错,依第1条,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与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具有同等效力。申请人依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C错,依第2条,申请认可的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亊判决,包括对商亊、知识产权、海事等民亊纠纷案件作出的判决。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裁定、调解书、支付令,以及台湾地区仲裁机构裁决的,适用《规定》和本补充规定。D对,依第4条,申请人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应当提供相关证据,以证明该判决真实并且效力已确定。68.关于强迫劳动罪,正确的说法是:A:特殊主体限于“用人单位”B:对象限于“职工”C:明知他人实施强迫劳动犯罪,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行为的,以强迫劳动罪帮助犯论处

13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明知他人实施强迫劳动犯罪,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行为的,以强迫劳动罪论处答案:D解析:《刑法》第244条。69.李某(女)家住甲市,系该市某国有公司会计,涉嫌贪污公款500余万元,被甲市检察院立案侦查后提起公诉,甲市中级法院受理该案后,李某脱逃,下落不明。关于李某脱逃后的诉讼程序,下列选项正确的是?查看材料A.李某脱逃后,法院可中止审理B.在通缉李某一年不到案后,甲市检察院可向甲市中级法院提出没收李某违法所得的申请C.李某的近亲属只能在6个月的公告期内申请参加诉讼D.在审理没收违法所得的案件过程中,李某被抓捕归案的,法院应裁定终止审理答案:A,B,C,D解析:解析:本题考查中止审理和被告人逃匿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刑事诉讼法》第206条规定:“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二)被告人脱逃的;……”故A正确。《刑事诉讼法》第298条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故B选项正确。《刑事诉讼法》第299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后,应当发出公告。公告期间为六个月。……”《最高法解释》第513条第2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在公告期间提出。”因此,李某的近亲属只能在6个月的公告期内申请参加诉讼,故C选项正确。《刑事诉讼法》第301条第1款规定:“在审理过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人民法院应当终止审理。”故D选项正确。本题选ABCD。70.李大伟是M城市商业银行的董事,其妻张霞为S公司的总经理,其子李小武为L公司的董事长。2009年9月,L公司向M银行的下属分行申请贷款1000万元。其间,李大伟对分行负责人谢二宝施加压力,令其按低于同类贷款的优惠利息发放此笔贷款。L公司提供了由保证人陈富提供的一张面额为2000万元的个人储蓄存单作为贷款质押。贷款到期后,L公司无力偿还,双方发生纠纷。根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请回答第(1)~(3)题。(2011年)关于M银行向L公司发放贷款的行为,下列判断正确的是:()查看材料A.L公司为M银行的关系人,依照法律规定,M银行不得向L公司发放任何贷款B.L公司为M银行的关系人,依照法律规定,M银行可以向L公司发放担保贷款,但不得提供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C.该贷款合同无效D.该贷款合同有效

13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D解析:本题考查向关系人发放贷款。A、B项:《商业银行法》第40条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前款所称关系人是指:(一)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二)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据此,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但可以发放担保贷款。本题中,李大伟是M城市商业银行的董事,其子李小武为L公司的董事长,从而L公司属于M城市商业银行的董事李大伟的近亲属李小武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为银行的关系人,所以M城市商业银行不能向L公司发放信用贷款,但可以发放担保贷款,此时贷款条件不能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借款的条件。据此,A项错误,B项正确。C、D项:这两项涉及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否导致合同无效的基本问题。《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4条进一步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据此,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违反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接下来的问题是如何界定《商业银行法》第40条的性质该条关于“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的规定究竟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还是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如果认定借款合同无效,担保随之无效,银行的债权将得不到保障,认定合同无效并不能达到保护银行的目的反而有害于银行债权的实现,故应当将《商业银行法》第40条认定为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如此,违反第40条的结果是行政处罚而不是合同无效。《商业银行法》第74条规定:“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八)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的。”该条规定同样将第40条视为管理性强制性规定,故借款合同有效,C项错误,D项正确。在承认贷款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可以同时认定“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的内容无效。71.海洋超市发现其经营的“天泽牌”速冻水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拟采取的下列哪一措施是正确的:A.立即停止经营该品牌水饺B.通知该品牌水饺生产商和消费者C.若是由海洋超市的原因造成水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则海洋超市有责任召回该品牌水饺D.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答案:A,B,C,D解析:《食品安全法》第63条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由于食品经营者的原因造成其经营的食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召回。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但是,对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需要对召回的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销毁的,应当提前报告时间、地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必要的,可以实施现场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故A、B、C、D选项正确。

