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政发〔2017〕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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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百政发〔2017〕16号百朋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朋镇农村留守儿童“合力监护、相伴成长”关爱保护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各村(社区)委,各有关单位:为做好我镇农村留守儿童“合力监护、相伴成长”关爱保护专项行动,根据《民政部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公安部财政部卫生计生委关于在全国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合力监护、相伴成长”关爱保护专项行动的通知》(民发〔2016〕198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6〕49号)精神,按照《柳州市柳江区民政局综治办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教育局公安局财政局司法局卫生计

2、生局关于印发全区农村留守儿童“合力监护、相伴成长”12关爱保护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江民发〔2017〕9号)要求,结合我镇实际情况,制定了《百朋镇农村留守儿童“合力监护、相伴成长”关爱保护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柳江区百朋镇人民政府2017年4月6日12百朋镇农村留守儿童“合力监护、相伴成长”关爱保护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民政部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公安部财政部卫生计生委关于在全国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合力监护、相伴成长”关爱保护专项行动的通知》(民发〔2016〕198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

3、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6〕49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精神,根据《柳州市柳江区民政局综治办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教育局公安局财政局司法局卫生计生局关于印发全区农村留守儿童“合力监护、相伴成长”关爱保护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江民发〔2017〕9号,以下简称《通知》)工作要求,切实解决农村留守儿童面临的问题,扎实推进我镇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工作,使农村留守儿童普受惠、长受惠,结合我镇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完

4、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机制,优化农村留守儿童进行有针对性、长期性的关爱帮扶工作,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家庭美满幸福,社会和谐稳定。(二)工作目标。坚持儿童权益优先,把实现和维护好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作为首要任务,不断完善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机制,确保措施到位、责任到位、不走过场、不留隐患。坚持分类施策、精准保护,及时响应并解决当前部分农村留守儿童面临的无人监护、父母一方外出另一方无监护能力、失学辍学、无户籍等现实问题,确保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监护照料。通过方案措施,将我镇所有农村留守儿童纳入有效监护范围,杜绝农村留守儿童无人监护现象,有效遏制监

5、护人侵害农村留守儿童权益行为,切实兜住农村留守儿童人身安全底线。12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儿童优先。从有利于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的实际出发,突出家庭监护的主体责任,督促指导父母及委托监护人切实履行监护责任和抚养义务,实现和维护好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二是坚持分类施策。将无人监护、父母一方外出另一方无监护能力、失学辍学、无户籍和患病、残疾的农村留守儿童作为重点对象,分类施策、精准保护,确保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监护照料。三是坚持动态管理。落实自治区政府《实施意见》的要求,动态更新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台账。坚持“边排查、边发现、边报告、边帮扶”的原则,确保措施到位、责任到位

6、,不走过场,不留隐患。三、主要任务(一)落实家庭监护主体责任。12农村留守儿童监护主体责任在家庭,留守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要依法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责任和抚养、教育义务。外出务工人员要尽量携带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或父母一方留家照料,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亲属或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照料,不得让不满16周岁的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外出务工人员要与留守未成年子女常联系、多见面,加强与学校教师和其他监护人的沟通交流,及时了解掌握他们的生活、学习和心理状况,给予更多亲情关爱。父母双方外出务工前或外出务工后改变地址的,应将务工地点、联系方式和委托监护等基本信

7、息告知村(居)民委员会和子女就读学校(幼儿园)。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责任的,村(居)民委员会、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安等有关机关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农村留守儿童父母暂时无法返家的,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要督促和指导其选择具备较强监护能力和监护意愿的亲属、朋友担任受委托监护人,并指导受委托监护人签订《农村留守儿童委托监护责任确认书》(见附件1),落实委托监护责任。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对受委托监护人的监护能力进行初步评估,对不具备监护能力的,及时督促留守儿童父母确定其他受委托监护人。

8、对于监护人家庭经济困难且符合有关社会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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