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00257票据法考前密押120题及答案含解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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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第一章票据概述1第二章票据法概述6第三章票据上的法律关系7第四章票据权利11第五章票据行为14第六章票据的伪造与变造20第七章票据的更改与涂销23第八章票据抗辩25第九章票据的丧失28第十章票据时效与票据利益偿还请求权30第十一章汇票32第十二章本票40第十三章支票41 第一章票据概述一、单选1.属于证权证券的是()A.汇票B.本票C.支票D.股票2.票据责任的内容是()A.支付票据金额B.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C.返还票据D.损害赔偿3.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的,其后果为()A.票据无效,付款人无付款义务B.票据有效,付款人无条件付款C.票据无效,出票人承担赔偿责任D.票据有效,付款人可以拒绝付款4.票据的效力主要取决于其在形式上是否符合票据法的要求,而不取决于使用票据的原因。票据因此得名为()A.债券证券B.文义证券C.流通证券D.无因证券5.关于票据用纸,我国的规定是()A.由出票人印制B.由付款人印制C.由国家统一印制D.由各银行印制6.我国的商业汇票和银行汇票的共同点在于()A.都需要承兑B.都是异地使用C.都是委托证券D.票据权利时效相同7.甲为向乙支付120万元的购房款,向丙银行交付120万元申请签发本票。这张本票的当事人为()A.出票人甲,付款人丙,收款人乙B.出票人甲,付款人甲,收款人乙C.出票人丙,付款人丙,收款人乙D.出票人丙,付款人甲,收款人乙1 二、多选8.在我国票据法中,见票即付的票据包括()A.银行汇票B.现金支票C.转账支票D.银行本票E.定期付款汇票三、简答1 9.证权证券与设权证券有何区别?四、论述10.试述票据是设权证券的含义及意义。11.试述票据是文义证券的含义,并举例说明。12.试述以外观确定票据权利的原因。13.试述汇票、本票、支票的区别。五、案例分析14.甲乙签房屋租赁合同,乙将房屋出租给甲开饭店。甲签发一张支票给乙用于支付首期租金。乙将支票背书给丙学校作为设立贫困生奖学金的捐款。乙的邻居听说乙的房屋要开饭店,纷纷向有关部门投诉,有关部门以扰民和油烟破坏环境等理由,否定了乙将房屋开设饭店的方案。甲乙的租赁合同只得解除。丙学校向银行提示付款,银行以账户余额不足为由退票。丙学校向甲主张票据权利。(1)甲乙的租赁合同解除后,支票是否有效?为什么?(2)甲能否拒绝向丙学校付款?为什么?15.案例:张三与李四都是京州市的个人独资企业主。双方在2016年6月8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张三是卖方,以88万元成交。后两方办理了产权变更手续,李四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6月18日,李四签发了一张以张三为收款人,金额为88万元的现金支票。出票日期是6月18日,付款人为李四的开户银行京州市交通银行。李四在支票上签章后,把支票交给了张三。6月20日,张三把支票转让给了王五,但王五对张三的支票表示信不过,于是陈六作为张三的保证人在支票上记载了“保证”字样。之后,王五一直忙于生意竞把支票忘了。直到2017年1月3日,王五持支票向京州市交通银行提示付款,该银行以现金支票时效已过为由拒付。王五只好向张三本人索要款项,张三不同意,王五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三付款。(1)王五能否向张三进行追索?为什么?(2)该现金支票上的“保证”字样的记载效力如何?请说明理由。(3)付款银行的抗辩是否成立?为什么?2 (4)王五如何救济自己的权利?请说明理由。————答案&解析————1.答案:D2 解析:以证明权利的有价证券为证权证券。债券、股票、仓单、提单都属于证权证券。以创设权利的有价证券为设权证券。汇票、本票、支票都属于此类证券。故答案选D。2.答案:A解析:我国《票据法》第4条第1款规定:“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第3款规定:“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票据法所称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故选A。3.答案:D解析:空头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付款人处实有存款金额,或出票人在付款人处根本无可供处分的资金,又未与之订立信用透支契约,而擅自发行不能获得付款的支票。签发空头支票是套取银行信用、破坏金融秩序、损害持票人合法权益的一种违法行为,付款人可以拒绝付款。但法律仅依据票据的外观定其效力,只要票据外观符合法律的要求,就应认定该票据有效。故选D。4.答案:D解析:票据是一种无因证券。票据的效力主要取决于其在形式上是否符合票据法的要求,而不取决于使用票据的原因。原因关系的无效、被撤销不影响票据的效力。5.答案:C解析:我国《票据法》第108条规定:“汇票、本票、支票的格式应当统一。票据凭证的格式和印制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6.答案:D解析:我国《票据法》第17条规定,持票人对汇票出票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不行使而消灭;持票人对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2年不行使而消灭;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不行使而消灭。商业汇票和银行汇票都属于汇票,因此票据权利时效相同。7.答案:C解析:本票关系的基本当事人为两人,即出票人、收款人。本票是出票人约定自己付款的票据。付款主体是出票人。我国票据制度中,本票的出票人仅限于银行。8.答案:ABCD3 解析:见票即付的票据属即期票据。比如,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支票。我国《票据法》规定,本票、支票都是即期票据。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故选ABCD。9.答案:根据证券权利发生依据的不同,有价证券可以分为证权证券、设权证券。证权证券与设权证券的区别在于,前者证明业已存在的权利,后者创设一个新的权利;前者先有权利后有有价证券,后者先有有价3 证券后有权利。10.答案:含义:(1)票据是一种设权证券。票据所反映的权利由票据行为所创设,是票据形成后新产生的权利,不是在票据形成前已有的权利。(2)票据签发前当事人不存在票据权利,票据权利随票据的签发而产生。(3)票据的签发虽然基于一定的债权债务关系,然而票据签发所产生并表明的权利不是原债权债务关系中的权利。意义:(1)票据的设权性是票据流通的需要。票据权利和票据凭证的一体性,必须以票据的设权性为前提。(2)只要移转权利凭证便能发生票据权利转让的效力,不必以基础关系中的债权转让作为票据权利移转的前提。(3)票据的受让人在取得票据过程中只要无主观恶意及支付了相应的代价,便可以取得票据权利。11.答案:(1)票据是一种按票载文义确定效力的证券。(2)即便票据上所作记载与实际情况不一致,仍应按票载文义定其效力。(3)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票据债务人不得以票据记载事项与真实情况不一致来对抗持票人。12.答案:在票据转让过程中,受让人无法获知所交付的票据是否基于合法有效的原因而取得,当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时,付款人所能了解的仅仅是票据是否真实、有效及持票人的身份。至于持票人基于何种原因取得票据则无从了解,付款人只能凭借票据的外观确定其效力,所以确立了票据的外观效力,只要票据外观符合法律的要求,就应认定该票据有效。除能证明持票人恶意外,就应认定持票人享有权利。在取得票据时,只需要审核票据的外观,无需了解票据以外的事情。13.答案:(1)票据关系基本当事人不同。(2)付款主体不同。(3)付款承诺制之有无不同。(4)票据责任承担者不同。(5)保证制度之有无不同。(6)到期日不同。(7)提示付款的期限不同。4 (8)票据权利时效期间不同。(9)记载事项与方式不同。(10)可能存在的票据关系当事人不同。14.(1)答案:支票有效。票据具有无因性,基础关系不影响票据的效力。4 (2)答案:甲能拒绝向丙付款。甲与乙租赁合同解除后,甲可以以基础关系事由抗辩乙。丙学校无偿取得票据,其票据权利不优于前手。15.(1)答案:不能。根据我国《票据法》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内提示付款。持票人在法定提示期限内未为付款提示,或在拒绝付款日或其后规定期限内未请求作成拒绝证书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票据债务人的追索权。