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不方便法院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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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再论不方便法院原则广西大学法学院张月明副教授摘要盛行于英美法系国家的不方便法院原则是英美法系国家拒绝行使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一项基本原则,其在解决国际民事管辖权冲突中无疑起Y重要的积极作用,使法院能够更灵活地从当事人、证人、案件所涉及的多项W素等诸方血的角度来考虑处理管辖权冲突的问题,既奋利于保护法院和当事人对资源的利川,乂能制止-方当事人因不当地挑选法院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不公平,在方便当事人诉讼、减轻法院负担及促进国际司法合作方而具有重要意义。在我国,n前没冇关于不方便法院原则的立法,这使得我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吋,遇见不方便受理或审

2、理的情况往杵没有应对措施。因此,近些年來理论界和司法界都在探讨不方便法院原则在中国适用或移植的可能性。本文拟对不方便法院原则的起源、发展现状加以论述,分析我国引人不方便法院原则的现实意义,丼提出相皮的立法建议。关键词:不方便法院原则方便法院原则管辖权一、不方便法院原则的概念及其起源(一)不方便法院原则的概念不方便法院的含义是,一国法院根据其国a法或相关国际条约的规定,对某一涉外民商事诉讼案件具有管辖权,但是,如此审理此案将给当事人及司法带来种种不便之处,从Kij无法保障M法的公正,不能使争议得到迅速有效的解决。此时,如果存在他对该诉讼同样具奋

3、管辖权外且较为方便审理该案的外国法院吋,该法院可以依职权或根据被告的谘求作出&由裁贤拒绝行使管辖权。确立不方便法院的原则旨在防止当事人挑选法院。关于挑选法院的确切含义,在英国的一个案件中,将其定义为“原吿绕过其天然法院并将其案件在某个其他法院提起,而在那里他可以获得其在天然法院所不能获得的救济或利益”。[1]在当今世界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一般都允许当事人挑选法院。原告对于法院的选择通常会受到東视,尤其是在他选择木国法院时更是如此。而当原告选择法院时,nj*能会避开其天然法院,选择对白己有利而对被告不利的法院起诉。因此,M然该法院对案件具有

4、管辖权,但如果在该法院市理将会给当事人及法院带來极大的不方便,不能使争议迅速有效地得到解决,也不能确保司法的公.U•:。在这种情况下,被告就可以以不方便法院为理由,向法院中请撤销或中止诉讼,法院也可依职权作出&由裁景而拒绝行使管辖权。撤消诉讼意味着该法院失去对案件的管辖权;而在屮止诉讼的情况下,如果外国法院诉讼不当延迟,则该法院可重新恢复对案件的管辖权。12]兄然,不方便法院原则的适用可以使得法院通过做岀中止先进行的诉讼的决定,而使原告在其天然法院诉讼,以防止因原告占尽先机而导致的对被告的不公平。[3]不方便法院原则是一种带有较大随意性的原则

5、,它试图对原告、被告以及法院的利益加以平衡。近年来,该原则经常被用来拒绝受理外国原告的起诉,原因是他们进行诉讼的主要H的在于从更奋奋利的法律当屮获取利益。[4]不方便法院原则的适用与管辖权选择及法律选择问题之闽有着重要联系。当今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巾,一般都允许当事人享有选择法院的自凼。在英国,当事人如通过协议选择英M法院,就构成英国法院为方便法院的初步证据。纽约州的法律规定,如果当事人原已选定纽约州法院管辖并选择纽约州的法律作为准据法,而II.案值达100万美元,则法院不可以以不方便法院为由撤消诉讼。:W—方則,一般认为,一国法院《为熟悉木

6、国法律,懂得如何正确适川本国法律,因此,巾争议事项准据法所属国法院來审理案件当更为方便。[5](二)不方便法院原则的起源关于不方便法院原则的起源,柯关文献并无十分准确的记载。一般认为,早在19世纪屮叶,苏格兰法院就开始采川这一原则判案。而英格竺开始采川的足方便法院现论。这两种理论的的ill发点虽然不M,但它们最终产生相似的法律后果。后来,英格兰法院也逐步接受了不方便法院娘则。在1978年的麦兑沙努诉罗兑威尔玻璃有限公司(MacShannov.RockwareGlassLtd.)一案屮,英格兰法院实际上己经采川了不方便法院原则丼且在其1982年

7、的《比事管辖权利判决法》第49节屮正式使用了“不方便法院”这一术语。该节规定:“木法不应妨碍联介王国的法院根裾不方便法院或艽他原因而中止、撤消、驳回在本院进行的诉讼,只要这样做不违反1968年布魯塞尔公约。”16]1984年,英格兰法院更在阿比丁•达佛案(TheAbidinDaver)—案中确认/不方便法院理论。在加拿人、荷兰、澳人利亚等国家小,也通过判例法确立了不方便法院理论。如在OceanicSunLineSpecialShippingCo.Inc.V.Fay—案中,澳大利亚法院首次使用了不方便法院理论。不方便法院理论在美国的确立经历了一

8、个漫长的过程。早在1793年,美国法院就有拒绝市理两个外国人间有关外国的交易纠纷的先例。19世纪初,在联邦海事诉讼中出现类似于现代不方便法院理论的判例,似未使川“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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