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法律知识学习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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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法律知识学习问答》上篇:典型案例一、村委会工作及土地承包典型案例案例1:村委换届选举,精神病患者有选举权吗?张某是某村村民,由于丈夫在外承包工程期间与人私奔,受到严重刺激以致患上精神病,病情时好时坏,情绪极其不稳定。某年年底该村村委换届选举,在统计选民名单时,张某要求参加选举投票,理由是自己作为成年人,完全有选举权,应该列入选民名单。有人认为,张某是精神病患者,无法正确表达自己的意识,所以没有选举权;还有人认为,张某虽然无法正确表达意识,但她仍是该村村民,不应该剥夺其选攀权,可由其法定代理人代其行使该权利。张某究竟有没有选举权?点评:本案涉及到精神病

2、人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问题。《宪法》第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3条第l款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在本案中,张某虽然是精神病患者,但其作为具有中国国籍的公民,只要没有被法律剥夺政治权利,她就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选举法》第26条第

3、2款规定:“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人选民名单。”因此,精神病患者如果病情严重事实上是难以自己行使选举权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中

4、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案例2:村委会是否有权制定“村规民约”?原告王某户口所在地为郑州市中原区中原乡三官庙村,1974年原告被安排到中原某建筑公司工作。1996年12月,被告郑州市中原区中原乡三官庙村民委员会制定《郑州市中原乡三官庙村关于村民工作安排的暂行规定》,其中第八条规定:“对在外已有工作单位的,无论任何情况村里一律不负责安排。”原告王某提出分享2001年、2002年两年的村民待遇的要求,被告于2003年6月20日召开村民大会,对包括原告在内的共8名农业人口要求享受村民待

5、遇的问题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否决了8名村民的要求,据此三官庙村委会不给原告王某分配收益。王某一纸诉状将郑州市中原区中原乡三官庙村民委员会告上法庭。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不给予原告村民待遇是大多数村民依照民主程序进行选择的结果,法院尊重、支持这一结果。那么本案中,被告郑州市中原区中原乡三官庙村民委员会制定的《郑州市中原乡三官庙村关于村民工作安排的暂行规定》剥夺了原告王某的村民待遇,该《暂行规定》有效吗?点评:本案涉及到村民自治权的行使问题。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

6、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据此,村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享有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权利,而作为自我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对村经济事务的管理权,包括对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如何使用的决定权。在是否给予村民待遇问题上村民委员会执行的是村民会议的决议,是少数服从多数的结果。在本案中,被告郑州市中原区中原乡三官庙村民委员会制定的《郑州市中原乡三官庙村关于村民工作安排的暂行规定》是由村民通过合法程序所作出的,是大多数人的意见,符合大多数人的利益。因此,该《暂行规定》虽然剥夺了王某的村民待遇,但维护了大多数村民的

7、待遇,是有效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第一款: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第二十九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决策机制和公开透明的工作原则,建立健全各种工作制度。案例3:在承包经营的农村集体土地上办养殖场算不算改变土地用途?经过口头协商,某县农民陈某承包了本村的土地。该地原来是果园地,因收成很差,无人继续承包,闲置了一段时间,后该村将果树砍后把土地承包给了陈某,陈某就在该地垒起围墙,并在围墙内建成大、小两座鸡舍,分别为灰、砂、砖、瓦、预

8、制板结构。某县土地局经调查后认为,陈某未经批准,擅自在承包的农用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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