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模式演化争论的法律思维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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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治理模式演化争论的法律思维根源  摘要:对全球公司制度的演化趋势,统一论与分化论的两种观点针锋相对。争论的根源在于论者法律思维的差异,并突出表现在现象与标准、法律与事实、宏观与微观、技术与社会等几对范畴上。立足于法律的本质并关注公司制度的选择问题,分化论有说服力;而统一论则因把法律问题简单技术化、混淆事实与规范选择的差异而有明显局限。因此,应当坚持理性的法律思维,坚持公司制度国际演化的“功能统一、形式分化”二元观。  关键词:公司法;公司治理模式;国际统一;国际分化;法律选择  Abstract:Inthedebateconcerningthe”and“di

2、fferentiationism”arediametricallyopposite.Thispaperholdsthatthecontroversy,stemmingfromdifferenceoflegalideas,isprominentincertaindichotomousareas,suchasphenomenaandstandard,laacrocosmandmicrocosm,technologyandsociety,etc.Inparison,differentiationismismoreconvincingbecauseitisbasedon

3、theessenceoflaisobviouslylimitedbecauseitsimplydeemslegalproblemstechnicalonesandconfusesfactsandchoiceofnorms.arkJ.Roe)为代表。公司法的国际分化者则坚持认为,公司法的国际统一是不可能的,英美公司法的胜利是一种臆想[4]。  统一论与分化论,到底谁会胜出?我们认为,答案本身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它能给我们带来什么启示。因为,公司法的国际统一论在我国是一种相当强势的理论,而公司法修改活动的移植性特征又对这个强势理论有所强化。为此,我们认为有必要梳理这些

4、理论争论在思维路径上的差异,以利于在持续的公司法与公司治理现代化过程中对所谓的国际经验保持理性的态度。    二、理论争论的根源:法律思维的差异    (一)“现象”对“标准”  公司具有其内在规定性,公司法律制度具有共同性的规则。从其产生到成熟阶段,公司制度的发展表现出了历史趋同性,而在当下发生的公司法现代化运动中,这个趋同性还在延续。国家对公司制度的管制成为现代公司制度改革的主旋律,加强上市公司监管、强化信息披露要求和管理者的信义义务是各国公司法修改中的共同选择。美国也越来越注重机构投资者的作用,美国之外的其他国家和地区在引进美国公司中的独立董事制度,在很多

5、人看来也是全球公司趋同的一些重大表现。世界银行、OECD也发起了有关公司治理最优标准的大讨论,并且发布了相应报告。这些都是不可否认的现象。  问题的关键在于,我们如何对待这些趋同的现象。至少有两种可能让我们选择:或者仅仅把它当作一个现象,或者把它当作公司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如果是后者,我们在一定意义上就把某类模式当作了未来公司制度发展的标准。但是,我们能否分析这些现象,进行形而上的归纳,从而把其当作公司法律制度发展的标准呢?显然,公司制度是否统一的争论就与此有关。美国公司模式能否成为公司法现代化发展的标准,统一论认可,分化论则反对。  在这里,有两个问题需要回答

6、:是否存在一个最优的模式?如果最优模式存在,他国是否会自动选择该标准?对于第二个问题,涉及立法的政治过程和立法活动的社会本质,我们在下面讨论。在这里,我们只看第一个问题。美国模式是否是最优的模式呢?汉斯曼与克拉克曼是从效率的角度来推测的,而LLSV则是在实证分析的基础上通过得出普通法系的法律优于民法法系的法律这个结论来暗示的。效率是否是法律制度选择的最高标准、实证分析材料得到的结论是否具有完全的可行性,都是值得怀疑的。暂且不说这些结论的确信程度,如果回到历史,我们就能够发现答案。  现代法学曹兴权:公司治理模式演化争论的法律思维根源  世界各国形成了公司治理的不

7、同模式:一是美国的市场主导型治理模式,一是日、德的网络导向型的治理模式[5]。在日本和德国经济迅速发展的时代,日本和德国的公司制度为很多经济学家所赞扬。不过,在日本经济泡沫破灭、亚洲金融危机爆发、美国经济在自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迅猛发展之后,理论界才再一次倾向了美国公司模式。所以,两种模式谁优谁劣,无法作简单的评价。单从吸引资本能力的角度来考察,美国模式因财务透明、管理公开可以有效降低资本搜寻费用与监督管理行为的成本而有优势;而网络型的模式也有通过维系长期关系去获得长期虔诚资本的长处。从不同国家的经济竞争力来考察,美国的竞争力暂时超过日德的事实并不能说明美国公司

8、的治理模式优秀于日德,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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