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村区行政审批服务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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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周村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工作规程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简化政务服务程序,降低企业、群众制度性成本,实现“一次办好”,优化营商环境,提高群众满意度,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规程。第一条告知承诺的告知方为周村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承诺方为申请人。第二条对实行告知承诺的政务服务事项,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根据办理程序制定告知承诺书及告知承诺书示范文本。第三条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在区政务服务大厅和政务服务网上公示相关事项的告知承诺书示范文本,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索取或者下载。第四条对实行告知承诺的政务服务事项,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收到申请后,应当通过告知承诺书,向申请人告知下列内容:(一

2、)政务服务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二)准予政务服务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三)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名称、方式和期限;(四)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时限和法律效力,以及逾期不作出承诺、作出不实承诺和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一)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认为应该告知的其他内容。第五条申请人收到区行政审批服务局的告知承诺书,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在被告知的期限内,填写申请人基本信息,并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且所作承诺为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二)已经知晓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告知的全部内容;(三)自身能够满足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告知的条件、标准和

3、技术要求;(四)能够在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进行现场勘验时,满足申请该事项所需的全部要求;(五)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第六条作出承诺的申请人为法人的,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作出承诺的申请人为公民的,须本人在承诺书上签字。申请人应当将已经签章的承诺书当面递交或邮寄给区行政审批服务局。第七条告知承诺办理程序:(一)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交填有基本信息的告知承诺书和不可容缺的申请材料;(二)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对其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需要现场勘验的要现场勘验,确认其是否提交主要材料和具备审批条件。若符合告知承诺条件,双方签订告知承诺书;若不符合条件,告知不

4、具备的理由;(一)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提出承诺申请的,区行政审批服务局经审核确认具备告知承诺办理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已盖章的《告知承诺书》邮寄给申请人;(二)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当场发放或者通过邮寄等方式送达许可证照或批准文件;(三)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在约定期限内进行现场勘验;第八条告知承诺书经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和申请人双方签章后生效。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由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和申请人各保存一份。第九条作出准予审批决定后,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应当在约定时限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现场勘验。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

5、件的,应当依法撤销审批决定,申请人应同时终止相应活动。第十条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应当建立申请人诚信档案。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在现场勘验中发现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或者违反承诺的,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应当据实记入申请人诚信档案,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该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政务服务方式。第十一条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发现通过告知承诺取得审批决定的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且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告知的,经公告后依法注销其审批决定的相关证件,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二条经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和申请人双方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应当作为审批决定和审批证件的组成部分。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应当依法公开告知承诺书。鼓励申请人主动

6、公开告知承诺书。第十三条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告知不明确、不具体或告知错误的,由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承担法律责任;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工作人员有过错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过错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对申请人不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的;(二)在告知承诺书中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政务服务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的;(三)申请人不愿意承诺而强迫申请人承诺的;(四)申请人愿意承诺而拒绝申请人承诺的;(五)对申请人承诺的情况,未按照本规程规定开展现场勘验的;(六)对申请人不履行承诺的行为,未及时作出处理决定的;(一

7、)其他违反本规程规定的行为。第十四条对实行告知承诺的政务服务事项,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应当制定告知承诺的操作流程,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五条对实行告知承诺的政务服务事项,申请人不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政务服务。第十六条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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