(2)答案:该现金支票上的"保证"字样记载不发生票据效力。支票没有保证制度,故"保证"的记载不发生法律效力。(3)答案:成立。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内不行使而清灭。王五没有票据权利,银行无付款义务,付款银行抗辩成立。(4)答案:王五可行使利益偿还请求权。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王五可以向偿还义务人即支票的出票人李四行使利益偿还请求权。5 第二章票据法概述一、单选16.我国票据法规定,票据金额中文大写和数码不一致时()A.以大写金额为准B.以数码金额为准C.以两者中金额小者为准D.票据无效————答案&解析————16.答案:D解析:《票据法》第八条: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6 第三章票据上的法律关系一、单选17.属于票据关系的是()A.银行本票申请人与收款人的关系B.票据出质人与质权人的关系C.汇票出票人与承兑人的关系D.作禁转记载的出票人与票据被背书人的关系18.引起票据关系发生的法律事实主要是()A.票据预约协议B.承兑协议C.票据行为D.资金关系19.关于票据关系的说法错误的是()A.票据关系主要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B.票据关系由票据法调整C.票据关系以非金钱债权为内容D.票据关系内容具有多重性和义务承担者的多数性20.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的划分标准是()A.出票人B.收款人C.付款人D.持票人21.我国《票据法》把汇票分为商业汇票和()A.承兑汇票B.银行汇票C.专用汇票D.现金汇票22.甲为了支付买卖合同中的货款向乙签发支票,体现的是()A.票据资金关系B.票据预约关系C.票据原因关系D.票据保证关系23.资金关系仅限于在委托付款的票据关系中的()A.出票人与付款人、承兑人之间B.出票人与收款人、承兑人之间C.付款人与收款人、承兑人之间D.背书人与被背书人、承兑人之间7 二、简答24.简述票据关系的特征。25.简述票据原因关系与票据关系的联系。三、案例分析26.利丰公司基于与华星公司的买卖合同关系,于2011年11月5日向华星公司交付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出票金额1000万元,出票人为利丰公司,承兑银行为HF银行BZ分行,收款人为华星公司,华星公司在背书7 栏进行了背书。2011年11月8日,华星公司将该承兑汇票退还给利丰公司。次日,利丰公司将票据交付给申某某委托其贴现,当日申某某付给利丰公司100万元贴现款,承诺第二天付清余款840万元,但一直未付。同年11月10日,汇票流转到杨某某手中,杨某某于同日将汇票交付给来冈公司,来冈公司于次日将汇票背书给信来公司,同日,信来公司向GD银行QD分行办理贴现,获得贴现款9525333.33元。票据背书转让情况:华星公司→来冈公司→信来公司→GD银行QD分行。同年11月16日,利丰公司向公安局报案,后又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来冈公司、信来公司、GD银行QD分行立即返还利丰公司银行承兑汇票或返还票款1000万元。利丰公司称来冈公司与利丰公司间没有任何交易关系,未向利丰公司支付任何对价,且属于恶意取得票据;来冈公司与信来公司之间属于全资母子公司关系,两者虚构交易,转让汇票系为向银行贴现套取银行资金。信来公司申请贴现时向GD银行QD分行提供虚假增值税专用发票及交易合同等文件,GD银行QD分行在办理贴现过程中,严重违反相关规章制度,未按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未尽必要的审查义务,属于有重大过失取得汇票。来冈公司、信来公司、GD银行QD分行取得汇票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依法不享有票据权利,应当将汇票返还给利丰公司,若不能返还汇票则应返还票款1000万元。(1)利丰公司认为来冈公司与自己没有交易关系,恶意取得票据,不享有票据权利,此观点是否成立?为什么?(2)利丰公司认为GD银行QD分行办理贴现违反主管机关规定,不能享有票据权利,此观点是否成立?为什么?(3)利丰公司要求被告返还票据或者票款,此请求是否有法律依据?为什么?————答案&解析————17.答案:C解析:票据关系,是指由票据法调整,以票据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商事关系。在票据关系中,享有权利的人是票据债权人,如收款人、持票人;承担义务的人是票据债务人,如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参加承兑人、保证人、支票保付人。引起票据关系的发生主要是票据行为,比如票据的签发引发出票人与收款人之间的票据关系;票据的背书导致背书人与被背书人票据关系的建立以及出票人与持票人(被背书人)票据关系的建立。出票人与承兑人之间存在追索与被追索关系,承兑人一旦成为票据第一债务人,负绝对付款责任,票据关系只有因承兑人付款才全部消灭,故在票据关系存在的前提下,出票人应当可向承兑人为追索。故选C。18.答案:C解析:引起票据关系的发生主要是票据行为。这是因为票据关系是基于当事人意志而发生的法律关系,是意思自治的表现。它充分体现了义务自主的私法精神。故本题选C。8 19.答案:B解析:票据关系为商事关系的一种,与其他商事关系不同,票据关系具有以下特征:(1)票据关系主要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8 (2)票据关系由票据法调整;(3)票据关系以金钱债权为内容;(4)票据关系内容具有多重性和义务承担者的多数性。20.答案:A解析: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或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21.答案:B解析:《票据法》第十九条第2款: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22.答案:C解析:票据资金关系:是指汇票或支票的付款人与出票人之间委托付款中的资金供给与补偿关系。票据预约关系:是指当事人之间以授受某一票据为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授受票据之前,当事人双方往往存在是否授受票据等方面的约定。票据原因关系:是指票据当事人之所以实施票据行为和接受票据的基本关系。本题中,甲之所以签发支票是为了支付货款。故选C。23.答案:A解析:票据资金关系是指汇票或支票的付款人与出票人之间委托付款中的资金供给与补偿关系。资金关系仅限于在委托付款的票据(汇票或支票)关系中的出票人与付款人、承兑人之间。24.答案:(1)票据关系主要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2)票据关系由票据法调整。(3)票据关系以金钱债权为内容。(4)票据关系内容具有多重性和义务承担者的多数性。25.答案:(1)在票据关系直接当事人之间,票据债务人可以基于票据原因关系中的抗辩事由对抗票据债权人。(2)票据债权人无对价而取得票据权利的,其地位不优于前手。(3)票据债务的履行,使票据原因关系消灭。26.(1)答案:不成立。来冈公司不是利丰公司直接票据关系当事人,其不需要与利丰公司有交易关系。利丰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来冈公司取得票据有恶意,即明知杨某某是欺诈偷盗胁迫等方法取得票据,无票据权利处分权而接受票据转让。9 (2)答案:不成立。人民银行等主管机关虽然规定了贴现操作规则,但这是为了防范银行风险,而不是限制银行权利。票据本身有效,贴现申请人是票据上的权利人,背书转让,符合票据法规定,银行取得票据权利。9 (3)答案:没有法律依据。利丰公司作为出票人,不是票据权利人,无权要求后手返还票据。利丰公司将票据交付给申某某办理贴现,就已经将票据转让。利丰公司的损失应由申某某承担。10 第四章票据权利一、单选27.属于票据权利的是()A.转让票据权B.付款请求权C.挂失止付权D.委托收款权28.有关票据权利,说法正确的是()A.票据收款人甲委托乙代为收款,乙取得票据权利B.票据收款人甲将票据背书给乙,乙取得票据权利C.票据收款人甲将票据质押给乙,乙取得票据权利D.票据收款人甲将票据交付给乙,乙成为票据权利人29.会导致票据权利绝对消灭的行为是()A.清偿B.抵销C.免除D.付款人或承兑人为票据付款30.票据权利的行使方式是()A.通知B.提示C.催告D.请求31.2011年6月10日出票的商业汇票,出票后四个月到期。其提示付款期是2011年10月10日后的()A.3日内B.10日内C.一个月内D.两年内32.属于票据权利保全行为的是()A.遵期提示B.主张代位权C.行使撤销权D.提起诉讼33.属于票据权利保全措施的是()A.冻结票据B.提起票据诉讼11 C.作成拒绝证书D.进行追索二、简答34.简述票据权利的特征。35.简述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三、案例分析11 36.一银行承兑汇票于2013年9月11日出票,到期日为2014年3月11日。汇票经背书转让给甲公司。