粗苯加氢安全检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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粗苯加氢安全检查表粗苯加氢共分三个工段,分别为:PSA制氢工段、加氢精制工段、萃取精馏工段,把三个工段作为三个子单元分别进行检查。PSA制氢工段涉及的主要设备有吸附塔,气液分离器、解吸气缓冲罐、氢气缓冲罐;加氢精制工段涉及的主要设备有脱重组分塔、蒸发器、反应器、压缩机、高压分离器、稳定塔和加热炉等;萃取精馏工段涉及的主要设备有换热器、蒸馏塔、回收塔、回流罐等。11.1PSA制氢子单元安全检查表PSA制氢子单元安全检查表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变压吸附提纯氢系统技术要求》(GB/T19773-2005)、《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95)、《机械安全防护装置固定式和活动式防护装置设计与制造一般要求》(GB/T8196-2003)。表11-1PSA制氢子单元安全检查表(30项)

1序号检查项目和内容检查依据检查记录检查结果1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31条2设备和管道应根据其内部物料的火灾危险性和操作条件,设置相应的仪表、报警讯号、自动联锁保护系统或紧急停车措施。《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第5.1.2条3可燃气体放空管道在接入火炬前,应设置分液和阻火等设备。《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第5.5.16条4可燃气体放空管道内的凝结液,应密闭回收,不得随地排放。《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第5.5.17条5

2进、出装置的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管道,在装置的边界处应设隔断阀和8字盲板,在隔断阀处应设平台,长度等于或大于8m的平台,应在两个方向设梯。《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第7.2.166厂房内的设备和管道必须采取有效的密封措施,防止物料跑、冒、滴、漏,杜绝无组织排放。《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第5.1.22条7变压吸附提纯氢系统包括下列单体设备或装置:原料气预处理设备、吸附器组、真空泵组、氢气纯化器、氢气储罐、氢气压缩机、程序控制阀、自动控制系统及相应软件。《变压吸附提纯氢系统技术要求》5.1.1.18变压吸附提纯氢系统的解吸气,可根据需要回收利用或直接排入大气。当回收利用时,应根据用户要求分别设置解吸气储罐和压缩机等。当排入《变压吸附提纯氢系统技术要求》5.1.1.3

3大气时,应符合国家及地方对环境保护、工业卫生制定的有关排放标准。9所选用材料在工作条件下应不发生或避免发生氢脆、氢腐蚀、应力腐蚀和其他形式的腐蚀。《变压吸附提纯氢系统技术要求》5.2.1.410防护罩或外壳应采用不燃材料;最小厚度宜为0.6mm,一般可采用镀锌钢板等。对面积较大的防护罩,按强度和刚性要求,采取加强措施或双层结构。《变压吸附提纯氢系统技术要求》5.2.1.4.211《变压吸附提纯氢系统技术要求》5.2.2.3

4吸附器的设计、制造、检验和验收应严格遵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参照GB150的规定,且必须考虑交变应力的影响。吸附器上的支承垫板(支承管道、爬梯、平台用)的焊接、检验应在吸附器消除应力整体热处理前完成。12根据氢气使用特点或用户要求,变压吸附提纯氢系统设有相应的氢气储罐。《变压吸附提纯氢系统技术要求》5.2.513氢气压缩机的性能、结构和材质均应满足氢气特性的要求,并应设置防爆、防渗漏措施。氢气压缩机应配置防爆型电动机,电力装置设计应符合GB50058的规定。当氢气压缩机布置在氢气站厂房内时,防爆等级不低于GB50058规定的dIlCT1;当氢气压缩机布置在室外或敞开式、半敞开式厂房时,防爆等级不低于GB50058规定的;eIICT1。《变压吸附提纯氢系统技术要求》5.2.6.314

5变压吸附提纯氢系统的程序控制阀,在安装前应逐个进行气密性试验,并应符合GB50235的规定。《变压吸附提纯氢系统技术要求》5.2.8.315对具有危险和有害因素的生产过程应合理地采用机械化、自动化和计算机技术,实现遥控或隔离操作。《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第2.3.3条16应防止工作人员直接接触具有危险和有害因素的设备、设施、生产原材料、产品和中间产品。《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第2.3.7条17具有危险和有害因素的生产过程,应设计可靠的监测仪器、仪表,并设计必要的自动报警和自动联锁系统。《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第2.3.4条18化工生产装置区、储罐区、仓库除应设置固定式、半固定式灭火设施外,还应按规定设置小型灭火器材。《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第3.1.3.15条

