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不宜采用不方便法院原则——以不方便法院原则的运作环境与功能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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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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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不宜采用不方便法院原则——以不方便法院原则的运作环境与功能为视角【内容提要】从不方便法院原则的运作环境与功能来看,我国现阶段不宜采用不方便法院原则。因为不方便法院原则主要是普通法系国家管辖权制度中拒绝管辖权的一项重要原则,其赋予法官极大的自由裁量权,具有极大的灵活性,该原则的作用在中国不明显,且本身具有较多难以克服的不足。【摘要题】法学与实践【关键词】不方便法院原则/环境/功能【正文】近年来我国大多数国际私法学者都建议我国应该采用不方便法院原则,①其主要理由有:(1)不方便法院原则是解决国际民商事管辖权冲突的一种工具;(2)不

2、方便法院原则能够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维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3)不方便法院原则是司法管辖权中的国际礼让。笔者从不方便法院原则实质运作的环境基础、功能与不足来看,认为中国目前不宜采用不方便法院原则。    一、不方便法院原则的运作环境作为具有广泛自由裁量性质的一项原则,不方便法院原则是指法院在处理民商事案件时,尽管其本身对案件具有管辖权,也是正确的审判地,但如果法院发现其是审理案件的不适当法院或在外国有审理案件的适当法院,法院有权使用自由裁量权拒绝行使管辖权。②有人认为,属于大陆法系之英国的苏格兰、美国的路易斯安那州、加拿大的魁北

3、克省以及荷兰都有不方便法院原则的成文立法或判例实践,于是得出结论:不方便法院原则实际上为大陆法系的苏格兰首创,并非普通法系国家有关管辖权的突出特征。③但是从不方便法院原则的运作环境来看,该原则主要适用于普通法系国家。首先,从不方便法院原则发展的历史进程来看,不方便法院原则于19世纪首先出现在苏格兰,但是在20世纪中后期,苏格兰的不方便法院原则逐渐被美国、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爱尔兰、以色列等普通法系国家所采纳。④这就说明了不方便法院原则虽起源于大陆法系的苏格兰,但却发展成熟于普通法系国家。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1947年的G

4、ulfOilCorp.v.Gilbert一案中建立了联邦普通法的不方便法院原则,其核心思想就是为了所有当事人的利益和正义的目的,防止原告选择对被告极为“烦扰”、“压迫”的法院。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此案中确立了“两步骤”  中国不宜采用不方便法院原则——以不方便法院原则的运作环境与功能为视角【内容提要】从不方便法院原则的运作环境与功能来看,我国现阶段不宜采用不方便法院原则。因为不方便法院原则主要是普通法系国家管辖权制度中拒绝管辖权的一项重要原则,其赋予法官极大的自由裁量权,具有极大的灵活性,该原则的作用在中国不明显,且本身具有较多难以

5、克服的不足。【摘要题】法学与实践【关键词】不方便法院原则/环境/功能【正文】近年来我国大多数国际私法学者都建议我国应该采用不方便法院原则,①其主要理由有:(1)不方便法院原则是解决国际民商事管辖权冲突的一种工具;(2)不方便法院原则能够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维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3)不方便法院原则是司法管辖权中的国际礼让。笔者从不方便法院原则实质运作的环境基础、功能与不足来看,认为中国目前不宜采用不方便法院原则。    一、不方便法院原则的运作环境作为具有广泛自由裁量性质的一项原则,不方便法院原则是指法院在处理民商事案件时,尽管

6、其本身对案件具有管辖权,也是正确的审判地,但如果法院发现其是审理案件的不适当法院或在外国有审理案件的适当法院,法院有权使用自由裁量权拒绝行使管辖权。②有人认为,属于大陆法系之英国的苏格兰、美国的路易斯安那州、加拿大的魁北克省以及荷兰都有不方便法院原则的成文立法或判例实践,于是得出结论:不方便法院原则实际上为大陆法系的苏格兰首创,并非普通法系国家有关管辖权的突出特征。③但是从不方便法院原则的运作环境来看,该原则主要适用于普通法系国家。首先,从不方便法院原则发展的历史进程来看,不方便法院原则于19世纪首先出现在苏格兰,但是在20世纪中

7、后期,苏格兰的不方便法院原则逐渐被美国、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爱尔兰、以色列等普通法系国家所采纳。④这就说明了不方便法院原则虽起源于大陆法系的苏格兰,但却发展成熟于普通法系国家。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1947年的GulfOilCorp.v.Gilbert一案中建立了联邦普通法的不方便法院原则,其核心思想就是为了所有当事人的利益和正义的目的,防止原告选择对被告极为“烦扰”、“压迫”的法院。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此案中确立了“两步骤”的分析方法,以此决定是否根据不方便法院原则拒绝诉讼。第一步,法院必须决定是否有另一个适当的替代法院的

8、存在;第二步,法院必须平衡所有涉及到案件的有关诉讼当事人的私人利益和法院的公共利益两个方面的因素。在GulfOilCorp.一案作出决定后的第34年,美国最高法院再一次审理了涉及不方便法院的案件—PiperAircraftCo.v.Regno。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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