甲公司业务员翟某为甲公司采购原煤,将汇票以购煤款交给煤场老板杜某。杜某将汇票转让变现,乙公司向杜某支付现金取得汇票。2013年12月,为支付货款,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票据背书连续。2014年1月26日,甲公司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公告期内丙公司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程序终结。甲以丙为被告起诉,要求确认自已是汇票的合法持有人。甲公司认为,第一,该汇票从收款人以后直到甲公司为止的各次转让,前后手之间具有真实的连续的交易事实,背书具有连续性、合法性,所以甲公司依法享有该汇票的权利。第二,乙公司从个人手中取得票据,杜某与乙公司之间没有真实的交易事实和债权债务关系,乙公司取得汇票的行为,是扰乱金融秩序的违法行为,乙不能取得票据权利。第三,丙公司作为乙公司的后手,没有对前手取得票据的真实性、交易合法性进行审查,不符合票据法的规定,故丙公司取得票据有重大过错,依法亦不享有票据权利。(1)甲公司认为自己是票据权利人的理由是否充分?为什么?(2)甲公司认为乙公司不能取得票据权利的理由是否正确?为什么?(3)甲公司认为丙公司不能取得票据权利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4)谁是票据权利人?试说明理由。————答案&解析————27.答案:B解析:票据权利的内容:(1)承兑或付款提示权:包括提示承兑权和提示付款权。提示付款权,是指请求付款人为票据付款的权利。(2)给付受领权。(3)追索权。故选B。28.答案:B解析:因票据权利的转让而取得票据权利,转让的方式有两种:一是背书转让票据权利;二是以单纯的交付方式转让票据权利。B项中,甲通过背书行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乙,乙取得票据权利。29.答案:D解析:全部票据关系均不复存在的,为票据权利的绝对消灭。引起票据权利绝对消灭的事由主要有以下几种:(1)付款人或承兑人为票据付款。(2)时效期间的届满。(3)票据别除权。12 (4)不得变动之记载事项的更改、变造。(5)涂销。故答案为D。30.答案:B12 解析:票据权利的行使应当以如下方式进行:(1)提示票据;(2)追索权的行使除应当以上述方式进行外,还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31.答案:B解析: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汇票到期日起10天内。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32.答案:A解析:票据权利的保全,是指票据权利人为防止票据权利因时效等原因而丧失所进行的维护票据权利的行为。如在规定期限内行使权利和作成拒绝证书等。《票据法》第六十五条: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追索权的保全由提示和提供出示有关证明两部分组成。遵期提示包括承兑提示和付款提示。因此,遵期提示属于票据权利保全行为。33.答案:C解析:票据权利的保全,是指票据权利人为防止票据权利因时效等原因而丧失所进行的维护票据权利的行为。如在规定期限内行使权利和作成拒绝证书等。34.答案:(1)票据权利是一种金钱债权。(2)票据权利与票据密不可分。(3)票据权利具有双重性,即承兑或付款提示权及追索权。35.答案:(1)持票人须从无票据处分权人处受让票据权利。(2)当事人依据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式取得票据。(3)受让人在取得票据权利时无恶意或过失。(4)受让人须给付对价。36.(1)答案:理由不充分。甲的说法至多能够证明甲曾经是票据权利人,不能证明在票据转让后它还是票据权利人。票据权利随着票据的转让而转移。(2)答案:不正确。杜某为获取现款将票据转让给他人,乙公司向杜某支付了现金取得票据。此行为未违反法律。13 (3)答案:不能成立。后手取得票据,只需对票据表面进行审查,看票据用纸和票据记载事项是否合法,根本不可能审查前手取得票据的原因。(4)答案:丙是票据权利人。丙凭连续背书、并有真实交易取得票据权利。13 第五章票据行为一、单选37.不属于狭义票据行为的是()A.承兑B.背书C.付款D.保证38.体现票据行为文义性的是()A.票据行为之效力仅仅依据票据记载内容而确定B.票据交易不得附条件C.基础法律关系与票据行为所创设的权利义务互不影响D.不得以票据行为内容违法为由而否定票据效力39.票据保证附条件的,后果为()A.票据保证有效,条件有票据法上效力B.票据保证有效,条件无票据法上效力C.票据保证无效D.如果持票人接受,则票据保证及所附条件有效40.关于票据行为的性质,我国票据法采用()A.单数契约说B.复数契约说C.单方行为说D.人格说41.关于提示付款行为,说法错误的是()A.提示付款是票据行为B.提示付款是持票人行使权利C.提示付款须向票据第一顺序债务人进行D.遵期提示付款才能保全票据权利42.不属于票据行为应具备的有效条件的是()A.行为人应具备票据能力B.意思表示真实C.票据行为形式合法D.票据行为内容合法43.关于我国票据法对票据行为能力的规定,说法正确的是()14 A.自然人无票据行为能力B.自然人有平等的票据行为能力C.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票据行为能力D.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才有票据行为能力44.关于票据代理与票据代行的区别,正确的说法是()A.票据代理显示本人签章,票据代行显示代行人签章B.票据代理由代理人出具签章,票据代行显示本人签章C.票据代理同时显示代理人和本人签章,票据代行只需本人签章14 D.票据代理显示本人签章,票据代行显示本人和代行人签章45.票据代理人超越其票据金额代理权限的()A.所签发的票据无效B.所代理的票据行为无效C.由被代理人承担全部票据责任D.被代理人对授权内的票据金额负责,越权代理人对越权部分负责46.空白票据是指()A.尚未填写的空白票据用纸B.已填写但出票人尚未签章的票据C.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有空白的票据D.出票人已经签章,其他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有空白的票据47.空白票据上必须有()A.收款人姓名或名称B.出票人签章C.出票人授权的意思表示D.确定的金额48.票据不敷记载时可以贴附粘单。关于粘单的性质,说法正确的是()A.粘单是票据的附件B.粘单是票据的复本C.粘单是票据基础关系证明文件D.粘单是票据组成部分二、多选49.票据行为的解释原则包括()A.目的解释原则B.文义解释原则C.外观解释原则D.有效解释原则E.有利于相对方解释原则三、简答50.简述票据行为要式性对票据行为的要求。51.简述票据行为要式性的表现。15 52.简述票据行为的独立性及其体现。53.简述票据行为的外观解释原则。54.简述票据代理的成立条件。55.持票人滥用空白票据补记权,对出票人效力如何?15 四、案例分析56.王兰为个体工商户顺鑫装饰材料经营部的业主。2016年11月5日,王兰从客户罗勇处取得出票人为世联公司的转账支票一张,金额为66000元,该票除收款人空白外,其余必要记载事项填写完毕。罗勇以该支票向王兰支付货款。王兰将收款人填写为顺鑫装饰材料经营部。后该支票超过了提示付款期限被银行拒付。王兰向法院起诉,要求出票人世联公司支付票款。世联公司称,此支票确为该公司于2016年10月28日出具,但该支票出票时未填写收款人、用途及密码,是无效的。而且王兰在2016年11月10日才向银行要求付款,支票已经过期。总之,王兰不能取得票据权利。(1)出票时未填写收款人,用途及密码的支票是否有效?为什么?(2)王兰是否有权填写收款人?为什么?(3)世联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票据责任?为什么?————答案&解析————37.答案:C解析:票据行为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票据行为是指能引起票据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一切行为,如:出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保证、保付、付款、参加付款、涂销等。狭义的票据行为仅指产生和变更票据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如出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保证、保付。故答案为C。38.答案:A解析:票据文义性表现为如下几个方面:(1)票据行为之效力仅仅依据票载文义而确定。(2)文字记载与内心想法不一致,仍按票载文义确定票据行为的内容。(3)票据行为所反映的客观情况(如出票地点、出票时间等)也以票据上记载的文字意义来确定,即使文字记载与客观实情不符,仍以文字记载为准,不得以票据以外的证据材料来更正或补充票据所反映的事实。(4)票据债权人不得以票据上未记载的事项对票据债权人有所主张;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票据债务人不得以票据上未记载的事项对抗票据债权人。