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宪法与宪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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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美国宪法与宪政作为世界上唯一超级大国,美国在国际上赤裸裸地实行霸权主义,令世人侧目。但在国内,就其政治体制而言,人们似乎又难以不承认它是一个法治的国家。最近,我读了任东来教授等着《美国宪政历程:影响美国的25个司法大案》一书,感到作为一个法治国家,美国有些地方还是值得其他致力于法治的国家借鉴的。下面谈谈我读此书后的几点主要体会。从宪法到宪政的制度保证现在,世界上几乎所有国家都有宪法,有些国家宪法比美国宪法更加完美,但是,其中有些国家的宪法只是一纸具文,只有宪法而无宪政和法治。美国则不仅有宪法,而且有宪政和法治。为什么有

2、这种区别呢?所谓宪政和法治,就是要在一个国家的政治体制中,宪法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法是主体,没有任何一种权力能凌驾于宪法之上,否则就谈不上法治。商鞅相秦时,即使我们承认当时秦国曾在短时期内做到了“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但王子上面还有个具有绝对权力的秦王,不受法的约束,所以商鞅后来免不了“车裂而死”的下场。这不能算是法治。自汉至清,虽然中国历史上不断出现“人治”与“法治”之争,但因为存在一个凌驾于法之上的专制君主,根本上不会有真正的法治。民国时期,只有军阀统治,《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不过是一张废纸。新中国成立后,尽管195

3、4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但如邓小平所说:“许多重大问题往往是一两个人(注:实际是一个人)说了算,别人只能奉命行事。”(《邓小平文选,1975-1982》,人民出版社,1983,第132页)这当然也谈不上宪政和法治。何以如此呢?本书作者任东来说:“从宪法到宪政,需要有一定的制度保证。”(本书正文第8页)在我国的政治体制中,没有一种制度保证宪法的至高无上地位,或法的主体地位。美国政治体制中则有这种制度保证。根据美国宪法,立法(国会)、行政(总统)和司法(联邦最高法院)三权是彼此独立、互相制衡的。而且从1803年起

4、,联郑最高法院便具有司法审查权,即对宪法拥有最终解释权。这样,它就有权监督立法权、财权、人权、军权、治安权、外交权等大权在握的国会和总统,裁定包括国会在内的各级立法部门通过的法律、包括总统在内的各级行政当局的政策行为是否合乎宪法的规定,判决哪些法律或政策违宪。而这些裁定和判决,是国会和总统必须遵守也得到遵守的。所以在美国不存在凌驾于宪法之上的绝对权力,这就是美国成为法治国家的关键所在。比如1954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根据形势的发展,在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委员会一案中,否定自己以往的判例,裁定在公立学校中实行种族隔离是不平等

5、的,是违反宪法的;公立学校应实行黑白合校。这一判决,立即引起南部各州的强烈反对和抵制。艾森豪威尔总统虽然也不喜欢此一判决,但当1957年阿肯色州州长奥瓦尔.福布斯运用州国民警卫队禁止地方教育委员会执行法院判决时,他不得不根据联邦最高法院判决,为维护宪法的尊严,调动美国陆军保护9名黑人学生进入白人学校。后来,白人种族主义分子破坏黑白合校的活动虽然层出不穷,但大都只是钻法律的空子,公开、正面抵制这一判决的情形是很少的。又比如,尼克松任总统期间,曾经相当专横地扩张总统权力,致使他任职时的总统有“帝王般总统”之称。但是在“水门

6、事件”中,通过一系列权法斗争,最后他不得不屈服于联邦最高法院判决,辞去总统职务。本书另一作者陈伟认为,这是美国法治机制运行的必然结果。他评道:“美国立宪建国之初,国会一直在联邦政府的三个部门中占据主导地位。可是,自20世纪30年代经济大危机和50年代美苏冷战以来,行政部门权力急剧膨胀,总统和白宫幕僚逐渐成为联邦政府权力中心;国会被党派利益所分化,无力对总统形成有力制衡,致使‘国会政体’逐渐演变为‘总统宪政’。美国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并兼任美军总司令,兼有英国女王和首相、法国总统和总理所具有的权限和职责。在外

7、交和军事政策领域中,甚至出现了独断专行的‘帝王总统’。“尼克松执政期间,‘帝王总统’权力由外交和军事领域日益扩展到国内政治。白宫幕僚大权独揽,专横跋扈,甚至发展到建立秘密警察‘管子工’的程度。最初只是‘屁事’一庄的水门窃听案,实际上只是白宫幕僚一系列非法行为的冰山一角。这种现象引起了国会、新闻媒体和各界有识之士的不安和警觉。新闻媒体对水门案的揭露,给立法、司法部门制衡总统和白宫幕僚的权势提供了千载良机。”(第380-381页)于是,国会和联邦最高法院联合起来,运用宪法遏止了尼克松日益企图凌驾于法之上的权力,使“帝王总统

8、”一蹶不振。除独立的、具有宪法最终解释权的联邦最高法院以外,美国宪政发展过程中还逐渐建立起保证行政部门实行宪政、遵纪守法的两种辅助制度,这就是国会调查权和特别检查官制度。本来,美国宪法并未明文规定国会拥有调查权,是从国会立法权引申出来并由惯例形成的。因为只有通过详尽而彻底的调查和听证以了解问题的真相,国会才能更好地行使立法权。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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