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秘密拍照侦查手段法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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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秘密拍照侦查手段法制化  摘要秘密拍照作为一种秘密侦查手段,同时也是一种技术侦查手段,普遍应用于各国的侦查实践中。但是,在秘密拍照过程中,由于容易出现侵犯犯罪嫌疑人及相关人员的肖像权、住宅权、隐私权等基本人权的情况,因而许多国家纷纷对其进行法律规制,以期在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价值选择中达到平衡。而我国的刑事立法对秘密拍照却缺少相应的规定,本文将对刑事侦查中秘密拍照手段的运用与人权保护作一浅显分析,望可以促进我国刑诉法的完善。  关键词秘密侦查技术侦查秘密拍照法制化  中图分类号:D918文献标识码:A:1009-0592(2010)10-

2、256-02    在全球进入和平发展的新轨道后,如何应对日益严峻的犯罪态势,谋求国家的和平与稳定,已经成为了世界各国刑事司法政策中的重点任务。上世纪六、七十年代以来,全球犯罪态势表现出来许多新情况,主要是以毒品犯罪、有组织犯罪、恐怖犯罪为主要代表,传统的侦查方法应对这些新型犯罪功效有限,因此秘密侦查成为刑事侦查工作中一项重要的侦查行为。其中秘密拍照(以下简称秘拍)手段在获取犯罪线索、固定犯罪证据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由于秘拍的使用在无形中侵害了公民某些基本权利而备受争议,因此,如何合理合法运用秘密拍照手段,在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中寻求一个客观

3、的平衡点,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秘密侦查的含义  (一)秘密拍照的定义  秘密拍照属于秘密侦查中的一种侦查手段,19世纪发明的照相技术被警察机关用做收集证据的手段。拍照,即是拍摄、照相,本文中提到的秘密拍照,狭义的特指照相,不包括摄像(录像)。即在侦查中,通过一定的照相器材,在犯罪嫌疑人等相关人员不知晓的情况下,侦查机关采取监视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获得相关的照片等证据,本词条并不包括摄像(录像)的连续性行为。  (二)秘密拍照的特征及其存在的问题  秘密拍照经常使用的器材除了普通相机以外,数码相机也在秘拍中经常使用,其他一些辅助的监控设备

4、也是秘密拍照过程所必需的,无声拍照等技术也早已广泛投入使用。随着科技的发展,拍照器材趋向于向更小巧、更隐秘,伪装性和科技性更强。由此可见秘密拍照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秘密性  这是它的首要特点。为了保证侦查的效率和成功,秘密拍照最重要的特征是必须秘密进行,一般是在犯罪嫌疑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实施的。因此侦查机关采取这一技术侦查措施,无须征求拍照对象的同意便可进行。但是秘密拍照在使用时可能主要涉及到侵犯公民的肖像权、住宅权、隐私权等人权问题,而正是由于这种不知情的秘密性,往往使得犯罪嫌疑人和相关人员无从知道自己权利被侵害的事实,也就不能有效的寻

5、求法律的保护。  2.紧迫性  秘密拍照的过程不同于秘密录像、监听等手段使用的连续性,限于案情的紧迫性,拍照的时机选择是转瞬即逝的,而且秘密拍照的内容、范围很多时候都是由侦查人员根据案情需要进行临机的衡量和判断。在法律法规等规定中,对秘密拍照等秘密侦查措施并没有作出明确的可操作性规定;在实践中,侦查机关实施秘密拍照的侦查手段具有一定程度的随意性,因此是否拍照、拍照的哪些内容最终可以成为证据,侦查人员选择拍照的对象是否都是与案情有关,等一系列问题都是有待商榷的。  3.广泛性  因为照相器材设备的发展,包括红外线照相、紫外线照相技术等一系列科技

6、手段在秘密拍照方面的广泛应用,照相的空间范围也得到了大幅度的提升,因此在其他侦控技术不便使用的情况下,秘密拍照具有运用的广泛性。但是,这样无疑在某种程度上严重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权和住宅权。  二、秘密拍照法制化现状  (一)我国有关秘密拍照的立法规定  我国关于秘密侦查手段的法律规定,目前仅见于警察法和国家安全法的原则性、宣示性规定。由于侦听、电话监听、电子监控、秘密拍照或录像,都可归类为秘密采用的技术侦查手段,而目前有两部法律对技术侦查有一个概括式的规定,即1993年颁布的《国家安全法》和1995年颁布的《人民警察法》,秘密拍照作为技术侦查

7、手段之一,在此可算是一种间接规定。而上述法律规定并没有针对秘密拍照进行具体、详细的可行性规定。  2010年6月24日,备受社会关注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终于全文公布。特别值得关注的是,《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侦查机关依照有关规定采用特殊侦查措施所收集的物证、书证及其他证据材料,经法庭查证属实,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依法不公开特殊侦查措施的过程及方法。这意味着特殊侦查所获取的证据效力为这一司法解释所承认,学界认为这是秘密侦查法

8、制化的重要一步。  (二)司法实践中秘密拍照存在的问题  1.秘密拍照的适用缺乏明确的法定程序  无论是我国的《刑事诉讼法》,还是有关秘密拍照的两个法律,即《国家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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