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关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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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关系研究一、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内涵界定(一)司法公正内涵探讨一般认为①,公正是人类美好理想,其基本内涵是公平、正义、不偏不倚。而司法公正就是指要求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检察、审判工作中,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程序,准确将法律适用于诉讼的过程和结果之中,使过程和结果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精神。司法公正包括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两个方面。程序公正是指检察、审判过程的公正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案件,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注意诉讼过程的公开性,杜绝私自接触当事人,同时保持诉讼过程的平等性。实体公正是指案件处理结果的公正,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都要正确的,对诉讼

2、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充分的保障,对违法犯罪行为给予应有的惩罚和制裁。它是人们进行诉讼追求的直接目的。但是也有学者认为②,司法公正的表现形式不仅包括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还包括形象公正和历史公正。形象公正是指司法官的言行举止、品格操守必须符合为社会先进思想文化所推崇并适合司法官执业特点的规范和要求;历史公正是更高层次的公正,它体现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完美统一,蕴涵了现实评价标准和历史评价标准的有机结合。还有人认为③,在司法公正的表现形式中,司法公正还可以分为普遍的公正和个别的公正。普遍的公正是指从全社会范围内看司法所体现的公正性;个别公正则是指个案所体现的公正。关于程

3、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关系,有人认为④程序公正实体公正的前提和保障,实体公正是程序公正的必然结果,也是司法活动的根本价值取向。在二者有矛盾时,有的情况是程序优先,如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的情况是实体优先,如由于错误认定案件事实导致错判、错杀、冤枉好人,必须通过再审程序改判,而不能强调程序权威而不改判。(二)司法效率内涵界定一般认为,应该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指诉讼的高效而不迟延。另一方面指尽可能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益。司法效率要求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司法职责时,认真、及时、有效地工作,严格遵守各项法律规定,尽可能地缩短诉讼周期,降低诉讼成本,力求在法定

4、审限内尽早地结案,取得最大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笔者认为,所谓司法效率是指以单位司法资源的投入以获得尽可能多的案件处理,即在保证案件质量的前提下,以提高诉讼运作效率,严格审限制度,降低诉讼成本为手段,以减少案件的积压和司法拖延现象,其实现的主要方式有提高单位时间内的有用工作量:效率原为一个经济学概念,随着各学科的相互融合,其逐渐成为一个法学价值目标。(三)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的关系多数人认为,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既是一个完整、不可分割的统一体,又各有明显的不同和要求,两者相互结合,相辅相成,构成21世纪司法机关的工作完整价植取向。因此,在司法活动中应当把二者放到同样重要的位

5、置上来看待。但二者毕竟不属于同一范畴,司法公正强调的是程序和结果,司法效率的司法公正。无论是丧失法制原则、违反法律程序追求所谓的司法高效,还是以降低司法效率追求无限期的司法公正,都是片面的,也是有害的。在司法运行过程中两者出现矛盾时,应当本着“公正第一、兼顾效率”的原则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即应当在坚持公正的基础上尽可能的提高司法效率,同时也要以效率促公正,没有效率就谈不上公正,不讲究效率的司法也不是公正的司法。总体上认为司法公正是诉讼活动中永恒的主题的人认为,与司法公正比较,司法效率居于辅助地位;主张在公正背景下提高诉讼辩效率,公正永远优先于效率。但有人认为⑤,司法公正

6、与司法效率相比较之下,公正与效率平分秋色,须具体历史地分析。如王晨光教授认为:公正是司法的最终和最高目标;效率是通过司法实现公正的最佳状态。在保证公正的前提下,效率是司法的内在追求之一。如果失去公正,效率也就没有意义。在这一意义上,公正是第一位的。当然,在司法效率普遍低下的时期和地区,效率作为第一位的追求,也是应该的。公正和效率之间的相互依存和补充的密切关系是主导方面,也就是说,两者密不可分。我们不会认为仅仅追求正义而不顾效率会真正实现法治;反过来,也不会认为仅仅追求效率而不顾正义与否是正常状态。可见,没有效率的正义是延误或虚幻的正义,而没有正义的效率则是恣意的效率。公

7、正和效率这对“孪生子”也会产生争执。在建立这一矛盾最佳结合的过程中,我们既要设立公正和效率的统一标准和原则,寻求两者的结合点,也要认识到,上述标准和结合点并非一种僵死不变的公式,而是一种辩证的、因时因事而异的、需要创造性的裁量权灵活处置的原则指引。在不同类型的案件中,在不同的情况下,司法对于公正和效率的侧重也有不同。尽管存在上述侧重点的不同,但是都认为两者相辅相成,都认为没有公正就没有效率,没有效率就谈不上公正。1.不讲效率的司法不是公正的司法。一个案件在审限内结案,并不意味着有效率,因为法律给出的审限是法官审理案件的最大化的诉讼周期。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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