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税收优惠政策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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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残疾人税收优惠政策一览湖南财政经济学院贺飞跃2011-4-10一、安置残疾人单位的税收优惠1.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1]增值税即征即退、营业税减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相应减征。[2][3]2.对单位按照第一条规定取得的

2、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1]3.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4][5]4.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减免税比例及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主管部门确定。[6]二、残疾人个人就业的税收优惠1.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

3、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1]增值税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相应免征。[2][3]2.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7][8]营业税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相应免征。[2][3]3.残疾人员的所得,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9]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按照省(不含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和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和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1]4.残疾人个人就业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

4、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和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暂减征个人所得税80%。[10]三、残疾人专用品等的税收优惠1.进口下列残疾人专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1)肢残者用的支辅具,假肢及其零部件,假眼,假鼻,内脏托带,矫形器,矫形鞋,非机动助行器,代步工具(不包括汽车、摩托车),生活自助具,特殊卫生用品;(2)视力残疾者用的盲杖,导盲镜,助视器,盲人阅读器;(3)语言、听力残疾者用的语言训练器;(4)智力残疾者用的行为训练器,生活能力训练用品。[11][12]2.有关

5、单位进口的国内不能生产的下列残疾人专用品,按隶属关系经民政部或者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批准,并报海关总署审核后,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1)残疾人康复及专用设备,包括床旁监护设备、中心监护设备、生化分析仪和超声诊断仪;(2)残疾人特殊教育设备和职业教育设备;(3)残疾人职业能力评估测试设备;(4)残疾人专用劳动设备和劳动保护设备;(5)残疾人文体活动专用设备;(6)假肢专用生产、装配、检测设备,包括假肢专用铣磨机、假肢专用真空成型机、假肢专用平板加热器和假肢综合检测仪;(7)听力残疾者用的助听器。有关单位,是指:(1)民

6、政部直属企事业单位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所属福利机构、假肢厂和荣誉军人康复医院(包括各类革命伤残军人休养院、荣军医院和荣军康复医院);(2)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直属事业单位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残疾人联合会(残疾人福利基金会)所属福利机构和康复机构。[11][12]3.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免征增值税。[13]4.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免征车船税。[14][15]5.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免征营业税。[7]营业税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相

7、应免征。[2][3]6.残疾军人,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16]税收文件[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2007年6月15日财税[2007]92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1985年2月8日国发[1985]19号)[3]《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2005年8月20日国务院令2005第448号)[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

8、7年3月16日主席令2007第63号)[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年12月6日国务院令2007第512号)[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2010年12月21日财税[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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