(5)票据的解释,以文义解释为原则,不能以文字以外的事实、证据作出扩大、补充或变更解释。故答案为A。39.答案:B解析:我国《票据法》规定,票据为无条件付款的委托或约定;票据签发附条件的,该票据行为无效;票据背书附条件的,该背书行为视为无条件;票据承兑附条件的,为拒绝承兑;票据保证附条件的,为无条件保证,票据保证有效。16 40.答案:C解析:英国、美国票据制度皆采契约说。认为票据行为的成立以交付票据为要件,票据债务人所以负担票据债务,乃因与票据权利人缔结契约所致。我国票据制度采用单方行为说。单方行为说认为,票据行为为单方法律行为,票据关系因债务人签名于票据上的单方行为所生。人格说属于单方行为说。16 41.答案:A解析:法律规定的票据行为种类一般有出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保证、保付六种。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行为有出票、背书、承兑、保证四种,当事人在票据凭证上实施这四种票据行为以外的行为,不发生票据行为的效力。提示付款不是票据行为。其余选项均正确,故选A。42.答案:D解析:票据行为应具备以下条件:(1)行为人应具备票据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符合法律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合法性包括形式合法和内容合法。票据行为虽然为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但由于它的抽象性,因此,票据行为的合法性仅指形式合法。故答案为D。43.答案:D解析:自然人可以成为票据关系中的主体,有票据权利能力。关于票据行为能力,我国《票据法》规定,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便有票据行为能力。因此,自然人进行票据行为的,应具备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以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所实施的票据行为无效。故选D。44.答案:B解析:票据代理与票据代行有如下区别:其一,签章不同。票据行为之代理,由代理人签章。票据代行显示本人签章。其二,记载不同。票据代理行为实施后,票据上只有本人的记载而没有本人的签名或盖章。票据行为代行后,票据上没有本人的记载却有本人的盖章。其三,法律关系不同。票据代理人与本人之间存在代理关系,因为,代理关系基于本人的授权而发生。票据代行行为与本人的关系为使者之关系,该关系不是基于授权而发生,而是基于雇佣等合同关系而发生。45.答案:D解析:我国《票据法》第5条第2款规定:“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故答案为D。46.答案:D解析:空白授权票据,又称空白票据,是指出票人所签发的预留票据记载事项,并将预留的记载授权收款人补记的未完成的票据。空白票据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票据。(2)是预留必要记载事项的票据:空白票据属于记载未完成之票据。记载未完成之票据相对于记载已完成之票据而言,记载17 之完成与否,所针对的是绝对必要记载事项。(3)是已进行签章的票据。(4)是授权票据权利人补记的票据。故本题选D项。47.答案:B解析:空白票据是已进行签章的票据。票据的签发属于书面形式的法律行为,任何一种书面行为都必须以行为人签章为要件。17 48.答案:D解析:票据粘单并非票据附件,是票据的一个组成部分。因此,在粘单上所进行的票据行为与在原票据上所进行的票据行为效力相同。49.答案:BCD解析:票据行为的解释原则包括以下三项:(1)外观解释原则——票据行为是否有效,应根据外观记载来判断。(2)文义解释原则——票据关系当事人对票据行为的含义发生理解上的分歧或对票据行为内容认识不一致时,应按票据上记载的文义进行客观的解释。(3)有效解释原则——当票据行为既可以解释为有效,又可以解释为无效时,应解释该票据行为有效。故本题选BCD项。50.答案:(1)票据行为必须按照票据法规定的方式进行。(2)以书面方式在票据凭证上记载。(3)按一定的款式作出记载。(4)行为人未按照票据法的要求进行记载的,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51.答案:(1)票据行为必须以书面的方式进行。(2)票据行为要按一定的款式作出记载。(3)当事人未按照票据法的要求进行记载的,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52.答案:票据行为的独立性是指票据上的各个票据行为独立产生效力。出票行为无效,不影响票据背书及其他票据行为的效力;被保证的票据行为无效,票据保证行为依然有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53.答案:(1)票据行为是否有效,应根据外观记载来判断。(2)票据的外观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就应认定其有效,而不问其记载的事项与客观情形是否一致。(3)除票据行为不符合有效条件外,即使票据的记载事项与实际情形不一致,也不能认定该行为无效。54.答案:(1)须代理人为意思表示,并在票据上签章。(2)须在票据上记载本人的姓名或名称,以本人的名义进行意思表示。(3)须在票据上表明代理之旨。55.答案:(1)出票人可以以补记权滥用为理由对抗滥用补记权人的票据权利。(2)取得票据时知悉补记权滥用,或者因重大过失而未知道有补记权滥用者,出票人可以以恶意和重大过失对持票人进行抗辩。(3)对取得票据善意且无重大过失的持票人,出票人不得以补记权滥用进行抗辩。18 56.(1)答案:有效。票据法规定,支票的收款人出票时允许空白,可以授权补记。用途和密码不是票据必要记载事项。(2)答案:有权。王兰通过交易活动支付对价取得票据,成为持票人,有权对空白票据作补充填写。18 (3)答案:应当。虽然已过提示付款期,银行可以不予付款,但票据有效,出票人签发支票后要担保付款。19 第六章票据的伪造与变造一、单选57.甲杜撰某股份公司名称,以该股份公司名义承兑商业汇票。甲的行为构成票据法上的()A.恶意欺诈B.变造票据C.伪造票据D.伪造印章58.用盗取的印章签发支票,此行为在票据法上构成()A.票据欺诈B.票据侵权C.票据行为无权代理D.票据伪造59.用不被察觉的手法改变他人出票的票据上的收款人,此行为在票据法上称为()A.票据更改B.票据变造C.票据侵权D.票据伪造二、多选60.票据伪造行为包括()A.伪造票据用纸B.在票据上伪造签名C.在票据上加盖伪造印章D.盗用他人印章作背书E.虚构不存在的人名出票61.甲签发一张汇票,后经乙、丙、丁、戊背书转让,现己是持票人,经查,该汇票的付款地被变造,且确定丁、戊于变造之后签章,乙在变造之前签章。丙签章时间无法确定。对原记载事项负票据责任的有()A.甲B.乙C.丙D.丁E.戊三、简答62.简述票据伪造人的法律责任。四、案例分析20 63.鑫星公司与浩华公司签订了采购合同,浩华公司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背书给鑫星公司用于支付货款。该汇票出票金额为240万元。鑫星公司将汇票带到GS银行NX分行询问贴现事宜,被该行以汇票金额非法改动为由收缴,并于2014年1月6日出具了假币收缴凭证。鑫星公司认为,银行承兑汇票上的出票金额为不可更改项目,浩华公司向其交付的票据被更改,应当属于无效票据。问题:(1)汇票金额被暗中改动,在票据法上叫做什么?(2)本案中的汇票是否有效?为什么?20 (3)持票人鑫星公司可以凭借票据法上什么规定维护自己的权益?————答案&解析————57.答案:C解析:票据的伪造是指未经他人授权以他人名义进行票据行为的违反行为。例如,某甲伪刻乙公司的财物专用章和乙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印章,向丙公司签发一张汇票。签章的变造属于伪造。伪造签章的形态包括:虚构不存在的人签名或虚构一个不存在的人名或单位名称刻章并加盖的行为。58.答案:D解析:(1)盗盖或抢盖他人印章属于伪造签章的形态之一,偷盗他人印章或者以抢劫、抢夺的手段获取他人印章而加盖的行为违背了他人的意志,票据行为却以他人的名义进行,符合假冒他人名义而签章的特征。(2)伪造签章属于票据伪造的一种,故本题选D项。59.答案:B解析:票据的变造,是指无变更权的人在票据上变更他人所记载的事项的行为。比如,变更付款人名称、付款地等。本题的关键是区别票据的变造与票据的伪造:(1)票据变造是变更票据记载事项的行为,因而在变更前已经存在合法有效的票据,并对该合法有效的票据记载事项的变更。(2)票据伪造是伪造记载和伪造签章的行为,或者单纯伪造签章的行为,在实施伪造行为前无此行为。本题是“改变他人出票的票据上的收款人”,在这之前已经有相关记载了,故选B项。60.答案:BCDE解析:广义的伪造不仅包括票据签发的伪造,而且还包括伪造背书、承兑、保证等任何一种书面票据行为的伪造。伪造签章的形态主要包括如下几种:其一,伪造签名或伪造印章并加盖的行为。其二,虚构一个不存在的人签名或虚构一个不存在的人名或单位名称刻章并加盖的行为。其三,盗盖或抢盖他人印章。其四,未经授权擅自加盖他人印章。其五,超越权限冒用他人名义私盖他人印章。61.