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家晏、集体用餐、送餐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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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重庆市农村 家庭宴席卫生管理办法》、《重庆市集体用餐卫生管理办法》 和《重庆市送餐业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办发[2003]171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近来,我市发生多起由于大型集体用餐及农村家宴所引发的肠道传染病及食物中毒事件,给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较大影响。为了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卫生局制定的《重庆市农村家庭宴席卫生管理办法》、《重庆市集体用餐卫生管理办法》和《重庆市送餐业卫生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                          二00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重庆市农村家庭宴席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证农村家庭宴席的食品卫生安全,预防食物中毒和其他食源性疾患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农村家庭宴席系农村家庭聚餐制作的各种宴席。  第三条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村家庭宴席的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制定切实有效措施,保障农村家庭宴席的食用安全。  第四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开展辖区农村较大规模家庭宴席的备案、检查与管理工作,切

3、实加强对农村家庭宴席的备案管理。对农村较大规模家庭宴席发生食物中毒、未实行备案管理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追究主管领导的行政责任。  第五条 乡镇医疗卫生单位应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家宴的食品卫生工作,开展食品卫生知识宣传并对农村家庭宴席制作进行卫生技术指导。  第六条 制作农村家庭宴席时要具备基本卫生条件。加工过程中应做到生熟分开,菜品煮熟烧透,餐具清洗消毒;不得采购加工腐败变质、生虫长霉、有毒有害、病死毒死、超过保质期及不新鲜的食品和原料。  第七条 对就餐人数100人以上的农村家庭宴席实行提前24小时备案制度。举办

4、者将就餐时间、就餐人数、场地卫生条件、菜品清单、厨师健康状况等情况向乡镇人民政府备案,由乡镇人民政府登记。  第八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严格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并做好食物中毒抢救、调查的预案工作,严格执行食物中毒报告制度。  第九条 一旦发生农村家庭宴席食物中毒,举办者应及时将病人送往医院就诊,报告当地乡镇政府及卫生医疗单位并保护好现场。  第十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重庆市集体用餐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消费者集体用餐的管理,保证饮食卫生安全,预防食物中毒

5、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集体用餐系指集中供应一定数量的集体消费者用餐而制作的膳食和食品。  用餐包括学生集体用餐、家庭集体用餐、机关团体集体用餐、企事业单位集体用餐等。  第三条 凡供应集体用餐的生产经营者或组织集体用餐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于本办法。  集体用餐的生产经营者系指供应集体用餐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包括餐饮业、集体食堂、快餐制作业、军队对社会经营的集体用餐等。  第四条 重庆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主管辖区内集体用餐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集体用餐的生产经营者及其主管部门负责企业

6、或本部门的卫生管理工作。  组织集体用餐的单位或个人负责组织供应中的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 集体用餐生产经营者应依法向本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办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者不得生产经营集体用餐。  第六条 集体用餐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内外环境、卫生设施、工艺流程、生产用水、个人卫生、食品用工用具以及贮存、消毒、运输等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八条有关规定。  第七条 集体用餐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专兼职食品卫生检查员,加强食品卫生管理工作。  第八条 集体用餐的生产经营人员必须取得健康体

7、检合格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九条 集体用餐必须采用新鲜洁净的食品原料制作,严禁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九条规定禁用的食品原料制作集体用餐。食品、包装材料或容器必须符合卫生标准。以糕点食品为主的集体用餐必须有独立包装。  第十条 集体用餐生产经营者必须对每天制作的集体用餐食品实行24小时留样制度。  第十一条 在肠道传染病流行时期或食物中毒频繁发生时期,供应100人以上集体用餐的生产经营者或组织集体用餐的单位和个人,应提前24小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发生食物中毒时,集体用餐生产经营者或

8、分发单位,应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积极采取控制措施。  第十三条 分发集体用餐食品的人员每年须进行体检。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人员,不得进行集体用餐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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