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及赔偿方式

浅议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及赔偿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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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议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及赔偿方式浅议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及赔偿方式我国离婚损害赔偿的概念:是指夫妻一方有过错致使婚姻家庭关系破裂,离婚时对无过错的一方所受的损害,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的一种措施。本文找法网婚姻法编辑介绍的是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离婚损害赔偿的方式。一、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根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有以下四种:(1)重婚,是指有配偶者而与他人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结婚的行为,是严重的侵害配偶权行为。其中的结构,包括法律婚,也包括事实婚。这种行为,在刑法上构成刑事犯罪,在民法上应当构成侵害配偶权的侵权行为,在追究刑事

2、责任的同时,也应当追究其民事责任,责令加害人承担受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补偿受害人的精神损害。在实践中,法律上的重婚容易认定,但实践上的重婚较难认定。笔者认为应当将有配偶的人再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的;有配偶的人虽未再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但有比较稳定的同居关系,并且生儿育女的等以上行为都应当认定为重婚,这样,可以更好地制止和处罚重婚行为人。(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何为同居?《婚姻法解释(一)》第2条中将其定义为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从上述规定来看,认定同居的充分条件是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而配偶者与婚外异性维持一种持续、稳定地

3、非共同居住关系,或配偶者与婚外异性维持一种非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关系都不应视作是同居。因此在现实生活中时常发生的情人关系、艳遇等都不属于司法解释所指的同居范围,所以因上述关系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是无法根据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向过错方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的。这一解释是有悖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的,因为《婚姻法》在总则中,有一条禁止性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该条其实对包二奶、养情妇,纳妾等不良行为明确予以禁止。还有一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该条其实在倡导以德治家,建设德治家庭,但一方如果无视这一倡导,与他人同居,同样可以成为离婚损害赔偿的一个理由。而且从现

4、实生活来看,情人关系、艳遇对夫妻关系的影响并不比重婚、同居所造成的损害小,因此如果说引入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本意是要让那些轻视、践踏婚姻的一方付出代价让受害方得到一定补偿,并试图通过此种制度增强婚姻的稳固性,减少社会上婚外恋情况的话,那么将情人关系、艳遇排除在损害赔偿制度之外,那就是在纵容有此爱好的人。关于完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建议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夫妻一方有过错致使婚姻家庭关系破裂,离婚时对无过错的一方所受的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修正后的婚姻法增设了离婚时的损害赔偿制度,因一方的法定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的,另一方依法享有赔偿请求权,婚姻法第

5、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第一,重婚的,第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第三,实施家庭暴力的,第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本文找法网婚姻法编辑介绍的是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现状、存在的缺陷及完善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建议。离婚损害赔偿一、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现状(一)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规定修订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从而以法律的形式首次确立了离婚损害

6、赔偿制度。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我国婚姻立法的一大进步,使法律从过去的维护形式正义转向维护实质正义,有利于在新形式下保护当事人,特别是妇女的合法权益,更好地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但是,实践中如何操作该规定,存在一些模糊的认识。(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的两个司法解释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适用的具体规定为了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指导司法实践,最高人民法院分别于2001年12月24日、2003年12月25日公布了两个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7、对离婚损害赔偿的赔偿范围、离婚损害赔偿的主体、行使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时间等方面进行了具体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对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当事人如何行使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进行了规定。最高院的两个司法解释解决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司法实践操作层面的诸多难题,有利于发挥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功能与作用。(三)对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现状的评析应当肯定,我国新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及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细化,显示了我国婚姻立法的长足进步。但是,我国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立

8、法还很不完善,在立法上仍然有理论上的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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