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版权转让贸易立法的现状与完善(刘剑文 傅绪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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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版权转让贸易立法的现状与完善刘剑文傅绪桥上传时间:2004-1-25版权转让贸易,系指通过合同买卖版权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乃至全部财产权能的法律行为。在英美法系国家,版权转让不仅有版权法上的明确依据,而且有着源远流长的贸易历史。在大陆法系国家中,有的坚持版权一元论,〔1〕著作权法禁止版权转让贸易;有的主张版权二元论,〔2〕著作权法允许部分版权转让贸易。在我国,版权转让贸易既是一个涉及版权立法的实践问题,又是一个困扰版权学界的理论问题,本文拟就此问题进行一些探讨。一、我国版权转让贸易立法的现状关于我国著作权法是否允许版权转让贸易的问题

2、,理论界有否定说与肯定说两种不同的主张。否定说认为,根据著作权法,版权转让贸易是不合法的。这是因为我国著作权法无版权转让贸易的直接规定,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有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方式,其中继受取得只包括自然人继承取得、单位继受取得、国家取得这三种形式,并不包括通过合同取得著作权。该说的中心论据是“受让人难以根据著作权法取得著作权人的资格”。〔3〕肯定说则认为,根据著作权法,版权转让贸易是合法的。理由在于:尽管著作权法没有明文规定版权可以转让,但根据著作权法第16条第2款、第17条、第18条可以推定或者说上述条款暗示著作权法允许版权转

3、让贸易。该说的另一条理由是,既然著作权法未明确禁止版权有偿转让,根据法无明文禁止即合法的原则,可认定版权转让贸易合法。笔者既不同意否定说的观点,又不完全赞同肯定说的主张。否定说的理由难以自圆其说。这是由于我国著作权法虽然没有明文规定版权转让贸易,但也没有规定受让人取得著作权的资格。首先,我国著作权法除规定外国人取得中国版权的资格外,没有规定其他著作权主体应具备的资格;其次,我国著作权法第1章的规定,体现了版权自动取得原则,该原则不仅适用于版权的原始取得,而且适用于版权的继受取得;再次,我国著作权法第2章第2节,不仅规定了作品版权的原

4、始归属,也规定了几种特殊情况下的版权转让,如美术作品展览权的法定转让、版权的继承转让,但亦未规定上述版权转让中受让人必须具备的资格;最后,我国著作权法也没有规定版权转让仅限于上述特殊情形。肯定说的论证也不充分。原因是著作权法第17条的规定不能视为是版权的转让,它只是规定作品版权的原始归属。因为在委托创作的情况下,作品的版权或者属于委托人或者属于受托人,不存在版权在瞬间属于一方后再转让给另一方的问题。著作权法第16条第2款第2项的规定亦然,不存在职务作品与非职务作品因版权转让而相互转换的可能。我国著作权法确有一些有关版权转让的规定,但

5、除美术作品展览权的转让外,其它规定应为版权的法定转让,并非通过合同有偿转让版权,即它们不等同于版权转让贸易的规定。至于法无明文禁止即合法,这虽有一定道理,但毕竟没有以立法形式将其确定为法律原则。何况,法无明文禁止的,也可能是立法的疏漏,往往需要通过修改法律或者解释法律予以补正。事实上,我国目前版权转让贸易立法的主要形式是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如1990年2月2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版权局发布的《关于认真执行台港澳版权贸易有关规定的通知》规定:“4大陆的作者或其它版权所有者向台、港、澳转让版权或授权使用作品,应事先了解对方资信,签订书面合同

6、。一份合同最好涉及一部作品的一种权利,并明确转让或授权行使的时间、范围,不得一次卖绝版权。”〔4〕据此,我国至少允许涉台、港、澳版权转让贸易,只是禁止卖绝版权。又如,我国著作权法生效实施后颁布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9条、第19条规定,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在软件版权保护期内,可以将软件使用权、使用许可权及获得报酬权转让给他人。这不仅表明软件版权中的财产权利可以卖绝,而且表明版权转让贸易没有违反著作权法。由此可见,我国著作权法并未禁止版权转让贸易,有关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又允许版权转让贸易,故在我国进行版权转让贸易并不违法。应当指出的是

7、,虽然我国作出了一些版权转让贸易的规定,但这既不完全符合版权转让贸易立法的国际趋势,又难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伯尔尼公约规定版权中的财产权是可以转让的,人身权在财产权转让之后仍由作者保留。该公约第6条第2款规定,“不依赖于作者的经济权利,乃至在经济权利转移之后,作者有权声明自己系作品的原作者,并有权反对任何对其作品有损作者声誉的歪曲,篡改或其它更改或贬抑。”〔5〕综观世界各国版权立法实践,大多数国家是允许版权有偿转让的。关于版权转让贸易的规定可归纳为以下几种情况:(1)著作财产权可自由转让,著作人身权在某些情形下可以放弃

8、。这以英国版权法为代表。〔6〕(2)允许版权中财产权利的转让,不允许转让著作人身权。如日本版权法规定,版权可以全部或部分地转让他人,著作人身权是不可转让的。(3)允许部分转让版权,禁止一次性转让全部版权。如突尼斯版权法第17条规定,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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