13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2.在行政诉讼中,对下列哪些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可以受理?()A.某个体摊贩对罚款、吊销营业执照不服B.某企业认为某行政机关侵犯其合法的经营自主权C.某国家机关一处长对撤销其职务不服D.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答案:A,B,D解析:考查应予受理的案件。参见《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13条。73.王某向A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美乐”饮食店赔偿店内屋顶饰物坠落砸伤自己造成的损失3万元,并向法院提供证人李某。“美乐”饮食店法定代表人张某对王某的伤情表示异议,申请医疗鉴定。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哪项法律关系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A.王某与“美乐”饮食店之间的法律关系B.饮食店与法定代表人张某之间的法律关系C.证人李某与人民法院之间的法律关系D.张某与鉴定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答案:C解析: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人民法院与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的关系。可见,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恒定是法院,另一方既包括当事人,也包括鉴定人、证人等其他诉讼参与人。故应选C项。74.甲公司拥有“飞鸿”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酱油等食用调料。乙公司成立在后,特意将“飞鸿”登记为企业字号,并在广告、企业厂牌、商品上突出使用。乙公司使用违法添加剂生产酱油被媒体曝光后,甲公司的市场声誉和产品销量受到严重影响。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5年)A.乙公司侵犯了甲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B.乙公司将“飞鸿”登记为企业字号并突出使用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C.甲公司因调查乙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应由乙公司赔偿D.甲公司应允许乙公司在不变更企业名称的情况下以其他商标生产销售合格的酱油答案:A,B,C解析:本题主要考查混淆行为。

13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项:《商标法》第57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2)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7)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乙公司虽未将“飞鸿”直接作为商标进行使用,但其将“飞鸿”登记为企业字号,并在所生产的商品上突出使用的行为已经给消费者造成了混淆,给甲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了损害,因而乙公司侵犯了甲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故A项正确。B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1)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2)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3)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4)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乙公司的行为属于假冒甲公司的注册商标,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第1项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故B项正确。C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7条第3、4款规定,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经营者违反本法第6条、第9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300万元以下的赔偿。所以甲公司因调查乙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应由乙公司赔偿,故C项正确。D项:根据《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条文,均没有规定注册商标权人应当允许侵权人可以不变更企业名称的情况下以其他商标生产销售合格的产品,故D项错误。75.下列哪一或哪些选项正确表达了法律与国家的关系?()A.法律是确定国家形式、组织国家机构的章程B.法律是执行国家职能的有效工具C.法律的性质,直接取决于国家的性质D.法律的发展、变化受国家发展、变化的影响和制约答案:A,B,C,D解析:。76.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时,遇到何种情况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A: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B: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C: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的D: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答案:A,B,C,D

