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中不宜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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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权法中不宜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论文..摘要物权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定存在明显问题,不能适应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新的农业政策的实行,导致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内容、形式发生了根本变化,土地承包经营权已面目全非。物权法应当适应这一新的形势,规定“农业用地使用权”,切实保护乡村居民利用土地的私权。关键词土地承包经营权私权户籍制度改革农业政策公法义务农业用地使用权主张这样的观点,或许令人诧异,不要土地承包经营权..,那物权法中用益物权体系不是少了一个重要类型吗?其实不然,土地是不动产的核心部分,农村土地使用过程中的私权类型在物权法中占有重要地

2、位,当然不能不要。笔者认为物权法中不宜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不是说农村土地使用形式中的物权类型不存在了,也不是要否定农村土地使用过程中权利的“私”的特性,而是认为在中国称呼了20多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正在随着形势的变革而发生从内容到形式的根本性变化,也就是说,从今往后的农村土地使用形式中的私权类型将完全不同于计划经济体制下产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法应当适应这一新的形势,规定一种新型的农村土地使用权利制度。下面,笔者将从三个方面予以阐述:一、对物权法草案[1]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括评价物权法草案中规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十之七八抄袭于《土地管理法》、《农村

3、土地承包法》、《森林法》和《草原法》等,因此,很难说这部分内容有何创新之处,更难说此部分内容反映了社会生活的实际和能够适应今后农业发展的客观趋势。初步分析,其规定存在三个明显的问题:1.没有体现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私权之“私”的特性在草案中,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共有12个条文,但半数以上条文规定的内容都与行政机关或发包方的批准、登记、同意、备案等职权的行使有关,留给农户的自由空间很小。显然,条文内容的重心放在了国家公共权力的运行方面,反映出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无法让市场经济规律在农村土地使用过程中发挥应有的作用,不能体现有限土地资源的功能价值。2.没有体现土地承包经营

4、权是私权之“权”的特性受上一问题的影响,草案中该部分的内容在结构上没有贯彻以权利为中心,在内容上没有反映农村土地使用权的实质,不仅条文简陋,而且过于抽象。民法是权利法,物权法作为民法的一个重要分支,尽管要遵守物权法定原则,但在其法律规范的重心上不得偏离权利这一基点,这是民法发挥其功能的客观要求。而草案中土地承包经营权一章的多数条文并不是围绕权利制定的,也不是以该种权利从产生到消灭的完整过程架构的,于是,有关用益物权的基本内容,如权利的行使方式、权利的变更和续展等都缺乏相应规定。3.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最突出的是草案第一百三十五条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与户口关系的规

5、定。户籍制度在中国已经有47年的历史,1963年,公安部的文件规定将全国的居民户口划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1975年,修正的新宪法取消了关于公民迁徙自由的条文,从那时起,中国的户籍管理逐步变成行政性、经济性、福利性的管理,户口成为身份的象征,户口性质的不一样,就必然导致居民社会地位和经济待遇的不一样,这种情形是历史的原因造成的。改革开放以后,由于经济的迅速发展和流动人口的不断增多,以及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社会各界纷纷对中国的户籍制度提出质疑,有的甚至提出了尖锐的批评。于是,不可避免地,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开始,中国正式启动城乡统一户籍制度,打破二元社会

6、的格局。浙江省在全国率先掀起户籍制度改革的浪潮,四川省户籍制度改革的内容规定,任何人只要在城市拥有合法的固定住所,有稳定的职业或者生活来源,都可根据本人意愿办理城市常驻户口……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建立全省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2]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已有江苏、广东、重庆等十几个省(直辖市)和数十个城市进行了户籍制度改革,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如湖北全省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之后,统一称为“湖北居民户口”。针对这种大趋势,公安部正在抓紧起草户籍法,改革我国现行的户籍管理制度,以适应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3]可是,我们的物权法草案还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

7、得、丧失和农业户口捆绑在一起,这既和社会发展形势相脱节,又与宪法规定的“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相背离,还与中国共产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目标相冲突!二、农业政策的变化将使农村土地使用制度发生根本改变1.农业政策的变化导致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内容大变样2002年初,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指出,新阶段增加农民收入,要有新的思路,采取综合措施。总的指导思想是“多予,少取,放活”。多予,就是要增加对农业和农村的投入,加快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扩大退耕还林规模,直接增加农民收入。少取,就是要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切实减轻农民负担,让农民休养生息。放活,就是要认真落实党在农村的各项政策

8、,把农民群众的积极性、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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