619化工装置内的各种散发热量的炉窑、设备和管道应采取有效的隔热措施。设备及管道的保温设计应符合《设备及管道保温技术通则》(GB4272)。《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第4.2.3条20防护罩结构和布局应设计合理,使人体不能直接进入危险区域。《机械安全防护装置固定式和活动式防护装置设计与制造一般要求》第5.1.2条21防护装置的可移除部分应设计得具有合适的尺寸和质量以易于装卸。《机械安全防护装置固定式和活动式防护装置设计与制造一般要求》第5.2.5.1条《机械安全

722防护罩表面应光滑无毛刺和尖锐棱角,不应成为新的危险源。防护装置固定式和活动式防护装置设计与制造一般要求》第5.4.1条23氢气使用区域必须通风良好,保证空气中氢气最高含量不超过1%。《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4.1.5条。24氢气有可能积聚处或氢气浓度有可能增加处宜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并应设在监测点上方或厂房顶端,其安装高度宜高出释放源0.5~2m,且周围留有不小于0.3m的的净空。《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4.1.7条。25爆炸危险区域内的电气设备应符合GB3836.1的要求,防爆等级应为Ⅱ类,C级,T1组。《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4.4.3条。

826氢气管道应采用无缝金属管道,禁止使用铸铁管道。管道的连接一般应采用焊接或其他有效防止漏气的连接方式《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4.4.4条。27氢气管道宜采用架空敷设,其支架应为非燃烧体。架空管道不应与电缆、导电线敷设在同一支架上。《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4.4.6条。28氢气管道与其相连的装置、设备之间应安装止回阀,界区间阀门宜设置有效隔离措施,防止来自装置、设备的外部火焰回火至氢气系统。《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4.4.9条。29室内外架空或埋地敷设的氢气管道和汇流排及其连接的法兰间宜互相跨接和接地,跨接电阻应小于0.03Ω。《氢气使用安全技术使用规程》4.4.11条。

930与氢气相关的所有电气设备应有防静电接地装置,应定期检测接地电阻,每年至少检测一次。《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4.4.12条。11.2加氢精制子单元安全检查表加氢精制子单元安全检查表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氢气站设计规范》(GB50177-2005)、《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95)、《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1部分:钢直梯》(GB4053.1-2009)、《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2部分:钢斜梯》(GB4053.2-2009)、《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3部分: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GB4053.3-2009)、《机械安全防护装置固定式和活动式防护装置设计与制造一般要求》(GB/T8196-2003)。

10表11-2加氢精制子单元安全检查表(56项)序号检查项目和内容检查依据检查记录检查结果1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31条2制氢还原态催化剂,不应接触空气及氧气,停工时应处于氮封状态。《焦化安全规程》12.3.43取样时应装好静电消防器《焦化安全规程》12.3.54二硫化碳泵与其电气开关的距离,应大于15m。《焦化安全规程》12.3.75工艺设备(以下简称设备)、管道和构件的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1.《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第5.1.1条

11设备本体(不含衬里)及其基础,管道(不含衬里)及其支、吊架和基础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但储罐底板垫层可采用沥青砂;2.设备和管道的保温层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当设备和管道的保冷层采用阻燃型泡沫塑料制品时,其氧指数不应小于30;3.建筑物的构件耐火极限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第5.1.2条

12设备和管道应根据其内部物料的火灾危险性和操作条件,设置相应的仪表、报警讯号、自动联锁保护系统或紧急停车措施。7在使用或产生甲类气体或甲、乙A类液体的工艺装置、系统单元和储运设施区内,应按区域控制和重点控制相结合的原则,设置可燃气体报警系统。《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第5.1.3条8分馏塔顶冷凝器、塔底重沸器与分馏塔,压缩机的分液罐、缓冲罐、中间冷却器等与压缩机,以及其他与主体设备密切相关的设备,可直接连接或靠近布置。《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第5.2.3条9明火加热炉附属的燃料气分液罐、燃料气加热器等与炉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第5.2.4条

