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延退工损失的赔偿责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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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迟延退工损失的赔偿责任认定张利余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案情简介2009年11月9日,刘某入职上海某商贸公司,上海某商贸公司通过上海某企业管理公司广东分公司在广州为其缴纳社保。2012年12月17日,上海某商贸公司电子邮件通知刘某因违纪解除其劳动合同,并于2013年1月25日通过快递书面告知刘某,双方劳动关系于2012年12月17円解除,但刘某称从未收到该邮件。2013年1月10H,上海某企业管理公同为刘某办理了社保减员手续。刘某不服,于2013年4月24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经仲裁及法院一审,2014年7月14日二审法院终审判决不予恢复。2015年7月8日刘某再次提起劳动仲裁,

2、称2013年1月其到广州某物资公司应聘,该公司向其出具了聘用通知书,聘任其为营运总监,约定年薪不低于45.6万元。报到时间为2013年1月22H,报到tl准备材料包括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证明材料原件等。但因其未能提供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证明材料原件,2013年2月4口该公司通知解除聘任。刘某认为,由于上海某商贸公司原因造成其无法入职,要求上海某商贸公司:(1)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2)支付2012年12月17日至办理退工手续完毕之日,失业保险损失;(3)支付因迟延退工无法和第三方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工资收入损失133.2万元。仲裁委裁决:上海某商贸公司为刘某办理招退工手

3、续,招工日期为2009年11月9曰,退工日期为2012年12月17日,并向刘某出具上海市单位退工证明,刘某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刘某不服诉至法院要求判决支持其仲裁时的全部申请。一审法院认为,上海某商贸公司于2012年12/1解除刘某的劳动关系后,刘传多次诉讼对劳动关系是否恢复存在纠纷,直至2014年7月14H终审判决不予恢复。而刘某于2013年1月即应聘广州某物资公司,刘某在是否恢复劳动关系争议期间即要求上海某商贸公司出具退工单没有依据,故刘某要求上海某商贸公司支付延迟退工损失133.2万元等诉请均不予支持。刘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由于失业救济金需劳动者非主观原因失业才能中领,因

4、此用人单位未提供书面退工证明,劳动者确实无法领取,上海某商贸公司应予赔偿。现该公司表示愿意支付刘某失业救济金损失5200元,与法无悖,可以准许,对刘某的其他上诉请求不予支持。2015年9月7日上海某商贸公司为刘某办理了上海市招、退工手续,招工日期为2009年11月9比退工H期为2012年12月17比2015年9月9tl向刘某快递送达了退工证明。争议焦点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迟延退工损失的赔偿责任如何认定?案例分析用人单位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同吋未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或未及时办理退工登记备案手续的现象时有发生。因迟延退工导致劳动者损失的一般分为失业保险待遇的损失和实际用工损失。失

5、业保险待遇损失如何赔偿法律有明确规定,但实际用工损失的赔偿没有明确规定。要确定赔偿责任不能简革依据用人单位有无出只过书面离职证明和劳动者提供的用工损失证明而直接裁判,实际用工损失应当依据实际损失是否客观存在、用人单位的过错程度、该损失与迟延退工行为之间有无因果关系进行综合认定。一、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退工手续是后合同义务应当履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H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的移转手续。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办理退工登记备案手续,在劳动管理实践屮统称为退工手续。用人单位为劳动考

6、办理退工手续是履行后劳动合同义务,如果用人单位未履行为劳动者办理退工登记备案手续,劳动者在重新就业时,新的用人单位将无法为劳动者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也就无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影响劳动者的再次就业。因此,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履行解除劳动合同后合同义务。二、迟延退工需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劳动者招工登记备案或退工登记备案手续,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延误劳动者享受失业保险待

7、遇的,还应负责赔偿。因此,用人单位未依法出具离职证明或需用人单位配合冰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因用人单位不作为,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当积极补救,给劳动者造成失业保险损失的,用人单位需承担失业保险待遇损失。给劳动者造成其他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的请求,赔偿其他实际损失,但不再承扪法定失业保险金的赔偿损失。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迟延退工损失的,该损失赔偿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失业保险待遇的损失,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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