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法律知识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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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家庭篇1、问:离婚的有效法律形式有哪些?答:有两种:一种是协议离婚,一种是诉讼离婚。(1)协议离婚。协议离婚应由申请离婚的双方共同向其中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递交书面申请,填写《离婚申请表》,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查明申请书是双方真实意思,且对家庭共同财产和子女的分担达成协议后,符合离婚条件的,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2)诉讼离婚。诉讼离婚是指夫妻一方提出离婚,另一方不同意或虽然双方都同意离婚,但在共同财产分割和对子女的抚养、教育、医疗费等问题上未达成协议,夫妻任何一方均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离婚。2、问:如何办理协议离婚?答:办理协议离婚应具备的下列五个条件:(1)必

2、须是在民政局办理过结婚登记。无《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的登记离婚申请,婚姻登记机关均不受理。(2)双方应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即年满十八周岁、精神状况正常、能完全辨认其行为及其后果。(3)离婚申请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4)双方就家庭共同财产、债权、债务及子女的抚养达成协议。(5)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不得请人代理、代替。办理离婚登记的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2)本人的结婚证;(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3、问:哪些情形下

3、可以判决准予离婚?答:《婚姻法》第3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如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4、问:夫妻一方离家出走,杳无音信,另一方想离婚该怎么办?答:夫妻一方离家出走,杳无音信满二年,可以先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再起诉离婚;如果对方杳无音信满四年,经法院宣告死亡后,婚姻关系消灭。135、问:在女方怀孕期间,男方能提出离婚吗?答:在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向法院起诉离婚,法

4、院不受理。但也有例外:(1)女方在此期间主动提出离婚的;(2)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如女方婚后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导致怀孕。6、问:离婚后,子女归随抚养?答:子女归谁抚养,一般是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来决定。1、哺乳期内的子女由母亲抚养,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2、哺乳期后的子女由谁抚养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根据双方的情况判决。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由其抚养:(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

5、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的,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7、问:夫妻离婚后,能否以子女改变姓名为由拒付抚养费?2005年,赵梁与妻子李英离婚,女儿赵雪随李英共同生活,赵梁每月给付抚养费200元。一年后,李英将女儿赵雪改名为李雪。赵梁得知后,认为不经过他的同意就改女儿的姓,所以,不再支付抚养费。赵梁以女儿改姓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的理由是否合法?答: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赵梁虽与妻子离了婚,但对女儿赵雪仍有抚养义务。同时,法律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原妻子离婚后,不与他商量擅自改女儿的姓,做

6、法是不妥的。但是,女儿改姓,其父女关系并没有改变。因此,赵梁是不能以此为由拒绝支付女儿的抚养费的。8、问:一次性付清抚养费后还可要求增加吗?3年前,我与丈夫杨某协议离婚,4岁的女儿跟我一起生活,按协议杨某一次性付清了孩子的抚养费。转眼间,孩子上初中各种开支增加了不少,杨某所付的抚养费早已用完,我也因下岗无能力独自承担孩子的生活费用。为此,我和女儿找到杨某,要求他增加抚养费,但杨某以他已一次性付清为由拒绝了我们。请问,在一次性付清了抚养费后,子女还可以要求增加吗?13答: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子女要求增加抚

7、养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要求增加的。朱某拒不同意增加,你的女儿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9、问: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注意哪些原则?答: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10、问: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应当保存哪些证据?答:家庭暴力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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