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罪诉讼中的若干问题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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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事故罪诉讼中的若干问题研究论文..摘要:由于配套法律的不完善,使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和刑事诉讼存在不衔接的问题。必须尽快修改有关法律,改革现行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医疗事故结论只是刑事诉讼中的证据之一,须经司法审查之后方可作为定案的依据,而不应将其作为立案的前提和判决的唯一根据。关键词:医疗事故罪;刑事诉讼;鉴定结论;证据近年来,我国的医疗事故与医疗纠纷问题比较突出,而一些医务人员的玩忽职守行为是造成医疗事故不断增多的一个重要原因。为了依法惩治医疗失职行为,维护正常医疗秩序和广大患者的生命健康权利..,新刑法第335条增设了医疗事故罪。但由于司法实验面临重重障碍。基于此,本文拟

2、就医疗事故刑事诉讼中的若干问题略做探讨。一、医疗事故罪的立案问题立案是医疗事故罪刑事诉讼开始的标志。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于医疗事故刑事案件,应有公安机关负责立案侦查。在医疗事故罪中,常见的立案材料来源有:受害人及其家人控告、医疗单位或其他人的举报、当事医务人员的自首、卫生行政机关对涉嫌构成犯罪的医疗事故案件的移交等。司法实践中,医疗事故刑事案件立案难的问题十分突出。由于相关法规的不健全,特别是由于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与司法诉讼的衔接不规范,致使一些本该刑事追究的案件难以进入诉讼程序,或者在立案后案件陷入久拖不决局面。1997年8月26日,某市8岁男童刘**在某医院接受一次不并复杂的隐睾

3、手术后,却变成了一个神志昏迷、不能讲话、四肢瘫软的植物人。医疗声称其原因是手术麻醉过程中发生了麻醉意外。刘**的父母不能接受医院的结论。他们认为这是一起医疗责任事故,向某市公安局报了案,1998年4月27日,市公安局依法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对刘**医疗致残案正式立案。专案组在调查中,遭到院方有关人员指责,称“这是麻醉意外,麻醉师没有脱岗,公安局无权调查。”办案人员在做了大量说服教育工作后才得以继续调查。可在准备进一步勘查时,却接到上级指示,停止调查。办案工作被迫搁浅。5月15日,家属向市检察院申请,要求检擦院行使立安监督权。责成公安局依法立案。8月25日,市公安局向卫生局签发鉴定聘请书,委托

4、其对刘某医疗事件进行鉴定。市卫生局根据1997年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予接受,要求个人申请鉴定。经个人申请,1998年11月24日,某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本案属医疗意外,不属医疗责任事故。至此,刘**医疗致残一案再次陷入困境。这个案件充分暴露了现行医疗事故法规中行政与司法不衔接所带来的负面影响。根据刑诉法的有关规定,对专门技术问题应委托有关部门鉴定,本案中公安部门委托卫生部门鉴定,而卫生部门却拒绝接受委托,而根据1987年《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公安部门又无鉴定权,从而使案件陷入困境。笔者认为,在立法上加强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与司法诉讼的衔接,完善

5、医疗事故犯罪的诉讼机制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不应将卫生行政部门的鉴定和处理作为所有医疗事故案件的必经程序,更不应将其作为立案的先决条件。是否有必要提起医疗事故鉴定,法院应享有主动权和机动权,可根据案件情况自行决定。对于擅离职守、见死不救等严重医疗责任事故,公安机关有权依照刑诉法进行立案、侦查和鉴定。有犯罪嫌疑的移送检察机关起诉,不构成犯罪的,再转入行政和民事处理程序。此外,卫生行政部门有义务配合司法机关对涉嫌医疗事故犯罪案件的查处,对于所发现的案情重大、可能触犯刑法的医疗责任事故,卫生行政部门应暂时中止行政处理,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于司法机关委托医疗事故鉴定的,只要符合法定条件,鉴定机构应

6、及时组织鉴定,不得拒绝、推诿。二、医疗事故罪的追诉时效问题刑法上的追诉时效,是指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在法定期限内,司法机关有权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超过法定期限,除法定的特别情况外,不得再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87条的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不再追诉。医疗事故罪的法定最高刑为3年有期徒刑,故其追诉时效的期限应为5年。刑法第89条的1款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理论上一般认为,这里的“犯罪之日”,是指犯罪成立之日,医疗事故罪属于结果犯,以实际结果的发生为犯罪的必要要件,所以其犯罪成立之日,应理解为犯罪结果发生之日,对于多数医疗

7、事故案件而言,医疗过失行为实施之后,危害结果很快就会出现,如错用药物使患者过敏性休克死亡、手术切错部位等。但也有一些案件,医疗过失行为的实施同危害结果的发生并不是同步的,而中间有一个较长的间隔时间。例如,有的患者在接受放射治疗时,由于医务人员的疏忽,以至受超剂量的放射线照射,数年后死亡;还有的患者在医院感染上某种疾病、久治不愈,最终死亡。对这些案件,要特别注意追诉时效期限的确立,应从不良结果发生之日起算。在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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