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外来劳动力劳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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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京市外来劳动力劳动管理规定

2、第1内容加载中...  第一条为加强外来劳动力管理,维护劳动力市场管理秩序,保障外来劳动力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个体经济及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外地驻宁机构(以下统称用人单位)招收、使用外来劳动力,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国家级重点建设项目招收、使用外来劳动力的管理工作另行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外来劳动力,是指在本市务工或经商,取得工资或劳务收入,不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的人员。  第四条市劳

3、动行政部门是本市外来劳动力的主管部门。市、区、县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劳动监察机构按职责分工,具体负责对用人单位和外来劳动力的管理和监察工作。  公安、工商、计划生育、建设、建工、交通、市容、物价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劳动行政部门做好外来劳动力管理工作。  使用外来劳动力数量较多的系统和单位,经市劳动行政部门委托,可以进行与外来劳动力有关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外来劳动力进行社会治安、计划生育等方面的教育,并依法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保障外来劳动力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外来劳动力必须遵守各项法律、法规,

4、服从管理。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严格控制使用外来劳动力,优先使用本市城镇劳动力。用人单位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招用外来劳动力。  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工作需要,而本市城镇劳动力又无法满足用工需求时,应当遵照“先城镇,后农村;先本市,后外市;先本省,后外省”的原则,制定用工计划,按照“先报后批,先批后招”的程序,报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后,到劳动力市场或到指定的地区招收。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童工。  第七条本市对招用外来劳动力的行业、工种实行分类控制。第一类为可以使用外来劳动力的行业工种;第二类为限制使用外来劳动力的行业工种;第三类为禁止使用外来劳动

5、力的行业工种。  分类控制的具体行业、工种由市劳动行政部门定期公布。  第八条本市对外来劳动力实行统一的就业证和暂住证制度。外来劳动力来本市务工,必须持有当地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的“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和现居住在本市街道、乡(镇)出具的“南京市流入人口计划生育审验证明”,由用人单位负责到劳动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分别办理“外来人员就业证”和“暂住证”。  任何用人单位不得使用未持有前款所列证件的外来劳动力。  第九条经批准使用外来劳动力的用人单位,应当在招收外来劳动力后的15日内,凭用工审批计划和有关证明材料,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外来人员就业证

6、”。跨年度使用外来劳动力的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办理“外来人员就业证”年检手续。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对外来劳动力进行就业培训。从事技术工种或者从事特种作业的外来劳动力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取得有效的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用人单位不得招用未取得相应技术工种资格证书的外来劳动力。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必须在招用外来劳动力之日起30日内,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报劳动行政部门鉴证。  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不超过六个月的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

7、;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二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  试用期应当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执行国家最低工资保障、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障的有关规定。  劳动关系双方应当在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外来劳动力工资的标准、日期。用人单位必须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  用人单位和外来劳动力必须按照国家有关社会保险规定办理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确因需要安排外来劳动力加班加点的,应当与工会和外来劳动力协商,并按国家规定标

8、准支付外来劳动力加班加点工资报酬。用人单位安排外来劳动力加班不得违反劳动法有关规定。  用人单位强制和胁迫外来劳动力加班加点,外来劳动力有权拒绝。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招收外来劳动力时,不得向外来劳动力非法收取培训费、抵押金、保证金等费用,不得擅自扣押其身份证件及其他实物。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保护、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为外来劳动力提供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保障外来劳动力的人身健康与安全,并遵守国家有关女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规定。  用人单位使用外来劳动力发生工伤事故时,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用人单

9、位支付外来劳动力的工资或劳务费用,必须纳入国家对工资总额实行宏观调控和工资基金管理,并按规定交纳就业管理费、就业调节金、暂住人口管理服务费等有关费用。  本市招聘的高层次外来人员,不得收取前款所列各项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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