13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审查批准逮捕的讯问情况。详解: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1)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2)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3)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4)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5)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的;(6)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BCD。77.关于当事人申请再审,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对于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当事人不可以申请再审B.当事人死亡或者终止的,其权利义务承继者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申请再审C.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D.当事人申请再审时只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答案:B解析:考查当事人中请再审的条件。根据《民诉解释》第381条的规定,当事人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A项错误;根据《民诉解释》第375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死亡或者终止的,其权利义务承继者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9条、第201条的规定申请再审,因此B项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9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因此C、D项错误。78.“新城”小区物业纠纷案张某看中了“新城”小区一号楼顶层的一套两居室,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房地产开发公司2010年2月底交付房屋,房屋价款105万元,2年内分三期付清,并约定房屋交付后半年内将房屋产权证办妥,双方到房管部门对该合同进行了预告登记。2010年2月27日,张某拿到房屋钥匙后开始装修房屋。在装修过程中,出于安全,考虑到其住房位于顶层且只有其一家住户,便在通往顶层过道上安装了防盗门,并用板材封闭了楼梯扶手部分。但张某封闭顶层的行为引起楼下邻居崔某的不满。一日,张某之好友曲某登门拜访张某以贺乔迁之喜,在经过小区二号楼时,不幸被从二号楼坠落的烟灰缸砸伤后脑勺。张某喜爱收藏古玩,拥有一汉代古玉(A玉),听说同小区二号楼住户李某收藏一宋代古砚(B砚),十分欣喜,故委托谭某与李某订立互易合同。谭某对李某伪称A玉为商代古玉,致李某误信而订立合同,并移转B砚所有权。半年后,李某发现事实真相,向张某请求返还B砚时,张某表示已将该砚赠送给刘某,刘某不知欺诈之情事。2010年2月,房地产开发公司聘请大自然物业管理公司对“新城”小区进行管理,物业公司见小区车位已售完,部分业主还没有停车车位,便在小区道路上区划了一些车位,每个车位按照3万元进行出售。另外,广告公司在小区的电梯里设立电梯广告,物业公司每年收取租金15万元。2010年年底,“新城”小区的业主全部入住后成立业主委员会,见小区的物业费偏高且治安混乱,故想解聘大自然物业管理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不同意,双方发生纠纷。【问题】

13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崔某是否有权请求张某拆除防盗门和封闭楼梯扶手的板材?为什么?2.曲某对自身所遭受的损害如何进行救济?3.李某是否可以撤销互易合同?为什么?4.李某是否可以向刘某请求返还B砚?为什么?5.大自然物业管理公司是否有权出售车位?为什么?6.业主委员会是否有权解聘大自然物业管理公司?为什么?7.大自然物业公司允许广告公司在小区电梯里设立广告的做法是否正确?电梯广告的租金15万元归谁所有?答案:解析:1.有权。楼顶及楼梯是区分所有的建筑物的共有部分,各业主对享有共有权,张某的行为构成对其他共有人共有权的侵害。2.因不能确定谁是具体侵权人,曲某可以向二号楼住户中所有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请求给予补偿。3.能。代理行为的欺诈瑕疵导致张某与李某之间的互易合同为可撤销合同,李某在知道欺诈事由后的一年内可以行使撤销权。4.可以。刘某不能善意取得古砚的所有权,李某可向其主张所有物返还请求权。5.无权。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6.无权。解聘物业管理公司应由小区业主决定,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7.不正确。电梯广告的租金归小区业主共有。79.下列有关劳动合同变更的说法正确的是:()A.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13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C.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在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D.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的,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答案:A,B解析:考查劳动合同的变更。AB选项正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C选项错误。该情形下,用人单位须先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方可通知或者支付补偿金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3)项的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在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D选项错误。口头变更劳动合同但已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内容的须超过1个月的时间方才可能有效。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11条规定,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1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80.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在服刑期间死亡,后经审判监督程序判决陈某无罪。陈某家中有妻子和一未成年的儿子及靠陈某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弟弟,陈某的弟弟在此赔偿案件中有何权利?()A:不能作为赔偿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请求赔偿B:有权作为赔偿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请求赔偿C:可以作为赔偿案件的第三人参加刑事赔偿程序D:可以代理陈某的儿子向赔偿义务机关请求赔偿答案:B解析:《国家赔偿法》第6条第2款规定,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本题中,陈某弟弟因靠陈某扶养而享有赔偿请求权,故B项为正确答案。81.某法院对齐某诉黄某借款一案作出判决,黄某提起上诉。在一审法院将诉讼材料报送二审法院前,齐某发现黄某转移财产。下列关于本案财产保全的哪种说法是正确的?A:齐某向二审法院提出申请,由二审法院裁定财产保全B:齐某向二审法院提出申请,二审法院可以指令一审法院裁定财产保全C:齐某向一审法院提出申请,一审法院将申请报送二审法院裁定财产保全D:齐某向一审法院提出申请,由一审法院裁定财产保全