答案:ABC解析:我国《票据法》第14条第3款规定,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我国《票据法》第14条第3款规定,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我国《票据法》第14条第3款规定,不能辨别是在票据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故答案为ABC。21 62.答案:(1)伪造人因未在票据上签章,故不承担票据责任。(2)伪造票据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3)伪造票据触犯行政法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4)伪造票据损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21 63.(1)答案:票据变造。(2)答案:有效。票据以外观记载判断效力,外观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就应认定其有效。变造与更改不同,变造票据难以发现,从外观上与正常票据几乎无异。而更改是以公开方法改变票据记载事项。(3)答案:票据法规定,票据有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承担责任;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后的事项承担责任;不能辨别是在变造之前还是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鑫星公司可以将该汇票的出票人、承兑人、以及一切前手作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他们承担票据责任。22 第七章票据的更改与涂销一、单选64.背书人将自己填写的被背书人做修改,加注签章,此行为是()A.票据更改B.票据涂销C.票据伪造D.票据变造65.票据可更改事项有()A.付款人名称B.金额C.收款人名称D.出票日期二、案例分析66.一份汇票出票人和付款人为甲,收款人为乙,背书人依次为乙、丙、丁,最后被背书人为戊。戊将乙的背书划去。问题:(1)戊的行为构成票据上什么行为?(2)此行为作出后票据是否还有效?为什么?(3)戊是否还能对乙主张票据权利?为什么?(4)戊是否还能对甲、丙、丁主张票据权利?为什么?————答案&解析————64.答案:A解析:票据的更改,是指有变更票据记载事项权的人变更票据记载事项的行为。需要注意的是,票据的更改必须由有更改权的人更改,有权改写背书记载事项人是背书人。因此本题选A。65.答案:A解析:我国《票据法》明文规定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除法律禁止更改的记载事项之外,其他记载事项均可更改。23 66.(1)答案:戊的行为构成票据涂销。(2)答案:票据有效。戊是票据权利人,有权免除他人票据债务。(3)答案:不能。戊已做涂销,免除了乙的票据责任。(4)答案:戊有权对甲主张票据权利。甲是出票人和付款人,是在乙之前的票据债务人,涂销并没有免除23 甲的票据责任。戊无权对丙、丁主张票据权利。因为戊涂销了乙,在乙之后的票据债务人的票据责任也予以免除。24 第八章票据抗辩一、单选67.我国票据法对票据抗辩采取()A.积极鼓励原则B.只允许物的抗辩原则C.积极限制方法D.消极限制方法68.属于票据绝对抗辩事由的是()A.背书不连贯B.违反当事人之间约定C.明知有抗辩事由,仍受让票据D.变更禁止变更的记载事项二、多选69.属于对物的抗辩的事由有()A.票据金额大小写不一致B.收款人有修改C.出票人只有公章,未有个人签章D.出票人作了禁转记载E.票据未到期70.属于票据法中对人的抗辩的事由有()A.票据签章不符合法律规定B.持票人重大过失取得票据C.持票人无偿取得票据D.付款人未收到出票人资金E.出票人受欺诈签发票据三、简答71.简述票据抗辩切断的含义及其在我国《票据法》上的体现。四、案例分析72.案例:甲与乙订立买卖合同,甲签发商业承兑汇票支付货款。乙将汇票背书给该货物的供应商丙。丙提示付款时被甲拒绝,理由是该货物有严重质量问题。(1)甲拒绝付款的理由属于物的抗辩还是人的抗辩?为什么?25 (2)甲的抗辩是否有票据法依据?试作具体分析。(3)学理上,将甲的抗辩称为什么?————答案&解析————67.答案:D解析:票据抗辩的消极限制的方法,即通过明确规定债务人不得为何种抗辩的情形来限制票据债务人的抗辩。我国《票据法》采取消极限制的方法,该法第13条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25 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故本题选D项。68.答案:D解析:属于绝对抗辩的事由主要有以下几种:(1)票据应记载事项的欠缺。(2)票据记载事项不符合法律规定。(3)变更禁止变更的记载事项。(4)票据能力欠缺。(5)票据的签章被伪造。(6)票据到期日未届至。(7)票据权利时效期间届满。(8)法院对丧失的票据作出除权判决。(9)票据金额已依法提存。(10)无权代理票据行为。(11)票据保全手续欠缺。(12)承兑的撤销。故答案为D。69.答案:ABCDE解析:“物的抗辩”又被称为"绝对抗辩"或"客观抗辩”,主要有以下两种:(1)任何一个在票据上签章的人可以对抗任何一个持票人的绝对抗辩。这种抗辩还可以细分为三种情形。1)由于票据未按照法定的形式要求记载而导致票据权利自始未曾发生。2)由于票据的某些记载事项被更改、法院的除权判决等事由的发生,致使业已成立的票据权利归于消灭。3)票据的到期日未届至。(2)特定的签章人对任何一个持票人均得抗辩的绝对抗辩。综上,本题选ABCDE项。70.答案:BCE解析:相对抗辩又称“对人的抗辩”、“主观抗辩”。属于相对抗辩的情形主要如下:(1)直接前手以非票据关系中的事由抗辩;(2)无对价之抗辩;(3)背书不连贯的抗辩;(4)违反当事人间约定的抗辩;(5)越权补记留白的抗辩;(6)禁止背书之记载的抗辩;(7)恶意或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抗辩;恶意取得票据的行为包括: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8)明知有抗辩事由,仍受让票据的抗辩。26 71.答案:(1)含义:票据经背书转让后,产生票据债务人的抗辩权限制的效力,称为抗辩的切断。抗辩切断,意味着票据权利之瑕疵通过票据权利的转让而被涤除。(2)体现:我国《票据法》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72.(1)答案:属于人的抗辩。以基础关系事由抗辩票据权利。26 (2)答案:有票据法依据。票据法对票据抗辩限制的例外的规定。丙为该货的供应商,对存在质量问题是明知的,对甲会以质量问题抗辩乙是明知的。属于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3)答案:学理上,将甲的抗辩称为“恶意抗辩”。27 第九章票据的丧失一、单选73.票据挂失止付应当通知()A.出票人B.背书人C.付款人D.法院74.在我国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必须记载()A.收款人B.付款人C.票据金额D.票据到期日75.一票据出票地在A地,支付地在B地,持票人所在地在C地,失票地在D地。有公示催告管辖权的法院是()A.A地基层人民法院B.B地基层人民法院C.C地基层人民法院D.D地基层人民法院76.民事诉讼法规定,公示催告期间不得少于()A.60日B.90日C.100日D.180日二、多选77.我国票据丧失的救济措施包括()A.挂失止付B.公示催告C.要求票据交付人履行基础关系中的债务D.起诉要求出票人重新签发票据E.起诉要求票据债务人付款三、简答78.简述票据的除权判决具有的效力。四、案例分析28 79.案例:川西公司因专利转让获得一张3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离到期还有3个月的时间。该公司派人持汇票到晋善银行办理质押贷款,但在途中不慎丢失票据。(1)应当去何处申请公示催告?请说明理由。(2)有权受理公示催告的机关在受理后应开展哪些审理工作?(3)公示催告期间届满后无人申报权利或者有人申报被驳回,又将发生何种法律结果?请说明理由。————答案&解析————28 73.答案:C解析:挂失止付通知的对象是汇票的付款人或承兑人,或者付款代理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本票的出票人在持票人提示见票时,必须承担付款的责任。所以本票的出票人是付款人。因此,票据挂失止付应当通知付款人。74.答案:B解析:依据《支付结算办法》第48条的规定,可以办理挂失的票据是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未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不得挂失止付。75.答案:B解析:公示催告程序的级别管辖为基层人民法院,地域管辖为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票据支付地在B地,故选B。76.