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精讲系列笔记(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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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学》精讲系列笔记(4)一、代理被代理人(本人)、代理人、第三人  代理权的基础关系――委托合同、雇佣合同、合伙合同、夫妻关系  1.特征与若干概念之区别:传达、行纪、居间、委托  代理的特征:  ①代理人有代理权(来源于委托、法定、指定);  ②以被代理人名义(例外:合同法中的间接代理);  ③体现代理人的意志;  ④代理后果归被代理人;  代理和委托的区别:  代理和委托没有必然联系:如法定代理、指定代理就没有委托关系;  而委托产生三种后果:  A、非法律关系:如委托邻居帮忙收衣服、委托朋友代为招待客人等事实行为、火车上叫醒别人、允

2、许别人搭便车、帮别人顺路投寄邮件、邀请他人参加宴会;――好意施惠行为;也有可能委托的事项是违法行为  B、其他法律关系:行纪关系、居间关系、传达关系、代表关系;  C、代理关系:代理权来源于授权委托书,和委托合同无关  委托合同是代理产生的基础关系、原因关系:  委托合同→授权委托书→代理关系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凡注明"来源:山东中公教育官网(sd.offcn.com)"(山东公务员考试网)的所有文字资料,版权均属中公教育所有,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  代理和传达的区别:  传达不需要体现自

3、己的意志,因此传达人可以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  传达人一般不需要负传达错误的赔偿责任,但可能基于委托合同承担违约责任  代理和代表的区别:  代表人与被代表人是同一人,而代理人和被代理人是两个独立的主体  代理和居间、行纪的区别:  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订立合同,行纪人本人就是合同的当事人  居间人只是提供一种信息服务,也不体现自己的意志  代理权行使的原则  ①代理人需亲自代理,原则上没有被代理人授权或同意不得转委托(次代理)。但为了被代理人利益,在紧急情况下可以转委托;―――法定代理人有当然的转委托权  ②代理人必须严格在代理权的范围内行使代

4、理活动,否则构成无权代理(越权)  ③代理人必须为被代理人利益而行使代理权,否则构成代理权滥用(双方代理、自己代理、与第三人恶意串通)  ④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分类  直接代理、间接代理(显名代理、隐名代理);  行纪是一种特殊的间接代理  3.共同代理(共同过错的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79.数个委托代理人共同行使代理权的,如果其中一人或者数人未与其他委托代理人协

5、商,所实施的行为侵害被代理****益的,由实施行为的委托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被代理人为数人时,其中一人或者数人未经其他被代理人同意而提出解除代理关系,因此,造成损害的,由提出解除代理关系的被代理人承担。  4.复代理(次代理)  (1)成立情形:  A、被代理人事前的授权或同意  B、被代理人事后的追认  C、紧急情况下为被代理人利益  (2)效力关系:  次代理人也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而不是代理人的代理人----很像绕口令J  次代理人的代理权来源于代理人的转委托,即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物色了一个办事的人  次代理人有听从被代理人指示的义务和

6、听从代理人指示的义务  (3)转委托产生的责任承担:  转委托合法:①因次代理人的过错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原则上由次代理人自己负责,但有两个例外:代理人对被代理人承担对于次代理人的指示责任和选任责任(对人品、能力的担保)。②代理人和次代理人都没有过错的,损失由被代理人承担。  转委托非法:代理人对次代理人的行为负责到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81.委托代理人转托他人代理的,比照民法通则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办理转托手续。因委托代理人转托不明,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第三人可以直接要求被代理人赔偿

7、损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要求委托代理人赔偿损失,转托代理人有过错的,应当负连带责任。  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合同法406条  5.滥用代理权的行为  ①自己代理――非经被代理人追认的,无效  ②双方代理――“一手托两家”――非经双方被代理人同意的,无效  ③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当然无效  6.无权代理:  该代理人行为具有代理的一切外形,就是没有代理权  A、没有授权;B、授权过期;

8、C、越权  (1)定义  狭义的无权代理:代理人没有代理权,且第三人不知情。  (2)效力  无权代理合同的效力待定,假如被代理人不追认,第三人遭受损失的可以追究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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