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精讲系列笔记(5)

《民法学》精讲系列笔记(5)

ID:21525924

大小:67.00 KB

页数:17页

时间:2018-10-22

《民法学》精讲系列笔记(5)_第1页
《民法学》精讲系列笔记(5)_第2页
《民法学》精讲系列笔记(5)_第3页
《民法学》精讲系列笔记(5)_第4页
《民法学》精讲系列笔记(5)_第5页
资源描述:

《《民法学》精讲系列笔记(5)》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民法学》精讲系列笔记(5)第五部分物权、所有权、用益物权  物权的客体有两个:物(绝大多数)、权利(权利质押)  民法上的物:首先必须是物理学上的物  ①可为人力所控制(有体物、自然力)  ②独立的物  ③有一定的经济价值,能满足主体的一定需要  ④脱离人体之外  登记的4个种类:  ①合同成立+合同登记=合同生效;  ②生效合同+物权登记=物权变动;  ③生效合同(取得物权)+物权登记=对抗力  ④登记不具有民法上的意义――行政管理手段  一、物的分类  1.动产、不动产、货币、有价证券:  不动产:土地、房屋、其他地上定着物;  其他都是动产:汽车

2、、飞机、轮船是特殊的动产。  这种分类意义在于物权变动要件不同,动产采交付主义,不动产采登记主义  货币也是特殊的动产,其特殊性在于,货币的占有意味着货币的所有,因此借款合同是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而不是使用权,同样货币是可以善意取得的;并且货币之债是一种特殊的种类物之债,原则上只会构成履行迟延,不会构成履行不能。  有价证券是指设定并证明持券人有权取一定财产权的书面凭证。有价证券所代表的一定权利与记载该权利的书面凭证合二为一,权利人行使权利,原则上不得离开证券进行。―――有价证券也适用动产的规则(如权利质押和动产质押一样要交付)。凡注明"来源:山东中公教

3、育官网(sd.offcn.com)"(山东公务员考试网)的所有文字资料,版权均属中公教育所有,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  2.特定物、种类物:  种类物就是可替代物;特定物就是独一无二的物或经过指定的种类物转化为特定物;  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买卖合同中,如果标的物在交付之前灭失了,如果是种类物,债权人还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如果是特定物,债务人免除了继续履行的义务,因为此时构成履行不能,但可能还要承担其他责任。  3.原物、孳息:  如果B物是A物基于自然规律、法律规定、游戏规则而产生出来的,那么B物就是孳息,A物就是原物。按产生原因不同分为天然孳息(出产的果实

4、、产的幼崽、定期挤的奶、定期剪下的毛)、法定孳息(租金、利息、股息)和射幸孳息(彩票的奖金)  原物和孳息是相互独立的物。所以如果孳息还没有和原物分离,那么只是原物的组成部分,而不是孳息。并且孳息是针对原物所说,不能在没有原物的场合单独称为孳息  如果没有法律特别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原物的效力及于孳息;  孳息的归属:在原物的所有人和用益物权人之间,孳息归用益物权人  在原物所有人和他人之间,在非买卖合同的场合采用所有人主义,即原物属于谁,产生的孳息就属于谁;在买卖合同中采用交付主义,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因此有可能会

5、产生买受人虽然还不拥有买卖物的所有权,但已经拥有了买卖物所产生孳息的所有权。  收益和孳息的区别:收益是孳息的上位概念,收益包括孳息,但不限于孳息―――孳息是不需要人付出额外劳动的;  4.主物、从物:  主物与从物是指两个特定物的关系  主物与从物必须是互相独立的物  主物与从物在使用价值上有主从关系  ――A物脱离B物仍然有本来的使用价值的就是主物  ――B物脱离A物失去了本来的使用价值的就是从物  某些物在交易习惯上不认为是从物,如在农场集市上卖粮食的,其装粮食的麻袋  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如果没有法律的特别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原则上主物的效力及

6、于从物;―――例外情况下,如果从物和主物没有一起交付,那么主物的效力不及于从物;  5.流通物、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  流通物在订立买卖合同时就有效,限制流通物只有具有经营资格的人订立买卖合同才有效,而禁止流通物任何人订立买卖合同都无效。  6.可分物、不可分物:  分类意义在于共有财产的分割方法不同:不可分物不能用实物分割方式,只能用变价分割或折价分割方式。  二、物权特征与效力(与债权的区别)  物权法定主义: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能自由创设  1.支配权(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  2.绝对权(对世权)  3.物上请求权(对***

7、*)  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4.物权具有排他性,不具有相容性(一物一权主义)  5.追及效力  债权具有相对性,而物权具有追及性(取回权)―――物在呼唤主人  但物权的追及性要受到善意取得制度的限制(善意取得对物权追及效力的阻断)  6.优先效力  (1)物权>债权  债权具有相容性、平等性,所以一物可以数卖,但几个债中任何一个债都不因为成立的早晚而享有优先请求履行的顺序。而物权具有优先性,在一物数卖中,一旦某个债权人取得了所有权,其他债权人不得以自己的债权对抗物权,其他债权人只能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因为债的平等性,破产分配

8、中的各普通债权人的分配比例是平等的。(但如果不是破产分配,而是某个债务人先去要债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