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企业转让定价的价格调整制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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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联企业转让定价的价格调整制度论文摘要:转让定价是关联企业规避税收的主要手段,为避免税收的流失许多国家制订了相应的转让定价税收制度,其核心是价格调整制度,包括转让定价的主体、转让定价的客体、转让定价的调整原则、转让定价的调整方法等实体法内容以及资料的收集、调查时限、举证责任、情报交换、争议解决方式等程序法的内容。我国目前的相关立法仍不完善,本文拟在借鉴发达国家先进立法的基础上,提出改进的建议。关键词:关联企业转让定价价格调整一、转让定价与税收的关系转让定价是关联企业在所属成员之间转让商品、劳务与无形资产的内部定价机制,又称之为转移价格或转让价格。转让价格本来是一个中性的概念,只是

2、反映关联企业内部的一种定价原则.freel)和成本加价法(CPM)。“传统交易法是确定关联企业间商务和财务关系状况是否公平独立的最为直接的方法。”但在实践中常常找不到合适的可比交易来运用这些方法,这时就要依靠其他方法来对转让定价进行调整,所以其他方法是传统交易法的补充。其他方法又分为利润分割法(PSM)和交易净利润法(NPM法),其实质是通过检查关联企业间从事特别交易的利润来判定该交易是否符合正常交易原则。《OECD转让定价准则》中还特别强调这5种方法的具体运用是有着严格的先后顺序的,可比非受控法被认为是最理想的方法,而交易净利润法则是“诉诸最后的方法”。各国在制定各自的转让定价

3、税制时基本上都是参照这些方法来选择适用转让定价调整方法的,但在具体做法上又有很大区别。美国早在1968年《国内收入法典》第482节中便确定了转让定价调整方法:可比非受控法、转售价格法、成本加价法和其他方法,并对方法的选择应用规定了严格的先后次序。这也是OECD所确定的四种方法的来源。但基于传统交易法在实践中应用起来十分困难,美国一直致力于寻找其他可以运用的转让定价调整方法。从1986年到1994年,美国先后在有关法规中规定了海关估价法、正常交易基础还原法(针对无形资产)、最优法、正常交易范围法、可比利润法及无形资产转让定价定期调整法等,并打破了先前规定的严格的次序限制,将利润法的

4、地位大大提高。此举受到OECD国家的严厉批评。于是在1998年,国内收入局又重新明确使用最优法规则,可比利润法被禁止使用。美国在转让定价调整方法上的多种尝试说明了其对转让定价调整的积极态度。与美国相反,荷兰认为只要有可能就应使用可比非受控法。但在特殊情况下,转售价格法也可作为一种基本的调整方法。同时成本加价法也可用于确定跨国公司在荷兰的分支机构或子公司的所得,而利润分割法仅被荷兰税务当局用于辅助检验。由于荷兰转让定价税制具有很大灵活性,所以在征纳双方均认可的情况下,原则上允许使用其他方法对转让定价进行调整。加拿大税务部在1987年发布的第87(2)号信息公告以及1997年对转让定

5、价税制进行调整时都确定了可比非受控法、转售价格法和成本加价法的顺序应用,规定了具体适用的情形和运用方式,并允许在有限的情况下使用“其他方法”。对美国1994年确定的可比利润法,加拿大明确表明反对使用。但在1999年9月又规定可比利润法在与交易净利润法一起使用时允许采用。这也说明加拿大在遵循OECD正常交易原则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加大了对转让定价的管理力度。日本所采用的转让定价调整方法也是以OECD准则中确定的四种方法为基础的,但对前三种交易法,并没有规定运用上的先后次序。在实践中,税务当局一直强调使用利润分割法,这是针对美国对日本跨国公司在美国的子公司使用可比利润法所做出的反应。

6、5.有关情报资料的收集①对关联企业申报的要求。大多有申报纳税传统的国家都要求关联企业对其转让定价情况定期填写特定的表格向税务当局申报。德勤国际会计师事务所1995年对21个OECD国家和14个发展中国家的调查,除了普遍要求跨国纳税人提供调查定价所需的一般账证资料外,有些国家还要求对有关转让定价业务另行提供特定账证资料。在OECD国家中,澳大利亚、加拿大和美国即如此。其中以美国的要求最为严格。美国规定,起码要提供6种记录资料才符合“安全港标准”(即最低限度要求),这6种记录为:原始账册和业务凭证、编制损益表的原稿及有关记录、有关定价的所有文件、有关外国政府和涉及第三方的资料、所有权

7、与资本结构记录以及非销货业务(如贷款、提供劳务等)。同时要求这些资料都要有英文译本,长期保存美国境内备查。以英国为代表的一些国家则只要求跨国公司进行一般的纳税申报,不必再填写特定表式,而由税务稽查人员在审核中提出需要查明的问题,再由纳税人提供详细说明。②对账证资料的要求。各国在制定转让定价规则时,除普遍要求关联企业提供调查定价所需的账证资料外,有些国家还要求纳税人对有关转让定价业务另行提供特定的账证资料。如美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即如此。美国在这方面的要求最为严格,规定最少要提供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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