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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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炭工业技术政策》、《煤炭工业设计规范》、《煤矿技术操作规程》等国家技术政策、质量标准及规定,进一步加强我矿安全技术管理工作,更好地为煤矿生产建设服务,结合《济宁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煤炭企业)技术管理规定》及我矿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煤矿企业安全技术的审批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坚持“逐级审批,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没有得到审批的安全技术措施不得进行传达和贯彻实施。第三条没有经过矿相关部门审核、审批的安全技术措施不得

2、作为实施和安全投入的依据。未经审核、审批人授权,不得由他人代批。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批,必须签署审批意见,必须有签批人亲笔签字,并填写签批日期。第四条经审批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单位必须按审批意见落实,不得篡改审批意见。第二章设计、规程、措施和方案的审批内容及权限第五条必须报省煤炭管理部门审批的设计、规程、措施和方案:(一)采掘部分:1、建(构)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试采前,必须按建(构)筑物、铁路、水体的重要程度以及可能受到的影响,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和编制开采设计,经集团公司审查后逐级报省煤炭工业管理局审批。2、建(构)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试采前必须完成建(构

3、)筑物、铁路、水体工程的技术情况调查。收集地质、水文地质资料,设置观测点以及完成建(构)筑物、铁路、水体工程加固等准备工作,试采时必须及时观测,对受到开采影响的建(构)筑物、铁路、水体工程,必须及时维修,保证安全,试采结束后,必须提出试采报告,经集团公司和市煤炭局审查后报省煤炭工业管理局审批。3、矿井生产能力核定、销核、矿井报废的报告,经集团公司和市煤炭局审查后报省煤炭工业管理局审批。4、矿井、选煤厂能力核定的报告,关闭、报废矿井的报告,经集团公司和市煤炭局审查后报省煤炭工业管理局核准。5、采区开采方案设计及采区防灭火设计(可附在方案设计内),经集团公司审查

4、后报市煤炭局审批。6、生产矿井水平延深,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方案和初步设计,经集团公司审查后报市煤炭局审批。7、特殊地质采矿条件下煤矿资源的回收率经集团公司和市煤炭局审查后报省煤炭工业管理局审核。(二)“一通三防”部分:1、每年必须对矿井进行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将鉴定结果经集团公司和市煤炭局审查后报省煤炭工业管理局审批,并报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2、矿井延深新水平时,必须对所有煤层的自燃倾向性和最短发火期进行鉴定。3、矿井每延深一个新水平,应进行一次煤尘爆炸性鉴定,鉴定结果经集团公司和市煤炭局审查后省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

5、案。4、矿井通风能力核定每年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核定,并将核定报告报市煤炭局和省煤炭工业局审批,并报煤监局备案。5、对于突出煤层或突出矿井,只有在有充分依据证明不再有突出危险,由煤矿企业提出报告,经原鉴定单位确认,集团公司和市煤炭局审查报省煤炭工业管理局批准后,方可撤销,并报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三)地测部分:1、生产矿井地质报告,生产矿井每隔8~10年对原地质报告进行修编并按规定报批。涉及开采煤层,矿界变更和地质条件放生重大变化的应及时进行修编并按规定报批。矿井地质类别的评定和变更,须经集团公司和市煤炭局核查后报省煤炭工业管理局批准。2、矿井地质报告,由矿

6、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组织编制,经集团公司和市煤炭局审查后报省煤炭工业管理局批准。3、矿井保有储量报告,由矿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须经集团公司和市国土局核查后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查批准。4、矿每年末均应根据有关资料,按照《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程》的规定,进行一次储量计算经集团公司和市煤炭局审批后,报省煤炭管理行业部门审查批准。5、矿井结束前的矿井闭坑报告,由矿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写,经集团公司和市煤炭局审定后报省煤炭工业管理局核准。6、对受水威胁的突水点,需编制注浆堵水方案,经集团公司和市煤炭局审查后,报省煤炭工业管理局批准。7、需帷幕注浆的含水层,因其工程量大,工期长,

7、故此确定采用帷幕注浆方案之前,必须对帷幕截流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帷幕注浆方案,经集团公司和市煤炭局审查后报省煤炭工业管理局批准。8、一次性转入、转出、注销、地质或水文地质损失储量20万吨以上,或一次性报损储量5~30万吨(不包括30万吨),须经集团公司核查后报市国土局审批;一次性报损储量30万吨以上,须经集团公司审查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9、需进行“三下”采煤及提高开采上限的采区及工作面,必须提前进行可行性论证,编制开采方案及施工设计,经集团公司和市煤炭局审查后报省煤炭工业管理局批准。(四)机电部分:2米以上提升设备运行证的申请报告,经集团公司和市煤炭局审批

8、后报省煤炭工业管理局审批。(五)其它部分:其他需要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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