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金库”检查的有关政策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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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金库”检查的有关政策讲解“小金库”检查的有关政策讲解一、“小金库”的概念及其定性(一)什么是“小金库”?“小金库”是民间俗语,不是法定用语,1986年开展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时开始俗称“小金库”。此次专项治理之所以还沿用这个提法,就是考虑到这个提法容易得到大家的理解。中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办法》(中纪发[2009]7号)作出规定:是指一些部门和单位,为了小团体和个人利益,滥用职权,违反国家财经法规,侵占、截留国家和单位收入,不纳入本单位财务账或者政府会计核算中心,私存私放,公款私存,违规开支的各项资金。《

2、会计法》上叫私设会计帐簿,是指单位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应当纳入统一会计核算的经济业务事项,不按照规定统一进行登记、核算,而是将私自转移的资金或者私自筹集的资金,在法定会计账簿之外另设会计账簿登记、核算或者不登记入账而私自存放的行为。会计法第十六条规定:各单位不得私设会计帐簿登记、核算。私设会计帐簿登记、核算,即所谓“小金库”。《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上叫私存私放,公款私存(二)“小金库”构成主要有以下几个要素:1、其构成的主体或者说违纪的主体是部门、单位(涉及责任追究时,其应当被追究的责任主体还包括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2、其形成的

3、途径(目的)是为了小团体和个人利益:滥用职权,违反国家财经法规。3、其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和单位收入。侵占、截留国家和单位收入。4、其表现的形式是私存私放,公款私存,不纳入本单位财务账或者会计核算中心(按现在国库集中支付的规定,部门不允许再设,但目前有的部门还有设的)。(三)“小金库”的基本特征“小金库”资金最为基本的特征,是将所有权属国家和单位的资金(即财政资金和其他公款)不纳入本单位财务账或者政府会计核算中心,私存私放的资金,也就是说是在部门、单位法定账册以外进行收支的资金。其一,是“账外”存放。所谓“未列入单位财务会计部门账内,或未纳入预算管理,私存私放的各项资金”,即

4、是指小金库资金必须是在账外存放,未纳入单位法定账务反映和控制范围。因此,对有些单位存在的收入挂往来账、在应收应付款中坐收坐支的各种应计入收入和应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等行为,只能依照相关财经法规判定为隐瞒收入、虚列支出或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行为,而不应判定为小金库行为。  其二,是“非个人合法所得”。即是说:只要不能证明是个人合法所得的账外资金部分,都可认定为小金库。因为除了个人合法所得之外,其他所有形式的账外资金,必然离不开“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侵占、截留国家和单位的收入”这一概念的内涵,或是个人合法财产,或是国家、单位财产,非公即私,二者必居其一。虽然小金库的资

5、金渠道多种,既有靠隐瞒收入取得的,也有靠虚列各种支出(或专项、非专项资金)取得的,还有靠实施乱收费等“三乱”行为或收受赞助、接受捐赠等形式取得的;保管方式多样,既有私下存放,个别人掌握的,也有账外设账存放,小集体保管使用的。不管什么渠道,什么保管方式,只要其同时满足“非个人合法所得”和“账外”这两个要件的,即可认定为小金库。(四)“小金库”定性上几个容易混淆的问题1、要注意区分账外资金与账外资产的界限。资金和资产是有区别的。账外收支的行为是设立“小金库”行为,但固定资产不入账核算和管理而形成账外资产的行为,是一种违规行为但不能定性为设立“小金库”行为。2、要明确资金支出是

6、否合规不是判断“小金库”的标准。在定性中,既不能以其、保管方式、使用途径等作为判别是否为小金库的依据,更不能因有关资金在保存或使用中的个别合理性成份等因素而否认其小金库的性质。3、单位以向个人集资等方式取得的账外资金,其性质应属个人所得范畴,这类性质的账外资金部分,不宜定性为小金库,这一点在定性中要注意。4、要注意区分“小金库”与其他违规问题的界限。一是单位历年的滚存结余,未编入次年财政下达的部门预算,一直放在法定账册的“往来”、“结余”科目列收列支,其行为属于违反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但不应作为“小金库”定性;二是单位的其他收入不列入收入核算或不上缴财政,而直接在法定账册

7、的“往来科目”列收列支的资金,属隐瞒收入或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但不应作为“小金库”定性。5、要注意容易被忽略的几种设立“小金库”的行为。一是所侵占、截留的国家和单位收入,其资金收支虽然是由本单位财务部门管理,但未纳入单位法定统一账册记录、核算的,应定性为“小金库”。换句话说,是否为“小金库”,不在于资金是由机关哪个部门、哪个人来管理所确定的;二是将单位收入不放在本单位管理,而是放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但资金仍由所侵占、截留单位支配使用的,应定性为“小金库”;三是已实行会计集中核算,但单位该撤销的账户未撤销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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