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前审查程序不足及设立预审法官的构想

庭前审查程序不足及设立预审法官的构想

ID:10172426

大小:28.00 KB

页数:6页

时间:2018-06-12

庭前审查程序不足及设立预审法官的构想_第1页
庭前审查程序不足及设立预审法官的构想_第2页
庭前审查程序不足及设立预审法官的构想_第3页
庭前审查程序不足及设立预审法官的构想_第4页
庭前审查程序不足及设立预审法官的构想_第5页
资源描述:

《庭前审查程序不足及设立预审法官的构想》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庭前审查程序不足及设立预审法官的构想刑事诉讼庭前审查程序是连接公诉程序和审判程序的重要诉讼程序阶段,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制约着公诉程序的运行,决定着审判的模式,对于刑事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以及刑事诉讼和谐、公正、效率价值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针对我国庭前审查程序的现存不足,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改革措施,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设立预审法官制度,即实行预审法官与庭审法官相分离的制度,从而排除预断,保障人权,确保程序公正。一、我国庭前审查程序的不足(一)不当追诉没有得到有效制约设置庭前审查程序的主要目的就是限制检察院的权力,防止不当追诉,为正式庭审把好“入口关”。修改后的

2、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开庭审理的标准为在进行庭前审查时,检察院提交的起诉书记录了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由此,只要案件属于本院管辖,起诉书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法院就应当开庭审判。法院对检察院的起诉只是进行形式审,这样就很难发现证据有不足的地方,而且也不能以材料不足为由拒绝开庭审理案件和将案件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这实质上造成了庭前审查的虚无化,因此现行庭前审查程序缺乏抑制公诉、过滤案件的功能。6(二)预断没有得到全面预防在控辩双方平等对抗的审判制度中,应该保持法官中立,避免产生先入为主的观念。而在庭前排除法官提前接触案件证据材料,就是为了实现审判时法官保持客观中立

3、的目标。为此,很多国家在立法和实践上均实行预审法官和审判法官相分离的方法。目前,我国的庭前审查程序和正式庭审程序均由承办法官主持进行,法官庭前接触大部分证据材料,排除预断的意图难以实现。将案卷移送方式由主要证据复印件变为全案移送,法官在庭前就能接触到几乎全部的证据材料,这既包括指控被告有罪的证据,也包括证明被告无罪或罪轻的证据。法官全面熟悉案情,这一点虽是有利于庭审的顺利进行,但却增加了预断的可能性。(三)案件分流的目的未能实现6分流功能是刑事庭前审查程序的另一个基本功能。由于案件之间存在着繁简、难易等具体情况的差异,如果所有案件一律适用正式的普通审判程序

4、或者是同样的审判程序,势必使司法资源得不到有效的合理配置。因此,庭前审查程序的一项重要功能就是对经过法官初步审查后满足开庭审理标准的公诉案件,根据案件性质的不同,参照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适用条件,对案件进行筛选,实现繁简分流。再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都没有在庭前审查这一环节中赋予法院对案件进行繁简分流的权利。因此,我国的刑事庭前审查程序经过再修改后仍然缺失对案件分流的功能。(四)证据开示及辩方参与没有得到充分保障目前,我国刑事诉讼中并未确立起证据开示制度,而证据开示却是很多国家刑事庭前审查程序中不可或缺的一项功能。因为在刑事诉讼中,虽然控辩双方在法律上是平等

5、的,但由于双方实力悬殊较大,实质上辩方还是处于较劣势的地位。而庭前审查程序的一个基本要求就是控辩双方在此程序中要进行证据开示,这样就可以使取证能力相对较弱的辩方能够及时了解到控方所掌握的证据,增强辩方的对抗性。此外,经过证据开示后,控辩双方的证据也就被固定下来了,不得在庭审过程中随意提出新证据,这也可保障庭审程序的不间断进行。令人遗憾的是,我国并未确立起证据开示制度,加之实践中的种种做法,使得律师的辩护常常受阻、举步维艰。二、预审法官制度的程序设计(一)预审法官及其职责在我国的整个刑事审判前程序中,由于始终不存在一个中立的不承担追诉任务的裁判机构,使得审前

6、程序有沦为行政程序的危险。因此,我们可借鉴西方国家普遍确立的预审法官制度,在我国现有的法院体制内,设立专门负责解决审前程序争端的机构,我们也可已称之为预审法庭,并将其中行使职权的法官称为预审法官。6预审法庭的主要作用在于,作为中立的第三方介入审前程序,既对各种与公民权益有的强制侦查行为,诸如逮捕、羁押、拘留、监视居住等签发许可令,也将负责对公诉案件进行庭前审查,以便确定控方的证据是否存在合理根据,是否有必要将案件交付法院进行法庭审判,以免使被告人免受无根据、无意义的起诉和审判。(二)预审的实施方式就预审的方式来说,基于诉讼经济性的考虑,一般情况下只使用书面

7、预审,书面预审时,法庭向被告方宣读控告内容,询问被告方对起诉方的控告和书面陈述是否提出异议,如无异议,预审法官可直接作出交付审判的裁定;但对于被追诉人不认罪的、没有聘请辩护人的、辩护律师作无罪辩护的或者预审法官认为起诉方提交的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有无法排除的疑问,一般应当进行言词预审。言词预审一般应当保持开庭的形式,而且可以公开进行,但有不得公开的理由除外。不过,由于预审并非正式审判,为保护被告人利益免受侵犯,其公开性应受到较为严格的限制。但是,无论是举行书面预审还是言词预审,预审法官都应当提审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因为,是否提

8、起公诉决定,毕竟对被指控人的利益影响最大。所以,如何关注被指控人的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