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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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若干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各镇街(园区)规划建设办(局),各有关单位:现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发的《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若干规定的通知》(粤建市〔2015〕25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从发文之日起取消施工、监理企业相关人员定期到市住建局指模签到手续;不再办理建筑企业(包括勘察设计、施工(含预拌混凝土)、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企业)信用手册申领及复查事项,原已办理信用手册的企业统一改为信用

2、档案。从2016年月日起,取消对上述建筑企业信用档案建立的单独事项,取消人员指模采集,不再发放IC卡,原有IC卡一律作废不再使用。企业承揽工程后应在我局登记企业基本信息及工程信息进行信用管理。具体措施如下:一、从发文之日起至2016年月日为过渡期间,新进莞的企业可按照我局办事指南提交企业基本资料办理建立信用档案手续,领取IC卡,并可根据自身需要登记项目负责人及办理指模采集手续。二、在发文之前已向我局提交办理信用手册未办结的企业,请企业重新按照我局信用档案指南网上提交信用档案信息并到窗口领取新受理号,已提交过的书面资料可无须重

3、复提交。三、企业的信用档案信息不设“可用、已撤销或暂停使用”的状态,改为设“正常登记、限制投标或承接工程(指受到有关部门作出的行政措施等受到的限制)”两种状态,不对由于企业及人员相关证书等是否过期或其他信息未及时变更而作出限制。四、过渡期结束后,企业信用档案具体做法如下:(一)企业未在莞登记信用档案信息的,企业承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工程后可在办理承接业务登记时一并登记企业的基本信息(包括企业资质、工程人员证件及有效期信息等),用以建立企业的信用档案。(二)原已办理信用档案的企业,我局将简化原信息内容,不再设《企业在莞技术管理

4、信息表》、《企业注册人员信息表》等内容,只需登记企业的基本信息。企业的基本信息、在莞承接工程信息(包括工程的主要管理人员信息)及相关的行为及信用分值信息组成企业的信用档案信息。(三)企业在办理承接业务登记手续时应一并提交企业有效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作为承接业务资格审查的必备资料;企业信用档案信息有变更的可在办理承接业务登记或变更时一并提出变更。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6年3月18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若干规定的通知粤建市〔2015〕257号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住房城

5、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若干规定的通知》(建市〔2015〕140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取消省外建筑企业和人员办理进入当地的备案手续   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取消省外建筑企业和人员进粤信息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建市〔2015〕52号)要求,省外建筑企业和人员到我省开展建筑活动的,只需在“进粤企业和人员诚信信息登记平台”(广东建设信息网)录入相关信息并通过数据规范检查。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再要求省外建筑

6、企业和人员办理进入当地的备案手续,企业和人员的相关信息可登陆“进粤企业和人员诚信信息登记平台”进行查询。企业承揽业务前,应先登记其信息,并对本单位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和人员事中事后的监管。   二、加强建筑业企业的动态核查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建市〔2010〕128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建筑业企业(单位)资质许可后核查工

7、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建市函〔2010〕444号)要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注册在本地的建筑业企业的资质动态核查,每年动态核查的比例应不低于本地区注册建筑业企业总数的10%。核查的重点是发生过违法分包、转包、挂靠、围标、串标、质量安全事故、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恶意拖欠工程款或工人工资、企业注册及管理人员变更频繁、有不良行为记录和资质到期未申请延续与变更等的企业,对核查中发现不合格的企业,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企业不得申请相关资质的升级、增项,不得承揽新的工程业务),对逾期不改或整改不合格的,按程

8、序撤回资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省外进粤建筑业企业中标后的履约行为监管,依法查处各种违法行为。核查、查处结果要及时抄报我厅,对省外进粤建筑业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我厅将通报并提请企业注册地所在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其进行资质动态核查。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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