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刑法定原则在中国的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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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罪刑法定原则在中国的命运摘要  罪刑法定原则是资产阶级反对封建刑法罪刑擅断主义的产物,已为大多数国家宪法或刑法确认并反映到一些国际法文件中,成为现代刑法最基本的原则。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刑事立法对罪刑法定原则长期付之阙如。新刑法在总结我国刑事立法经验的同时,顺应时代潮流,废除了类推制度,并对罪刑法定原则作了科学的明文表述,这对完善我国刑事法律及加强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均具重要意义。  关键词  罪刑法定;现行刑法;新刑法  引论:  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1979年颁布的刑法进行了修改补充,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

2、之一,并取消了类推制度。本文拟就罪刑法定原则的产生与发展及其在中国的实践等问题作粗浅探讨。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产生与发展  罪刑法定原则又称罪刑法定主义,其基本语义指,何种行为是犯罪以及应受何种刑罚处罚应由法律加以明确规定,或者反过来说,凡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能对其定罪处刑。贝卡利亚将其解释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不得处罚。”费尔巴哈解释为:“无法律则无刑罚、无犯罪则无刑罚、无法律规定的刑罚则无犯罪。”  关于罪刑法定原则的起源,学界有不同理解。有学者认为,中国奴隶社会的刑法就确立了罪刑法定原则①。诚然,中国奴隶社会的刑法本身是为了规定犯罪与刑

3、罚而制定的,单从这层意义上讲,认为奴隶制刑法即存在罪刑法定原则似无不可。然而,罪刑法定原则的精神实质在于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按照这种标准,奴隶主专制制度下的奴隶制刑法和封建君主专制制度下的封建制刑法均不存在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的最早渊源可以溯及1215年英王约翰签署的《自由大宪章》,其中第39条规定:不经贵族依据法律审判,自由民不受拘留、监禁、没收财产、褫夺公权、放逐、伤害、搜查、逮捕。一般认为,这一规定所蕴含的“适当的法律手续”的思想是罪刑法定原则的萌芽。后来,在欧洲资产阶级革命中,以贝卡利亚为主要代表的资产阶级古典刑法学家首次

4、明确系统地提出了罪刑法定的思想,并借以反对封建专制制度下的罪刑擅断主义。贝卡利亚于1764年出版了《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从古典自然法学和功利主义学说出发,系统阐述了资产阶级古典刑法思想。贝卡利亚针对封建制度下刑法渊源的多元性和刑事司法的擅断性,极力倡导制定明确、肯定的成文刑法,并由此得出凡法律没有规定的不得为罪的著名论断。法国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以后,率先以成文立  法的形式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第8条规定:“法律只应规定确定需要和显然不可少的刑罚,而且除非根据在犯罪前已制定和公布的且系依法施行的法律以外,不得处罚任何人。”1810年《

5、法国刑法典》第4条规定:“行为前之法律无罪刑规定者,不得科以违警罪、轻罪或重罪之刑罚。”此后,随着自由、民主思想在世界范围内的广泛传播,法治思潮的兴起,罪刑法定原则不仅在理论上获得广泛认可,而且在许多国家的立法中被采纳,成为世界各国普遍接受的一个刑法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已历经了二百余年的发展历史,其发展轨迹难以一言以蔽之。我们拟从如下几个方面加以说明:  第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内涵日益丰富。罪刑法定原则产生之初,人们主要是从语义上来说明的,强调的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不处罚”。后来,随着刑法理论的不断发展,至十九世纪,罪刑法定原则逐步获得了“超出语义的深

6、刻内容”②,产生了一系列派生性的原则,包括:(1)禁止习惯刑法的原则。(2)刑法效力不溯及既往原则。(3)禁止类推原则。(4)禁止不定期刑原则。上述四个方面,通常被概括为绝对罪刑法定主义。十九世纪后半期兴起的刑事实证学派强调刑事立法的“社会本位”,对绝对罪刑法定原则予以批评修正,坚持和倡导相对罪刑法定主义。相对的罪刑法定主义允许相对的不定期刑,允许有限制的类推,在刑法溯及力上主张从旧兼从轻原则。近来,有些学者又主张,罪刑法定原则的派生原则还应包括刑罚法规的明确性原则、刑罚法规内容的适当性原则③。1994年生效的法国新刑法典又规定了刑法应严格解释的原则,该法典第

7、111—4条规定:“刑法应严格解释之。”  第二,罪刑法定原则得到了越来越多国家立法的认可。自法国率先在立法中明文规定罪刑法定原则以来,成文法国家纷纷效仿。当然,各国立法关于罪刑法定原则的立法体例不尽相同,各国采用罪刑法定原则的程度也有别。从立法体例上看,大致有以下几种:(1)在宪法中规定罪刑法定原则,日本、挪威、瑞典、秘鲁、缅甸、印度尼西亚采此体例,如,日本宪法第31条规定:任何人,除非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不得剥夺其生命或自由,亦不得课以其他的刑罚;缅甸宪法第23条规定:任何刑法不应有追溯效力,因而处罚犯罪只应根据犯罪时现行有效的法律量刑。(2)在刑法中规定

8、罪刑法定原则。瑞士、奥地利、韩国等采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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