13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的案件,在第二审人民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当事人有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财产等行为,必须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采取。第一审人民法院制作的财产保全的裁定,应及时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故选D。82.下列关于诉讼代理人的表述中,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委托代理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代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B.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不能担任委托代理人C.在离婚案件中,原告委托律师代为诉讼,并经特别授权,可以不亲自出庭D.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权并非来源于被代理人的委托答案:A,B,C解析:①A错,如果经特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可以放代为弃承认诉讼请求;②B错,只有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不能担任委托代理人;③C错,离婚案件中,原告即使委托律师代为诉讼,也应出庭,不能表达意思的除外;④D正确,法定代理人的授权来自法定。83.1993年6月26日,银川铝型材厂从中国银行银川市支行中湖储蓄所购买了100张面额100元的定期定额有奖储蓄存单,存单背面标明中奖率为100%。1993年7月10日,中国银行银川市支行公开摇奖,在《宁夏日报》第4版上公布了中奖号码,同时规定从1993年7月15日至10月15日为兑奖期限,逾期不兑视为弃奖。在此期间,银川铝型材厂始终未去兑奖。1993年10月15日,在兑奖的最后一日,银川铝型材厂将有奖储蓄存单发给本厂职工,代替欠发工人的工资。该厂职工王春林领到奖券后,经核对,该奖券的号码003172号中了一等奖,奖金1万元。王春林即持该奖券到银行领取了奖金。银川铝型材厂得知王春林中奖情况后,认为此奖金应归厂方所有,没有及时兑奖,是因厂方主管人员的疏忽大意,未了解中奖情况所致,王春林应将1万元奖金交回厂里,由厂里按幸运奖赠与王春林1888元。厂方意见被王春林拒绝,因而发生纠纷。银川铝型材厂遂向银川市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王春林返还奖金1万元。银川市城区人民法院认为,王春林在银川铝型材厂有重大误解的情况下领到存单,进而取得1万元奖金,无法律上原因,应为不当得利,由王春林返还奖金。据此于1994年5月20日判决王春林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返还银川铝型材厂不当得利1万元。王春林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4年8月8日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本案中,王春林可以基于哪些理由提出再审申请?()A.原判决遗漏了诉讼请求B.本案的管辖违反了级别管辖C.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D.原审法院未向王春林送达起诉状答案:A,C,D解析:。考查申请再审的事由,参见《民事诉讼法》第200条、《审判监督程序解释》第13条、第15条的规定。

13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4.毛毛是洪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和发起人之一。毛毛欲将其股权转让。则关于此事,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毛毛不可以其要转让股权为由要求洪光公司收购其股权B.毛毛可以不经其他股东同意对外转让其股份C.公司成立一年内毛毛不得转让其股权D.若毛毛转让股权未通知其他发起人的,则其他发起人可以侵犯其优先购买权为由,提出转让合同无效答案:D解析:股东不能无条件回购公司的股份,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合并、分立决定持异议的,公司可回购其股份。故A项正确,不当选。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转让股权需要经过其他股东的同意,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可自由转让股权。故B正确,不当选。发起人在公司成立一年内不能对外转让股权。故C正确,不当选。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不享有优先购买权。故D错误,当选。85.关于法的敦力,下列说法哪一项是正确的?A.英美法系的判例法是由法院对具体的人、具体的案件所作的判决形成的,只对特定当事人有效B.法的溯及力是指法对于其公布前的行为和事件是否适用,如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如不适用就不具有溯及力C.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具有狭义的法的效力D.非规范性法律文件是适用法律的结果而不是法律本身,但是它也具有规范性答案:C解析:英美法系的判例法实行遵循先例原则,不只对特定当事人有效。所以A项错误^法的溯及力是指法对于其生效前的行为和事件是否适用,如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如不适用就不具有溯及力。所以B项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具有狭义的法的效力。所以C项正确。法的效力,即法的约束力,指人们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行为模式来行为,必须予以服从的一种法律之力。广义的法律效力包栝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狭义的法律效力仅指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指法律的生效范围或适用范围,即法律对什么人、什么事、在什么地方和什么时间有约束力。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指判决书、裁定书、逮捕证、许可证等的效力,这些文件在经过法定程序之后也具有约束力,任何人不得违反。但是,非规范性法律文件是适用法律的结果而不是法律本身,因此不具有规范性。所以D项错误。86.山无棱公司因与天地合公司合同纠纷申请仲裁,要求解除合同。某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裁决解除双方合同,同时裁决天地合公司应当向山无棱公司赔偿违约损失共10万元。根据以上情况,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因仲裁裁决超出了当事人请求范围,天地合公司可直接向法院起诉B.因仲裁裁决超出了当事人请求范围,天地合公司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撤销超出对方请求部分的裁决

