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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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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本学科出发,应着重选对国民经济具有一定实用价值和理论意义的课题。课题具有先进性,便于研究生提出新见解,特别是博士生必须有创新性的成果浅析配偶身份权我国新颁布的婚姻家庭法增加了关于配偶权制度的规定。这一规定添补了我国婚姻家庭权利和义务的一项空白,在我国婚姻立法史上具有重要意义。配偶权是指婚姻关系缔结后,夫妻之间基于婚姻关系而产生的相互的人身权利和义务。配偶权包括配偶人身权和配偶身份权,配偶身份权是指夫妻基于配偶身份而产生的相互之间的身份权利。配偶权的内容十分广泛,本文仅就配偶身份权的内容,以及配偶身份权的侵权及民法救济等问题,作一
2、下粗浅的探讨。 一、配偶身份权的特征 配偶身份权作为一种婚姻内部的权利,具有如下特征: 首先,从权利性质来看,配偶身份权属于人身权中的身份权,它基于夫妻的配偶身份而产生,不包括财产权、继承权等财产权利; 其次,正由于配偶身份权属于身份权,因而其存在是以配偶的身份关系的存在为前提的。它产生于婚姻关系的缔结,终止于婚姻关系的结束;课题份量和难易程度要恰当,博士生能在二年内作出结果,硕士生能在一年内作出结果,特别是对实验条件等要有恰当的估计。从本学科出发,应着重选对国民经济具有一定实用价值和理论意义的课题。课题具有先进性,便于研
3、究生提出新见解,特别是博士生必须有创新性的成果浅析配偶身份权我国新颁布的婚姻家庭法增加了关于配偶权制度的规定。这一规定添补了我国婚姻家庭权利和义务的一项空白,在我国婚姻立法史上具有重要意义。配偶权是指婚姻关系缔结后,夫妻之间基于婚姻关系而产生的相互的人身权利和义务。配偶权包括配偶人身权和配偶身份权,配偶身份权是指夫妻基于配偶身份而产生的相互之间的身份权利。配偶权的内容十分广泛,本文仅就配偶身份权的内容,以及配偶身份权的侵权及民法救济等问题,作一下粗浅的探讨。 一、配偶身份权的特征 配偶身份权作为一种婚姻内部的权利,具有如下特征
4、: 首先,从权利性质来看,配偶身份权属于人身权中的身份权,它基于夫妻的配偶身份而产生,不包括财产权、继承权等财产权利; 其次,正由于配偶身份权属于身份权,因而其存在是以配偶的身份关系的存在为前提的。它产生于婚姻关系的缔结,终止于婚姻关系的结束;课题份量和难易程度要恰当,博士生能在二年内作出结果,硕士生能在一年内作出结果,特别是对实验条件等要有恰当的估计。从本学科出发,应着重选对国民经济具有一定实用价值和理论意义的课题。课题具有先进性,便于研究生提出新见解,特别是博士生必须有创新性的成果 第三,权利人的权利是相互的,对等的。传
5、统的夫权只强调夫对妻的权利,而否认或漠视妻对夫的权利。现代意义的配偶身份权不同于传统的夫权,它是一种夫妻之间相互的权利,夫妻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权利内容也是相同的; 第四,配偶身份权是一种绝对权、专属权。除权利人外,其他任何人都是该权利的义务主体,同时它也是夫妻之间专有的特定的身份权利。 二、配偶身份权的内容 由婚姻关系的特定性质所决定,配偶身份权应当包含由婚姻的自然属性而产生的权利和由婚姻的社会属性而产生的权利这两个方面的内容。在理论界多数学者一致认为,配偶身份权包括同居权、贞操忠实义务、住所决定权、家庭日常事务代理这几项
6、权利。有些学者认为除上述权利外,还应包括夫妻姓名权、自由权等几项权利。[1]笔者不同意这种观点,因为夫妻姓名权和自由权属于配偶权中的人格权,不属于配偶身份权。课题份量和难易程度要恰当,博士生能在二年内作出结果,硕士生能在一年内作出结果,特别是对实验条件等要有恰当的估计。从本学科出发,应着重选对国民经济具有一定实用价值和理论意义的课题。课题具有先进性,便于研究生提出新见解,特别是博士生必须有创新性的成果 同居权同居权是指男女双方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包括满足相互间合理的性欲要求的权利。同居权是婚姻关系中的最基本的权利,它是基于婚姻的
7、自然属性而派生出来的一项权利。同居权是一种合权利和义务为一体的新型权利,对于权利人来说,它表现为同居请求权,而对权利的相对人来说,则表现为同居义务,所以,有些学者也把同居权称为同居权利和义务。同居权立法在资本主义国家经历了两个不同阶段。早期的婚姻家庭立法,主要强调夫对妻的同居权利和妻对夫的同居义务。如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规定“妻负与夫同居的义务”,“夫负接纳其妻的义务”。1898年的《日本民法典》规定“妻负与夫同居的义务。夫须许妻与之同居”。这些规定反映了在同居权问题上对妇女的歧视色彩。随着女权运动的发展和妇女地位的提高,男
8、女平等观念已被世界多数国家所接受,对同居权的规定也渐渐趋于男女平等。如1947年《日本民法典》规定“夫妻须同居,相互协力,相互扶助”。1970年修订的《法国民法典》也规定“夫妻相互负共同生活的义务”。我国最早规定同居权的是1930年的国民党政府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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