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无效婚姻制度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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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无效婚姻制度  一、无效婚姻制度概述  (一)无效婚姻的原因  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结合。无效婚姻是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两性的结合。由于它是一种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或违反法定结婚程序规定的违法婚姻,因此,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的效力。违反结婚实质要件的无效婚姻包括缺乏当事人同意的包办婚姻、强迫婚姻、买卖婚姻,未达到法定婚龄的早婚、违反一夫一妻制的重婚、违反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姻,以及患有禁止结婚的疾病的婚姻;违反法定程序的无效婚姻包括未履行结婚登记的婚姻和骗取结婚登记的

2、婚姻。严格地说,无效婚姻并不是婚姻的一个种类,只是婚姻立法和婚姻法学中用来说明借婚姻之名而违法结合的一个特定概念。2001年4月28日修改的《婚姻法》第十条明确规定了四种婚姻无效的情形:1、违反一夫一妻制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达到法定婚龄结婚的。在现实生活中,男女一方或双方被骗结婚的,他们不存在被胁迫的理由,既不属于《婚姻法》第十条对无效婚姻的四种规定,也不属于可撤销婚姻的范围,就一直承担着不切实际的“已婚”之名,这往往量下悲惨的结局。法律的制定是以

3、保护为主,惩罚为辅。更多的体现是司法为民,笔者认为上述四种婚姻无效的规定还需进一步的完善。  (二)确定婚姻无效的程序  无效婚姻在本质上不为法律所承认,是一种违法的民事行为,从法理上来说,是当然无效的,当事人之间的这种婚姻关系也不受法律的保护。但如果当事人之间,其他人或有关单位之间,其他人或有关单位与当事人之间就婚姻有无效力的问题发生争议的,仍应通过一定的程序处理。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确定婚姻无效可通过行政程序和诉讼程序解决。1、由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确认无效。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婚姻效力持异议的,可以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出

4、确认婚姻无效的申请,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经查证确认该婚姻无效的,撤销其结婚的登记,并注销结婚证。当事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2、由人民法院确认无效。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婚姻持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婚姻无效的诉讼。人民法院一旦受理就应依法作出该婚姻有无法律效力的判决。  (三)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  无效婚姻是违法婚姻,从一开始就没有发生婚姻的法律效力。在当事人之间既不产生夫妻身份,也不会产生夫妻人身及财产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婚姻无效本身就是无效婚姻一种最重要的法律后果。这类婚姻自始无效。但当事人在自认为

5、合法有效的婚姻存续期间所生子女,在婚姻被确认为无效后,应该确认婚姻无效后子女的抚养教育问题。无效婚姻中子女的法律地位,各国在立法上有不同的规定,有的国家认为应该按非婚生子女对待,有的国家认为应该按婚生子女对待。按照我国《婚姻法》第25条的规定,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并无区别。由此可见,婚姻无效并不影响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义务。当事人自认为合法有效的婚姻被确认无效后,他们在共同生活期间的财产应当做出处理,无效婚姻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在原则上不适用《婚姻法》第17条有关夫妻财产制

6、的规定。无效婚姻的当事人之间不具有夫妻的权利义务,不适用法律有关夫妻财产制的规定。但对无效婚姻期间受胎出生的子女,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不受父母的无效婚姻的影响。  二、无效婚姻制度的缺陷  虽然修正后的婚姻法在创设无效婚姻法律制度方面较之以前的婚姻立法有明显的进步,法律规定也较为全面,但笔者认为仍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1、缺乏对无效婚姻的原则性规定,并未界定无效婚姻的概念,只是简单地规定了四种违反婚姻实质要件的情形,没有规定违反婚姻形式要件的情况,不足以包括全部的无效婚姻情形,使违法婚姻的当事人有了规避法律的可能。2、对当事

7、人违反法定结婚程序的未登记结婚的情形未作规定。修正案第8条明确规定了结婚的形式要件,即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婚姻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而第10条列举的四种无效婚姻中并没有规定缺乏结婚形式要件也是无效婚姻的原因之一。无效婚姻的无效原因没有前后对应,明确规定未登记的婚姻不具有法律效力;3、对无效婚姻当事人的违法责任规定不全面,虽较现行婚姻法有所突破但不够全面,只是简单的规定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如对下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

8、起公诉。对民事责任形式及适应范围规定得不完善,仍未建立系统的无效婚姻法律制度,还应该在以后的修正案中加以具体化,使之便于操作。  三、完善婚姻法对无效婚姻制度的规定  (一)增补规定无效婚姻的原因  无效婚姻是不具备结婚条件,不履行法定程序的违法婚姻。修改后的《婚姻法》第十条中仅仅规定了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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