13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因仲裁裁决超出了当事人请求范围,天地合公司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撤销整个仲裁裁决D.因仲裁超出了当事人请求范围,天地合公司可向法院申请再审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根据《仲裁法解释》第19条的规定,当事人以仲裁裁决事项超出仲裁协议范围为由撤销仲裁裁决,经审查属实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仲裁裁决中的超裁部分,因此B项正确。A、C、D项错误。87.某抢夺案,在法院庭前准备中,人民法院的下列做法错误的有:()A.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10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B.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应当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C.人民法院开庭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3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D.庭前准备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长和书记员签名答案:B,C,D解析:本题考查庭前准备。《刑事诉讼法》第187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10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以A项正确。该条第2款规定,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所以B项错误,把本项的“应当”改成“可以”才对。该条第3款规定,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3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3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所以C选项错误,因为“公开”和“开庭”不是一回事,一审都应当开庭,但开庭审理的案件,不一定公开审理。该条第4款规定,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所以D选项错误,应该把“审判长”换成“审判人员”才对。88.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期限,下列说法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A.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的期限,一般情况下应当在受理后2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3个月B.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一般情况下应当在受理后20日以内审结C.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一般情况下应当在受理后6个月以内宣判D.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案件,一般情况下应当在2个月以内审结答案:C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0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2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3个月。对f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15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14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故A选项说法正确。《刑事诉讼法》第20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本法第202条第1、2款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6个月以内宣判。故C选项中未区分是否羁押,说法错误。《刑事诉讼法》第214条规定,适用筒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20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3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故B选项说法正确。《刑事诉讼法》第232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2个月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15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髙人民法院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故D选项说法正确。89.被取保候审人高某在取保候审期间涉嫌重新犯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关于保证金的处理,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由正在审查起诉的检察院暂扣其交纳的保证金B:由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暂扣其交纳的保证金C:由正在审查起诉的检察院没收其交纳的保证金D:由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没收其交纳的保证金答案:A,C,D解析:根据《取保候审规定》第12条规定,保证金应由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暂扣,不应由正在审查起诉的检察机关暂扣,B选项正确A选项错误。CD两项的说法出自《取保候审规定》第10条的规定。第10条和第12条的区别在于第10条是违反取保候审义务的后果,由执行机关将保证金直接予以没收,第12条适用的是没有违反取保候审的义务但是在取保候审期间又犯新罪的情况,此时需由执行机关暂扣保证金,以待法院对新罪作出判决后再作处理。本题涉及被取保候审人又犯新罪,所以CD错误。此题为选非题,因此正确答案为ACD。90.交警甲和无业人员乙勾结,让乙告知超载司机“只交罚款一半的钱,即可优先通行”;司机交钱后,乙将交钱司机的车号报给甲,由在高速路口执勤的甲放行。二人利用此法共得32万元,乙留下10万元,余款归甲。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甲、乙构成受贿罪共犯B.甲、乙构成贪污罪共犯C.甲、乙构成滥用职权罪共犯D.乙的受贿数额是32万元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AD项,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之便,伙同向他人索取贿赂的,是受贿罪的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是“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在共同受贿犯罪中,应按照共同犯罪涉及的总金额来认定犯罪金额。因此,甲、乙的受贿罪金额均为32万元。故AD项正确。

