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美经验对完善我国第三方支付监管的启示

欧美经验对完善我国第三方支付监管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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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快速成长的第三方支付市场,已形成较大的市场规模和资金规模,涉及到越来越多的第三方支付运营机构、商家和消费者,所面临的问题和风险日益突出。我国有关法律依据及监管制度相对滞后,给第三方支付健康发展带来一定制约。我们可以借鉴欧美国家采取的有关政策和立法措施,规范和管理第三方支付市场。一、欧美第三方支付监管的主要做法 1.欧盟第三方支付监管的做法欧盟委员会于1999年12月通过《关于建立电子签名共同法律框架的指令》,确认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和在欧盟内的通用性;欧洲议会与理事会于2000年10月发布关于电子货币机构的两个新指令,一是《关于电子货币机构业务开办、经营与审慎监管的2000/46/EC指令》(

2、简称《2000/46/EC指令》);二是《关于<欧盟信用机构业务开办与经营的2000/12/EC指令>的修订2000/28/EC指令》(简称《2000/28/EC指令》)。《2000/46/EC指令》针对电子货币机构的开业、经营和审慎监管进行了全面规范,是欧盟促成各成员国相关法律、法规与行政规章进行必要协调的重要措施。该指令明确规定了电子货币的概念及可赎回性、电子货币机构的自有资金、初始资本金要求和持续资金要求、业务经营范围、投资活动限制、主管当局对待定要求遵守情况的核查、稳健与审慎经营要求、审查和生效的程序安排等多方面,以及电子货币机构必须遵守的其他指令,如信用机构业务开办与经营指令和反洗钱

3、指令。《2000/28/EC指令》修订了原指令中关于“信用机构”的定义,将电子货币机构也定义为一类新型的信用机构。该指令规范了电子货币机构的大多数电子支付工具,包括支付网关及虚拟账户等等,规定电子货币机构必须通过申请取得营业执照才能开展业务。该指令的主要意义在于使得第三方机构类的非银行机构在法律条件允许下进入电子支付服务领域。欧盟关于电子货币机构的指令在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监管主要有以下要求。(1)最低资本金要求:为保证电子货币机构具有充足资本金,要求其必须具备100万欧元以上的初始资本金,而且必须持续持有自有资金,并规定了最低限额。(2)投资活动限制:规定第三方支付机构提供服务过程中沉淀资金属于

4、其负债。为保障其相关财务负债由具有高流动性的低风险资产作支撑,对其投资活动进行严格的限制,其中包括对投资的资产项目以及投资额度的限制。(3)业务风险管理:鉴于电子货币机构面临着包括技术性风险、程序性风险以及因机构与那些从事相关操作性或其他辅助性活动的实体合作而产生的风险在内的各种金融与非金融风险,要求其必须具备稳健与审慎管理、行政管理和会计核算程序,以及适当的内部控制机制。(4)记录和报告制度:《2000/28/EC指令》明确规定,电子货币机构作为义务,应定期提交财务报告、审计报告等定期报告;股权结构变更、支付服务组织名称、注册资本或组织形式变更;合并或分立;调整业务范围或改变业务模式等临时性

5、报告;记录和保留一定时间内的交易记录。2.美国第三方支付监管的做法美国没有专门针对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的法规,而是沿用现有法规对大多数汇款及非银行机构的支付实施行业监管,此类业务通称为“货币服务业务”。第三方支付的公司被视为“货币服务机构”,是货币转账企业或是货币服务企业,而不是银行或其他类型的存款机构,不需获得银行业务许可证。美国对货币服务机构以发放牌照的方式管理和规范,明确规定初始资本金、自有流动资金、投资范围限制、记录和报告制度、反洗钱等方面的内容。美国对货币服务业务实行多元化的功能性监管,设有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两级监管。各州根据联邦法律制定本州监管标准和范围,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对沉淀资金

6、的定位管理,作为美国联邦政府主要监管机构之一,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将第三方支付平台上滞留的资金视为负债,而不是联邦银行法中定义的存款。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通过提供存款延伸保险实现对滞留资金的监管,第三方支付平台滞留的资金需要存放在其保险的商业银行的无息账户中,每个用户资金的保险上限为10万美元。“9.11”事件后,美国颁布的爱国者法案,规定所有货币服务机构,需要在美国财政部的金融犯罪执行网络FinCEN注册,任何经营货币服务业务的机构在开业前必须通过FinCEN的认定。接受联邦和州两级的反洗钱监管,及时汇报可疑交易,记录和保存所有交易。上述可见,欧盟和美国在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监管中有共同之处,即

7、第三方支付平台需通过审批取得执照、限制其将客户资金投资、对第三方支付实行审慎监管、反洗钱监控等。二、我国第三方支付市场的发展现状2005年1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确立了我国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六大举措。2005年4月1日我国实施《电子签名法》,明确电子认证服务市场准入制度,保障电子交易安全,并首次赋予网上支付的电子签名与文本签名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这部法律对我国电子商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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