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宪法解释权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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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宪法解释权之研究

2、第1内容加载中...  壹、前言  欧洲大陆各国,除了挪威以外,其余各国本来就不允许有任何机关可以审查法律的实质。然于第一次大战后,始有奥地利于普通法院之外,另设以保障法律之合宪性为直接目的宪法法院(Verfassungs-gerichtshot)体例,其一九二○年宪法规定,仅有宪法法院方可行使法律有无抵触宪法,以及命令有无抵触法律的审查权力(注一)。  二次战后的西德,鉴于希特勒(AdolfHitler)践踏议会政治,使得国会成为其个人实施独裁之工具。面对宪政体制

3、遭致破坏的历史教训,战后西德于一九四九年制定基本法之际,参酌了奥国宪法法院及美国司法审查制度之精神,「希冀借助宪法裁判权,以保障德国」(注二),因而特别设立了联邦宪法法院(基本法第九十三条)以专司宪法解释之权力。  然而,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宪法解释权之建立,在管辖权限范围上,较奥、美两国犹有过之。对于此一移植他国制度之形貌,进而开展出本国所特有的新权力型态,必然是受到本国之法律传统、价值观念与政治经验等因素所影响。在我国法制之建立,大率系直接或间接袭自德国的情形之下,若不深究该制度所以形成之理由,而只

4、汲汲于他国制度有此规定,便亟思学习效法而一味接受,即使移植来了整套的制度形式,却也可能并未习得他国制度之精神,致在实际运作上每遇龃龋,而颇有东施效颦之憾。因此,本章将以德国宪法解释权力所由建立之理由为讨论范围,并以立宪主义的观点为基础,探讨此一权力的性质、作用与归属。期能透过这样分析,使吾人对于德国宪法法院之宪法解释权力,能够从其本质上了解起,方不致于效法他国制度之际,未能习得制度之精神,而徒具制度之形式,致有画虎不成反类犬之讥评。  贰、德国的政治与法律传统  德意志本是神圣罗马帝国的领土,一八○

5、六年神圣罗马帝国因受拿破仑的侵略,由于德意志在事实上及名义上,都变成许多国家(注三)。这些小国在政治体制上,一直都是君主专制政体。即使普法战争的结果,由普鲁士统一了德意志,并于一八七一年制定宪法,改称德意志帝国(dasdeutscheReich,1871-1918),却仍然是个专制的国家。到了一九一四年欧洲发生大战,卒使德国因外战而于一九一八年十一月九日发生革命,改国体为共和(注四),德国政治民主化的制度方才渐萌。是故直到第一次大战末期前,德国政治生活的特色,乃在于专制的政体(autocracy)(

6、注五)。  一、国家至上的政治思想  当一八六一年俾斯麦(OttoVon.Bismarck)出任普鲁士宰相后,即已被迫接受一些民主改革的浪潮,而设有民选的立法机关。但因有感于普鲁士议会(PrussianParliament)对于德国的统一毫无贡献,支持议会民主政治的根基遂遭侵蚀。事实上,议会民主政治似乎还被视为妨碍了德国统一的发展;虽然如此,德国人民倒也能习得一些初浅的民主程序(注六)。然而,十九世纪末叶前之德国,仍处在落后且四分五裂的割据状态中,而当时的西欧各国都已建立了民族国家。反观德国,封建贵

7、族各自为政,各小国间相互冲突,兵连祸结(注七)。因而造成德国民族主义精神(spiritofnationalism)之衰微,使得德国人民赧于自己的语言及文化,并且醉心于模仿法国的事迹(manner)及其政治制度(注八)。在这种情形之下,一八六六年的普奥战争中大败奥地利,首先奠定了德意志的统一是由普鲁士来领导之地位,其后一八七○年至一八七一年普法战争中大败法军,不仅普鲁士统一了全德,建立了民族国家,更使其提升了民族的自信心,成为德国史上最辉煌的时代。  由于近代德国最急切的政治运动在于德意志的统一,以建

8、立一个民族国家。因此,在政治思想上,德国人长久以来便倾向于把国家人格化(personifythestate),视之比个人还尤为重要(注九)。例如,德国最负盛名的政治思想家黑格尔(Georguller)所使用,稍后使用该名词者,是用来指一个基于理性,而法律即为正义的国家(astatebasedonreason,inbuedoralcapacity),因而可以担任独立的公共利益裁决者。同时,国家权威的武装力量(panoply),甚至可以用来声称是法治国之实现,而并非一定要靠民主及责任政府的存在(注二六)

9、。  基于上述观念所建立的法治国,由于国家本身具有目的,因而法律便成为国家用来达到其本身目的之工具。当君主专制时期,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不论其信奉的是国家主权论抑或是君主主权论,制颁法律的最终权力均将落于君主一人之手。而君主为确保其君权的最高统治地位,制颁一套通行于全国的成文法典,并排除一切地方性、习惯性的法律,使得唯有君主所颁布的「实定法律」才具有效力,就是为了提高统治的效率,视法律为统治人民的工具。因而,才采取了法律实证主义的理念,建立一个透过成文法律之形式,以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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