碾底煤业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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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西煤炭运销集团碾底煤业有限公司安全技术审批制度二○一○年七月山西煤炭运销集团碾底煤业有限公司安全技术审批制度为明确我公司各类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批权限,理顺各级技术管理人员所承担的责任,使我矿的技术管理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依据《煤矿安全规程》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制度。一、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各种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批实行会审,并形成会审意见。会审意见及参加会审人员签名附在安全技术措施后面。(一)凡用于施工生产的图纸、技术通知、安全措施、作业规程等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不经审批的图纸资料,不准

2、用于施工,无措施的及图纸资料不全的工程严禁开工。(二)参加会审的安委会成员必须了解现场实情,以尊重科学、尊重事实为准则,大胆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并要在会审栏中签署自己的名字,一旦形成统一的会审意见,任何人都要无条件的去执行。(三)在实际工作中,出现与会审意见不同的情况时,必须向矿长汇报,由矿长组织有关安全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实地考察研究,形成统一的修改意见,由参加制定修改意见的全体人员签字后生效,并同时废除上次形成的会审意见。(四)经会审后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在开工前7天送达各相关施工单位、业务科

3、室(其他临时性安全措施开工前3天送达)。(五)经会审后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在施工前必须向所有参加施工的干部职工贯彻,并有贯彻记录、考试记录。(六)上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审批的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由矿总工程师在本单位组织会审并形成会审意见后上报集团公司审批。(七)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和开拓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的会审必须有以下业务部门或人员参加:总工程师、生产矿长、安全矿长、机电矿长、“一通三防”科科长、生产技术科、调度监控室、地测科、安全监察处、机电运输科、施工队。(八)其他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批由总工程师

4、委托相应的副总工程师组织相关的业务科室人员参加会审。二、安全技术措施审批权限(一)、下列情况之一,由集团公司总工程师审定后,按程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煤炭行业管理的部门审批1.建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开采时,必须经过试采;试采前,必须按建(构)筑物、铁路、水体的重要程度以及可能受到的影响,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编制开采设计(《规程》第79条)。2.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总结报告(上报时包括开采煤层最短发火期和自燃倾向性、煤尘爆炸性的鉴定结果)(《规程》第133条)。3.突出矿井及突出煤

5、层的鉴定报告(《规程》第176条)。4.矿井地质条件分类报告;生产矿井地质报告;矿井技术改造、扩建、水平延深补充勘探地质报告;闭坑地质报告。(二)、下列技术文件,报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审批备案1.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总结报告(《规程》第133条)。2.煤尘爆炸性鉴定结果(《规程》第151条)。3.突出矿井及突出煤层的鉴定报告及审批意见(《规程》第176条)。4.确认不再有突出危险的煤层或矿井,撤销突出危险的鉴定报告和审批文件(《规程》第176条)。5.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必须采取综合预

6、防煤层自然发火的措施(《规程》第228条)。(三)、下列情况之一,由有关职能科室组织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报矿长审批1.煤矿企业必须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规程》第9条)。2.煤矿事故应急救援预案。3.煤矿工人技术操作规程。4.矿井初步设计和矿井安全专篇。5.采区设计方案(《规程》第48条)6.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不能保持2个以上安全出口时,必须制订安全技术措施(《规程》第50条)。7.8.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井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每次必须制定安全措施(《规程》第2

7、23条)。在井下进行照相、录像,每次必须制定安全措施。9.水淹区积水无法排除,在积水面以下的采掘设计(《规程》第262条)。10.在有水或未固结的灌浆区、有淤泥的废弃井巷、岩石洞穴附近采掘设计(《规程》第263条)。11.“带水压开采”安全措施(《规程》第269条)。12.承压含水层与开采煤层之间的隔水层能承受的水头值小于实际水头值时的开采安全措施或防水措施(《规程》第270条)。(四)、下列情况之一,由矿有关职能科室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1.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开工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作业

8、规程((《规程》第15条)。2.采区结束回撤设备时,必须编制专门措施,加强通风、瓦斯、防火管理(《规程》第24条)。3.在松软的煤、岩层或流砂性地层中及地质破碎带掘进巷道时,必须采取前探支护或其他措施。在坚硬和稳定的煤、岩层中,确定巷道不设支护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规程》第41条)。4.掘进巷道在揭露老空前必须制定探查老空的安全措施(《规程》第45条)。5.采煤工作面回采前必须编制作业规程。情况发生变化时,必须及时修改作业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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