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德国宪法法院概况及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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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德国宪法法院概况及启示全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从宪法法院的基本内涵入手,介绍宪法法院的基本情况。第二部分着重阐述德国宪法法院的具体运行模式。第三、四部分分别从不同方面说明我国建立宪法法院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第五部分论述德国宪法法院对我国建立宪法法院的重要启示。一、宪法法院的基本内涵从违宪审查机构的角度来说,宪法法院是违宪审查机关中的一种,同时也是法院审查某些问题是否符合宪法的规定,进而对这些问题作出裁判的一种制度。宪法法院同时也会因为各个国家国情的不同、宪政机构的不同构成、法律文化的区别而发生各种变化

2、。最早在宪法中规定成立宪法法院的国家是1920年的奥地利共和国。随后的几年中,宪法法院这种违宪审查体制在欧洲大陆法国家中发展迅猛。其中,德国是宪法法院违宪审查制度的代表,所以这种违宪审查模式也被称为“德国型”或“现代型”违宪审查模式。违宪审查制度经过了较长时间的发展与完善,当今学术界基本上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第一,违宪审查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宪法的实施。立法机关、国家机关、政党的行为是否违宪,必须经过特定机关的审查。各个国家的宪法都对这个特定的审查机关进行了明确的规定。第二,违宪审查的具体对象是立法机关、国

3、家机关、政党的行为。任何立法机关、国家机关、政党的行为都必须在宪法的范围之内实施。相对应的,违宪审查机关作出的决定是最终决定,任何机构均不得上诉。第三,违宪审查制度是宪法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政党、组织、个人都对某法律、某行为是否违宪享有监督的权利和义务。任何政党、组织、个人都可以对违宪的立法以及行为提出自己的意见。但是,只有违宪审查机关的结论才能在法律上解决违宪的问题。二、德国宪法法院的运行模式德国普通法院在1925年开始违宪审查工作,普通法院不能直接依据宪法的规定审理案件,也阻止不了“议会对宪法的不计其

4、数的事先违反。”1949年《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法制国家’。该原则的具体内容如下:“1.公民的基本权利得到法律的保证,‘法制国家’原则还可以约束立法、行政、司法机关;2.‘法制国家’原则主张区分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权,同时将这些权利分配给不同的国家机关;3.‘法制国家’原则也规定任何国家机构行使国家权利的时候都要受到法律的约束;4.‘法制国家’原则还规定了关于立法机关的法律约束,一定要符合宪法的规定。”基本法依据“法治国家”这一原则进而设立联邦宪法法院,联邦宪法法院于1951年3月

5、12日成立。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第一审判庭和第二审判庭的审理范围也不尽相同。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受理的案件主要是针对立法、司法、行政三方面的审查,体现了联邦宪法法院维护以及实现联邦宪法效力的重要作用。联邦宪法法院的裁判为议会和政府解决了很多问题,同时也推动了立法的发展。三、我国建立宪法法院的必要性伴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和深入,建立宪法法院已经成为了当务之急。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应该积极筹建宪法法院。我国建立宪法法院的必要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建立宪法法院,可以维护我国宪法的权威。宪法是母法,也是根本大

6、法,有着最高效力和强制力。建立宪法法院,使得宪法司法化,有利于减少违宪的发生。第二,建立宪法法院,可以解决我国现有违宪审查制度中存在的一些问题。目前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存在诸多问题。我国现行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宪法的实施,但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主要工作并不是违宪审查,另外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也不是专门从事违宪审查的机关。这就造成违宪审查不是一种经常性、专门性的工作。这种情况下,面对随时可能出现的违宪事件,只能通过建立宪法法院,才可以解决。建立宪法法院,可以在体制上保证我国违宪审查的连续性

7、。第三,建立宪法法院,可以在体制上保证我国违宪审查的连续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拥有诸多权利,包括立法权、对其他国家机关的监督权以及对重大问题的决议权。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主要工作方式是会议,会议耗时偏长,并且不能及时处理日常生活中出现的有关宪法发生争议的案件。一旦建立宪法法院,宪法法院就可以分担这些机关的宪法监督权,也可以及时处理出现的宪法争议案件,同时这些机关也拥有了更多的时间去处理国家事务。第四,建立宪法法院,健全我国的

8、监督制约机制。目前我国国家机关之间的监督模式并不合理,现有的这种监督模式只注重监督,缺乏对制约的关注。在这种监督模式中,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国家权力机关之间并不是相互监督、制约的关系。如果建立宪法法院,宪法法院就可以行使对国家权力机关的相对监督制约权。第五,建立宪法法院,可以保证我国立法建设的有效性。因为宪法在法律体系中有着重要的地位,我国法制的建设应以宪法为中心,明确其中心地位,使其法制化,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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