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地名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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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义乌市地名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实现全市地名规范化、标准化管理,根据《地名管理条例》、《浙江省地名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在地名管理中,应当维护国家利益,保持地名相对稳定,继承优秀的历史文化,适应现代城乡建设需要,有利于促进社会的文明进步、对外开放和合作交流。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地名包括:1、市、镇、乡等行政区域名称和街道办事处及村、居民委员会名称;2、城市、自然镇、自然村、片村、住宅区,城镇内的广场、街、路、巷、弄等名称。3、各类经济区、旅游度假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公园、名胜古迹、纪念

2、地等名称;4、铁路、公路、隧道、大中型桥梁、立交工程、火车站、汽车站、机场、水库、大中型水利工程等交通、市政、水电设施名称;5、农场、林场、渔场、牧场、专业市场等名称;6、高度在40米以上的建筑物和具有地名意义的大中型建筑物名称、7、山、山峰、山谷、山洞、河、湖及地形区等名称。第四条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下简称地名办)是市人民政府管理地名的职能机构,归市民政局,负责本市的地名管理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设置的民政办公室,负责本辖区的地名管理工作。各类经济区域、旅游度假区、风景名胜区等管理部门应当指定专

3、人负责本部门或者自身范围内的地名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地名办指导。第五条地名办的主要职责为:l、贯彻实施政府的地名工作方针、政策、法规;2、承办地名命名和更名事项,审核各类地各的命名和更名的申报,公布标准地名;3、收集和整理地名资料,管理地名档案;4、编制地名规划并组织实施;‘5、设置和管理地名标志;6、指导各经济区域、旅游度假区、风景名胜区等管理部门的地名工作;7、推广与监督标准地名的使用;8、编辑地名图书,审核各类公开或者内部出版物中的地名;9、向民政和城市管理部门提出处罚违反地名管理法规行为的建议,并办

4、理相关的具体事宜;10、开展地名学术研究和地名咨询服务。第六条地名命名和更名在遵循国家规定原则的同时,还应做到市境内以下地名不重名,并尽量避免同音,已重名的必须更名。’1、容量在l00万方以上的水库名称;2、义乌江、大陈江、南江的一级支流名称;3、较大的立交工程、大型建筑物、桥梁等名称。第七条由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地名命名和更名手续,按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办理。第八条下列地名命名和更名报市人民政府审批:l、城区宽20米、长l000米以上的道路、公园和广场等名称,由城建规划部门在制订总体规划时与地名办共同研究拟

5、定,由地名办申报;2、自然镇、片村等名称,由乡、镇人民政府申报;3、乡级公路、汽车站、专业市场、农场、林场、牧场、渔场和水库、大中型引水工程及各类经济区、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自然保护区等名称,由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地名办审核后上报;4、高度在40米以上及具有地名意义的大型建筑物名称,由主管部门征求城建委和地名办意见后申报;5、山、山峰、山谷、山洞、河和地形名称,有关部门征求乡、镇人民政府和地名办意见后申报。第九条下列地名由民政局审批;1、村、居民委员会和自然村、农点等名称,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经地名

6、办审核后申报;2、城区宽20米、长l000米以下的街、路、巷、弄和住宅区名称,地名办征求城建规划部门意见后申报;3、建制镇的街、路、巷、弄和住宅名称由镇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经地名办审核后申报;4、各类经济区、居住区内的道路名称,由经济区管理部门和住宅开发经营单位提出意见,经地名审核后申报;5、立交工程、隧道、大型桥梁等名称,由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地名办审核后申报。第十条地名办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批准的标准地名。第十一条地名标志的设置管理由地名办按照《义乌市地名标志管理细则》组织实施。第十二条行政、事业、企业单位新

7、建筑物的幢牌、单元牌、门牌、平面示意图的设置管理和维护费、由城建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时向建设单位收取。住户的门牌、单元牌、幢牌的设置经费,由产权者承担。收费标准按物价部门规定执行。第十三条按地名法规命名的和更名后的地名为标准地名。标准地名应当按国家规定的规范汉字书写,其罗马字母拼写以国家公布的《汉语拼音方案》和《中国地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规则》拼写。第十四条全社会应该使用标准地名,下列范围中使用的地名必须是标准地名:1、广告、文件、协定等公文;2、广播、电视、电台、报刊、地图、教材和各类典、录、志等书籍;3、标有

8、地名的各类标牌、印鉴、标证、广告;4、邮件传递、工商登记、户籍管理、房地产管理。第十五条地名密集的出版、地图、电话簿、邮政编码薄、交通时刻表、工商企业名录等,出版前应当送地名办审定。第十六条对违反地名管理法规的单位或者个人,地名办提出意见,由民政或城市管理部门按《浙江省地名管理办法》第七章规定执行,并还应对下列行为予以处罚:l、擅自设置地名标志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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