1310设备宜露天或半露天布置,并宜缩小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受工艺特点或自然条件限制的设备可布置在建筑物内。《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第5.2.8条11装置内消防道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装置内应设贯通式道路,道路应有不少于两个出入口,且两个出入口宜位于不同方位。当装置外两侧消防道路间距不大于120m时,装置内可不设贯通式道路;《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5.2.10

142.道路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4m,路面上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4.5m;路面内缘转弯半径不宜小于6m。12应用道路将装置分割成为占地面积不大于10000m2的设备、建筑物区。《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5.2.11第1款13明火加热炉,宜集中布置在装置的边缘,且宜位于可燃气体、液化烃和甲B、乙A类设备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5.2.1314《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5.2.26

15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塔区平台或其他设备的框架平台,应设置不少于两个通往地面的梯子,作为安全疏散通道,但长度不大于8m的甲类气体或甲、乙A类液体设备的平台或长度不大于15m的乙B、丙类液体设备的平台,可只设一个梯子。15在非正常条件下,可能超压的下列设备应设安全阀:1.顶部最高操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的压力容器;2.顶部最高操作压力大于0.03MPa的蒸馏塔、蒸发塔和汽提塔(汽提塔顶蒸汽通入另一蒸馏塔者除外);《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第5.5.1

163.往复式压缩机各段出口或电动往复泵、齿轮泵、螺杆泵等容积式泵的出口(设备本身已有安全阀者除外);4.凡与鼓风机、离心式压缩机、离心泵或蒸汽往复泵出口连接的设备不能承受其最高压力时,鼓风机、离心式压缩机、离心泵或蒸汽往复泵的出口;5.可燃气体或液体受热膨胀,可能超过设计压力的设备;6.顶部最高操作压力为0.03~0.1MPa的设备应根据工艺要求设置。

1716可燃气体、可燃液体设备的安全阀出口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1.可燃液体设备的安全阀出口泄放管应接入储罐或其他容器,泵的安全阀出口泄放管宜接至泵的入口管道、塔或其他容器;2.可燃气体设备的安全阀出口泄放管应接至火炬系统或其他安全泄放设施;3.泄放后可能立即燃烧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应经冷却后接至放空设施;4.《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第5.5.4

18泄放可能携带液滴的可燃气体应经分液罐后接至火炬系统。17有可能被物料堵塞或腐蚀的安全阀,在安全阀前应设爆破片或在其出入口管道上采取吹扫、加热或保温等防堵措施。《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第5.5.518甲、乙、丙类的设备,应有事故紧急排放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对液化烃或可燃液体设备,应能将设备内的液化烃或可燃液体抽送至储罐,剩余的液化烃应排入火炬系统;《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第5.5.7

19二、对可燃气体设备,应能将设备内的可燃气体排入火炬或安全放空系统。19因物料爆聚、分解造成超温、超压,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反应设备,应设报警信号和泄压排放设施,以及自动或手动遥控的紧急切断进料设施。《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第5.5.1320液体、低热值可燃气体、含氧气或卤元素及其化合物的可燃气体、毒性为极度和高度危害的可燃气体、惰性气体、酸性气体及其他腐蚀性气体不得排入全厂性火炬系统,应设独立的排放系统或处理排放系统。《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第5.5.1521

20可燃气体放空管道在接入火炬前,应设置分液和阻火等设备。《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第5.5.16条22可燃气体放空管道内的凝结液,应密闭回收,不得随地排放。《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第5.5.17条23可燃气体压缩机、液化烃、可燃液体泵不得使用皮带传动;在爆炸危险区范围内的其他转动设备若必须使用皮带传动时,应采用防静电皮带。《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第5.7.7条24烧燃料气的加热炉应设长明灯,并宜设置火焰监测器。《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第5.7.8条25除加热炉以外的有隔热衬里设备,其外壁应涂刷超温显示剂或设置测温点。《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第5.7.9条

2126甲、乙A类设备和管道,应有惰性气体置换设施。《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第7.2.927可燃气体压缩机的吸入管道应有防止产生负压的措施。《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第7.2.1028离心式可燃气体压缩机和可燃液体泵应在其出口管道上安装止回阀。《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7.2.1129加热炉燃料气调节阀前的管道压力等于或小于0.4MPa(表),且无低压自动保护仪表时,应在每个燃料气调节阀与加热炉之间设置阻火器。《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7.2.1230加热炉燃料气管道上的分液罐的凝液不应敞开排放。《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7.2.13