答案:A解析:公示催告的期间,国内票据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涉外票据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90日。因此,公示催告期间不得少于60日。77.答案:ABDE解析:我国《票据法》参考了英国、法国、美国、德国等国家关于票据丧失救济的立法,规定票据失票人在丧失票据后可以依挂失止付、公示催告、诉讼(请求出票人签发票据或请求票据债务人承担票据责任)的方法救济。78.答案:(1)丧失的票据无效;(2)自判决公告之日起,公示催告申请人有权要求履行票据债务。(3)支付人履行了票据债务后,其义务被消灭。79.(1)答案: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公示催告程序的级别管辖为基层人民法院,地域管辖为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2)答案:通知止付。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同时通知付款人、代理付款人停止支付。发布公告。人民法院自立案之日起3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29 申报权利。公示催告期间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审查权利。人民法院审查利害关系人申报的权利。(3)答案:人民法院应当作出除权判决。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公示催告期间届满后没有民事主体申报权利,或者虽有票据权利的申报,但已经被裁定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失票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29 第十章票据时效与票据利益偿还请求权一、单选80.一商业承兑汇票出票日为2016年12月8日,出票后6个月到期。如不行使权利,该汇票的付款请求权消灭于()A.2017年6月8日B.2017年6月18日C.2018年12月8日D.2019年6月8日81.一支票出票日为2017年3月8日,如果不行使权利,持票人对出票人的权利消灭于()A.2017年3月18日后B.2017年9月8日后C.2018年3月8日后D.2019年3月8日后82.票据利益偿还请求权的发生原因是()A.超过票据权利时效B.票据被除权C.票据被拒绝承兑D.票据被拒绝付款83.票据利益偿还请求权的义务人之一是()A.票据上所有债务人B.出票人C.出票申请人D.持票人的直接前手二、案例分析84.一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是甲,承兑人是乙,收款人及以后背书人依次是丙、丁、戊、己,背书连续,最后被背书人是庚,汇票到期日是2014年1月11日。由于庚公司人员变换,这份汇票被遗忘,直到2017年2月28日被发现。庚当日向乙请求付款,乙拒绝。乙称在票据到期前向甲收取了与票面金额等值的款项,这笔钱已在2016年9月退还给甲。(1)这份汇票在2017年2月28日是否有效?(2)庚有何救济办法?(3)庚可以对甲、乙、丙、丁、戊、己都主张权利吗?————答案&解析————30 80.答案:D解析:持票人对汇票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对本票出票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内不行使,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本题中汇票的到期日为2017年6月8日,因此该汇票的付款请求权消灭于2019年6月8日。故选D。81.答案:B30 解析: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内不行使而消灭。拓展:持票人对汇票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对本票出票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内不行使,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内不行使而消灭。82.答案:A解析:我国《票据法》第18条规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故本题选A项。83.答案:B解析:我国法律明定:偿还义务人应是汇票、本票、支票的出票人,或者汇票承兑人。84.(1)答案:票据已经失效。汇票的票据权利消灭时效是2年,此汇票到期日是2014年1月11日,到2016年1月11日时效届满。(2)答案:庚享有票据利益偿还请求权。(3)答案:庚只能对出票人甲主张权利,请求其将因未支付票据金额而获得的利益偿还给庚。不能对乙主张利益偿还请求,因为乙已将款项退还给甲,庚对丙、丁、戊、己均无权利。31 第十一章汇票一、单选85.承兑的后果是()A.汇票付款人从非票据当事人成为票据第一债务人B.汇票付款人从原先普通债务人变为第一债务人C.将原先与出票人的合同义务变成票据义务D.承兑人对持票人负有不可抗辩的付款义务86.一汇票记载付款日期为出票后60日。此汇票为()A.定日付款汇票B.见票后定期付款汇票C.即期汇票D.出票后定期付款汇票87.记名和无记名汇票的划分标准是票据是否记载()A.出票人B.收款人C.背书人D.付款人88.出票人指定自己为收款人的汇票称为()A.指示汇票B.对己汇票C.指己汇票D.付受汇票89.一金额为58000元的支票出票人和付款人所在地为某市A区,收款人所在地为B区,持票人所在地为C区。因被拒绝付款,持票人对出票人提起诉讼。关于管辖权的说法正确的是()A.只有A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B.B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C.只有C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D.A区或者C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90.不发生票据法上效力的事项是()A.交易合同号码B.出票地C.付款地D.部分背书91.汇票出票人的责任是()32 A.无条件支付票据金额B.担保承兑和付款C.提供票据保证D.确保票据有效92.属于形式背书的是()A.委托取款背书B.空白背书C.无担保背书D.禁止转让背书93.李某获得科技奖,奖金以支票形式支付。李某委托妻子代为取款。正确的说法是()32 A.李某之妻持票即可行使票据权利B.李某之妻应当提供证明其配偶身份的证据,表明其有代理权C.李某应在支票上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记载受托人并签章D.为对当事人负责,银行可以规定不得代理取款,必须由本人亲自提示付款94.背书未记载日期的后果是()A.背书无效B.不影响背书效力C.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D.在补记后背书生效95.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担保承兑和付款,根据我国票据法其后果为()A.背书人丧失票据权利B.背书无效,记载无效C.背书有效,记载亦有票据法上效力D.背书有效,记载无效96.将票据金额作部分转让的背书效力是()A.背书有效,票据金额部分转让B.背书有效,票据金额全部转让C.背书无效,票据权利不发生转让D.如果被背书人接受,背书有效97.一份汇票出票人为甲,承兑人为乙,收款人为丙,背书人依次为丙、丁、甲,戊为最后被背书人,票据到期被拒绝付款。关于戊的票据权利,说法正确的是()A.戊可以对甲、乙、丙、丁追索B.戊对甲、乙的权利期限相同C.戊对甲、丙、丁的权利期限相同D.戊对丙、丁无追索权98.关于承兑,说法正确的是()A.承兑是对出票人委托付款要约的承诺B.在有承兑协议的情况下,付款人必须承兑C.承兑是单方法律行为D.付款人拒绝承兑的,应对持票人承担赔偿责任99.不需要提示承兑的汇票是()A.见票即付汇票B.定日付款汇票C.出票后定期付款汇票D.见票后定期付款汇票33 100.汇票金额为100万元,被提示承兑后付款人在汇票上记载:“收到货物后支付65万元”,依照我国票据法,此记载的效力是()A.视为拒绝承兑B.如果持票人接受此条件,承兑有效C.承兑有效,承兑人票据责任为65万元D.承兑有效,承兑人票据责任为100万元101.保证人在汇票上未记载保证日期,其保证日期为()A.出票日期B.承兑日期C.背书日期D.付款日期33 102.出票人甲请乙为自己签发的汇票作保证,乙感到100万元的票面金额风险太大,遂在票据上载明保证的票据责任为10万元。根据我国票据法,乙()A.承担10万元的票据责任B.承担100万元的票据责任C.对甲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责任D.票据保证行为无效,不承担票据责任103.作为票据法意义上付款的情形是()A.汇票承兑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B.