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诉讼中的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 法学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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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诉讼中的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姓名【内容摘要】在我国的诉讼过程中,我们长期呼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但在实际的诉讼过程中,代理律师与法官在认定事实上却存在者很大的分歧,极易发生争议,作者结合实际案例从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在运用中矛盾的产生、对二者的评析与二者的联系及我国诉讼中在证明活动上所认定的事实与法官判案所认定的事实来分析一下诉讼中的“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关键字】客观事实法律事实诉讼证据我国现行的诉讼法中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根据,就是指司法机关审理一切案件,都只能以与案件有关的客观事实作为根据,不能以主观

2、臆断作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但是真正在实践上,我们并非做到了“以事实为根据”,而是“以证据为根据”。司法机关、人民法院办案时所认定的事实并不是自然发生的事实(就是我们所讲的客观事实),而是依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依据法律规定来认定的事实(即法律中的事实)。这种真实是一种法律拟制或推定的真实,可能接近于客观真实,但与客观事实便难免有所出入。因而法院审理的案件不一定能够完全根据案件的客观真相进行判决,只能依据双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遵循一定的证据规则进行。如在民事诉讼中,举出优势证据的一方为胜诉方。而代理律师,他(她)是为

3、了维护当事人的权益,所以他(她)认定的事实是自然发生的事实(我们所谓的客观事实)。这就形成了代理律师与法官在认定事实上存在着很大的分歧或发生争议。一、“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在运用中矛盾的产生“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都是证明案件的“事实”10,两者有着共同的目的,都是为了解决诉讼问题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都本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都以追求绝对的客观事实为角度出发。但在实际的诉讼过程中,两者却出现了矛盾与对立。现在我们来看下面一个案例: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法官莫兆军审理李兆兴状告张坤石夫妇等4人借款1万元纠纷案。李兆兴持有张坤石夫妇的借条,而张坤石

4、夫妇辩称借条是被李兆兴及冯志雄持刀威逼所写的。经审理,对莫兆军作出判决,认为借条有效,被告应予还钱。结果张坤石夫妇在四会市法院外喝农药自杀身亡。公安机关传唤冯志雄、李兆兴两人,两人承认借条系他们持刀威逼张坤石等人所写。莫兆军也由于当事人败诉自杀而被检察机关以玩忽职守罪起诉。 2004年6月29日,广东省高院对四会市法院的法官莫兆军涉嫌玩忽职守一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检察院的抗诉意见,维持一审无罪判决。由于此前审理一起借款案件的被告,在诉讼中提出受胁迫出具借条的抗辩事实,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故莫法官依据证据规则,以被告负有举证责任而举证不能为由,裁判被告败诉。事后被告因不服

5、判决作出了喝农药自杀身亡的过激行为。公安机关介入侦查后,原告才承认借条确系其胁迫被告所写,这表明法院认定的案件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符。当地检察机关就以此为由认为莫法官不尽职守,因对相关不良后果承担刑事责任。莫法官涉嫌玩忽职守先被四会市检察院刑拘,后又改为逮捕。2003年12月4日,广东肇庆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莫兆军行为不构成犯罪。随后,四会市检察院不服这一判决,由肇庆市检察院通过广东省检察院向广东省高院提出抗诉。2004年3月23日下午,对莫兆军的抗诉案在广东高院开庭审理。经过3个月的审理后,广东高院终于对这宗颇具争议的案件作出终审判决: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

6、正确,维持原判。也就是说,莫兆军无罪。  四会市法院的法官莫兆军涉嫌玩忽职守一案,深刻反映了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中存在的若干问题,也反映了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的关系。可见,在10我国审判制度中法官只能依据有限的证明材料来判案。在此案中当事人认定的是“受胁迫出具借条”的客观事实,而法官莫兆军认定的是“被告举证不能”这一法律事实。从这点上讲,认定“莫兆军无罪”是正确的。但四会市法院在此认定上却导致了被告自杀这一悲剧的发生。“莫兆军事件”实质反映了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标准存在着诸多弊端,同时也显露出我国司法界(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在事实的认识上存在着重大的分歧。从而产生了“客

7、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的矛盾与对立。在我国现行的诉讼法中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一原则要求每个代理律师、承办法官,都以求实事求是为目的。“以事实为根据”的“事实”是指事件、案件发生时的“客观事实”,既然法律有这样的规定,那么法官的法定义务是审判案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必须查清案件事实,并应当以“查明的客观事实”作为适用法律和作出裁判的根据。从理论上讲,查清“客观事实”,以“客观事实”作为裁判案件的根据并没有错。但是,在我国的审判中法官并没有查清客观事实的耐心,在大多数情形下,不调查取证,审理案件时,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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