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实证法学对待规则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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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析实证法学对待规则的态度  作为20世纪西方法学三大学术流派之一,分析实证法学在核心问题意识以及理论建构的逻辑起点上,显然不同于自然法学与社会法学。在研究方法上,分析实证法学拒绝了形而上学的思辨方式和追求终极目的的价值分析方法。于是,它将研究的主旨落脚在实在法上,视法律为一个独立的、自治的系统,致力于维护法律体系的逻辑一致性。时下,对于分析实证法学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立足于该学派自身,对其内涵、意旨以及所含命题等问题进行研究;二是以某共同点为抓手,侧重于与自然法学、社会法学的对比分析,对于分析实证法学所蕴含的司法理念,并没有进行解读。也许如学者所认为的那样,分析实证法学由

2、于强调按照法的字面含义适用法律,严格禁止法官的价值判断渗透到司法判决之中,故而这是一种保守的司法思想。何况这种司法哲学已经遭到了自由法学、社会法学等的抨击,因而没有研究的必要。其实,分析实证法学对待规则的态度,虽说在某些学者看来确实略显过时,但是对于我们的启示与借鉴作用却是不容抹杀的。  1分析实证法学的理论旨趣  从理论源流上观察,分析法学派者,取各法律的现象,分析解剖之。明其组织及其成分,发见(现)同种之法律的现象中所存在之要素。此派之学说,至17世纪英国之霍布斯唱道之。及19世纪边沁祖述之,继而奥斯丁为此派学派之鼻祖。  在霍布斯看来,实证法的最高性是毋庸置疑的。虽说霍布斯并不如

3、后来学者将道德或自然法从法律中彻底清除,但是诸如法律是主权者命令的观点总是能够从他的理论里找到源头。  在霍布斯的理论中,法律普遍说来都不是建议而是命令,也不是任便一个人对任便另个人的命令,而是专对原先有义务服从的人发布的那种人的命令;至于国法则只是加上了发布命令的人的名称,这就是国家法人。  简言之,法律是拥有主权一人或多人向公民公开宣布的指导他们如何行为的命令。  在边沁看来,18世纪启蒙学者所力主的自然法学说是虚构的。他否认自然法的存在,认为法律不过是主权者的意志而已。从他对法律的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出其明显的实证主义倾向。  法律是由国家的主权者提出或采纳的意志表示总和,涉及在一

4、定情况下,受主权者权力管辖的人或集团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这种意志表示旨在说明某种情况下,人的行为将产生的结果,这种期望将给那些实施某行为的人以一定刺激。既然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那么主权者怎样立法成为了边沁论述的重点。在立法理论方面,边沁致力于推动两项改革,即改革法律的本质和改革法律的形式。对于前者,他以正确和错误的尺度正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作为衡量的标准;至于后者,编制法典成为了改革的目标。应该说,作为反对自然法学而转向实证法学的先锋,边沁仍然不是纯粹的实证法学家,他的理论中既有实证分析的因素,同时价值判断的成分也包含其中。这与他所主张的功利主义思想是分不开的。然而,边沁的法律理论建

5、立了分析法理学的观点;这是该主题在整个十九世纪英、美律师中普遍知晓的几乎唯一的体系。  作为边沁衣钵的传承者和实证分析法学的开山鼻祖,奥斯丁在《法理学的范围》中开门见山地指出,法理学的对象,是实际存在的由人制定的法,亦即我们径直而且严格地使用法一词所指称的规则,或者是政治优势者对政治劣势者制定的法。  为了消除由于相互类似或类比修辞的缘故而带来的对法理解的模糊,奥斯丁将社会中的法简要区分为自然法、实在道德、比喻性的法以及实在法。也只有实在法,即命令,才是准确意义上的法或规则。每项实证法是由主权者或主权者机构,直接或间接地为它作为最高立法者所在的独立政治社会里的某成员或某些成员制定的。总

6、之,奥斯丁是分析法学在法学界得以兴起的先导性人物,后续的分析法学思想皆可溯源至此。  自奥斯丁之后,能够中兴分析实证法学研究事业的当属奥地利法学家凯尔森了。在推动分析实证法学研究的思想路线方面,凯尔森比前辈们走得更远。虽然从他的纯粹法学理论中看不出奥斯丁思想的影子,但是他认为自己比奥斯丁更彻底地坚持了分析法学的立场。正如其所言,纯粹法学理论的研究对象为实在法,其关乎实在法自身而非个别法律秩序,其纯粹性的主要表征在于其唯求认知法律,而将不属其认知对象者皆摒除在外。换言之,纯粹法理论欲使法律科学免受一切异质因素之干扰,此乃本理论在方法论上之根本原则。  同时,除了在方法轮上将价值因素和意识

7、形态从法学研究中剔除之外,凯尔森还希望使法律理论摆脱一切外部的因素和非法律的因素,以进一步实现法律纯粹之目标。  也就是说,纯粹法学的研究对象和认识范围局限在两个方面:一是必须同正义哲学分开的特定的法律科学;二是同社会现实的认识论分开的规范科学。法律的基本概念和法律体系的结构形式成为了纯粹法学研究的重心。总的来说,以实在法为研究对象的纯粹法学,摒弃了自然法学的价值判断和社会学法学的事实命题,排除了奥斯丁分析法学中的心理学意义上的主观因素,以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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