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奥集团财务票据管理制度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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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奥集团财务票据管理制度试行1总则1.1为了加强集财务票据的管理,堵塞漏洞,保证公司资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1.2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成员企业。1.3本制度所指财务票据包括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银行结算票据、内部收据及其他财务票据。2发票(含收据)的管理2.1发票包括各种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内部收据、资金往来发票。2.2集团公司及所属成员企业财务部门为发票的管理部门。2.2.1集团公司财务部对成员公司进行指导与检查监督。2.2.2各企业财务部门须指定票据经办人,负责发票的印

2、制、领购、保管、使用。2.3公司根据业务特点需要印制发票时,应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提交拟订的发票格式及相关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选择税务机关指定的企业印制。2.4发票的领购。2.4.1公司财务部门视经营情况向税务机关提出领购申请,及时印制或购买发票。2.4.2公司异地经营时,应凭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2.4.3发票经管人员人发生变动,须与接管人员办理工作交接,交接内容包括未用发票、已用发票存根、发票登记簿等所有相关材料。必要时,应对发票管理状态做出说明。2.5发票的保管。2.5.1发票经管人员设立专门登记簿登

3、记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并定期与库存核对相符。2.5.2发票印制或领购入库,应履行严格的验收手续。2.5.3发票应保管于公司保险柜(箱)内,与发票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及其他财务印章分开保管。2.5.4空白发票不得加盖发票专用章、财务专用章或收款专用章保管;禁止携带已签章空白发票外出,尤其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特殊情况确须携带外出的,应报请财务主管和企业负责人批准,并办理相应手续。2.5.5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管五年,保管期满,报集团公司财务部和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销毁;未使用的发票,在税务机关更换发票样式及其他格式时,按税务机关要求进

4、行核销。2.6发票的使用。2.6.1发票使用实行登记制度,应分别发票的种类设置购、领、销、存登记簿,详细记录各种发票的购领、发放、使用、回收和注销情况。2.6.2发票由指定的人员依据业务部门的销售通知单、收款通知单或实际业务情况据实开具,严禁开具无业务内容的发票。2.6.3开具发票必须按发票号码顺序填开,项目填写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复写、内容一致。2.6.4发票开具错误,应将全部联次作废,并加盖“误填作废”章予以注销;销货发票因故退回,应将所有联次全部收回,按联次粘贴于一处,并加盖“误填作废”章,否则不得另行开具。2.6.5发票一般蓝字开具,发生

5、销货退回或给予折扣需红字填开时,应取得购货单位提供的其主管税务机关开出的《销货退回或索取折扣证明单》,或退回原开具发票后,方能开具红字发票冲抵。2.6.6需由财务部门以外的其他部门代开发票的,财务部门应设计登记簿详细登记发票的发出时间、领用单位、领用人、发票号码,领用人员必须签字;收回发票时,应对已用发票存根和未用发票的号码进行登记,收回人员必须签字。发票领用人需按月向财务部门报告发票使用情况,财务部门应对其发票使用情况进行核对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2.6.7从财务部门领用的发票,禁止转借使用。2.6.8财务部门应根据国家税务机关对各种发票的管理要求,确保各种发票

6、的正确开具。3银行结算票据的管理3.1银行结算票据主要指银行汇票、支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3.2企业财务部门为企业银行结算票据的管理部门,负责企业所需各种银行结算票据的购买、开具、保管。3.3银行结算票据的领购。3.3.1集团公司及所属成员企业财务部门应在公司成立后,确定基本开户行,并根据业务需要领购银行结算票据。3.3.2集团公司及所属成员企业财务部门应建立票据领购、使用登记簿,对领购、使用的每一笔都应该予以登记票据号码、经办人、用途、金额、兑付情况等。3.4银行结算票据的保管。3.4.1出纳人员负责银行结算票据的保管。3.4.2银行结算票据须保存在财务保险柜

7、内,定期核对保管使用情况。3.5银行结算票据的使用。3.5.1现金结算起点以上的,应采用银行结算票据进行结算,特殊情况应报请财务主管人员批准。3.5.2提取备用金使用现金支票办理。3.5.3同城业务应使用转帐支票、银行本票结算。3.5.4异地业务应使用银行汇票或者汇兑结算。3.5.5开具要求。3.5.5.1开具票据应按规定填写,必须详细填写确定的金额、单位名称、出票日期、签章齐全,禁止开具远期票据、空头票据和与银行预留印鉴不符票据,禁止开具无明确收款人、无金额、无日期的票据。3.5.5.2对于开具的银行票据,财务主管或授权人负责对票据金额和收票单位名称进行复核;开

8、具银行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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