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司法考试民诉讲义 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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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中国第一法律门户www.9ask.cn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司法考试资料下载2010司法考试民诉讲义笔记:期间  期间期间开始的时、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期间的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以法定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日。  诉讼文书的在途期间不包括在内。  2010司法考试民诉讲义笔记:送达  送达留置送达:应将诉讼文书放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但是简易程序可以将文书放在受送达人的经营场所。  调解书的送达:不得留置送达,可由本人或者代收人签收。  司考民诉讲义:法院调解  一、法院调解的含义:  法院调解的两层含义:1、法院行使审判权解决争议案件;

2、2、调解的基础是私权处分。  掌握:不得适用调解的范围:《调解规定》第2条的规定,对于有可能通过调解解决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调解。但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予调解。  二、法院调解特征:  1、法院调解,是双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主持下进行的,由此达成的协议,是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活动同当事人的处分行为相结合的结果。所以调解与当事人和解有显著区别。和解,是在没有第三者参与下,完全由当事人自行协商、相互谅解所达成的协议,它是双方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和实体权

3、利的处分。在民事诉讼进程中,当事人和解有两种:一是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民事争议自行协商所达成的和解;一是在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就执行标的达成的和解。  2、法院调解,是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进行的一种诉讼活动,它又是人民法院审结案件的一种方式,调解一旦达成协议就具有法律上的效力。所以它同仲裁机构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组织的调解又有区别。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和人民委员会的调解,属于诉讼外的调解。行政机关、仲裁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委员会,不能行使国家审判权。所以,它们的调解效力与法院调解效力也不尽相同。仲裁调解协议生效后,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权利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

4、制执行。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其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行政调解协议,一般也不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律领有规定的除外。而人民法院制作的生效调解书,与法院的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具有给付性内容的判决,一方履行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中国第一法律门户www.9ask.cn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司法考试资料下载  2010年司法考试民诉笔记:调解协议的内容  1、和解后的处理;(4条)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确认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的期间,不计入审限。  2、协议内容

5、超出诉讼请求的处理(9条):调解协议内容超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3、协议内容涉及担保人的处理(11条):调解协议约定一方提供担保或者案外人同意为当事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案外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应当列明担保人,并将调解书送交担保人。担保人不签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书生效。  4、法院不予以认可的情形(12条):调解协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第一、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第二、侵害案外人利益的;  第三、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  第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  5、和解、调解后不得制作判决书(18

6、条):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请求人民法院按照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10年司考民诉法笔记讲义:法院调解的效力  法院调解的生效:民诉法90条:对于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注意请求制作调解书的处理。调解规定13条)  民诉法89条: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效力的体现:诉讼结束;对调解书不得上诉;当事人在诉讼中的

7、实体权利义务争议消灭;具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中国第一法律门户www.9ask.cn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司法考试资料下载  2010年司考民诉讲义笔记: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  一、诉前财产保全与诉讼中财产保全之比较比较内容诉前财产保全诉讼中财产保全管辖不同财产所在地法院受诉人民法院采取;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的案件,在第二审人民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需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由第一审人民法院采取。方式不同利害关系人申请当事人申请或者法院依职权采取担保不同应当提供担保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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