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及赔偿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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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及赔偿方式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及赔偿方式,是指夫妻一方有过错致使婚姻家庭关系破裂,离婚时对无过错的一方所受的损害,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的一种措施。一、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根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有以下四种:(1)重婚,是指有配偶者而与他人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结婚的行为,是严重的侵害配偶权行为。其中的结构,包括法律婚,也包括事实婚。这种行为,在刑法上构成刑事犯罪,在民法上应当构成侵害配偶权的侵权行为,在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也应当追究其民事责任,责令加害人承担受害人的精神损

2、害赔偿责任,补偿受害人的精神损害。在实践中,法律上的重婚容易认定,但实践上的重婚较难认定。笔者认为应当将有配偶的人再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的;有配偶的人虽未再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但有比较稳定的同居关系,并且生儿育女的等以上行为都应当认定为重婚,这样,可以更好地制止和处罚重婚行为人。(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何为同居?《婚姻法解释(一)》第2条中将其定义为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从上述规定来看,认定同居的充分条件是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而配偶者与婚外异性维持一种持续、稳定地非共同居住关系,或配偶者与婚外

3、异性维持一种非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关系都不应视作是同居。因此在现实生活中时常发生的情人关系、艳遇等都不属于司法解释所指的同居范围,所以因上述关系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是无法根据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向过错方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的。这一解释是有悖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的,因为《婚姻法》在总则中,有一条禁止性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该条其实对包二奶、养情妇,纳妾等不良行为明确予以禁止。还有一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该条其实在倡导以德治家,建设德治家庭,但一方如果无视这一倡导,与他人同居,同样可以成为离婚损害赔偿的一个理由。而且从

4、现实生活来看,情人关系、艳遇对夫妻关系的影响并不比重婚、同居所造成的损害小,因此如果说引入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本意是要让那些轻视、践踏婚姻的一方付出代价让受害方得到一定补偿,并试图通过此种制度增强婚姻的稳固性,减少社会上婚外恋情况的话,那么将情人关系、艳遇排除在损害赔偿制度之外,那就是在纵容有此爱好的人。(3)实施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者其它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精神、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家庭暴力直接作用于受害者身体,使受害者身体上或精神上感到痛苦,损害其身体健康和人格尊严。

5、家庭暴力已成为困扰许多婚姻家庭的一个重大问题。近些年,完善立法以惩治家庭暴力的呼声越来越高。婚姻法多层次、全方位的对家庭暴力作了规定。其中,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中,一方对另一方实施家庭暴力,就是一种损害赔偿情形。(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虐待,是指经常故意地折磨、摧残家庭成员,使其在肉体或精神上蒙受损害的行为。遗弃,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负有赡养、扶养、抚养义务而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凡是夫妻一方有类似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行为,且这种行为导致离婚的后果,则无过错方有权向过错方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6、事实上,婚姻法列举的离婚损害赔偿的这几种情形,与该法在总则中首次增加的四个禁止性规定是相对应的。因为夫妻任何一方违反了这些禁止性规定,都有可能导致无过错方受到损害,从而也就为确定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赔偿方式离婚协议书的法律效力,离婚协议必须为书面形式(很多婚姻登记管理部门要求按照其规定的格式书写),然后由夫妻双方当事人签字。一、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关于离婚协议书的规定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

7、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婚姻法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

8、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以上是目前我国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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