持票人向票据转让人要求清偿,票据转让人向其支付票据金额C.汇票被拒绝付款,持票人向出票人追索,出票人支付票据金额D.汇票被拒绝付款,持票人向票据保证人要求清偿,票据保证人支付票据金额104.一份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日2017年2月14日,持票人于2017年2月28日提示付款,后果是()A.持票人享有票据利益偿还请求权B.票据过期,承兑人有权拒绝付款C.持票人只能向基础关系债务人主张权利D.持票人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105.属于付款人的形式审查义务的是()A.审查票据流转过程原因关系真实性B.审查背书是否连续C.审查持票人是否恶意取得票据D.审查背书人签章真实性106.追索权行使的形式要件是()A.向前手作被拒绝承兑或者拒绝付款通知B.按照法定期限作承兑提示和付款提示C.被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D.承兑人或付款人被宣告破产107.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依法提供、出示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等有关证明,并应将拒绝事由通知()A.后手B.前手C.出票人D.背书人108.一商业承兑汇票持票人于2017年3月1日汇票到期日提示付款被拒绝,其行使追索权的时间应该在()A.2017年3月11日前B.2017年6月1日前34 C.2017年9月1日前D.2019年3月1日前二、多选109.我国汇票到期日的种类有()A.出票后定期付款B.分期付款C.定日付款D.见票后定期付款E.见票即付34 三、简答110.简述出票的概念与要件。111.简述一般转让背书的效力。112.简述票据保证人与被保证人在票据责任关系上的特点。四、案例分析113.甲签发一份商业承兑汇票,出票日是2016年9月5日,付款人为乙,收款人为丙,应记载事项齐备。甲在汇票上注明:见票后定期付款。汇票由丙背书给丁,丁背书给戊,但背书日期未记载。戊于2017年1月20日向乙提示承兑,被拒绝。戊将甲乙丙丁列为共同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四被告对支付票据金额承担连带责任。(1)此汇票是否有效?为什么?(2)戊是否享有票据权利?为什么?(3)戊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当支持?试作具体分析。114.政信公司签发并交付给玉昆公司一张汇票。该汇票出票日期2013年10月23日,付款人政信公司,收款人玉昆公司,出票金额200万元,到期日2014年4月22日,政信公司在出票人栏内签章,承兑人栏内空白。现方城公司持有该汇票,汇票背面背书人栏内加盖有玉昆公司财务专用章及倪南的人名章,被背书人处有手写的方城公司全称。2014年4月17日,方城公司填写托收凭证,委托银行收取该商业承兑汇票的款项。次日,方城公司取得银行出具的拒绝付款理由书,拒付理由记载为无承兑人签章。方城公司以政信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政信公司兑付汇票票面金额200万元,并承担延期兑付的利息。玉昆公司出具书面证言,因与方城公司签订定作合同,而将从政信公司合法取得的汇票背书转让给方城公司。政信公司答辩称:首先,政信公司基于与玉昆公司的《资产收购协议》及《补充协议》将涉案汇票作为保证金开具给玉昆公司,双方约定不得擅自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第三方,如转让需提前通知并取得政信公司的书面许可。其次,背书人玉昆公司印章的真实性有待核实。再次,政信公司与玉昆公司之间的《资产收购协议》及《补充协议》已于2014年初解除,政信公司以书面方式通知玉昆公司归还涉案汇票。政信公司对方城公司与玉昆公司恶意共谋、违法取得的汇票不承担兑付义务。最后,方城公司未经提示承兑,无权要求付款。(1)政信公司能否以与玉昆公司约定不得擅自转让汇票为由,认为方城公司取得汇票不合法?为什么?35 (2)政信公司能否以玉昆公司背书签章不真实否定背书转让效力?为什么?(3)政信公司关于“方城公司未经提示承兑无权要求付款”的说法是否有法律依据?为什么?(4)方城公司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当支持?为什么?35 ————答案&解析————85.答案:A解析:汇票关系涉及三方当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出票人是签发票据并委托他人按票据文义付款的一方,付款人是支付票款的受托方,但在承兑而对汇票不负票据责任,承兑后即为票据第一债务人,86.答案:D解析:计期汇票,或称出票日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即出票人在发行汇票时载明于出票日后经过一定期间付款的汇票。87.答案:B解析:记名汇票指出票人在汇票上载明收款人的姓名或名称的汇票。无记名汇票是在汇票上不记载收款人姓名或名称,或仅记载“付来人”字样的汇票。88.答案:C解析:指己汇票或己受汇票,即出票人指定自己为收款人的汇票。89.答案:A解析: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付款地:它是汇票金额的履行地,也是提示承兑、提示付款或作成拒绝证书的处所,还能确定法院对票据纠纷的地域管辖。出票地:在票据纠纷发生时可依此确定管辖法院。90.答案:A解析:《票据法》第二十四条:汇票上可以记载本法规定事项以外的其他出票事项,但是该记载事项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这类记载事项在我国通常与票据结算和管理等有关。如汇票号码、汇票金额的用途、汇票所涉及的交易合同号码、银行汇票申请人名称、账号或住址、开户银行号等。91.答案:B解析:我国《票据法》第26条规定,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所谓担保承兑指汇票于到期日前不获承兑时,出票人在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负被追索的责任;所谓担保付款指汇票到期不获付款时,出票人应负被追索的责任。故选B。36 92.答案:A解析:非转让背书是不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的背书,因其仅具有背书的形式,而无背书转让票据权利的实质,故又称形式背书。分为以下两种:(1)质押背书——在票据上设定质权的背书。(2)委托取款背书——票据上记载委托被背书人取款的背书。故选A。36 93.答案:C解析:我国《票据法》第35条规定,质押或委托取款背书,还应记载"质押"或"委托收款"等意义的字样。该记载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若不记载,不生票据质押或委托取款的效力。94.答案:C解析:《票据法》第二十九条:背书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95.答案:D解析:《票据法》第三十三条: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附条件,属于无益记载,即该记载事项本身无票据上效力;该事项的记载不影响背书行为的效力。96.答案:C解析:我国《票据法》第33条第2款规定,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97.答案:D解析:我国《票据法》第69条规定,进行回头背书后,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题干所述为回头背书,甲是持票人为出票人,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故甲对丙、丁无追索权,相应的,戊对丙、丁也无追索权。故本题选D项。98.答案:C解析:承兑,指汇票付款人在汇票上表示于汇票到期日依票载金额付款的票据附属行为。承兑是付款人承诺到期无条件支付汇票金额的单方法律行为。虽在汇票出票时,出票已记载无条件支付的委托,但汇票承兑与否仍是付款人的自由,付款人无必须承兑的义务。即使在付款人与出票人间有资金关系时,拒绝承兑也不会因此负任何票据责任。故选C。99.答案:A解析:我国《票据法》规定,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未在汇票到期日前提示承兑的,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未在出票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不包括出票人)的追索权。因此本题选A。37 100.答案:A解析:《票据法》第四十三条: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101.答案:A解析:我国《票据法》第47条第2款规定,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故答案为A。37 102.