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的类型化与平等保护原则的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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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所有权的类型化与平等保护原则的结合[摘要]在我国物权法制定中,关于所有权分类及该编的结构设计问题尚有不同意见。本文对各种主张进行了评价,并出于对我国的国情的分析和立法技术的考量,认为应当采用所有权的类型化与平等保护原则相结合的立法方案;目前的物权法草案二次审议稿所有权编的结构设计和内容之规定有了重大改进,整体上值得肯定,但仍有若干值得完善之处。  [关键词]物权法,物权,所有权  所有权乃“万权之源”,是最为典型、最基本的物权。所有权既是物权的原型和产生他物权的基础,也是其他一切权利和权力的源泉;所有权制度不仅是一个国家经济体制的法的基石,而且也是社会整体发展与个人人格健全的必要基

2、础。[1]作为调整财产归属、财产利用及财产处分关系的物权法,无疑应对所有权进行清晰、明确、完整的规定。但在我国物权法制定中,对于所有权的类别划分及该编章的结构设计问题,在理论上和立法方案中尚有分歧。本文拟对我国物权法所有权编的基本结构设计问题谈谈个人认识,冀有助物权法草案中相关制度和规定的完善。  一、物权立法方案中所有权部分结构设计之意见分歧  在我国物权立法中已有的几个学者建议稿和立法草案中,在所有权部分的整体结构设计上的差异,主要源于对所有权的类型划分问题存在不同意见。大致可以将其概括为以下两种模式。  (一)以不动产所有权和动产所有权之分类为基础的立法方案  在中国社会科学

3、院法学所梁慧星教授主持拟定的物权法草案建议稿(以下简称为“梁稿”)中,参酌了多数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传统,以所有权的客体之不同为标准将所有权分为不动产所有权和动产所有权两大类,然后在此基础上再作细分,并以此分类作为所有权一章结构设计的基础。其在整体精神上贯彻的是“合法财产一体保护的原则”。[2]  梁稿中的所有权一章分为六节。第一节为“一般规定”,该节共计26个条文,规定了所有权的定义、矿产资源、公有物和公用物、宗教财产等事项(第61~64条),并着重对取得时效制度作了系统规定(第65~86条);第二节为“土地所有权”,计3个条文,分别规定了国有土地所有权、集体所有土地的所有权、土地

4、所有权的效力范围;第三节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计24个条文;第四节为“不动产相邻关系”,计31个条文;第五节为“动产所有权”,共计32个条文,依动产所有权取得方式的不同而分为六目,依次是“善意取得”、“先占”、“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添附”、“货币与有价证券所有权”;第六节为“共有”,计19个条文。  厦门大学徐国栋教授主持拟定的《绿色民法典草案》物权法分编(以下简称为“徐稿”)“自物权”一题中,实际上采用的也是上述分类模式,但其未将动产所有权单独设章或节来规定。该题共分为七章。第一章为“所有权”,该章分为两节:第一节为“一般规定”(分别规定了一物一权原则、永久性、所有

5、权的内容);第二节为“土地所有权”,分为一般规定、土地重划、农地所有权的调整三个部分。第二章为“取得所有权的方式”,设有六节,依次规定了“先占”、“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添附”、“收取孳息”、“取得时效”。第三章为“共有和准共有”,分为“一般规定”、“按份共有”、“强制性的共有”、“共同共有”、“建筑物的区分所有”五节;第四章为“移转所有权的交付或登记”,该章仅设了一个“准用”条文。第五章为“继承”,同样仅设一个“准用”条文;第六章为“不完全所有权”;第七章为“对所有权的限制”,分为“一般规定”、“公法上的限制”、“私法上的限制—相邻关系”三节。[3]  (二)以所有权的

6、主体之不同为基础而对所有权进行分类的立法方案  由中国人民大学王利明教授主持拟定的物权法草案建议稿(以下简称为“王稿”),主张从中国公有制为主体的实际情况出发,对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等所有权类型在物权法上加以规定,并以此分类为基础来安排所有权一章的结构设计。  王稿中所有权一章分为九节。第一节为“所有权通则”,分为所有权的范围、所有权的取得两个部分,第二部分又设有“所有权取得的一般规定”、“善意取得”、“先占”、“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添附”六个标题;第二节为“国家所有权”,分为“一般规定”、“国有企业财产权”两个部分;第三节为“集体所有权”,分为“一般规定”、“集体土

7、地所有权”、“合作社和集体企业所有权”三个部分;第四节为“公民个人所有权”;第五节为“社团和宗教组织的所有权”;第六节为“共有”;第七节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八节为“优先购买权”;第九节为“相邻关系”。[4]  王稿中还有几个对公有的所有权颇为有利的规定:其一,“不能确定某项财产是国家、集体还是个人的财产时,推定该项财产为国家财产”:“不能确定某项财产是共有财产还是公有财产时,推定该项财产为公有财产”(第46条)。其二,“所有权不明的财产,推定为国家所有,法律另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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