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物与从物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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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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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主物与从物的关系主物与从物的法律分析 内容提要   主物与从物作为对物的传统分类,我国现行法律未予立法规定,司法实践中也很少有学者对此予以考察。文章从案例出发,阐述了主物与从物分类时区分从物的方法,并对案例所涉及的问题作以论证,同时对立法提出建议。关键词  主物与从物  法律分析  主物与从物系物的分类方法,我国现行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就主物与从物的概念未作明确的规定,两物间区分的标准只散见于学理的解释中。但区分主物与从物,对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笔者试以一则案例的引导,对主从物作以分析,以求共识。一、基本案情  2003年2月14日,原被告签订购销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供应预应力管桩

2、,后原告依约定供给被告管桩。另原告应要求供给被告桩尖466只,但合同对此未作约定,双方对桩尖的单价未能达成一致意见。2006年6月21日,法院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价格评估,确定桩尖单价为180元/只。二、问题的提出  被告主张管桩与桩尖系民法上的主物与从物的关系,桩尖的价格已经包含管桩的价格中,被告已支付管桩款,故双方合同已履行完毕,被告不应再支付桩尖款。原告认为本案的标的物管桩与桩尖不是民法上主、从物的关系,而是配套使用的产品,被告应当支付桩尖货款。从原被告双方的分歧意见中,引出应当予以明确法律问题:何为主物、何为从物?区分主、从物的标准是什么?区分主、从物的意义何在?三、主物与从物的法律分

3、析(一)主物与从物的概念  按物在相互关系中所起的作用进行分类,将物区分为主物与从物。罗马法称主物为resprincipales,称从物为accessio或causarei。民法典及学者对主物与从物所下的定义,用语不尽一致,方法不尽相同,具有代表性的有:  《德国民法典》第97条第1款:不是主物的组成部分,但为了主物的经济目的而提供使用,并与主物存在符合此使用目的的空间关系的动产,为从物。在交易中不认为是从物的物,不是从物。[i]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68条第1项:非主物之成分,常助主物之效用,而同属于一人者,为从物。但交易上有特别习惯者,依其习惯。[ii]  《日本民法典》第87条第1

4、款:物的所有人,为其物可供日常所用,将属于自己所有的他物附着于其物时,其附着之物为从物。[iii]  卡尔.拉伦茨(K.Larenz):一个物可以不是一个其他物的部分(即与其他物一起组成一个单一的物),而长期地为了一个其他物的经济目的服务,并且作为其他物经济作用的辅助工具。[iv]  周枏:在某一法律关系中相互关联而同属于一人的两物,其中独立存在、并起主导作用的是主物;而附属于主物,辅助主物的效用,并通常随主物的转移而转移的则为从物。[v]  梁慧星:从物指从属于主物之物,从物之外的物皆为主物。[vi]  孙宪忠:所谓主物,指能够独立发挥效用的物。非主物的组成部分而附着于主物,并对主物发挥

5、辅助效用的物,称为从物。[vii]  区分主物与从物,关键之处在于弄清何为从物。对上述主物与从物的概念加以比较,应以台湾民法典的概念最为周延,按该民法典的规定,从物的要件有四:1.从物非主物之成分;2.常助主物的效用;3.从物与主物同属一人;4.须交易上无特别习惯。德国民法典及台湾地区民法典,均强调了交易习惯在判断从物时的重要性。主物与从物具有相对性与不确定性,在区分主从物时无法找到一劳永逸的概念予以界定,应当结合生活实践经验予以判断。(一)区分主从物应当注意的问题1.从主从关系来区分  主从物之间存在主从关系,如电视机与摇控器,两者之间很明显能区分出电视机起的是主要作用,系主物,摇控器起

6、辅助电视机使用的次要作用,系从物。但实践中常难分清的是,具有同等关系两个物之间的关系,如手电筒与电池、灯具与灯泡等,电池与手电筒无主从物的关系,交易习惯中不常见到出售手电筒时附送电池,也未常见买灯具时配送灯泡,皆因两物之间为同等关系,无法分清何者起主要作用、何者起的是辅助作用,因而不存在主从物之分。  另外,从物须为主物的常用所附属之物。所谓常用,谓继续的供主物之用,在社会见解上为一时的目的的使附属之物,非从物。[viii]如何理解“一时的目的”?史尚宽先生举客厅之立轴、工厂之煤炭或其它燃料非房屋与工厂的从物来解释。现实生活中常见的还有影碟机与影碟,从交易的观念上不具有继续的使用性,仅为使

7、用人一时的目的使用影碟机播放影碟,因此不能认定影碟为影碟机的从物。2.从主从物是否同属一人来区分  主物与从物须同于一人所有,不属于一人的两个物之间不能构成主物与从物。实践中,事实上存在主物与从物为不同人分别所有的情况,比如为辅助主物之效用而借用他人所有的从物。基于物权公示的要求,在处分该主物时,从法律上也应认定该从物为同一人所有,处分的效力及于从物,除非交易双方对从物作特别约定。3.从交易习惯来区分  交易习惯对区分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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