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法史改第二章西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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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西周法律主要内容第二节西周的礼及礼刑关系第一节西周时期的法律概况第三节西周的刑事法律制度第四节西周的民事(经济)法律第五节西周时期的司法制度第一节西周时期的法律概况一、立法指导思想二、宗法制三、西周时期的法律形式立法指导思想(一)以德配天(二)明德慎罚(三)亲亲、尊尊、有别敬天、敬宗、保民二、宗法制产生发展脉络西周的宗法制是中国古代社会中存在的一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家族组织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保证血缘贵族世袭统治的政治形式。发展脉络家长制权力禅让制三代皇帝时代政党集权模式下的宗法制残余对一家一室权力承继“宗法制”

2、的否定、承认华夏族成员都享有政治权利的宗法制一支族管理其它支族的宗法制皇室家天下的宗法制“太子党”西周的宗法制嫡长子继承制封邦建国制宗庙祭祀制世卿世禄制“嫡长继承制”是一种以父系血缘关系为准绳的遗产(包括统治权力、财富、封地)继承法。中央辅弼官:“三公”:太师、太保、太傅。宗教官:职号太史寮。行政官:主要有司徒、司马、司空——“三司”。司寇。“国”和“都”“野”和“鄙”行政区划(一)周公制礼(二)吕刑(甫刑)(三)九刑(四)遗训、殷彝三、西周时期的法律形式周公制礼“先君周公制礼。”——《左传·文公十八年》周公主持下,以

3、周族原有习惯法为基础,结合现实需要,将夏商以来所通行的维护奴隶主阶级利益的各种行为规范,特别是其中的礼仪制度加以全面的整理、增删,形成一套完备而严谨的典章制度和礼节仪式。九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左传·昭公六年》吕刑(《甫刑》)遗训、殷彝诰、誓、命第二节西周的礼及礼刑关系一、“礼”的渊源与发展二、周礼的性质和作用三、西周时期“礼”与“刑”的关系四、“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礼中国古代长期存在的,旨在维护宗法血缘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和言行规范的总称。一、“礼”的渊源与发展礼的渊源:“殷因于夏礼

4、,所损益,可知也;周因于殷礼,所损益,可知也。”1.内容:“先王之立礼也,有本有文。”“本”——礼义:“亲亲”“尊尊”“文”——礼仪:“五礼”、“六礼”、“九礼”二、周礼的性质和作用吉、嘉、宾、军、凶冠、婚、丧、祭、乡饮酒、相见冠、婚、朝、聘、丧、祭、宾主、乡饮酒、军旅2.“周礼”具有法的性质(1)规范性(2)国家意志(3)国家强制性3、礼的作用治国、理家、律己。(1)维护王权和父权。周礼所确立的基本原则是“亲亲”(忠)、“尊尊”(孝)。“天无二日,土无二王,国无二君,家无二尊,以一治之也。”——《礼记·丧服四制》(2

5、)“别贵贱,序尊卑”。“礼者,贵贱有等,长幼有差,贫富轻重皆有称者也。”——《荀子·富国》(3)积极的预防作用。“安上治民,莫善于礼。”——《孝经·广要道》(4)禁锢与约束民众的行为规范。规范行为的指南,评判是非的准绳。“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礼则入刑”。——《后汉书·陈宠传》三、西周时期“礼”与“刑”的关系联系:二者互为表里,相辅相成,共同构成西周社会完整的法律体系。礼与刑在性质上是相同的,在适用上是互补的,违礼即违法,违法亦违礼,出礼入刑。礼的约束作用依靠刑的强制来维系,刑的实际运用又以礼的原则为指导。礼与刑所具有

6、的特权性,都与人的身份攸关。区别:作用不同。适用对象不同。适用的范围有所不同。四、“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一)“礼不下庶人”“天子死曰崩,诸侯死曰薨,大夫曰卒,士曰不禄,庶人曰死”贵族特权之礼(二)“刑不上大夫”司法特权:1、“凡命夫命妇,不恭坐狱讼。”2、根据诉讼当事人身份的不同而适用不同的法律。“凡诸侯之狱讼,以邦典定之;凡卿大夫之狱讼,以邦法断之;凡庶民之狱讼,以邦成弊之。”——《周礼·秋官·大司寇》3、“八辟”之法。亲、故、贤、能、功、贵、勤、宾4、赎刑制度。“使之入金而免其罪”。5、贵族如犯死罪,其行刑地

7、点不同于庶人。第三节西周时期的刑事法律制度一、主要罪名二、刑罚三、主要刑罚原则与刑事政策一、主要罪名(一)不孝不友(二)犯王命(三)放弑其君(四)杀越人于货、寇攘奸宄罪(五)群饮罪(六)违背盟誓(七)“贼…藏”“盗”“奸”罪(八)诽谤罪毁弃礼仪窝藏“贼”者偷窃一般的财物盗人宝物邦汋罪邦贼罪邦谍罪邦犯令罪为邦朋罪为邦诬罪矫邦令罪为邦盗罪“八成”二、刑罚(一)九刑(二)馘(三)髡刑(四)圜土之制(五)“嘉石之制”奴隶制五刑+鞭、朴、流、赎圜土之制把犯罪较轻不够处五刑的人犯,关在监狱之中。说明西周时期已经有了有期徒刑。这种以

8、劳役为主要内容的刑罚近似于后世的徒刑。“以圜土聚教罢民,凡害人者,置之圜土而施职事焉,以明刑耻之。其能改过,反于中国,不齿三年。其不能改而出圜土者,杀。”“凡害人者,弗使冠饰而加明刑焉,任之以事而收教之。”“嘉石之制”与圜土之制相类似,西周时期把那些有过错但情节轻微的人犯束手足放在朝门之左的的大石上,令其思过。然后送到司空那里作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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