答案:B解析:《票据法》第四十八条: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第五十条: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汇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103.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的是付款在我国的概念。我国票据法的付款规定采纳狭义付款的概念,即:为消灭票据关系,由汇票担当付款人、付款人或承兑人在汇票到期日按票载金额支付票款的行为。即:(1)付款仅限定于票据付款人(或担当付款人)的支付行为;(2)付款仅限于票据金额的支付;(3)付款是消灭票据关系的准法律行为。故本题选A项。104.答案:D解析:对已承兑的远期汇票,包括定日付款、出票或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我国《票据法》第53条规定此类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持票人按时提示付款即可享有对前手的追索权,反之则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故选D。105.答案:B解析:付款人在付款时有形式审查义务,即对票据外在形式为审查。形式审查包括:(1)审查背书是否连续,如对背书连续的持票人付款,付款人即可因此免除责任,反之付款人应自负其责。(2)审查票据自身形式是否合法,即付款人对形式要件符合法律规定的汇票付款,才能发生票据法上付款的效力。故本题选B项。106.答案:B解析:追索权行使的形式要件,即持票人应在法定期限提供合法证明以保全追索权,也称追索权的保全,它是追索权行使的前提。追索权行使的形式要件包括:(1)遵期提示(包括承兑提示和付款提示)。(2)形成有关证明。107.答案:B解析:当符合票据法规定的实质和形式要件,持票人享有并可行使追索权时,还须按票据法规定的步骤进行,按我国《票据法》第65条规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依法提供、出示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等有关证明,并应将拒绝事由通知前手。故答案为B。38 108.答案:C解析:我国《票据法》第17条规定,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而消灭,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而消灭。故本题选C项。109.答案:ACDE38 解析:汇票到期日是确定持票人行使权利,付款人履行付款义务的时间界限。我国汇票到期日的种类有以下四种:(1)见票即付;(2)定日付款;(3)出票后定期付款;(4)见票后定期付款。我国《票据法》无分期付款规定。110.答案: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其要件是:(1)出票人须依照法定款式作成票据。(2)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111.答案:(1)权利移转效力。(2)权利担保效力。(3)权利证明效力。112.答案:(1)保证人与被保证人负同一责任。(2)保证人承担独立责任。被保证之债无效,不影响保证责任。保证人也不能以被保证债务人的抗辩事由对抗债权人。(3)保证人与被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113.(1)答案:汇票有效。应记载事项齐备。(2)答案:戊享有票据权利,凭连续背书取得票据。(3)答案:这是一份见票后定期付款汇票,持票人应当在出票后1个月内提示承兑。但戊于2017年1月20日向乙提示承兑,显然超出提示承兑期限。根据《票据法》,戊丧失追索权。所以戊对丙丁的请求不应被支持。乙有权拒绝承兑,乙不是票据债务人,所以戊对乙的请求不应被支持。甲是出票人,担保承兑和付款,应当由甲承担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114.(1)答案:不能。出票人没有在票据上作禁止转让记载,不发生禁止票据转让的结果。(2)答案:不能。伪造签章的后果并不是行为无效,只是被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只要被背书人非恶意取得票据,背书有效。(3)答案:没有法律依据。本案汇票由政信公司出票,将自己记载为付款人,属于自付汇票。同时又是定日付款汇票。这种汇票属于可自由提示承兑汇票。持票人可以在到期前提示承兑,也可以在到期时直接提示付款。方城公司已在到期日前提示汇票,如果政信公司拒绝承兑,作为出票人政信公司要承担保证承兑和付款的义务。所以政信公司以没有提示承兑而拒绝付款,是没有依据的。39 (4)答案:应当支持。汇票合法有效,方城公司经背书取得汇票,没有证据证明其取得汇票有恶意和重大过失。39 第十二章本票一、单选115.不符合我国票据法中本票特点的是()A.可以不记名B.自付证券C.出票人是银行D.见票即付116.我国《票据法》规定,本票必须记载事项不包括()A.无条件支付承诺B.付款地C.出票人签章D.收款人名称117.银行本票自出票日起,提示付款期限不得超过()A.1个月B.2个月C.6个月D.2年————答案&解析————115.答案:A解析:本票特点有:(1)本票是由出票人承诺自己付款的票据。本票的出票人是付款人(银行),属自付证券。(2)本票无承兑制度。(3)本票为信用证券:我国《票据法》规定本票是见票即付的票据。(4)记名证券:中国《票据法》第76条规定:本票必须记载收款人名称,否则本票无效。据此规定,中国不存在无记名本票和指示本票,只有记名本票。故选A。116.答案:B解析:《票据法》第七十五条:本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1)表明“本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3)确定的金额;(4)收款人名称;(5)出票日期;(6)出票人签章。本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本票无效。40 117.答案:B解析:针对我国票据法规定本票只是银行本票,一律见票即付的规定,强调了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即规定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据此,本票的持票人应当在出票日起的2个月内,向出票人提示付款。故答案为B。40 第十三章支票一、单选118.支票的付款时间应为()A.提示付款日的下一个营业B.提示付款后的3日内C.提示付款当日D.提示付款后的7日内二、简答119.简述转账支票和现金支票的区别。三、案例分析120.案例:张军为偿还李洪的货款,向李洪签发一张支票。由于张军工作繁忙,并未在支票上记载金额、收款人名称;支票上也没有出票地、付款地的信息。张军对李洪说:“我授权你对支票上的未记载事项进行补记。”李洪对票据知识不是很懂,基于对张军的信任也同意了,但并没有对支票上的相关事项进行补记。次日,李洪向银行提示付款,银行表示该支票不能使用。李洪很生气,找到张军要个说法。张军告诉李洪“我之前就告诉过你要对支票上的未记载事项进行补记,你现在补记了,支票还是能用的。”李洪将信将疑。(1)该支票上的哪些事项应予补记?请说明理由。(2)该支票上的哪些事项不能补记?不能补记的事项又该如何处理?请说明理由。————答案&解析————118.答案:C解析:《票据法》第九十条: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第九十一条: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十日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119.(1)转账支票是出票人在支票正面记载转账字样或专门为转账而制作,并通过银行转账程序将票款进入持票人账户的支票。这种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能用于支取现金。(2)现金支票是出票人在支票正面载有现金字样并以现金支付票款的支票。这种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41 120.(1)答案:李洪可以对金额、收款人名称进行补记。我国《票据法》规定,支票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的支票不得使用。我国《票据法》也认同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支票,但在提示付款前,须经出票人授权补记。(2)答案:出票地和付款地不能补记,《票据法》规定可以进行推定。我国《票据法》规定,对未记载付款地的支票,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我国《票据法》规定,对未记载出票地的支票,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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