2231进、出装置的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管道,在装置的边界处应设隔断阀和8字盲板,在隔断阀处应设平台,长度等于或大于8m的平台,应在两个方向设梯。《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第7.2.1632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采样管道,不应引入化验室。《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7.7.333氢气压缩机前应设氢气缓冲罐。数台氢气压缩机可并联从同一氢气管道吸气,但应采取措施确保吸气侧氢气为正压。《氢气站设计规范》4.0.734氢气压缩机安全保护装置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氢气站设计规范》4.0.8

231压缩机出口与第1个切断阀之间应设安全阀;2压缩机进、出口应设高低压报警和超限停机装置;3润滑油系统应设油压过低或油温过高的报警装置;4压缩机的冷却水系统应设温度或压力报警和停机装置;5压缩机进、出口管路应设有置换吹扫口。35《氢气站设计规范》5.0.8

24氢气压缩机的选型、台数,应根据进气压力、排气压力、氢气纯度和用户最大小时氢气耗量或用户使用特性等确定。氢气压缩机台数不宜少于2台。连续运行的往复式氢气压缩机应设备用。36氢气压缩机之间的净距不宜小于1.5m,与墙之间的净距不宜小于1.0m。当规定的净距不能满足零部件抽出时,则净距应比抽出零部件的长度大0.5m。《氢气站设计规范》6.0.1237氢气压缩机和电动机之间联轴器或皮带传动部位,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当采用皮带传动时,应采取导除静电的措施。《氢气站设计规范》6.0.1538厂房内的设备和管道必须采取有效的密封措施,防止物料跑、冒、滴、漏,杜绝无组织排放。《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第5.1.22条

2539对具有危险和有害因素的生产过程应合理地采用机械化、自动化和计算机技术,实现遥控或隔离操作。《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第2.3.3条40应防止工作人员直接接触具有危险和有害因素的设备、设施、生产原材料、产品和中间产品。《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第2.3.7条41具有危险和有害因素的生产过程,应设计可靠的监测仪器、仪表,并设计必要的自动报警和自动联锁系统。《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第2.3.4条42对于输送可燃性物料并有可能产生火焰蔓延的放空管和管道间应设置阻火器、水封等阻火设施。《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第3.1.11条

2643化工生产装置区、储罐区、仓库除应设置固定式、半固定式灭火设施外,还应按规定设置小型灭火器材。《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第3.1.3.15条44化工装置内的各种散发热量的炉窑、设备和管道应采取有效的隔热措施。设备及管道的保温设计应符合《设备及管道保温技术通则》(GB4272)。《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第4.2.3条45钢直梯全部采用焊接连接,焊接要求应符合GB50205。安装后的钢直梯不应有歪斜、扭曲、变形及其他缺陷。《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1部分:钢直梯》第4.4.1条46根据钢直梯《固定式钢梯

27使用场合及环境条件,应对梯子进行合适的除锈和防腐涂装。及平台安全要求第1部分:钢直梯》第4.5.2条47根据钢斜梯使用场合及环境条件,应对梯子进行合适的除锈和防腐涂装。《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2部分:钢斜梯》第4.5.2条48距下方相邻地板或地面1.2m及以上的平台、通道或工作面的所有敞开边缘应设置防护栏杆。《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3部分: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第4.1.1条49根据钢防护栏杆及钢平台的使用场合及环境条件,应对其进行合适的除锈和防腐涂装。《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3部分: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第4.6.2条50在距基准面高度大于等于2m并小于《固定式钢梯

2820m的平台、通道及作业场所的防护栏杆的高度应不低于1050mm。及平台安全要求第3部分: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第5.2.2条51在距基准面高度不小于20m的平台、通道及作业场所的防护栏杆的高度应不低于1200mm。《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3部分: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第5.2.3条52通行平台无障碍宽度应不小于750mm,单人偶而通行的平台宽度可适当减小,但应不小于450mm。《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3部分: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第6.1.2条53梯间平台的宽度应不小于梯子的宽度,且对直梯应不小于700mm,斜梯应不小于760mm,两者取较大值,在《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3部分: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第6.1.3条

