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力律师《论专利间接侵权》

张先力律师《论专利间接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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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专利间接侵权研究生姓名:张先力指导教师姓名、职称:李新副教授学科、专业名称:法学法律硕士研究方向:民商法中文摘要在知识产权领域,专利间接侵权是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一方面它需要给专利权人提供充分的法律保护,另一方面又要防止出现专利权保护过度,以至于不适当地限制他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在专利权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寻求合理的平衡点不是一件很容易的事。考察外国的专利权保护制度,我们会发现,凡是知识产权的大国、强国,或者换句话说,专利特别是发明专利占强势的国家对于专利权的保护尤其重视。无论是从立法还是司法,它们都给予了专利的间接侵权保护。这是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为了切实有效

2、的保护专利权的需要,为了顺应市场游戏规则“与世界接轨”的浪潮,采取地符合本国利益的专利保护构建。专利间接侵权在欧美等发达国家经历了较长时间的发展,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为了提供更为有效的专利保护,使我国的专利制度更好地与国际水准接轨,我们可以在借鉴它们成果的同时,结合中国的国情构建符合我国利益的专利间接侵权制度,以有利于我国知识产利益最大化保护。本文首先对专利间接侵权的概念作了简要的阐述,然后考察了它的制度起源。接着,对欧美等发达国家的专利间接侵权的立法进行了详细的介绍与分析。最后,结合我国现阶段有关间接侵权的考察,提出构建我国专利间接侵权制度的一些思考。关键词:间接侵权直

3、接侵权专利间接侵权共同侵权目录中文摘要英文摘要引言一专利间接侵权二专利间接侵权制度的起源及发展三外国专利间接侵权的立法例及其评述(一)外国专利间接侵权的立法例(二)立法例的评述四:考察我国专利间接侵权制度(一)我国专利间接侵权的立法考察(二)我国专利间接侵权的司法考察(三)我国有关间接侵权与直接侵权的关系(三)我国构建专利间接侵权制度有无必要性五:构建我国专利间接侵权制度的思考(一)专利间接侵权行为应以直接侵权行为为前提(二)专利间接侵权的构成要件(三)专利间接侵权行为的类型化(四)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结语参考文献后记引言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无论从立法还是司法层面,各国都比

4、较注重对专利权的保护。专利权是一国主管机关依照专利法授予专利所有人或持有人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对该专利制造、使用或销售等的专有权或专用权。专利权本质上是一种排他权或独占权,这种排他性受到他人的侵害就会构成对专利权的侵权。我国专利法第11条规定,任何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制造、许诺销售、销售、使用或者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适用“其专利方法”。对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来说,所谓“其专利产品”、“其专利方法”是指权利要求所限定的对象。由此可知,我国专利法所作的规定,实际上禁止的只是直接侵权行为。但是,各国的专利实践表明,仅仅制止直接侵权行为,追究直接侵权者的侵权

5、责任在有些情况下尚不足以给专利权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法律保护,因为有些行为人可能自己没有直接侵犯专利权,却诱导、怂恿、教唆他人侵犯专利权,促成了直接侵权行为的发生,从而在客观上损害了专利权人的利益。例如,一件用于照相机的专利产品,由电子部件A和机械部件B组成,某电子厂仿制该专利产品的A部件,销售给照像机厂;照相机厂制造B部件,将A部件和B部件装配成完整的专利产品,供本厂照相机生产使用。照相机厂的制造、使用显然构成专利侵权,而电子厂则属间接侵权。翁贤明主编:《专利的取得与保护-专利法原理与实务》,复旦大学出版社1996版,第170页。依上述例子显示的情况,如果仅仅追究直接侵权者

6、的侵权责任而放纵间接侵权者,则达不到对专利权人合理、充分的保护,专利的价值就等于零。因此,许多国家在其专利法中写入了禁止间接侵权行为的规定。一、专利间接侵权我国现行民事立法没有间接侵权一说,学界将其归入共同侵权理论研究。间接侵权只是民法学界中的一个概念,是与直接侵权比较而言的,一般指由行为以外的事实造成他人权利被侵害的行为。随着专利制度的发展,这一概念也被引入专利法中。专利间接侵权的概念的形成,旨在充分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专利间接侵权(indirectinfringement)这一术语最早出现在美国Snyderv.Bunnell案中,此后得到美国理论界和实务界的普遍认可。

7、为了规范专利间接侵权问题,美国于1952年修订专利法时,在第271条明确规定了间接侵权问题。此后,又在1984年合1988年对该条进行了修订。继美国之后,许多国家和地区先后在专利法中规定了专利间接侵权制度,如欧盟、英国、德国、法国、日本、中国香港地区等。对于专利间接侵权概念的理解,在国外随着立法的规定已无争执。但是,在国内仍存争议。关于间接侵权的理解,以是否有直接侵权行为相伴而形成二种观点,即共同侵权说和独立侵权说。民法学者王利明认同共同侵权说,认为“间接侵害专利权行为的条件是:(1)须存在直接侵权的事实;(2)须为直接侵权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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