14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项,《刑法》第382条第1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即贪污罪的行为对象是公共财物,而本题中交警甲和无业人员乙对超载司机收获的“罚款”此时尚未成为公共财物,属于司机的贿赂款项,因此不构成贪污罪。故B项错误。C项,甲利用自己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之便,在收受贿赂后,放纵违法行为的,成立滥用职权罪。同时不具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的乙,参与甲的犯罪行为,成立滥用职权罪的共犯。对二人应该按照滥用职权罪与受贿罪,进行数罪并罚。故C项正确。91.张三是汇票的出票人,李四、王五、赵六为依次背书人,冯七从赵六处取得该汇票,为持票人。李四背书时在票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王五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冯七提示付款遭到拒绝后,他可以采用的救济方法是:()A.冯七只能向张三、赵六行使追索权B.李四的背书有效,冯七可以向张三、王五、赵六行使票据权利,请求支付票面金额C.李四的背书无效,但冯七可以向张三、李四、赵六行使票据权利,请求支付票面金额D.以上说法均不对,因为李四在背书时已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所以王五之后的背书行为都无效,冯七不是票据权利人答案:A解析:考点:票据权利讲解:《票据法》第6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第34条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第61条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1)汇票被拒绝承兑的;(2)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3)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第68条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李四作为背书人在背书时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赵六的转让行为仍有效,只是李四对被背书人冯七不承担保证责任。王五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票据上的签章无效,不承担票据责任。故冯七只能向张三、赵六行使追索权,A选项正确,BCD选项错误。92.刘山峰、王翠花系老夫少妻,刘山峰婚前个人名下拥有别墅一栋。关于婚后该别墅的归属,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该别墅不可能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B、婚后该别墅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C、婚姻持续满八年后该别墅即依法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D、刘、王可约定婚姻持续八年后该别墅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答案:D

14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可知,刘山峰婚前个人名下的别墅不会因结婚或经过一定的年限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将其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该约定是有效的。93.关于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部记人个人账户B、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规定比例记入个人账户C、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D、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答案:A,C,D解析:【考点】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详解】根据《社会保险法》第1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故A项说法正确,B项说法错误。根据《社会保险法》第14条的规定,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故CD项说法正确。94.在拿破仑统治时期,法国形成的“六法”体系包括於重要法典没有、()A.《民法典》B.《刑法典》C.《民事诉讼法典》D.《行政法典》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法国法的内容。在拿破仑统治时期.法国制定了《民法典》、《商法典》、《刑法典》、《民事诉讼法典》和《刑事诉讼法典》五部重要法典,再加上宪法,构成了法国“六法”体系。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D项。95.中国公民李某在我国驻美国大使馆内犯故意伤害罪,下列哪些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A.李某离境前的居住地法院B.李某原户籍所在地法院C.李某工作单位所在地法院D.美国有关法院答案:B,C解析:。《刑诉解释》第11条规定:“中国公民在驻外的中国使领馆内的记罪,由该公民主管单位所在地或者他的原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14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6.甲发现乙驾驶摩托车抢劫财物即驾车追赶,二车并行时摩托车撞到护栏,弹回与甲车碰撞后侧翻,乙死亡。对甲的行为认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成立正当防卫B.不成立正当防卫C.成立防卫过当D.不成立防卫过当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甲驾车追赶的行为是正当的,但他的车并未撞击乙的摩托车,乙是自己撞到护栏,弹回与甲车碰撞后侧翻,导致自己死亡的。只有防卫人“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才能成立正当防卫,本案中并无损害行为,也就不存在正当防卫了。97.下列关于罗马法的表述,哪一项是错误的?A.罗马共和国后期形成的万民法适用于罗马市民与外来人以及外来人与外来人之间的关系,主要是关于所有权和债权方面的规范B.罗马的五大法学家的法学著作与法律解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C.罗马法规定,只有年满25岁的成年男子才享有完全的行为能力D.1135年意大利北部发现了《查士丁尼法学总论》原稿,掀起了研究罗马法的热潮答案:D解析: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外来人口的增多,共和国后期形成了适用于罗马市民与外来人以及外来人与外来人之间关系的万民法。万民法是外事裁判官在司法活动中逐步创制的法律。它吸收了市民法和外来法的合理因素,但又有所发展和突破。其基本内容主要是关于所有权和债权方面的规范,很少涉及婚姻、家庭和继承等内容。故A项正确,不当选。公元前1世纪,罗马进入帝国时期。在帝囯前期,法学家活动非常活跃,罗马法学的发展也进入繁荣时期。许多法学家还被皇帝授予法律解答权,其解答成为法律的重要渊源。法学家们著书立说,解释法律,形成了不同的学派,主要有普罗库尔学派和萨比努斯学派。期问出现了著名的五大法学家,即盖尤斯、伯比尼安、保罗、乌尔比安、莫迪斯蒂努斯。五大法学家的法学著作和法律解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故B项正确,不当选。罗乌法上只有年满M岁的有法律人格的成年男子才享有完全的行为能力。故C项正确,不当选。1135年意大利北部发现了《查士丁尼学说汇纂》原稿,掀起了研究罗马法的热潮。故D项错误,当选。98.对于下列表述,法院的哪些做法是错误的?A.某镇政府发现大蒜销售价格上涨,销路看好,于是提供种植技术指导,鼓励村民种植大蒜村民积极响应纷纷改种大蒜,待到村民种植的大蒜成熟上市销售之时,市场行情一落千丈,大蒜无人问津腐烂在田里,村民以镇政府行政指导导致其财产权益遭受损失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不予受理B.赵某作为县政府的公务员,因不满年度考核的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不予受理C.A县公安局对B县的王某拘留15天,罚款500元,王某不服,向B县法院提起诉讼,B县法院以被告是A县公安局,不属于本院管辖,而移送A县法院管辖