29行进方向的长度应不小于梯子的宽度,且对直梯应不小于700mm,斜梯应不小于850mm,两者取较大值。54防护罩结构和布局应设计合理,使人体不能直接进入危险区域。《机械安全防护装置固定式和活动式防护装置设计与制造一般要求》第5.1.2条55防护装置的可移除部分应设计得具有合适的尺寸和质量以易于装卸。《机械安全防护装置固定式和活动式防护装置设计与制造一般要求》第5.2.5.1条56防护罩表面应光滑无毛刺和尖锐棱角,不应成为新的危险源。《机械安全防护装置

30固定式和活动式防护装置设计与制造一般要求》第5.4.1条11.3萃取精馏子单元安全检查表萃取精馏子单元安全检查表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95)、《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1部分:钢直梯》(GB4053.1—2009)、《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2部分:钢斜梯》、《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3部分: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GB4053.3—2009)、《机械安全防护装置固定式和活动式防护装置设计与制造一般要求》(GB/T8196-2003)。表11-3萃取精馏子单元安全检查表(37项)

31序号检查项目和内容检查依据检查记录检查结果1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31条2工艺设备(以下简称设备)、管道和构件的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1.设备本体(不含衬里)及其基础,管道(不含衬里)及其支、吊架和基础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但储罐底板垫层可采用沥青砂;2.《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第5.1.1条

32设备和管道的保温层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当设备和管道的保冷层采用阻燃型泡沫塑料制品时,其氧指数不应小于30;3.建筑物的构件耐火极限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1《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第5.1.2条

33设备和管道应根据其内部物料的火灾危险性和操作条件,设置相应的仪表、报警讯号、自动联锁保护系统或紧急停车措施。1在使用或产生甲类气体或甲、乙A类液体的工艺装置、系统单元和储运设施区内,应按区域控制和重点控制相结合的原则,设置可燃气体报警系统。《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第5.1.3条2《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第5.2.3条

34分馏塔顶冷凝器、塔底重沸器与分馏塔,压缩机的分液罐、缓冲罐、中间冷却器等与压缩机,以及其他与主体设备密切相关的设备,可直接连接或靠近布置。1设备宜露天或半露天布置,并宜缩小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第5.2.8条2装置内消防道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5.2.10

35装置内应设贯通式道路,道路应有不少于两个出入口,且两个出入口宜位于不同方位。当装置外两侧消防道路间距不大于120m时,装置内可不设贯通式道路;2.道路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4m,路面上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4.5m;路面内缘转弯半径不宜小于6m。1应用道路将装置分割成为占地面积不大于10000m2的设备、建筑物区。《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5.2.11第1款2

36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塔区平台或其他设备的框架平台,应设置不少于两个通往地面的梯子,作为安全疏散通道,但长度不大于8m的甲类气体或甲、乙A类液体设备的平台或长度不大于15m的乙B、丙类液体设备的平台,可只设一个梯子。《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5.2.261在非正常条件下,可能超压的下列设备应设安全阀:1.顶部最高操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第5.5.1

37的压力容器;2.顶部最高操作压力大于0.03MPa的蒸馏塔、蒸发塔和汽提塔(汽提塔顶蒸汽通入另一蒸馏塔者除外);3.往复式压缩机各段出口或电动往复泵、齿轮泵、螺杆泵等容积式泵的出口(设备本身已有安全阀者除外);4.

38凡与鼓风机、离心式压缩机、离心泵或蒸汽往复泵出口连接的设备不能承受其最高压力时,鼓风机、离心式压缩机、离心泵或蒸汽往复泵的出口;5.可燃气体或液体受热膨胀,可能超过设计压力的设备;6.顶部最高操作压力为0.03~0.1MPa的设备应根据工艺要求设置。1厂房内的设备和管道必须采取有效的密封措施,防止物料跑、冒、滴、漏,杜绝无组织排放。《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第5.1.22条

391可燃气体、可燃液体设备的安全阀出口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1.可燃液体设备的安全阀出口泄放管应接入储罐或其他容器,泵的安全阀出口泄放管宜接至泵的入口管道、塔或其他容器;2.可燃气体设备的安全阀出口泄放管应接至火炬系统或其他安全泄放设施;3.《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第5.5.4

