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促进工业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若干意见

关于进一步促进工业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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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进一步促进工业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若干意见芜政[2009]33号二OO九年四月十三日     在国家和省、市出台的一系列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政策的推动下,我市工业经济出现了恢复性增长势头,但工业产销率较低、产品价格持续低迷、企业盈利能力下降等问题仍然存在,影响工业经济增长的不确定性因素仍然较多。为实现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目标,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千方百计帮助企业排忧解难     1.完善各级领导联系企业制度。市领导与分工联系的企业联络每月不少于一次,对影响企业发展的各类问题要及时协调、帮助解决。各县区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要参照市领导

2、分工联系企业制度,建立对口联系企业工作机制。      2.加强经济运行协调工作。坚持经济运行调度制度,及时协调解决企业运行中存在的各类问题。建立和完善企业反映问题的收集、梳理、汇集、督办的工作机制。各县区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直部门对企业反映的问题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协调解决或给予答复;需市政府协调解决的问题,要及时上报市经济运行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3.各县区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市各相关部门要大力宣传,并切实抓好已出台政策措施的落实,引导企业用足用好政策,最大限度发挥政策效应。主动搭建促进本地产品销售平台,推进企业之间产销合作,帮助企业扩大销售

3、。积极推进银政、银企合作,促进信贷资金对企业的支持,缓解企业融资难问题。     二、支持企业扩大生产销售,实现增产增销      2009年工业总产值和主营业务收入均值超出2008年的企业,按其超出基准增幅部分的增量给予一定比例奖励,每个企业奖励资金以2009年超基准增幅地方财政实得增量部分为限。奖励资金以万元为单位计算(保留一位小数,计算方法见附件1)。    1.2009年凡在本市注册并纳税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除供电、供水、供气、烟草、发电企业、金属和非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当年无重大环境违法行为、未超过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的,均属奖励范围。    2.以企业工

4、业总产值和主营业务收入两项指标各按50%加权计算(以下简称考核指标),作为奖励计算依据。     3.按2008年行业平均增幅状况将工业企业划分为三类(具体行业分类见附件2),各类企业2009年考核的基准增幅分别设定为:第1类6%;第2类10%;第3类14%。    4.对各类企业2009年全年考核指标超过第3条规定基准增幅的增量,按增量的1.1%给予奖励。其中:2009年新增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在执行《芜湖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芜政〔2008〕71号)的基础上,对其全年考核指标超过500万元的增量部分,按增量的0.5%给

5、予奖励。   三、支持企业扩大设备投资,提升装备水平   凡在本市注册的中小工业企业,在实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新建项目或技术改造项目中购置生产设备的,对购置设备单价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100万元以内的,按购置价的2%给予奖励;对购置设备单价在100万元以上的(含100万元),在执行芜政〔2008〕71号文件基础上再奖励0.5%。每个企业的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四、奖励资金的来源、拨付与审核   1.奖励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承担。    2.本《意见》中的奖励资金,原则上用于奖励企业经营管理团队。   3.执行支持企业增产增销的奖励政策,一年兑现一次。

6、由企业在2010年1月份按纳税注册地进行申报,经各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初审后报送市经委、市财政局。市经委、市财政局会同市统计、环保、税务等部门进行核定,经市政府批准,由各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统一兑现。属于市级财政负担部分,市财政拨付到各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    4.执行支持企业加大设备投资的奖励政策,每季度兑现一次。由企业按纳税注册地进行申报,经各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初审后报送市经委、市财政局。市经委、市财政局于每个季度后第一个月,会同市统计、环保、税务等部门进行核定。经市政府批准,由各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统一兑现。属于市级财政负担部分,市财政拨付到各区、经济技术开发区

7、财政。   5.市监察局会同市审计局、市经委等部门对奖励资金兑付情况进行督查。凡截留、挪用奖励资金或未及时足额拨付奖励资金的,一经发现,予以通报,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6.加强对企业考核指标和相关资料的审核监督。企业工业总产值由市统计局负责核实;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税收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审核;企业购置设备投资额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国税局、市经委负责审核;企业执行环保、节能政策符合性评价情况由市经委、市环保局负责审核。对企业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一经查实,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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