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债权让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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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债权让与论文..内容摘要:现代交易的发展,不仅使以实物为对象的交易呈多元化的趋势,也使含有财产利益的债权成为日常转让的客体。法律制度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完善,而债权让与法律制度随着市场交易的快捷、便利的要求而逐渐丰富。债权让与法律关系中,让与人、受让人、债务人呈现出复杂的三角关系,对三者利益的平衡和选择保护,成为债权让与制度的核心和主旨,也使得债权让与法律制度日益丰富多彩。在我国民事立法上..,债权让与制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前的合同立法中没有对当事人协商转让债权作出规定,而相关的司法解释则将许多债权让与行为视为违法行为。到1986年新颁布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一条规定的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依照法律的规定应当由国家批准的合同,需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原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一次规定了债的移转制度,但将债权让与和债务承担一并进行规制。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债权让与作出更为详细的规定。本文谨就债权让与的概念、债权让与的特征、债权让与的构成要件、债权让与的法律效力以及债权让与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认真分析,以示公众。我国立法者立足于债权让与的现实需要,在新制定的《合同法》改变了《民法通则》仅对债

3、的移转作了简单规定的弊端,确立了较为完备的债权让与制度。为了使人们正确理解,并且在实践中更好适用债权让与以及相关法律制度,本文谨就债权让与以及相关法律制度进行以下分析阐述。一、债权让与的概念债权让与,是指在不改变债权内容的情况下,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行为。债权让与本身即为让与人(原债权人)与受让人(新债权人)之间的一种合同,以二者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它与债务承担制度一起构成完整的债之转移制度。(一)债权让与制度的特征:1、债权让与具有非要式性。债权人与第三人就让与债权意思表示一致,债权让与合同即告成立,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

4、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以外,无须履行特别的合同的形式,债权让与合同是否作成书面形式,不影响其效力。对已经作成债权证书的债权进行让与,虽须交付债权证书,但该行为属于履行附随义务而非债权让与的成立要件。2、债权让与具有无因性。债权让与是基于各种原因而产生,可能基于买卖、赠与,也可能是代物清偿,但不论其原因为何及其有效与否,对债权让与合同的效力并无直接影响。这就是债权让与的无因性。该无因性,其目的在于保障债权流转的安全性,以及善意受让人的利益。3、债权让与是处分行为。债权让与是将债权作为一项财产进行处分,所以要求让与人就债权必须具有处分权限和处分能力。无处分权人让

5、与他人债权除非经债权人追认,否则,其行为无效。(二)债权让与与相关法律制度的区别:1、债权让与不同于债权移转。债权移转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债权人将其债权移转给第三人的制度。债权移转,既包括依当事人的法律行为产生的债权转移也包括依法律规定而产生的债权转移。因此,债权让与仅为债权移转制度的一种最常见、最典型的债权转移形式①。2、债权让与不同于第三人履行制度。向第三人履行,又称为代为受偿,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直接向第三人履行合同债务,第三人直接取得请求权②。债权让与和第三人履行的相同之处在于都是债务人向原合同关系

6、之外的第三人清偿债务,而使原合同关系消灭,第三人处于合同履行中的受领人,即原债权人的地位,可以直接向债务人请求履行。但二者也存在明显区别。(1)债权让与合同是在原债权债务合同的基础上,由债权人和受让人直接达成债权人转让的合意,债权人与原合同关系以外的受让人为合同关系的当事人,它先后存在两个虽有牵连但主体不同的合同关系;向第三人履行则是合同关系的当事人直接在合同中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仅存在一个合同关系。(2)在法律效力上,债权让与合同有效成立后,受让人直接取代原债权人成为新合同关系的债权人,让与人脱离原合同关系,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受让人有权直接要

7、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向第三人履行中,第三人虽享有向债务人的请求权,但他并没有成为合同关系的当事人。根据《合同法》第64条的规定,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二、我国民法上债权让与制度的发展。在我国民事立法上,债权让与制度经过了从禁止让与到逐步允许让与,直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立了较为完备的债权让与制度的发展过程。在《民法通则》以前的合同法中没有对当事人协商转让债权作出规定,而相关的司法解释则将“倒卖合同”、“买空卖空”等规定无效,将许多债权让与行为视为违法行为。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第91条,第一次

8、在我国民事立法中规定了债权的移转制度,使债权让与成为合法的民事行为。但《民法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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