40泄放后可能立即燃烧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应经冷却后接至放空设施;4.泄放可能携带液滴的可燃气体应经分液罐后接至火炬系统。1有可能被物料堵塞或腐蚀的安全阀,在安全阀前应设爆破片或在其出入口管道上采取吹扫、加热或保温等防堵措施。《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第5.5.52《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41甲、乙、丙类的设备,应有事故紧急排放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对液化烃或可燃液体设备,应能将设备内的液化烃或可燃液体抽送至储罐,剩余的液化烃应排入火炬系统;二、对可燃气体设备,应能将设备内的可燃气体排入火炬或安全放空系统。第5.5.71《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第5.5.15条

42液体、低热值可燃气体、含氧气或卤元素及其化合物的可燃气体、毒性为极度和高度危害的可燃气体、惰性气体、酸性气体及其他腐蚀性气体不得排入全厂性火炬系统,应设独立的排放系统或处理排放系统。1可燃气体放空管道在接入火炬前,应设置分液和阻火等设备。《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第5.5.16条2可燃气体放空管道内的凝结液,应密闭回收,不得随地排放。《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第5.5.17条

431甲、乙A类设备和管道,应有惰性气体置换设施。《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第7.2.92进、出装置的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管道,在装置的边界处应设隔断阀和8字盲板,在隔断阀处应设平台,长度等于或大于8m的平台,应在两个方向设梯。《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第7.2.163

44对具有危险和有害因素的生产过程应合理地采用机械化、自动化和计算机技术,实现遥控或隔离操作。《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第2.3.3条1应防止工作人员直接接触具有危险和有害因素的设备、设施、生产原材料、产品和中间产品。《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第2.3.7条2具有危险和有害因素的生产过程,应设计可靠的监测仪器、仪表,并设计必要的自动报警和自动联锁系统。《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第2.3.4条3

45化工生产装置区、储罐区、仓库除应设置固定式、半固定式灭火设施外,还应按规定设置小型灭火器材。《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第3.1.3.15条1化工装置内的各种散发热量的炉窑、设备和管道应采取有效的隔热措施。设备及管道的保温设计应符合《设备及管道保温技术通则》(GB4272)。《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第4.2.3条2《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第6.4.2条

46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使用的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相应的防爆等级并按有关标准执行。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使用的仪器、仪表必须具有与之配套使用的电气设备相应的防爆等级。1钢直梯全部采用焊接连接,焊接要求应符合GB50205。安装后的钢直梯不应有歪斜、扭曲、变形及其他缺陷。《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1部分:钢直梯》第4.4.1条2根据钢直梯使用场合及环境条件,应对梯子进行合适的除锈和防腐涂装。《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1部分:钢直梯》

47第4.5.2条1根据钢斜梯使用场合及环境条件,应对梯子进行合适的除锈和防腐涂装。《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2部分:钢斜梯》第4.5.2条2距下方相邻地板或地面1.2m及以上的平台、通道或工作面的所有敞开边缘应设置防护栏杆。《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3部分: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第4.1.1条3根据钢《固定式钢梯

48防护栏杆及钢平台的使用场合及环境条件,应对其进行合适的除锈和防腐涂装。及平台安全要求第3部分: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第4.6.2条1在距基准面高度大于等于2m并小于20m的平台、通道及作业场所的防护栏杆的高度应不低于1050mm。《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3部分: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第5.2.2条2在距基准面高度不小于20m的平台、通道及作业场所的防护栏杆的高度应不低于1200mm。《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3部分: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

49》第5.2.3条1通行平台无障碍宽度应不小于750mm,单人偶而通行的平台宽度可适当减小,但应不小于450mm。《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3部分: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第6.1.2条2梯间平台的宽度应不小于梯子的宽度,且对直梯应不小于700mm,斜梯应不小于760mm,两者取较大值,在行进方向的长度应不小于梯子的宽度,且对直梯应不小于700mm,斜梯应不小于《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3部分: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第6.1.3条

50850mm,两者取较大值。1防护罩结构和布局应设计合理,使人体不能直接进入危险区域。《机械安全防护装置固定式和活动式防护装置设计与制造一般要求》第5.1.2条2防护装置的可移除部分应设计得具有合适的尺寸和质量以易于装卸。《机械安全防护装置固定式和活动式防护装置设计与制造一般要求》第5.2.5.1条

511防护罩表面应光滑无毛刺和尖锐棱角,不应成为新的危险源。《机械安全防护装置固定式和活动式防护装置设计与制造一般要求》第5.4.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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