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职务发明制度的法修改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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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日本职务发明制度的法修改动态  一、《2014年知识产权推进计划》2002年小泉纯一郎首相在其执政方针演讲中提出“知财立国”政策,具体内容为战略性保护和利用研究活动或创造活动成果,以期强化日本的产业竞争力。2013年6月知财本部制定《知识产权政策构想》,其核心政策中的一部分甚至会反映至日本再兴战略中的经济策略中。知识产权政策对于日本经济复兴的重要性可见一斑。上述《知识产权政策构想》的目标为,1.构筑一套可有效从国外吸引创新投资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2.力使日本知识产权制度成为亚洲等新兴国的标准;3.培养具有创造性和战略性的国际化知识产权

2、人才。另外,近年日本国内对于技术秘密的大量流失现象有所觉察,TPP谈判中对于知识产权部分的涉猎可能会对经济产生重大影响也引起日本国内产业界众多关注,在此大背景下,为迎合上述三目标,该政策构想还提出以下四大政策支柱。分别为,1.构筑一套可提高产业竞争力的国际化知识产权制度;2.强化支援中小企业和风险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3.对应数字化网络社会的环境加以整备;4.强化以内容为中心的软实力。5具体至四大政策支柱中的政策之一:构筑一套可提高产业竞争力的国际化知识产权制度,2014年出台的《知识产权推进计划》提出将对现有职务发明制度进行根本性

3、的修改。鉴于我国近期对于《职务发明条例草案(送审稿)》的讨论亦是热情高涨,在此氛围下,本文旨在对日本现有体系框架下有关职务发明中权利归属原则条款和请求相应对价的权利条款作以简要说明解析,并基于今年知财本部刚公布的《2014年知识产权推进计划》中有关职务发明部分的修改动态进行分析介绍。二、现有职务发明制度的困境日本对职务发明并没有进行单独立法,而是在专利法第35条中对其进行规定。权利归属问题可理解为发明人对其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享有申请专利的权利,如若该发明获得专利授权,则雇佣人、法人、国家或地方公共团体(简称雇佣人)对该专利免费享有

4、法定的普通实施权(第1款)。如若雇佣人欲获取普通实施权以外的权利(包含独占实施权、专利权等),可按照契约、工作规则及其他规定与发明人进行协商,但发明人享有获得相应对价的权利(第3款)。发明人作为弱势群体,为防止发明人的智力成果被过分榨取,该条还专门规定了限定条款,即,事先约定获取职务发明以外的发明的专利权的条款无效(第2款),以及在发明人将其专利权等转让给雇用者时,雇用者必须支付给发明人相应对价(第3款)。5之所以设计这样的默认条款(默认将申请专利的权利赋予发明人),其意图为由此来促使雇用者支付给发明人合理的对价,从而保障对发明人的激

5、励。上述第35条第3款的规定可解释为,产生对价的要件为对发明申请专利的权利发生转移即可,并不要求实际对该发明进行专利申请和获得专利权。按照上述第35条第2款的解释,既然雇用者可事前通过工作规章制度等获得职务发明的申请专利的权利等,那么自然就需要在工作规章制度等中对合理的对价进行规定。进而,第35条第4款对工作规章制度等中规定的对价是否合理进行了规定。如在工作规章制度中没有对对价进行规定或法院判定工作规章制度中规定的对价不合理,法院在确定雇用者应支付给发明人的合理对价时应考虑第35条第5款规定的因素。综述,日本专利法中首先将申请专利的权

6、利默认归属于发明人,在此基础上,雇用者可通过工作规章制度或契约等形式来承继申请专利的权利或专利权等。但相应地,要向发明人支付合理的对价。日本传统的劳工制度为终身雇佣制,从入职至退休始终在一家企业工作为常态,但近年来,中途跳槽的现象也频频发5生,尤其在IT产业中这种现象则更为常见。知识的外部性易使第三人免费搭便车,研究人员的中途跳槽进一步加剧了企业核心技术的流失。在现有的倾向于保护发明人的职务发明制度下,如员工中途离职则会置企业于被动地位。在经济复兴的大背景下对于资源进行重新分配从而给予企业更多的激励,也是无可厚非。三、职务发明权利归属

7、制度或发生根本性变化从立法趣旨来看,现有专利法第35条中关于职务发明制度的条款侧重于寻求对发明人的激励和对企业的激励的平衡点,从作为发明人的从业者和企业的地位不对称这一角度以及实际司法判例来看,第35条更倾向于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发明人。在经济复兴这一大背景下,今年出台的《知识产权推进计划》侧重于从提升产业竞争力来修改职务发明制度。从目前的讨论情况来看,有如下三点需注意:1.为进一步确保对产业界的激励将申请发明的权利赋给法人或委任给双方通过契约解决;2.充分考虑大学中的研究者的利益;3.收集与研究者的激励相关的基础数据,在此基础之上进行

8、讨论。5具体言之,对于上述第一点,如若改变现有制度中的权利归属,则存在削弱发明人的研究热情这方面的担忧。对此问题,从目前的调研情况来看,对于研究人员来说,请求对价的权利和报酬并不是唯一的激励,研究自由度和研究经费等研究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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