14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林某起诉镇政府,法院经审查发现起诉状内容欠缺,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答案:C,D解析:①A选项中的行政指导不具有强制力,对于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是不可诉的,所以法院不予受理的做法是正确的,不当选。②赵某作为公务员对年度考核结果不服属于内部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不可诉,内部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对人不产生权利义务关系,属于自身建设问题,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所以法院不予受理的做法是正确的,不当选。③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对相对人既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或拘留的处罚,又对财产实施没收的处罚或者采取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的,相对人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所以对于本案原告所在地和被告所在地法院都有管辖权,所以A县法院有管辖权,移送管辖的行为是错误,当选。④法院对于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补充的材料及期限,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所以D选项法院的做法错误,当选。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D。99.甲国是群岛国,乙国是甲国的隔海邻国,两国均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缔约国。根据相关国际法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他国船舶通过甲国的群岛水域均须经过甲国的许可B.甲国为连接其相距较远的两岛屿,其群岛基线可隔断乙国的专属经济区C.甲国因已划定了群岛水域,则不能再划定专属经济区D.甲国对其群岛水域包括上空和底土拥有主权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群岛水域。A项,群岛水域是群岛国的群岛基线所包围的内水之外的海域。根据《海洋法公约》,所有国家的船舶享有通过除群岛国内水以外的群岛水域的无害通过权,A项错误。B项,划定群岛基线不能明显偏离群岛轮廓,不能将其他国家的领海与公海或专属经济区隔断,B项错误。C项,群岛水域的划定不妨碍群岛国可以按照《海洋法公约》划定内水,及在基线之外划定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C项错误。D项,群岛国对其群岛水域包括上空和底土拥有主权,D项正确。100.关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在诉讼中有自己独立的诉讼地位B: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有权提出管辖异议C:一审判决没有判决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可以作为上诉人或被上诉人D: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有权申请参加诉讼和参加案件的调解活动,与案件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答案:B,C

14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详解】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对原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的结果可能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民诉意见》第66条规定,在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出上诉。但该第三人在一审中无权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因此,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在诉讼中有自己的诉讼权利义务,A选项说法正确,不应选。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B选项说法错误,应选。一审判决没有判决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可以作为上诉人,但可以作为被上诉人,故C选项说法错误,应选。《民诉意见》第97条规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案件,人民法院调解时需要确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承担义务的,应经第三人的同意,调解书应当同时送达第三人。第三人在调解书送达前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由此可推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有权参与到案件的调解中去,并与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因此D项说法正确,不应选。本题正确答案为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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