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河水运市场准入及交通安全监管立法协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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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河水运市场准入及交通安全监管立法协调分析运用实证分析法对我国内河水运市场准入立法现状、内河交通安全监管的实施状况进行分析,建议以立法的形式在水运市场准入条件中增加交通安全监管的具体规则。要实现建成畅通、高效、平安、绿色的现代化内河水运体系的发展目标,必须正视我国内河运输上存在硬件和软件两方面的“后天”不足。在发展内河水运面临的诸多问题中,内河运输市场的安全保障问题是一个首要问题。2009年12月12日,国务院副总理张德江在武汉召开的内河航运发展座谈会上,谈到内河运输市场准入时指出:“加强内河航运市场准入,加强监管,完善安全管理体系,提升内河航运安全发展

2、的能力和水平。”我国“十二五”内河水运发展突出八项重点中,就包含了市场准入和安全监管的内容。在我国内河航运实践中安全管理是一个突出问题,安全管理本身不是一个孤立的问题。市场准入和安全监管之间不是孤立的关系,二者需要协调、统一作用而发挥合力。?荩我国当前内河水运市场准入立法状况分析9我国改革开放之初对发展水运的政策奉行“有水大家行船”,没有适当的市场准入调控,给今后多年造成船舶老龄化程度高�技术性能差;航运企业规模小、营运效率低、管理水平落后;市场竞争秩序混乱的局面。交通运输部于1996年和1997年先后发布了《关于加强我国水运市场管理的通知》和《关于继续

3、加强我国水运市场管理的通知》加强船公司的管理,重点加强规模小、管理差的航运公司和单船公司的管理,加强运力总量控制,优化运力结构,鼓励船舶更新,继续加强对特种运输船舶的市场准入管理。1987年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发布《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随后发布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若干条款解释的通知:按《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从事水路运输的企业或服务企业向交通主管部门申请审批补办审批手续,对具备开业条件的,补发运输许可证或运输服务许可证;对不具备条件的,应责令其停业或限期整顿;整顿无效的,由工

4、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91997年12月3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据此交通运输部于1998年3月6日发布《关于修改〈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9年6月4日发布《关于修改〈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特别对设立水路运输企业的开业的审批权限和条件以及开业的申报和审批程序进行了规制:要求设立水路运输企业经交通运输部派驻水系的航务管理局批准后签发水路运输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和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2001年10月11日交通运输部颁布了《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规定》,从船舶

5、标准化的准入和退出管理制度来实现水运市场准入的监管。船舶标准化的准入和退出管理制度与措施答:第一,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管理。港监、船检、运管等部门严格把关,对违反标准化管理规定要求新建、改建的内河船舶,不予输有关船舶检验、登记和营运手续。2001交通运输部颁布了《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针对国内水路运输经营的主体数量过多、规模较小、竞争力不强,要求除内河普通货船运输外,经营船舶运输应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在船舶运力规模、人员和组织机构配备等多个方面提出了经营国内水路运输的具体资质条件。92008年8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进一

6、步提高市场准入标准,提高国内航运业的整体发展水平和竞争力,保障运输安全。将原规定中除经营内河普通货船外都必须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要求,调整为经营单船600总吨以上内河普通货船必须实行企业化经营。这一政策调整将有利于引导内河个体船东向企业化方向发展,解决内河航运业发展过程中组织化程度低的问题。并大幅提高了企业船舶运力规模要求。重点强化了对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准入后的监管,完善了管理制度和监管体系,进一步明确了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在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监管方面的职责分工。经营资质不仅是准入环节的管理,更重要的是在后续经营活动过程中的资质保持。就经营资质动态监管进行了

7、一系列的制度设计,建立了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动态报备制度、监督检查制度和预警制度等,并明确了经营者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以期市场准入与日常监管并重。从上述我国对国内水运市场准入的立法过程,可以看出国家对内河水运市场准入监管的重视,市场准入是规范航运市场秩序的第一道关口,同时也是最简便、最有效的监督方式。原有的市场准入条件不能满足水运经济发展的需要,就一步步进行修订,一步步提高市场准入标准,在实践中不断的探索和完善市场准入的规制方法。反应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内河水路运输行业的管理重点和管理理论都发生的变化:行政管理正逐步从以审批管理为重点转向以对市

8、场秩序的监管为重点;由一次性准入转变到持续性的监督管理。抓市场准入是一项长期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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